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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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属于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3.1.7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3.1.8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3.1.9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等等。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样也允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
2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
3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3.2.3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二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1.1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重庆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1.2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
注:本表所指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根据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其中各类地区中的高新技术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除外。
≥570
≥510
≥380
16
烟草加工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纺织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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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0
≥1350
重庆市城乡规划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工业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900
≥810
≥38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50
1内环线以内不再新增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将大杨石组团、观音桥-人和组团、南坪组团、大渡口组团中占地面积大、布局分散、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进行转型或异地搬迁,同时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发展都市型工业,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南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区积极发展以知识经济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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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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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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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375
≥2700
≥196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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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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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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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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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及纸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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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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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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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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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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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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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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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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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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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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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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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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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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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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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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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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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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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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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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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3.2.1一般布局原则
1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良好,尽可能不占良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2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3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2.2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表4.1.3-2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hm2)
地区
行业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代码
名称
13
农副产品加工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食品制造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饮料制造业
≥1680
≥1350
≥975
≥675
≥750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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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医药制造业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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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9
橡胶制品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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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塑料制品业
≥1800
≥1440
3.1.3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3.1.4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1.5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范围内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取水点的近旁。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新增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按产业相关性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将现有布局分散的工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尽可能调整进入工业园区。
4.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总体标准
4.1.1全市的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其中都市区内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控制在16~21%。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比例可适当提高。
在遵循上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
表4.1.3-1容积率控制指标一览表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名称
一区(都市区及市级工业开发园区)
二区(全市除一区外的其他区域)
13
农副产品加工业
≥
≥
14
食品制造业
≥
≥
15
饮料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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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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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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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4.1.2全市人均工业用地指标控制在10~25m2,都市区内人均工业用地应为15~17m2。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控制在30.3m2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指标可适当提高。
4.1.3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采用《重庆市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控制标准(试行)》,有益于我市对工业用地控制与管理,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2.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工业用地的定义
2.1.1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工业用地的分类
2.2.1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
2.2.2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2.3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2.2.4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3.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975
≥675
≥570
≥510
≥38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
≥1350
≥1080
≥780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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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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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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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3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
4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4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三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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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800
≥1305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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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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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3060
≥2235
≥15Leabharlann Baidu0
≥127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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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1080
2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严禁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及对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的区域内选址。
3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应布置在城市下风向、下游方向的独立工业地段。
4已搬迁或废弃的三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5都市区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2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是工业拓展的主要备选空间。集中发展北部新区,以及空港工业园、九龙工业园、茶园工业园、花溪工业园等十一个工业园区。加强产业指导,重点布局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高产出、低污染、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汽车、摩托车和材料加工等工业,严格限制污染较重的工业。
3.1.7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3.1.8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3.1.9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等等。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样也允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
2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
3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3.2.3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二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1.1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重庆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1.2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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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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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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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指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根据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其中各类地区中的高新技术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除外。
≥570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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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烟草加工业
≥1680
≥1350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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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
≥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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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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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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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1050
≥720
≥600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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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1080
≥780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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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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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0
≥1575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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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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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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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导则适用于对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工业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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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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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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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环线以内不再新增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将大杨石组团、观音桥-人和组团、南坪组团、大渡口组团中占地面积大、布局分散、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进行转型或异地搬迁,同时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发展都市型工业,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南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区积极发展以知识经济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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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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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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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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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375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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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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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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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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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及纸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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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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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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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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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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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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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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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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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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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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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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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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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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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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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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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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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3.2.1一般布局原则
1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良好,尽可能不占良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2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3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2.2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表4.1.3-2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hm2)
地区
行业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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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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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加工业
≥1680
≥1350
≥975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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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业
≥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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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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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业
≥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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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业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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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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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业
≥2250
≥1800
≥1305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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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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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业
≥1800
≥1440
3.1.3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3.1.4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1.5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范围内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取水点的近旁。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新增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按产业相关性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将现有布局分散的工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尽可能调整进入工业园区。
4.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总体标准
4.1.1全市的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其中都市区内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控制在16~21%。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比例可适当提高。
在遵循上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
表4.1.3-1容积率控制指标一览表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名称
一区(都市区及市级工业开发园区)
二区(全市除一区外的其他区域)
13
农副产品加工业
≥
≥
14
食品制造业
≥
≥
15
饮料制造业
≥
≥
16
烟草加工业
≥
≥
17
纺织业
≥
≥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4.1.2全市人均工业用地指标控制在10~25m2,都市区内人均工业用地应为15~17m2。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控制在30.3m2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指标可适当提高。
4.1.3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采用《重庆市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控制标准(试行)》,有益于我市对工业用地控制与管理,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2.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工业用地的定义
2.1.1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工业用地的分类
2.2.1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
2.2.2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2.3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2.2.4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3.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975
≥675
≥570
≥510
≥38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3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
4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4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三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800
≥1305
≥900
≥1125
≥1020
≥380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3060
≥2235
≥15Leabharlann Baidu0
≥1275
≥1155
≥38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1080
2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严禁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及对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的区域内选址。
3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应布置在城市下风向、下游方向的独立工业地段。
4已搬迁或废弃的三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5都市区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2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是工业拓展的主要备选空间。集中发展北部新区,以及空港工业园、九龙工业园、茶园工业园、花溪工业园等十一个工业园区。加强产业指导,重点布局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高产出、低污染、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汽车、摩托车和材料加工等工业,严格限制污染较重的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