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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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
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5)
靖江市安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8)
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0)
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1)
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局局长为局行政执法总责任人,责任范围为本局行政机关科室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
第四条本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办公室、监察室协助实施。
第六条各科室根据科室行政职能,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七条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本局除工勤人员以外,所有工作人员须经人事普法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
第八条建立审核审批负责制,对各科室负责计划指标、培训、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财务等管理进行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应做到先审核,后审批。审核人负具体责任,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科室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各科室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
正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科室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建立局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政策法规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人事法规、规章,检查各科室行政执法情况。对犯有第十、十一条的,予以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一)将行政执法列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科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该科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二)对本年度出现两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江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我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办理行政案件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程序是否合法;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处罚是否恰当;
7.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8.是否存在错案现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依法办事;
2.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
2.是否做到仪容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四)廉政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2.是否做到拒贿不沾;
3.是否做到防腐抗变。
第五条评议考核形式
(一)查阅卷宗。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四条第
(一)项内容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我局会同有关科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民主评议讨论会;
(三)跟踪访问。对经我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员或组织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工作作风的看法;
(四)设立行政执法群众意见箱。
第六条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一)下列情形可评为优秀
严格遵纪守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
(二)下列情况可认为是不称职
作风散漫,纪律松驰,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粗暴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影响极坏。
(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
第七条奖惩措施
对评议考核为优秀者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评为先进工作者、向上级推荐表彰。
对评议考核不称职者给予处罚。处罚方式有: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延期晋级、停职学习,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靖江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靖江市安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促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等原因使案件严重失实;违反法定程序,定性和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超越权限,滥用职权;案件检查中漏查或确有问题而不了了之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属于错案:
(一)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复议予以否定或责成重新审理的案件;
(二)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
(三)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被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予以纠正或责令重审的案件;
(四)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对一般程序的案件,未经批准立案,擅自检查的;
(二)取证材料严重失误,导致行政机关执法过错的;
(三)执法中隐瞒事实,擅自了结案件的;
(四)违法实施没收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