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辩小结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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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四辩稿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四辩稿

春融冬雪,相约赛场初见。

夏辞春光,相逢共展欢颜。

秋别夏日,相遇刀锋乍现。

冬临秋景,相知实属有缘。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四辩稿)-------2012级黄运茹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刚刚对方辩友所陈述的不可谓不精彩,但是美玉尚有瑕疵。

首先,您所说的“伪善”我方不敢苟同。

他做的是善行,而这种善行对社会产生了好的影响,有了一个倡导作用,为他人做出了一个好榜样。

这是一种积极的影响,达到了好的效果。

再说彭宇案,他行动在社会上的反响是好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从效果上来看这也是善的,而且这更直接更客观,又何必从动机来评价?对方二辩所说的没有参与,历史也没有参与,你不知道烧阿房宫的动机,但就历史的影响来看,可以从对以后的历史发展来判断善恶。

其次,对方四辩说我没看见打架所以不能判断,这不正说明了你需要看到打架的效果才能判断善恶么?而且评价是他人,群体,社会的评价,自我的评价是主观的臆断,不具有说服力,而当他人评价时是无法得知唯一而确定的动机的,效果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符合作为标准的基本条件。

最后,您方一辩在立论中说到动机的内隐性恰恰佐证了动机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唯一性。

下面我将再次重申我方观点。

首先,相对于动机的不确定性而言,效果以其特有的唯一性与准确性符合了作为标准最基本的条件。

动机是一件事结束后从整件事过程中推测的促使人做此事的念头。

当外界在评价某一件事时无法猜测人的动机,洞悉人的心理。

而效果作为一个事实,一个客观存在的时间发展的结果和影响具有可判别性与客观性。

同样的结果也许会对应着不同的动机,不同的想法也许会殊途同归。

因此,效果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更好也更具有说服力。

再者,用效果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也更具有现实的意义与影响。

效果不等于结果,它是某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和影响,因其自身的性质提倡更多的人仿效或引以为戒,且我们评价善恶不完全通过结果,同时也通过其对社会,群体,大众等所产生的各种影响。

善是顺理,给他人带来安乐,恶为违理,给他人造成苦楚。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辩词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辩词

1请问对方辩友;对于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不顾消费者死活把违禁添加剂过量加入饮料的做法,对方辩友觉得是善是恶呢?
2那么对方辩友是基于什么标准做出判断的呢? (肯定回答效果)
3我明白对方辩友的意思了
⑴是恶的;那么对于这样的做法使得饮料拥有更好的口感和色泽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价值这样好的效果对方辩友如何解释呢?对方怎么能以偏概全呢?对方肯定就多面性进行论述
那我就说对方辩友是怎么就这两方面做出具体的权衡而得出是恶的的结论的呢?如果对方对方辩友不能准确的回答我是否就说明以你们的标准是不能明确的就善恶作出判断呢?
⑵是善的;对方辩友居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判断实在令在座的各位评委和观众心寒哪!
4张思德为救战友尝百草的故事家喻户晓,在他死后毛主席为他题字“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在于什么呢?
5目的显然在于倡导大家向他学习,那么毛主席为什么题词说为人民服务这个动机而不是张思德的种种事迹呢(?)
显然是因为从动机出发更能够劝人向善,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发展。

以此做为善恶的评价标准更能产生大的趋势
6当孩子不小心做错了事我们会说没关系只要努力就好,对方辩友觉得这样教导孩子是否合理呢?
①合理;对啊,我们教育孩子就是要给孩子善的动机,让他们知道即使有时效果不是那么理想也应该坚信,只要有善意的动机最后一定能创造出美好,动机才应该成为善恶的标准啊》》》》
②不合理;(应该知道对错,更利于发展)可是孩子好心努力做事,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没有成功你不给予鼓励,很可能会让孩子产生只有结果才是重要的,为了达到目的不折手段的错误思维,这与以动机为标准相比显然不具有引人向善的作用啊!所以动机更适合。

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谢谢主席。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对方辩友,你们好。

今天的辩题中,我方的观点是: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首先,我想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动机是引起和维持个体的活动,并促使个体活动朝向某一目标前进的内部动力;效果指由动机引发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行为是兼具动机与效果的,即行为的存在是今天辩题有效的前提,没有行为的动机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方认为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依据在于:以动机作为标准能抓住行为的本质,更全面的判断行为的善恶倾向。

动机本身即行为的本质,是行为的产生基础和原因,它引发了行为,也决定了行为的方向。

也许在行动过程中会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使行为效果与预期有所偏差,但行为的性质是否因此发生根本改变?助人是善,致人死是恶,路人为救助而扶起摔倒老人,老人却因心脏承受不住突然扶起而身亡,扶人行为在此是否就由善转恶?侵略是恶,助人发展是善,近代西方列强在华烧杀抢掠,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觉醒,侵略行径是否在此便由恶成善?显然,以上都是对事情的片面判断。

正如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对杀人行为明确分成“故意”、“过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类型,正如现代司法中极重视对动机的考量,判断行为的善恶绝不能仅看效果,而应当考察行为的全过程。

其中,考量动机尤为重要,因为动机是明确的、可把握的和即时的。

作为标准的事物必须具有可测性。

同为判断的参考因素,动机却能够作为评判标准,正是因为动机的可把握性和即时性满足了可测的条件,而效果则不然。

例如2009年,海南省屯昌县安海医院一患者在肺部肿瘤切除手术成功后突发胸腔内大出血,时任外科主任紧急中跳过“双方签字”、“交叉配型”程序,违规调用全科室血液库存,救命于一线。

挽救生命,这一动机是确定的,也无疑是善的,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抢救行动自然是善的。

但此动机引发的行为可能会有两个效果,一是万幸救回、皆大欢喜,二是酿成医疗事故,医生身败名裂。

假使以效果作为标准,同一动机引发的同一行为岂不是既善又恶、难以令人信服?再如罗马尼亚女子艾德里安为分割财产多次与其富翁丈夫离婚复婚,从效果来看有人认为两人之间自始至终你情我愿,女子行为非恶,有人又认为女子为利益欺骗他人情感,是恶。

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来探讨关于行为善恶的标准问题。

首先开篇明义。

我们把符合道德的行为称着为善,即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叫做恶。

此处的动机是指由特定需求引起的并产生行为的特殊心理需求,所谓效果,是指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

从动机和效果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

马克思说过:思想指引行为。

故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第一: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内在本质。

本质更能反映特性,动机作为标准更具有根源性,即符合作为标准的条件。

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会过分重视现象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本质,因而我们将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如汶川地震时,大量的志愿民众拥入灾区,造成了交通堵塞,这个从效果上来看,我们只能断定他们带来了麻烦,但从动机上来看很明显就是善意的行为,难道我们要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因此只有透过这个交通堵塞的表象才能看到善意的本质啊!第二.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

动机能明确地指引我们去从事社会活动,指导善事或恶事的形成。

但得强调的一点是当客观环境占据主导时,此刻的效果是不能用来判断这种行为,因为道德评判的不是客观条件而是人。

对方辩友必须明确的是动机由始至终,一则成分比重大,二则动机是效果产生得前提,基础性强,指导行为从而产生效果。

第三:以动机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有利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

05年感动中国的魏青刚屡次奋不顾身地跳入大海救溺水妇女,但妇女还是因途中抢救不及时而丧失,之所以获此殊荣,就是因为他不懈救人的动机,而非因不理想的结果而将他拒之于感动中国的门外。

这能给社会大众以榜样,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

社会之所以存在着欺瞒,诈骗,偷盗等不良行为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好的动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坚持认为: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动机反方辩词》谢谢主席(致谢),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感谢正方的精彩陈词,按正方观点单单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认为存在这样的纰漏: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

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难道我们能以此结果来评价医生的行为是恶的吗?另外,我们再从动机和效果的定来看,可以得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

马克思也说过:思想指导行为。

所以,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原因有三:首先,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来看。

行为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指出“动机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

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引起行为的发生。

二是动机维持某一行为的延续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既定目标,可以说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

因此可以说动机是行为的起点和价值归宿。

评价行为善恶应一动机为标准。

其次,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来看。

我方做两点阐述: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动机是行为实质,效果是行为表象。

行为者所理想的效果是对动机的完满实现。

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那就是行为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制约进而导致了事与愿违的效果。

例如汶川地震时,因前往灾区的群众过多而造成的交通拥堵。

此时若仅仅以效果为评价标准,只看其表,不究其里,去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

二,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确定性,动机在构成善恶的三大要素动机、行为、结果中,引导性尤为突出;而结果则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结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动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行为善恶:行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在的活动。

标准:1衡量事物的准则。

2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

“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

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

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

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

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

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

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

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

我们来讨论那位与歹徒谈判的记者的行为。

从动机上来看,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其动机是善的,他冒着危险与歹徒谈判,是为了解救孩子,这一点基本上是明显的(当然,或许他还有其他目的)。

从效果上看,孩子却仍被杀害了。

但是孩子的死亡与他有必然的关系么?他面对的是一个疯狂而丧失理智的歹徒,没有人敢预料歹徒在什么时候会把孩子杀死,即使是专业谈判人员前来也不一定做到。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辩题: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正方:动机反方:效果一辩陈词中,正方一辩首先提出动机是符合评价标准的特点的。

然后用哲学思想去说明动机与行为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并说明主观思想和个人能力不足的矛盾。

反方一辩先反驳了对方,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不确定性。

同时因为效果可视可感知,而动机不可知,所以无法作为判断标准。

引出法律这个概念。

提出行为本身与目的无关。

双方的一辩稿的立论都围绕中心多面展开,但同时都有不合理之处,给了对方抓住漏洞的可能,而且与后面辩手的观点有冲突,以至于前后产生了矛盾。

攻辩阶段是二辩对二辩,三辩对三遍。

首先正方二辩提问,行为本身与人行为是否可以区分。

反方二辩的回答确立己方观点,但是却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回答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随后正方提出的过失杀人、蓄意杀人和正当防卫的问题个人感觉很不错,但因时间问题没能回答。

反方二辩在攻辩中提出京杭大运河和高调慈善的问题,因其双重性矛盾性成了交锋点,对主体不同所以评价不同,另外还提出了反方一辩稿中法律问题与命题的不相关性。

在后来的比赛中也一直贯穿。

正方三辩提出好心办坏事的例子,反方没有正面反驳而是直接冠之为恶,显然并不合理。

然后又是提出无法通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观点,双方就执着于哲学问题了。

反方三辩则提出看到利害确定善恶是一个标准。

正方则说善恶是人性化的等等。

进行了模糊化处理,感觉有点乱。

然后反方又提出环境对动机的影响云云。

个人感觉反方攻辩中相对弱势一些。

攻辩小结里比较精彩,首先反方四辩回答了关于过失杀人的那个例子,又引出法律概念等等,虽然这个法律问题可能并不恰当,但的确有助于解决当时的麻烦。

随后正方四辩就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不等价,善恶与利害不等价,这个感觉很切要点。

不过他提到的行为的本质是有善恶的我就比较不认同。

自由辩论双方都有一个问题就是耗时太久了。

正方二辩以及反方三辩这个问题尤其严重。

另外反方三辩的语言修饰词过多。

至于自由辩论的内容有点乱,尤其是有些问题上为了辩论感觉连自身价值观都改变了,简直是人性磨灭,比如政府形象工程、侠客问题。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还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还是动机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观点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应该是效果。

先来明确以下几个定义:行为。

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是一种从外在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已经发生的活动。

善恶,一般而言,善指顺理,恶指违理。

善恶的区别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析,在新的时代,判断善恶的标准是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和时代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

标准,《辞海》告诉我们它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效果,是指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接下来,我方将从理论、实践、价值三个层面一一论述。

从理论上说,动机指人行动的主观愿望,而效果指人实践的客观结果和影响。

动机具有主观性,效果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这与“标准”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特点相一致。

只有同一属性的事物才能更准确的相互衡量,我方将在接下来的辩论中对这点进行解释。

从实践角度看,用效果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行性。

行为所导致的效果能够清晰地为人们所看见,从而做出正确判断。

而动机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即便行动者告诉你他的动机是什么,也不一定真实。

并且,用效果评价善恶具有全面性。

效果包括结果和影响。

结果是行为的直接后果,影响则包括了社会影响、个人影响等等。

评价者在评价行为的善恶时应该同时看到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在价值层面,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倡导性和约束性。

我方今天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能怀抱着好的动机来做事,但是动机却往往被行动者用来为自己的错误开脱。

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说“我本意并非如此”来为自己找借口,从而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我们今天说要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就是呼吁每个人都勇敢地担负起自己行为的责任,并产生约束性。

因此,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虽然我方不知道大家今天来到这里的动机是什么,但是这里座无虚席的效果却着实让我们感受到了大家的热情与支持。

诚如我方今天的观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首先开篇明义: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动机指的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效果指的是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

《辞海》中关于善恶的解释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或者对历史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就善,反之就是恶我方认为,对一个行为而言效果和动机在多数情况下虽然是不可孤立的,但是只有效果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动机只能作为评价的一个无关轻重的参考条件。

接下来,我方将通过对效果和动机的三个比较论证我方的观点一、效果是外在表现,具有确定性,确确实实就在那里。

因此用效果作为评价标准具有可靠性。

而动机,是隐藏在一个人心中的。

您如何在不明他人的动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评价标准呢?如果不通过主观臆断去推测动机,您只有将效果作为判断动机的标志。

二、效果会随行为而不断改变,是一个行为完成的标志和它的最终表现形式。

效果又是转化为新的动机的前提。

相对应的,动机不随行为而改变,它在行为确定之后,无论行为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和效果,动机都不会改变。

所以效果随行为产生而动机先于行为确定。

所以效果才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志。

三、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同样具有多元性的标准来评价它。

而效果,恰恰具有多元性,能够成为评价的标准。

我们通过多元的效果,可以看清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又可以看清行为的整个走向,从而通过效果全面细致的分析行为,对其善恶做出合理的评价。

而动机往往在方向上是单一的,一个多元化的行为怎可以根据一个往往方向单一的动机做出评价呢?通过以上三个比较,我方可以得出结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结果”一辩立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结果”一辩立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结果”一辩立论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结果。

我想从两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只有明确的动机,才能评价行为的善恶。

我们所说的动机,是指人们行为欲达到目的的主观愿望或意愿。

人们做一件事之前总会有一定的目的。

没错,有时可能也会是盲目的。

但是不能以偏概全,即使是没有目的,也会对该事的发展趋势有一定意愿,希望它好或者坏。

所以说道,动机就是横跨犯罪行为始末的,在大体上同意了犯罪行为的方向。

通常情况下,结果就是顺着动机的。

而有时在展开的过程中可能将发生不容预料的因素引致结果与动机大相径庭。

这不容预料的因素,可以影响结果,但它无法影响犯罪行为的动机。

我们在物理上也学过,描述一个物体的运动,要先选择参考系。

我们判断行为善恶也是一样,不可以用会被各种因素影响的变化的结果来判断,而应该用最初的动机决定。

第二,结果就可以评价高下,只有动机就可以分辨善恶。

善恶意为好坏,但是对错并不等于好坏。

从一个行为的结果,我们可以评价对错。

但是辩题中提及的行为的善恶,应该是论心,从动机来考虑。

事物都就是存有因果关系的,没因哪去的果,没动机哪去的结果,一个人存有什么犯罪行为也就是存有因的。

一个分赃的动机不管能够增添什么结果,它都不是什么不好的;一个宽容的谎言,即使可能将回避了道德范畴,但却是幸福的。

我们也一直在讲,判断善恶,判断善恶。

谁评定善恶呢?其实有时候并不是他人,更多的时候是自己良心的拷问。

动机是主观意识没错,正是这种主观意识才让自我反省变得有价值。

因此,由以上两点,我方指出评价犯罪行为世间的标准就是动机而不是结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立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立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立论回到辩题,今天我们讨论的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

首先,我们明确几个概念。

所谓善恶,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

道德的终极标准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加每个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站在社会和全人类的层面上来评判善恶。

动机是指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结果是指行为结束时所达到的状态。

显然,动机引发行为,行为产生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结果并不等同于效果,效果作为行为产生的影响,可能会持续到行为完成后很长一段时间。

但结果却是在行为结束时已经产生、确定并且不会再发生改变的。

诚然,动机行为结果是一个整体,但当选取标准时,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应该是结果,我将从下面三个方面做具体阐述。

第一,从理论上讲,结果比动机更符合作为评价标准的条件。

生活中众多好心办坏事的例子告诉我们存善心办的并不总是好事。

事实上,操作方法不当或是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实际行为与初始动机不一致,南辕北辙的例子数不胜数啊。

也就是说,动机的善恶与行为的善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反观结果,由于结果是行为完成时所达到的最终状态,所以结果的善恶与行为的善恶是更加统一的。

我们所要寻找的标准不正是需要真实、客观、准确吗,第二,从方法上讲,结果比动机更具操作性。

动机作为一种主观的、内在的状态,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可判断性。

动机是行为主体在行为发生前产生的想法、念头,他停留在当事人的意识中,其他人只能通过其外在的行为来推测动机。

但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往往很难把握一个人某种行为的真实动机。

连真实动机都无法确定,又何谈以动机作为评价的标准呢,相反,结果却是实实在在、客观的、确定的。

当我们要评价某个行为时,这一行为的结果必然已经产生,而且可以很容易的确定和把握。

因此,用结果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更方便易行。

第三,从效果上讲,结果比动机更能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我们今天讨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目的并不仅仅是得出这个标准,还是用所得的标准来指导人们的行为。

动机不能成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不能成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不能成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驳辩稿刚刚对方辩友向我们阐述了动机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合理性,我方在认真听后产生了几点疑惑。

首先,对方辩友强调动机是行为的出发点,是行为产生的深层本质,而效果则是表象,是在思想支配下的外表活动,因此动机应该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但是大家不妨想一想,难道说一切动机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吗?由动机来评价善恶等同于评价行为善恶吗?显然是不一样的。

其次,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动机是可判断的,而效果却不能完全把握。

可是我们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动机这种东西具有极强的私人性质,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动机它不是一个可以被大家感知的东西,如果行为者自己不说出来,我们很难知道。

今天我们分析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可是评价者都不知其存在,还谈何评价呢?然后,对方辩友说把动机作为标准能够促进社会的道德发展。

我们顺着对方辩友的思路想,如果一个人有善的动机,那行为就是善的话,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人们好心可以做坏事,而且可以不受道德惩罚。

那么您方是如何推出动机作标准促进道德发展这个结论的呢?显然不能成立啊。

最后,您方提到法律在审判时,杀人会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等,因此这样繁杂的评判不能用效果作标准,而是要考虑动机。

我们一开始很容易觉得有道理,但是思考一下就会发现,既然我们认定他犯罪这个事实,其实就已经把效果作为标准了,而动机只能算是一个量刑依据。

难道我们要因为动机就忽略犯罪的事实吗?感谢评委,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论述。

对方今天说动机是可判断的东西,可以通过言语以及行为来判断,效果却不能完全把握。

但其实我方认为这一点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很显然效果是现实存在的,它表现的直接并且明显。

效果的这些特点其实也使评价行为善恶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对行为善恶的评价需要通过一种社会价值的判断来体现,因此其标准应该是客观的,明确的,可知的,因此动机不符合其条件,效果更适合。

还有对方辩友提到从效果出发来评价行为是片面的,因为效果还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攻辩小结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2000字)

攻辩小结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2000字)

攻辩小结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2000字)攻辩小结首先对方辩友刚一直在强调一个概念,就是行为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动机是主观意思,实际上对方是在偷换概念,你的逻辑是在行为事件中客观存在是主体,而主观意识只是客体,这个大前提是没有错的,你方又论证动机是主观意识,效果是客观存在,这个小前提也是没有错的,所以,您方得出效果是主体,动机是客体。

但是这就好比说世界上最聪明的是人,而我是人,所以,能得出我是世界上最聪明的?对方辩友错就错在不在同一个环境下进行比较,我们要比较的是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效果,那么,按对方逻辑在这个环境下的主观事实有两个,一个是行为本身,一个是效果,是不是说明这个时候就出现首先,我们今天的辩题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所以,我们今天比较动机与效果,必然是两者都具备了的条件下才具有可比性。

而对方辩友似乎一直以来都忽视了我们这个大前提啊。

我们都知道,今天的辩题实际是一个非A既B的问题。

如果按您方思路,效果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也就说,我们评判行为时,可以完全不用考虑行为发生的前提,看效果可以搞定一切。

如果成立,那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是也应该判定为恶,还请对方辩友给我们解释清楚。

其次,您方举了很多出于善的动机却出现了坏的效果的例子。

乍一看,确实好像佐证您方观点,其实只是在混淆视听。

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您方的错误性与我方正确性,1,在于您方把坏的结果完全等同于恶,那我出于善的动机想帮老师擦黑板,却不小心弄坏了它,效果是坏的,按照两个主体了呢?其次,您方又提出一个这样的概念,动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我们无从知晓,所以它具有不确定性。

那好举个例子,我拿起瓶子喝水,按对方逻辑他觉得我们推不出我喝水的动机是纯粹口渴还是为了缓解紧张情绪。

那我们就用对方逻辑去推,我们可以看到,喝水是个行为,但是谁能确定在喝了水后,它的效果究竟是消除了我的口渴还是缓解了我的紧张?显然这是推不出效果来的啊,还请您告诉我们如何用您方逻辑得出您方的结论。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首先,我先为大家剖析一下今天的辩题.所谓善是指符合社会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并且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行为,而恶与之相反。

效果是指行为造成的结果和影响。

基于本次辩题,我方给出的标准是效果和动机对善恶的评价哪者对于社会更有利,更有价值。

以及更符合人民大众的利益。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几点来阐述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第一、效果具有直观性和可靠性。

当我们评价一件事情的时候,我们无法看到事情的动机是好是坏,动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看不见,摸不到。

容易受各种的因素扰乱,具有内隐性和不确定性。

而效果是直观可见的,人们能清楚的看到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可以以理性的思维去看待行为的善恶,所以以效果这种既定的事实为评价标准,才能做出更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二、用效果来评价善恶具有可操作性和全面性.在现实中,行动者的动机只有他自己知道,即使行动者说出他的动机是什么,我们也无法得出确切结论这个动机是真实的,并且一些行为根本就没有动机,比如酒后肇事的人根本就没有撞人的想法,那么以动机评价善恶就很难去执行了。

而效果是指行为造成的结果和影响。

结果是行为直接的后果,影响包括社会影响、个人影响等.所以用结果和影响两方面来综合考虑善恶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更全面的对善恶做出正确的评价。

第三、以效果来评价善恶更符合社会精神和法制文明建设。

从动机到效果存在着许多客观限制,如果现在以动机去评价行为的善恶,那么社会上每个人都可以打着“我有好的动机”去做任何事情,反正别人又不知道我是怎样想的。

如此下去,社会必然会陷入混乱的状态,一切的社会文明和法制都会在“我有一个好动机”的呼声中淹没,这种社会不良的风气也会愈演愈烈。

而以效果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来评价善与恶,是对社会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维护,因为效果已经摆在公众的眼前了,是毋庸置疑的一件事情。

最后,我方要强调的是,我方并不否定动机的重要性,动机是作为一种参考因素存在于事件中.我们今天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能以一个好的动机去做事,但是动机往往被行动者为自己的错误开脱。

善恶的评判标准看动机还是结果四辩陈词

善恶的评判标准看动机还是结果四辩陈词

善恶标准看动机还是看结果四辩稿(拆论)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但不得不说的是整场下来,对方辩友始终没有正视一个问题,那就是善的动机究竟如何去准确判定,你们没有切合实际的方法论,甚至需要靠我方的结果来推测动机,又用动机推测结果的善恶,如此反复,这不是陷入了循环论证吗?也就是对方的前提就是错的,那后面一系列用动机推测善恶的利好自然就无法实现。

我方承认动机不是完全不用参考的,正如对方所说的动机可以在司法上作为量刑,但判刑的前提是罪犯必须做出恶果才行,也就是结果才是定不定罪的标准,动机只是参考,而对方辩友试图本末倒置。

我觉得这道辩题的辩论意义在于人类的反思,反思善、恶对于这个社会究竟起着怎样的作用?善心和善果哪个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当然是后者。

善心固然值得提倡,但如果公布给大众说这个所谓的善的动机就是善恶的标杆的话,那做善人的门槛也太低了,人人都会在自己把事情弄糟糕后讲一句话:“我是为了他好啊!我本心是好的呀!”从而让自己免于责备,这些人如果还高高得戴着善人的帽子,那么谁为那些被所谓的“善人”伤害的无辜生命买单呢?因为妈妈强加在孩子身上的学习压力太大,孩子跳楼了,我们都知道妈妈是好心啊,可被她逼死的活脱脱的生命,那是一条命啊,孩子不可怜吗,我们还要助长这种“我为你好”所以我做什么都是情有可原的风气吗?我们是不是要反思一下行为的结果,我们是不是要给所谓的善加上一个责任的担子,那就是你做出的事情的结果是否真真切切地惠及他人和社会,当我们以这样实实在在的结果作为标准的时候,人们在“行善”时就更容易把责任、把共情心融入到自己的善心里头,才不会盲目地被“我为你好”所支配,才不能把“我为你好”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更无法打着“我为你好”伪善的名义作恶多端!(升华)如果说我们真的需要一杆秤来称一称善恶以及善恶的分量的话,那么这杆秤最好的选择必须是结果,而对方所说的动机可以作为一个小小砝码,砝码在必要时可以适当减少罪恶或加重惩罚,但不能凭借一个砝码断定善恶,主体还要看行为及其影响。

动机和效果哪个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一辩

动机和效果哪个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一辩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动机和效果哪个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我方认为:动机是评判标准。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

据辞海释义,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动机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目标或对象的引导下产生,从而对整个行为具有激活、导向、维持和调整功能。

效果是行为造成的最后结果。

对于评判善恶的标准呢?社会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上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善,反之为恶。

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在此要强调的是,今天所讨论的是具有道德意义范畴之内的行为。

明确了这些前提后,我方将从理论、实践、价值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从理论上说,动机是可判断的,并对行为有导向推动作用。

我方承认,动机不像效果可以直接观察,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言语表达、肢体语言、努力程度及坚持性等方面对其进行判断。

正如法律上也通过收集线索来判断动机一样。

例如A将B杀死了,根据其动机与中国现行刑法,若A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动机为恶,应判为故意杀人,要受刑罚。

若A是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致使侵害人受伤身亡的,因动机为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根据动机的可判断性与导向性来判定行为的善恶。

其次,从实践角度看,动机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而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

做个简单分析,C想要一支笔,这个目标需求会刺激C产生去买或是去偷的动机,从而激活行为。

我们说去买无所谓善恶,但若是去偷,定然是恶行。

若是从效果看,C得到了一支笔,是买的还是偷得呢?我们无从得知,无法进行其后的道德与善恶评判。

我们必须承认,评判行为善恶理应从其根源出发,而动机作为导致行为发生的根源,应作为评判标准。

最后,从价值层面看,以动机为标准,推崇从思想本质上行善。

感动中国人物魏青刚多次奋不顾身跳水救人,无论救人的结果如何,大家都认同,他的动机是救人是善意,行为是善行。

当然,我方不否认存在少数事不随人愿的现象,即由动机产生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外界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偏差,从而造成不好效果的事件。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2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2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在场的嘉宾、评委、同学们,大家好!生活中常会出现,出于好的动机却做错了事,得到了坏的结果的情况,对此判断善恶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今天,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

我方认为,判断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首先,所谓的动机,是指希望得到预期结果而做某事的想法,而结果,是人在实施行动后得到的实际结果。

动机只存在于每个人的心里,如果我们想要客观的判断善恶,却连一个人的动机到底是什么都无法判断,我们又如何拿它来当做标准呢?其次,我们要明白,判断善恶的目的是什么。

判断善恶是为了推行善行,提倡善举,建立一个充满仁爱和谐的社会,是建立在事实层面上的众生追求。

衡量这样一个追求是否达到,当然要用结果来判断。

假如我们只因为善的动机达到了,就说善的效果达到了,那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我们怎么能用预期的结果来代替事实的结果呢?要真是如此,我们还何必行善?都坐在家里幻想极乐世界好了。

对方辩友可能会说,一个人出于好意做错了事,而你却否定了它,这会打击人们的善心,反而不利与善行的提倡。

我们知道,人,是社会的人,评判一个人要把他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下才能进行比较,人脱离了社会现实,他的行为就无法评判。

因此,要判断一个人的善恶,要从他对社会及周围环境的影响来评判。

这也就决定了,结果才是评判善恶的标准。

当我们由好心得到恶果时,其出发点固然可以体谅,但并不代表我们就应该把它当成是善行,并加以提倡。

动机善则善,只是一时的慰藉之词,倘若我们承认好心恶果也是善,小孩子考试不及格,家长不罚反奖,因为小孩子努力过了;员工工作疏忽大意,老板非但不开除他反倒升职,因为员工原本是想把工作做好的,这样我们的世界非但不会有何进步,反而会乱了套啊!我方陈词完毕,谢谢。

例子台球一直是一项昂贵的运动,丁俊晖在接触台球时表现出惊人天赋,其家庭为培育其成为台球运动员不惜卖掉房产,终于他在成为了史上最年轻的147先生。

评价善恶的标准

评价善恶的标准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纵观整场辩论,我很遗憾地指出,对方辩友一直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从根本的辩题上进入一套貌似完美的谬论。

我不敢说对方辩友固执,但对方的谬误我却不得不指出。

【第一、对方辩友说动机是行为的本质,所以动机就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可我们都知道,善恶是人们通过道德评价赋予的,而不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啊!倒是我想请问,这句话出自何处?何人论证?我方却在中国期刊网上看到:动机是人的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说的是“人”,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行为”啊!】【第二、对方辩友说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性,效果却不可把握。

可是,一个没有出现效果的行为能称之为完整的行为吗?再者效果已经出来,不管中途受什么影响也不管好坏,它都是明摆着的,怎么能说不可把握呢?倒是人的动机不单单只有善恶之分,更多的时候是善恶混合善恶共处的,有时候连自己也说不清楚,更何况是做出评价的他人?】【第三、对方辩友说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我方坚决不同意!你可知道,文化大革命有多少人因为一句“动机不纯”被批斗被关牛棚甚至枉死?你可知道,您的这种言论可以无视行为效果,可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轻而易举地捏造看不见、摸不着的动机对异己分子实施打击!这种实践上极其危险的错误,你敢说能够促进社会道德发展吗?】【第四、对方辩友说以效果来评价行为的善恶,会让那些好心却不小心做了坏事的人不敢去做好事!我方却认为,正是让行为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恶,才会在下次行动时避免发生同样的错误。

对方辩友想用善意将恶行合理化,是在客观上纵容“好心办坏事”,一方面姑息了那些善于说假话大话空话的人,一方面又削弱人们关心自己行为的社会效果的意识!承认“只要有善的动机,则什么都是善”这个观点,严重点说就是扰乱社会道德秩序的罪人!】可见,对方的观点是多么不合逻辑啊!下面,我将进一步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效果是客观存在的,效果上的善恶也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

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主持人、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们的辩题是"评判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我们作为反方,我们认为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首先,动机是主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动机。

如果我们只根据动机来评判善恶,那么就会存在价值观的冲突。

比如,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选择了不道德的手段,但是他自己可能认为这是正确的,这样就会出现动机和结果不符的情况。

其次,结果是客观的,无论动机是好是坏,结果都是可以被评判的。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负面的后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我们不能因为这个人的动机是好的而忽略了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最后,结果更能够反映出一个人的道德水平。

如果我们只看一个人的动机,那么我们无法准确地评判他的道德水平。

但是如果我们看他的结果,我们就可以更加准确地评判他的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谢谢大家。

二辩:尊敬的主持人、评委、各位观众:我作为二辩,我要进一步阐述我们反方的观点: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道德行为是指符合社会和伦理规范的行为。

而这些规范是基于人们对于结果的认识和判断建立的。

比如,我们都知道抢劫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会造成负面的后果。

而如果只看抢劫者的动机,我们无法准确评判他的行为是否道德。

其次,动机是不可见的,我们无法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动机。

而结果是可以被观察和评判的。

如果我们只根据动机来评判善恶,那么就会出现主观判断的情况,而这种主观判断往往是不准确的。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

社会需要的是一种可以被广泛接受的道德标准,而这个标准应该是基于结果而不是动机。

这样才能够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反方认为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谢谢大家。

三辩:尊敬的主持人、评委、各位观众:我是三辩,我要继续阐述我们反方的观点:评判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评价行为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正方结辩稿

评价行为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正方结辩稿

评价行为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辩论赛正方结辩稿对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反驳2 务必记住:法律的判决不等于评价行为的善恶Q1:比如A杀了B,A主观上没有想杀B,只是纯属失手,最后导致了B死亡这个既成事实,如果从反方观点上来说,A理应无罪释放了?但这显然不可能,B死亡是由A造成的,自然他就要承担这个过失造成的后果。

A:很高兴对方辩友引出了今天的一大交锋热点。

我方首先要重申,承担责任与评价善恶并不是相等的。

对方辩友所说的承担责任,更多的是指法律责任。

在此,我方要提出,有一些行为在人们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准绳的约束下已经是错误的了,已经是没有争议的恶行,比如不正当杀人。

这样的行为是无法用效果或动机来衡量的,忽略一切效果忽略一切动机,这个行为本身已经处于恶行的范畴,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不带道德法律倾向性的行为。

(如果对方辩友一定想把我方拉进法律范围的陷阱,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假设A误杀了B,而C蓄意谋杀D,AC同样是杀死了人,效果没有区别,但A误杀的判刑是不是会“酌情”减轻?那么酌情是根据什么呢?显然不是根据都杀死了人的效果,而是根据两人当时犯罪的动机以及是否预谋等等这些在犯罪后才去想方设法探寻分析的线索来量刑的。

说到底,误杀和谋杀都是杀人,法律的准绳是不会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宽恕的,法不容情。

但民众的却会由一个普遍存在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行为的善恶,这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

)Q2:安斯托诺夫曾说:“行为艺术的评定标准是结果”。

A:对方辩友完全是在混淆概念,行为艺术与行为根本不是一回事。

行为艺术不属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

行为艺术是一种艺术形态,一种把现实当做创作媒介的艺术方式。

Q3:“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人心隔肚皮,我们不能知道发出行为的人的动机,又该怎么依据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呢?A:我方一辩已经提过,动机是可查的。

行为发生者的一贯作风,行为发生前中后的暗示及言语表达等都可以成为推测动机的依据。

一切行为都会留下可以推测其动机的线索,如果完整而详尽地把握了这一行为留下的所有线索,我们是一定可以推测出其动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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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辩小结
首先对方辩友刚一直在强调一个概念,就是行为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动机是主观意思,实际上对方是在偷换概念,你的逻辑是在行为事件中客观存在是主体,而主观意识只是客体,这个大前提是没有错的,你方又论证动机是主观意识,效果是客观存在,这个小前提也是没有错的,所以,您方得出效果是主体,动机是客体。

但是这就好比说世界上最聪明的是人,而我是人,所以,能得出我是世界上最聪明的?对方辩友错就错在不在同一个环境下进行比较,我们要比较的是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效果,那么,按对方逻辑在这个环境下的主观事实有两个,一个是行为本身,一个是效果,是不是说明这个时候就出现两个主体了呢?
其次,您方又提出一个这样的概念,动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我们无从知晓,所以它具有不确定性。

那好举个例子,我拿起瓶子喝水,按对方逻辑他觉得我们推不出我喝水的动机是纯粹口渴还是为了缓解紧张情绪。

那我们就用对方逻辑去推,我们可以看到,喝水是个行为,但是谁能确定在喝了水后,它的效果究竟是消除了我的口渴还是缓解了我的紧张?显然这是推不出效果来的啊,还请您告诉我们如何用您方逻辑得出您方的结论。

上述问题希望对方辩友接下来能够正面回答我们。

首先,我们今天的辩题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所以,我们今天比较动机与效果,必然是两者都具备了的条件下才具有可比性。

而对方辩友似乎一直以来都忽视了我们这个大前提啊。

我们都知道,今天的辩题实际是一个非A既B的问题。

如果按您方思路,效果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也就说,我们评判行为时,可以完全不用考虑行为发生的前提,看效果可以搞定一切。

如果成立,那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是也应该判定为恶,还请对方辩友给我们解释清楚。

其次,您方举了很多出于善的动机却出现了坏的效果的例子。

乍一看,确实好像佐证您方观点,其实只是在混淆视听。

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您方的错误性与我方正确性,1,在于您方把坏的结果完全等同于恶,那我出于善的动机想帮老师擦黑板,却不小心弄坏了它,效果是坏的,按照你方逻辑完全可以证明我这是个不折不扣的恶行啊,实际上能么? ,2,在于您方忽视了一个动机前提,什么是动机前提,举个例子,抢劫和通过劳动赚钱的动机都是为了治病救人,治病救人是善。

可是请对方辩友注意,抢劫这个行为本身是恶的,行为人产生治病救人动机的前提是他应当知道并且知道抢劫是恶的,在动机前提是恶的条件下,您又能怎么主观臆断其动机是善的呢,这个明显是动机不纯正啊。

再者,从您方所列举的例子中,我们也可以获取一个这样的信息,那就是动机都是尚不明确的,不能确定,所以我们以动机为标准,评判行为善恶是错误的。

但实际上,我们为什么会产生评判错误,是因为我们对动机产生了认识错误,而不是动机自身的问题。

就好比对方刚才举得那些例子,按您方逻辑,既然动机是无法确定,那您又是怎么能确定两个行为动机是相同或者不同呢,这不是犯了自相矛
盾的错误么。

实际某些动机之所以会被认识错误,只是暂时被认识错误,因为认识动机是一个需要探索的过程,但是我们不能因认识动机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就不去探索真实动机嘛
并且,动机是确定的这一观点其实辩题早就已经告诉我们了,我们今天讨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的前提必须是两者都是确定的才有比较的意义,不然请您方告诉我们怎么以一个不确定的前提推导一个确定的标准。

您方观点是用效果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有多么多么好,有多么多么正确,那好,我也来帮您方论证一下您方的正确性有多大。

药用的好可以救人,用的不好也可以害人,甲企图用毒药杀害乙,但是阴差阳错下却造成以毒攻毒的效果,乙不但没死,反而身体强健,按照对方论点,效果真真的是好啊,所以您方要告诉我们甲的行为是善的?显然,你方论点是不成立的,正如一个错误的前提如何推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动机具有不确定性,现在让我方告诉你,我们如何能确定动机,就说我们在比较故意还是过失杀人的时候,动机不同,作案工具也是不同的,杀人犯杀人会选择拿着扫把去杀人么,同样,动机不同,其行为体现也是不同啊,杀人犯会选择伤害被害人要害部位还是说,我戳你手指,让你流血流尽而死呢。

这难道不足以证明动机是可以完全可以被确定的么?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我方观点,
请问是否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根据效果判断行为善恶呢?
是,
那我们都知道砒霜是毒药,错把面粉当砒霜用于害人,效果是没有人员伤亡,请对方用您方观点评判一下他的善恶,
不是,感谢您方支持我方观点,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非A既B的问题,所以您是想告诉我们效果并不能作为评判标准么,因为它正如您所说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适用。

动机是不是是效果发生的前提?
常言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动机是种子,效果是果子,那请您论证,善花是如何开出恶果的?
哎,您方逻辑很强大啊,这就好比白人父母,通过自己的基因生出黑人小孩来了啊。

您也知道善花开不出恶果,那您方的动机是恶,行为是善的状况又是怎么得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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