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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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答案

作业一:

一、填空:

1、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2、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叫亲属。

3、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4、男女平等的原则包括男女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方面及家庭的生活)方面的平等。

5、计划生育总的方针是:“少生、(优生)、(优育)(提倡晚婚晚育)。

二、名词解释:

1、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加入夫宗的配偶。52页

2、直系血亲:54页

3、结婚:69页

4、赡养:110页

5、拟制血亲:57页

三、简答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五项原则:30——39页

2、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教科书:14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具备哪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39页(有法定的生理或者精神方面的疾病、缺乏感情基础、有道德或法律方面原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简述婚姻法的特点:

15页三性

5、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66——168页(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四、论述题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题要点:(1)婚姻自由的概念;(2)、婚姻自由的内容;(3)、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的规定;

2、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及你对此的认识。

答题要点:(1)婚姻的条件;(2)谈司法认识。

作业二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当事人的婚姻效力?李某是否得到精神损失赔偿?

(1)、当事人李某与林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李某的离婚精神损失赔偿不以支持。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林强在李某与林某的婚姻存在两个关键的问题:(1)、违背了结婚的禁止条件三个方面的禁止结婚的疾病。(2)、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婚姻登记部门收回他们的结婚证。

3、从法理、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李某与林某的婚姻之所以无效,是因一结婚存在着,违背结婚

的禁止条件中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林强为达到隐瞒儿子患有精神病这个事实,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是违法行为。林强想为儿子获得婚姻,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是害人又害

4、起诉状、答辩状

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1970年3月20日生,初中、汉族,农民,籍贯:林苑县、现住大洼区3号;

被告林某;男;汉族;初中;1969年8月20日生;职业无;籍贯林海县、现住大洼区3号住;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在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30日由被告的父亲林强,拖人为男女双方出具虚假的婚检证明并为我与林某人办理了结婚证,随即举行了婚礼。婚后我发现林某经神不正常,询问邻居方知林某有精神病。我被受骗,因此我要求离婚,并要求林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的婚姻存在违反《婚姻法》结婚条件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林某病历;

2、出具虚假的婚检证明;

3、结婚证;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李某

2000年7月4日

答辩状

答辩人:林某,男,1969年8月20日生,初中、汉族待业,籍贯:林海县、现住大洼区3号;

被答辩人:李某,女,1970年3月20日生,初中、汉族,农民,籍贯:林苑县、现住大洼区3号;

答辩人就李某诉我离婚精神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于2000年5月30日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我是一个性格较为内向,言语较为迟钝的人。婚后李某就是处打听我的过去,怀疑我有精神病。还找来证人来证实我有病,结婚

登记我与她没有亲自去,是因我出门没在家。原订婚期又临近,我父亲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原告与我刚结婚,就以我精神不好要求离婚。对我的打击很大,还管我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5万元。我还想让她赔偿我精神损失5万元哪?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附: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林某

2003年7月24日

作业三、

案例续写:金玲被母亲王某暴打后,一怒之下,离家出走。找到王航诉说:“母亲强烈反对,他们要婚姻就断绝母子关系。”王航安慰金玲说:“她母亲不会的,是一时的气话。过几天就没事了。”暂时先住在他那里。金玲对王航说:“她今生谁也不嫁。就嫁王航”。王航也表示非金玲不娶。两人很快就办理登记结婚证。王航母亲也积极,为金玲购买结婚用品。就在王航与金玲筹备结婚之即。金玲母亲王某知道,此事后更加生气。带着娘家亲属十余人,来到王航驻地,大骂王航。将王家为结婚准备的彩电、冰箱、大镜子打的粉碎。金玲与母亲争吵起来。母亲一时失手,将金玲打成重伤,经抢救才得以恢复健康。

金玲坚持与王航结婚。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王某暴力行为造成女儿重伤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思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如金玲不就母亲的伤害行为提起诉讼,母亲王某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3、从法理、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婚配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本案中的金玲母亲王某对自己错误行为一意孤行,不仅严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还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4、证据有:

(1)金玲与王航的婚姻证;证明两人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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