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行为的善恶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深刻的问题。
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传统中,人们对于善恶的定义和评判标准存在着巨大差异。
然而,无论是哪种文化传统,似乎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认同这样一个观点,行为的善恶应该以其动机为标准。
动机,即行为背后的动力和目的,是人们进行某种行为的内在原因。
在伦理学和心理学中,动机被认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为相同的行为,在不同的动机下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甚至会对社会和个人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善恶行为的动机。
善的动机通常是出于对他人的关爱和利益考虑,比如慈善捐助、帮助他人、奉献爱心等行为。
这些行为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对他人的善意和同情心,是出于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感。
这种动机所产生的善行,往往会给人们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而恶的动机则往往是出于自私和自利的考虑,比如欺骗、伤害他人、违法犯罪等行为。
这些行为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满足,是出于对他人的冷漠和无视。
这种动机所产生的恶行,往往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负面的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和个人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行为看似善良,但其背后却可能隐藏着不良的动机。
比如,有些人可能会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但其实是出于利用他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这种虚伪的善行,其实是恶行的一种形式,因为其动机是自私和虚伪的。
相反,也有一些行为看似冷漠和无情,但其背后却可能隐藏着善良的动机。
比如,有些人可能会拒绝他人的请求或者进行批评和指责,但其实是出于对他人的真诚和关爱,是出于对他人成长和改善的期许。
这种坦诚的恶行,其实是善行的一种表现,因为其动机是真诚和善意的。
因此,可以说,行为的善恶标准确实应该以其动机为标准。
因为动机决定着行为的本质和结果,是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目的。
一个善良的动机往往会促使人们产生善行,给人们带来积极的影响;一个恶劣的动机往往会促使人们产生恶行,给人们带来负面的影响。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人的行为往往会受到内在的动机驱使,而这些动机也往往成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之一。
动机是指一个人做事情的目的、目标或者理由。
在道德伦理的讨论中,人们常常会根据一个人的动机来评判其行为的善恶,认为一个行为的动机决定了其道德属性。
那么,动机究竟是如何成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的呢?首先,动机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因为它能够反映一个人内在的道德品质。
一个人的动机往往能够表现出其内心的善恶倾向,比如出于善良和同情心的动机去帮助他人,就能够显示出其善良的品质;而出于私利和自私自利的动机去伤害他人,则能够显示出其恶劣的品质。
因此,动机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人的道德水平。
其次,动机还能够反映出一个人对于行为后果的考量和责任心。
一个行为的动机往往会影响到其产生的后果,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善良和责任心,那么他往往会对行为的后果负责,尽力去促成积极的结果;而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私利和自私自利,那么他往往会对行为的后果漠不关心,甚至是漠视他人的利益。
因此,动机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也能够反映出一个人对于行为后果的考量和责任心。
再次,动机还能够反映出一个人对于道德规范的尊重和遵循。
一个人的动机往往会受到其对于道德规范的尊重和遵循的影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对道德规范的尊重和遵循,那么他往往会以符合道德规范的方式去行动;而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对道德规范的漠视和违背,那么他往往会以违背道德规范的方式去行动。
因此,动机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也能够反映出一个人对于道德规范的尊重和遵循。
综上所述,动机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能够反映一个人内在的道德品质,反映一个人对于行为后果的考量和责任心,反映一个人对于道德规范的尊重和遵循。
因此,在评判一个人的行为善恶时,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其动机,以此作为评判的一个重要标准。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重培养自己良好的动机,以此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道德规范,更加符合社会的价值观。
善恶的标准是动机3辩
善恶的标准是动机3辩善恶,是人们对行为的评判标准,而动机则是决定行为的内在驱动力。
善恶的标准是动机3辩,即动机决定行为的善恶,动机的善恶取决于其内在动机、外在动机和结果动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行为,其善恶并不取决于行为本身,而是取决于行为背后的动机。
下面,我们将从内在动机、外在动机和结果动机三个方面来探讨善恶的标准是动机3辩。
首先,内在动机是指个体内心深处的动机,是行为的内在驱动力。
内在动机决定了行为的真实性和纯粹性。
比如,一个人做慈善事业,如果是出于内心的善良和同情心,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善的;而如果是出于虚伪和虚荣心,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恶的。
因此,内在动机是善恶的标准之一。
其次,外在动机是指来自外部的动机,比如金钱、名利、权力等。
外在动机可以是行为的诱因,但并不决定行为的善恶。
一个人可能因为金钱而做了一些看似善良的事情,但如果其内心并没有真正的善良,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恶的。
因此,外在动机并不是善恶的决定因素,而是内在动机的附属。
最后,结果动机是指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有人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句话正是在强调结果动机。
一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会影响人们对其善恶的评判。
比如,一个人做了一件善事,但最终却带来了不好的后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恶的;相反,一个人做了一件看似恶劣的事情,但最终却带来了好的后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善的。
因此,结果动机是善恶的辅助标准。
综上所述,善恶的标准是动机3辩,即内在动机、外在动机和结果动机共同决定了行为的善恶。
我们在评判一个行为的善恶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三个方面,而不是片面地看待行为本身。
只有在全面了解一个行为的动机之后,我们才能做出准确的评判。
希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善恶,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深入思考行为背后的动机,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行为的善恶常常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关注的一个问题。
人们往往会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评判其善恶,但实际上,评价行为的善恶应当更多地考虑行为背后的动机。
动机是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它决定了一个人为何要采取某种行为,因此,评价行为的善恶应当以动机为标准。
首先,动机是行为的源泉,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一个行为的动机可以是出于善意,也可以是出于恶意。
比如,一个人帮助别人可能是出于善良的心,想要帮助他人;而另一个人帮助别人可能是出于私利或者虚伪。
同样的行为,不同的动机会使得其性质完全不同。
因此,我们评价行为的善恶时,应当重点关注行为的动机,而不是仅仅看其结果。
其次,动机是行为的根本原因,决定了行为的长期影响。
一个人的行为动机往往会反映其内心的品质和道德观念。
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善良的,那么他的行为往往会受到道德的约束,长期来看,他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恶意的,那么他的行为往往会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会对社会造成伤害。
因此,评价行为的善恶应当更多地考虑行为的动机,因为动机决定了行为的长期影响。
再次,动机是行为的内在动力,决定了行为的真实性。
一个人的动机往往会影响其行为的真实性。
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真诚的,那么他的行为往往会表现出真诚和诚实;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虚伪的,那么他的行为往往会表现出虚伪和不真实。
因此,评价行为的善恶应当更多地考虑行为的动机,因为动机决定了行为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评价行为的善恶应当更多地考虑行为的动机。
动机是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决定了行为的性质、长期影响和真实性。
因此,我们在评价行为的善恶时,应当更多地关注行为的动机,而不是仅仅看其结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准确地评价一个人的行为,也才能更好地引导人们做出善良的行为。
动机是评判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判善恶的标准动机是评判善恶的标准,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深刻的命题。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常常根据一个人的行为动机来评判其善恶。
那么,动机到底是如何成为评判善恶的标准呢?首先,动机是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因为动机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和道德水平。
一个人的动机决定了他的行为,而行为又反映了一个人的品德。
比如,如果一个人做某件善事是出于善良和同情心的动机,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善良的;相反,如果一个人做某件恶事是出于自私和利己的动机,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恶劣的。
因此,动机成为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因为它直接反映了一个人的品德和道德水平。
其次,动机是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因为动机决定了行为的后果。
一个人的动机决定了他的行为方式和方向,进而影响了行为的后果。
比如,如果一个人出于善良的动机去帮助他人,那么他的行为往往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使他人受益;相反,如果一个人出于恶劣的动机去伤害他人,那么他的行为往往会带来消极的影响,使他人受到伤害。
因此,动机成为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因为它决定了行为的后果,进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动机是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因为动机是行为的内在动力。
一个人的动机决定了他的行为动力,进而决定了他的行为是否坚定和持久。
比如,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那么他的行为动力会很坚定和持久,他会不断地为正义和公平而努力;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私利和功利,那么他的行为动力会很薄弱和短暂,他往往会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选择放弃。
因此,动机成为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因为它是行为的内在动力,决定了行为的坚定与持久。
综上所述,动机是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和道德水平,决定了行为的后果,以及是行为的内在动力。
因此,我们在评判一个人的善恶时,需要充分考虑其动机。
只有通过了解一个人的动机,我们才能准确地评判他的善恶,从而对其行为做出合理的评价和处理。
希望人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关注自己和他人的动机,以此来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
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主持人、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们的辩题是"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我们作为反方,我们认为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首先,动机是主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动机。
如果我们只根据动机来评判善恶,那么就会存在价值观的冲突。
比如,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选择了不道德的手段,但是他自己可能认为这是正确的,这样就会出现动机和结果不符的情况。
其次,结果是客观的,无论动机是好是坏,结果都是可以被评判的。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负面的后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我们不能因为这个人的动机是好的而忽略了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最后,结果更能够反映出一个人的道德水平。
如果我们只看一个人的动机,那么我们无法准确地评判他的道德水平。
但是如果我们看他的结果,我们就可以更加准确地评判他的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谢谢大家。
二辩:尊敬的主持人、评委、各位观众:我作为二辩,我要进一步阐述我们反方的观点: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道德行为是指符合社会和伦理规范的行为。
而这些规范是基于人们对于结果的认识和判断建立的。
比如,我们都知道抢劫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会造成负面的后果。
而如果只看抢劫者的动机,我们无法准确评判他的行为是否道德。
其次,动机是不可见的,我们无法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动机。
而结果是可以被观察和评判的。
如果我们只根据动机来评判善恶,那么就会出现主观判断的情况,而这种主观判断往往是不准确的。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
社会需要的是一种可以被广泛接受的道德标准,而这个标准应该是基于结果而不是动机。
这样才能够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反方认为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谢谢大家。
三辩:尊敬的主持人、评委、各位观众:我是三辩,我要继续阐述我们反方的观点: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来探讨关于行为善恶的标准问题。
首先开篇明义。
我们把符合道德的行为称着为善,即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叫做恶。
此处的动机是指由特定需求引起的并产生行为的特殊心理需求,所谓效果,是指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
从动机和效果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
马克思说过:思想指引行为。
故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第一: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内在本质。
本质更能反映特性,动机作为标准更具有根源性,即符合作为标准的条件。
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会过分重视现象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本质,因而我们将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如汶川地震时,大量的志愿民众拥入灾区,造成了交通堵塞,这个从效果上来看,我们只能断定他们带来了麻烦,但从动机上来看很明显就是善意的行为,难道我们要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因此只有透过这个交通堵塞的表象才能看到善意的本质啊!第二.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
动机能明确地指引我们去从事社会活动,指导善事或恶事的形成。
但得强调的一点是当客观环境占据主导时,此刻的效果是不能用来判断这种行为,因为道德评判的不是客观条件而是人。
对方辩友必须明确的是动机由始至终,一则成分比重大,二则动机是效果产生得前提,基础性强,指导行为从而产生效果。
第三:以动机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有利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
05年感动中国的魏青刚屡次奋不顾身地跳入大海救溺水妇女,但妇女还是因途中抢救不及时而丧失,之所以获此殊荣,就是因为他不懈救人的动机,而非因不理想的结果而将他拒之于感动中国的门外。
这能给社会大众以榜样,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
社会之所以存在着欺瞒,诈骗,偷盗等不良行为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好的动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坚持认为: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一稿)2.0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所持的观点是: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开宗明义,我方认为动机是指促使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
在心理学上一般被认为涉及行为的发端、方向、强度和持续性。
效果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社会普遍道德观所支持的的即称为善,反之则称为恶。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是榜样及规范,具有相对的准确性和确定性。
反观今天的辩题,我们讨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则应建立在行为已经发生的前提下,故只有动机不采取行动的状况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以下是我方论点:一.动机是可判断的,而效果却不能完全确定。
其一是因为效果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在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有很多不可抗的外界因素。
如果单从效果论断行为的善恶,那么很多时候就相当于仅由一个巧合来评判善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比如一个人打算给另一个人倒杯热水,这时候另一个人不小心碰了他一下使得他把热水泼到了别人身上,如果从效果来看这个行为是恶的当然不对。
其二是由于很多行为在最后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效果。
例如我们平常在路边看到乞丐给了他钱,一方面帮助了乞丐让他这顿不挨饿,但另一方面这又给乞丐造成了不劳而获的不好的价值导向,从两方面看有不同的效果,而好效果和坏效果又难以分出高下,那么此时我们要评判他的行为的善恶就需要从他的动机出发。
而动机是可以确定的,心理学指出人们做事的时候都有一个主导动机。
我们承认动机是一种心理内部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前期准备、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判断。
法律上都讲求线索证据,生活中我们亦可通过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可以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理和求证。
二.从本质上讲,效果的好坏与行为的善恶没有必然联系,但动机却更接近。
善恶更关乎人的本性。
比如一个孩子本想帮助妈妈做家务但却不小心打碎了杯子,杯子碎了的效果是坏的,但这不代表这个行为是恶的,孩子想帮妈妈这件事还是一件善事。
毕竟效果是浮于表象的,我们并不能从表观的好坏来片面评判行为的最终善恶。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动机反方辩词》谢谢主席(致谢),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感谢正方的精彩陈词,按正方观点单单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认为存在这样的纰漏: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
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难道我们能以此结果来评价医生的行为是恶的吗?另外,我们再从动机和效果的定来看,可以得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
马克思也说过:思想指导行为。
所以,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原因有三:首先,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来看。
行为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指出“动机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
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引起行为的发生。
二是动机维持某一行为的延续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既定目标,可以说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
因此可以说动机是行为的起点和价值归宿。
评价行为善恶应一动机为标准。
其次,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来看。
我方做两点阐述: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动机是行为实质,效果是行为表象。
行为者所理想的效果是对动机的完满实现。
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那就是行为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制约进而导致了事与愿违的效果。
例如汶川地震时,因前往灾区的群众过多而造成的交通拥堵。
此时若仅仅以效果为评价标准,只看其表,不究其里,去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
二,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确定性,动机在构成善恶的三大要素动机、行为、结果中,引导性尤为突出;而结果则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结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
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总结陈词
世间任何事物的决断,都不外乎“情、理、法”三字,然而,“情”却是摆在第一位的。
首先:凡是引起人去从事某种活动、指引活动的意念,是这种活动的动机。
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它是行为的原因。
行为是他的表象呈现,对方所说的效果是在行为及其他外在因素干预下共同形成的,难以衡量行为的本质。
如果没有动机,那么也就不会存在着行为。
因此,动机更能准确真实的反映行为善恶。
第二:善恶概念的本来意义,只是相对于意志及其支配的行为而言的;与效果无关。
善恶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道义伦理问题。
单纯地用世俗的正误来评判/过于狭隘。
“故意杀人”是行为罪恶,动机不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罪恶,而“杀人未遂”是动机不纯,却没有恶果,可依然被视为罪恶。
这正是以动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体现。
第三:我方的行为善恶在于理性自己确立道德法则之后广泛的社会承认,道义伦理具有普世意义,不以个人利益观念变化。
顺理为善,逆理为恶。
绝对的。
而效果受时间地点等因素影响而不同,是可变的,动态的。
根本没有成为标准的资格。
而行为施力者的动机是确定的,可把握的。
只有动机,才有资格来衡量行为的善恶。
第五:以动机作为评价行为善恶以助于弘扬正确积极的价值观,内在驱动力更能激励人们择善而行,动机为标准有助于内心善恶的确立,行为的端正。
由此产生的积极意义更有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道德理念的更正,行为善恶的评价。
真的善者,敢于直面行为的善恶,敢于正视动机的考验。
这是怎样的无畏者和幸福者?然而效果又常常为外界干扰,以时间的流驶,来混淆视听,仅使留下虚假的判断和错误的理解。
在这虚假的判断和错误的理解中,又给人是非不分的观念,维持着这善恶颠倒的世界。
我不知道这样错误的想法,对方辩友究竟到何时,才是一个尽头!无知者在效果的假象中,只能看见三观的崩塌;真的善者,将更奋然而前行。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辩题: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正方:动机反方:效果一辩陈词中,正方一辩首先提出动机是符合评价标准的特点的。
然后用哲学思想去说明动机与行为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并说明主观思想和个人能力不足的矛盾。
反方一辩先反驳了对方,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不确定性。
同时因为效果可视可感知,而动机不可知,所以无法作为判断标准。
引出法律这个概念。
提出行为本身与目的无关。
双方的一辩稿的立论都围绕中心多面展开,但同时都有不合理之处,给了对方抓住漏洞的可能,而且与后面辩手的观点有冲突,以至于前后产生了矛盾。
攻辩阶段是二辩对二辩,三辩对三遍。
首先正方二辩提问,行为本身与人行为是否可以区分。
反方二辩的回答确立己方观点,但是却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回答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随后正方提出的过失杀人、蓄意杀人和正当防卫的问题个人感觉很不错,但因时间问题没能回答。
反方二辩在攻辩中提出京杭大运河和高调慈善的问题,因其双重性矛盾性成了交锋点,对主体不同所以评价不同,另外还提出了反方一辩稿中法律问题与命题的不相关性。
在后来的比赛中也一直贯穿。
正方三辩提出好心办坏事的例子,反方没有正面反驳而是直接冠之为恶,显然并不合理。
然后又是提出无法通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观点,双方就执着于哲学问题了。
反方三辩则提出看到利害确定善恶是一个标准。
正方则说善恶是人性化的等等。
进行了模糊化处理,感觉有点乱。
然后反方又提出环境对动机的影响云云。
个人感觉反方攻辩中相对弱势一些。
攻辩小结里比较精彩,首先反方四辩回答了关于过失杀人的那个例子,又引出法律概念等等,虽然这个法律问题可能并不恰当,但的确有助于解决当时的麻烦。
随后正方四辩就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不等价,善恶与利害不等价,这个感觉很切要点。
不过他提到的行为的本质是有善恶的我就比较不认同。
自由辩论双方都有一个问题就是耗时太久了。
正方二辩以及反方三辩这个问题尤其严重。
另外反方三辩的语言修饰词过多。
至于自由辩论的内容有点乱,尤其是有些问题上为了辩论感觉连自身价值观都改变了,简直是人性磨灭,比如政府形象工程、侠客问题。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动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行为善恶:行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在的活动。
标准:1衡量事物的准则。
2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
“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着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
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
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
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
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
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
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
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
我们来讨论那位与歹徒谈判的记者的行为。
从动机上来看,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其动机是善的,他冒着危险与歹徒谈判,是为了解救孩子,这一点基本上是明显的(当然,或许他还有其他目的)。
从效果上看,孩子却仍被杀害了。
但是孩子的死亡与他有必然的关系么?他面对的是一个疯狂而丧失理智的歹徒,没有人敢预料歹徒在什么时候会把孩子杀死,即使是专业谈判人员前来也不一定做到。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结果”一辩立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结果”一辩立论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结果。
我想从两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只有明确的动机,才能评价行为的善恶。
我们所说的动机,是指人们行为欲达到目的的主观愿望或意愿。
人们做一件事之前总会有一定的目的。
没错,有时可能也会是盲目的。
但是不能以偏概全,即使是没有目的,也会对该事的发展趋势有一定意愿,希望它好或者坏。
所以说道,动机就是横跨犯罪行为始末的,在大体上同意了犯罪行为的方向。
通常情况下,结果就是顺着动机的。
而有时在展开的过程中可能将发生不容预料的因素引致结果与动机大相径庭。
这不容预料的因素,可以影响结果,但它无法影响犯罪行为的动机。
我们在物理上也学过,描述一个物体的运动,要先选择参考系。
我们判断行为善恶也是一样,不可以用会被各种因素影响的变化的结果来判断,而应该用最初的动机决定。
第二,结果就可以评价高下,只有动机就可以分辨善恶。
善恶意为好坏,但是对错并不等于好坏。
从一个行为的结果,我们可以评价对错。
但是辩题中提及的行为的善恶,应该是论心,从动机来考虑。
事物都就是存有因果关系的,没因哪去的果,没动机哪去的结果,一个人存有什么犯罪行为也就是存有因的。
一个分赃的动机不管能够增添什么结果,它都不是什么不好的;一个宽容的谎言,即使可能将回避了道德范畴,但却是幸福的。
我们也一直在讲,判断善恶,判断善恶。
谁评定善恶呢?其实有时候并不是他人,更多的时候是自己良心的拷问。
动机是主观意识没错,正是这种主观意识才让自我反省变得有价值。
因此,由以上两点,我方指出评价犯罪行为世间的标准就是动机而不是结果。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人们常说“善恶在心”,而动机则是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
在伦理道德中,判断善恶的标准往往与动机密不可分。
因此,我们可以说,判断善恶的标准就是动机。
动机是什么?动机是人们做事情的原因或目的。
在伦理道德中,一个人的动机往往决定了他的行为是善是恶。
那么,我们如何通过动机来判断善恶呢?首先,动机决定了行为的方向。
一个人的动机决定了他的行为是向着善的方向还是恶的方向发展。
一个善良的动机会驱使一个人去做一些利他的事情,比如帮助他人、奉献爱心、关心社会等等。
而一个恶劣的动机则会导致一个人做出一些自私、破坏性的行为,比如欺骗、伤害、剥削等等。
因此,动机决定了行为的方向,从而也决定了行为的善恶。
其次,动机反映了人的内在品质。
一个人的动机往往反映了他的内在品质和道德水平。
一个善良的动机表明一个人内心善良、纯净,具有高尚的品德和道德修养。
而一个恶劣的动机则暴露了一个人内心的丑恶和龌龊,缺乏道德底线和人格魅力。
因此,动机反映了人的内在品质,从而也反映了行为的善恶。
再次,动机决定了行为的结果。
一个人的动机决定了他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一个善良的动机往往会带来积极的、正面的结果,比如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评价、内心的平静与满足等等。
而一个恶劣的动机则会导致负面的、破坏性的结果,比如矛盾的产生、道德的败坏、内心的不安与痛苦等等。
因此,动机决定了行为的结果,从而也决定了行为的善恶。
综上所述,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动机决定了行为的方向、反映了人的内在品质、决定了行为的结果。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善良动机,从而引导自己朝着善的方向发展,提升自己的内在品质,创造积极的行为结果。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判断他人的行为时,多从动机的角度去理解,而不是片面地看待行为的表面现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客观、准确地判断善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稿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稿)---------2012级韦贝贝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评价的意思是衡量、评定其价值,标准的意思是衡量事物的准则。
善恶是指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评价的一般道德标准,动机是引起、维持个体活动并使之趋向某一目标的心理过程,效果是由动机引起的行为实践及其客观结果。
在此,我想明确的是,在此辩题中,若判断结果与动机哪个更适合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则动机与效果都是确定的,即我们所说的动机一定是指由效果推导出的最原始的、最真诚的心理过程。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陈述我方以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的论点。
第一,善恶是用来评价人性的,行为有正确错误之分。
中国伦理思想中,关于善恶来源的探讨往往和人性问题的论述联系在一起,例如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荀子等认为,行为的正确与否在于人性本身的善或恶。
辞海上说,动机是指人们行动的主观愿望,所以善恶的发生体是一定是人,因为行为本身没有主观愿望,我们只能对自己发生的行为来评价它的正确或错误。
例如盗窃,我们无法说盗窃是善是恶,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行为,我们评价这个行为是错误的,而对于产生这个行为的人,他是恶的。
第二,效果具有不唯一性,而标准要求具有普遍性、唯一性的衡量标尺。
一件事完成后效果已然确定,但此效果从不同角度观察,会得到相异的评价。
例如你借了别人一件物品,从你角度说,效果是你得到了一件物品,但从别人角度说,效果是别人缺少了一件物品,此时,两个都合理的评价又怎能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呢?显然,会变得混乱,无法评价。
然而,动机却是确定且唯一的,就如在前例中,动机是互相帮助,我们用动机作为评价的标准可以最贴近行为产生时的根源,又不会让人产生判断上思维的混乱,判断标准明确也会给人在行为上以正确的方向引导,从而使在努力时目标更明确,促进更快的发展。
第三,良好的社会向导,需要以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我们所弘扬的是以诚相待精神品质。
有些情况下,好的动机可能产生坏的结果,即所谓事与愿违,坏的动机也可能产生好的结果,即所谓的歪打正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用动机来评价善恶。
动机是评判善恶标准
动机是评判善恶标准动机是评判善恶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们在行为中所表现出的动机,往往可以成为评判其善恶的标准之一。
动机是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
因此,对于一个行为的评判,动机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首先,动机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一个人的动机是什么,往往可以反映出他对于善恶的认识和态度。
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对他人的利益和幸福的关心,那么这样的动机往往可以被认为是善良的。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自私自利,不顾他人感受和利益,那么这样的动机往往会被认为是恶劣的。
因此,动机可以成为评判一个行为善恶的标准之一。
其次,动机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真实意图。
有时候,人们的行为可能会有表面上的善良,但是背后的动机却是不良的。
比如,一个人可能会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但是其实是出于自己的私利和虚荣心。
这样的动机往往会使人们对其行为产生质疑,因为动机的真实性往往可以影响人们对行为的评判。
因此,动机的真实性可以成为评判一个行为善恶的标准之一。
最后,动机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内在品质。
一个人的动机往往可以反映出他的内在品质和道德水平。
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对他人的真诚关怀和善意,那么这样的动机往往可以反映出他的善良品质和高尚道德。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对他人的伤害和欺骗,那么这样的动机往往可以反映出他的恶劣品质和低下道德。
因此,动机可以成为评判一个人内在品质和道德水平的标准之一。
综上所述,动机是评判善恶的一个重要标准。
动机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真实意图,也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内在品质。
因此,在评判一个行为的善恶时,动机往往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关注行为背后的动机,以此来更加准确地评判一个行为的善恶。
动机和效果哪个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一辩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动机和效果哪个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我方认为:动机是评判标准。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
据辞海释义,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动机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目标或对象的引导下产生,从而对整个行为具有激活、导向、维持和调整功能。
效果是行为造成的最后结果。
对于评判善恶的标准呢?社会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上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善,反之为恶。
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在此要强调的是,今天所讨论的是具有道德意义范畴之内的行为。
明确了这些前提后,我方将从理论、实践、价值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从理论上说,动机是可判断的,并对行为有导向推动作用。
我方承认,动机不像效果可以直接观察,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言语表达、肢体语言、努力程度及坚持性等方面对其进行判断。
正如法律上也通过收集线索来判断动机一样。
例如A将B杀死了,根据其动机与中国现行刑法,若A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动机为恶,应判为故意杀人,要受刑罚。
若A是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致使侵害人受伤身亡的,因动机为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根据动机的可判断性与导向性来判定行为的善恶。
其次,从实践角度看,动机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而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
做个简单分析,C想要一支笔,这个目标需求会刺激C产生去买或是去偷的动机,从而激活行为。
我们说去买无所谓善恶,但若是去偷,定然是恶行。
若是从效果看,C得到了一支笔,是买的还是偷得呢?我们无从得知,无法进行其后的道德与善恶评判。
我们必须承认,评判行为善恶理应从其根源出发,而动机作为导致行为发生的根源,应作为评判标准。
最后,从价值层面看,以动机为标准,推崇从思想本质上行善。
感动中国人物魏青刚多次奋不顾身跳水救人,无论救人的结果如何,大家都认同,他的动机是救人是善意,行为是善行。
当然,我方不否认存在少数事不随人愿的现象,即由动机产生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外界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偏差,从而造成不好效果的事件。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谢谢主席,大家好!听到对方辩友的发言,首先请允许我明确几个概念,所谓动机,是指能引起、维持一个人的活动,并将该活动导向某一目标,以满足个体某种需要的念头、愿望、理想等。
所谓效果,是指所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
善是指仁慈, 善良,而恶是指邪恶, 罪恶。
善恶是道德准绳下的结论,不是法律准绳下的结论。
而行为由动机和效果组成,有行为是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没有行为而有动机的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
而在有行为的前提下,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第一,从哲学的角度上看,动机和效果是内外因的关系。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它是第一位的,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它是第二位的,他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由此得出动机是行为发生的源泉和动力,效果仅仅是行为的表象。
动机引导行为的发生,在行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本质。
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重视现象而忽略了本质,如此我们将无法判断善的真伪。
第二,动机我们能够把握,效果不能完全准确地预计,因而用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是人性化的。
正如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有过很多大胆地尝试,我们不能预知效果到底是好的还是坏的,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动机是善的,因而我们说改革开放是善的行为。
即便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不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善的动机,即便我们的大胆尝试有一些不好的效果,我们依然说这是一种善的行为。
这种态度正是一种人性化的态度,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
第三,效果是由不同主体得出的主观性极强的结论,是绝对运动的。
不同立场、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甚至是不同性别的人在同一件事物的评价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就像“一千个观众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而且效果在行为发生时会因为外部原因导致与动机的背道而驰,因此,用效果这种具有时效性、主观性、片面性的标准来评价行为的善恶是毫无意义的。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人们对于行为善恶的判断往往是基于行为的结果或后果,但实际上,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应该更多地考虑其背后的动机。
动机是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决定行为善恶的根本因素。
因此,我们应该以动机为标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
首先,一个行为的动机是善是恶取决于其是否出于善意。
如果一个行为是出于善意,即出于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善的。
比如,一个人帮助别人渡过难关,出于对他人的关心和善意,这样的行为就是善的。
相反,如果一个行为是出于恶意,即出于对他人的伤害和欺骗,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恶的。
比如,一个人故意伤害他人,出于对他人的恶意,这样的行为就是恶的。
因此,动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是否出于善意或恶意。
其次,一个行为的动机是善是恶取决于其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社会对于行为的规范和要求,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个行为的动机是善是恶应该与道德规范相一致。
如果一个行为的动机是出于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和尊重,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善的。
比如,一个人遵守交通规则,出于对道德规范的尊重,这样的行为就是善的。
相反,如果一个行为的动机是违背道德规范,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恶的。
比如,一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出于对道德规范的漠视,这样的行为就是恶的。
因此,动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最后,一个行为的动机是善是恶取决于其是否造福他人。
一个善的动机应该是出于对他人的利益和幸福的考虑,是为了造福他人而行动。
比如,一个人为了帮助他人解决困难,出于对他人的利益和幸福的考虑,这样的动机就是善的。
相反,一个恶的动机是出于对他人的伤害和损害,是为了谋取私利而行动。
比如,一个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伤害他人,出于对他人的伤害和损害,这样的动机就是恶的。
因此,动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是否造福他人。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应该更多地考虑其背后的动机。
动机是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决定行为善恶的根本因素。
因此,我们应该以动机为标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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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对方辩友,你们好。
今天的辩题中,我方的观点是: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首先,我想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动机是引起和维持个体的活动,并促使个体活动朝向某一目标前进的内部动力;效果指由动机引发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行为是兼具动机与效果的,即行为的存在是今天辩题有效的前提,没有行为的动机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方认为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依据在于:
以动机作为标准能抓住行为的本质,更全面的判断行为的善恶倾向。
动机本身即行为的本质,是行为的产生基础和原因,它引发了行为,也决定了行为的方向。
也许在行动过程中会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使行为效果与预期有所偏差,但行为的性质是否因此发生根本改变?助人是善,致人死是恶,路人为救助而扶起摔倒老人,老人却因心脏承受不住突然扶起而身亡,扶人行为在此是否就由善转恶?侵略是恶,助人发展是善,近代西方列强在华烧杀抢掠,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觉醒,侵略行径是否在此便由恶成善?显然,以上都是对事情的片面判断。
正如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对杀人行为明确分成“故意”、“过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类型,正如现代司法中极重视对动机的考量,判断行为的善恶绝不能仅看效果,而应当考察行为的全过程。
其中,考量动机尤为重要,因为动机是明确的、可把握的和即时的。
作为标准的事物必须具有可测性。
同为判断的参考因素,动机却能够作为评判标准,正是因为动机的可把握性和即时性满足了可测的条件,而效果则不然。
例如2009年,海南省屯昌县安海医院一患者在肺部肿瘤切除手术成功后突发胸腔内大出血,时任外科主任紧急中跳过“双方签字”、“交叉配型”程序,违规调用全科室血液库存,救命于一线。
挽救生命,这一动机是确定的,也无疑是善的,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抢救行动自然是善的。
但此动机引发的行为可能会有两个效果,一是万幸救回、皆大欢喜,二是酿成医疗事故,医生身败名裂。
假使以效果作为标准,同一动机引发的同一行为岂不是既善又恶、难以令人信服?再如罗马尼亚女子艾德里安为分割财产多次与其富翁丈夫离婚复婚,从效果来看有人认为两人之间自始至终你情我愿,女子行为非恶,有人又认为女子为利益欺骗他人情感,是恶。
对同一件事的效果众说纷纭,这正是效果不适合作为标准的表现。
效果除了具有不确定性以外,其展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如秦皇修筑长城以御外敌,当时劳民伤财、致死伤无数,民怨其恶;后世其军事地位作用日益凸现,甚至今日成国之骄傲,此修筑行为又被评为极大善举。
而基于防御外敌、保家卫国的动机,修筑长城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善的。
个中比较正说明了效果作为标准,不甚可靠。
将动机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能够促使社会向善。
将效果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本身是极具功利性的。
我们提倡以动机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是希望人们能由衷地、自主地做出善的行为,是希望心有善念的人越来越多,使整个社会少一些对功利的推崇甚至狂热。
而将效果作为评判标准则会导致人们对善念心存疑虑,生怕好心办坏事,从而对善行束手束脚,对恶念怀抱侥幸,相信坏的出发点也可能造就好结果,从而对恶行认识不清甚至不再拘束。
我方强调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并非否认效果对于判断的参考作用。
我方始终认为,判断行为善恶应基于行为的全程,但动机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考察对象,是评判的准绳。
唯有强调动机对判断行为善恶决定作用,才能使行为的善恶能明晰分辨,使人们的心中无顾忌地怀抱善念、无侥幸地放弃恶念,才能使人心呈现向善的姿态,对行为多一些思考。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西南民族大学社心学院辩论队队内练习赛15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