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第十三条);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十六条);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条、第三条);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代理要点及实务解析
1. 引言工程质量是一个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则是评估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的重要手段。
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了解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代理要点及实务解析对于建筑行业和法律界的从业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要点2.1 法律依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前述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是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2.2 鉴定标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需要依据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相关标准来进行评估。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2.3 专业人员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参与。
这些鉴定人员通常需要具备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背景,同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方面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2.4 鉴定程序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申请接收、证据调查、鉴定中断、鉴定结果评定等多个环节。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实务解析3.1 案例分析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实际操作过程。
某建筑工程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经过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后得出了客观的鉴定结论,为法律程序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2 专家访谈采访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领域的专家和从业者,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心得,对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3.3 法律风险防范针对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进行解析。
在证据调查环节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
4. 结语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质量评估手段,对于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了解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代理要点及实务解析,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实务指南
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实务指南《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实务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小伙伴们,当咱们接触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时候,首先要特别注意这个鉴定机构的选择。
你可别小瞧这个,就像咱们买东西选店铺一样重要呢。
我一开始啊,也没太在意这块儿,就随便找了个看似有名气的鉴定机构,结果后面出现好多麻烦事儿。
正规的鉴定机构啊,一定得是有合法资质的,就像医生得有行医资格证一样。
咱们得查看他们的营业执照、鉴定资质范围这些东西,要是它没有资格对建设工程进行鉴定,那等于找了个门外汉嘛。
另外,对于鉴定的委托程序也要清清楚楚。
你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走,可不能私自跟鉴定机构搞些小动作哦。
这个委托是整个鉴定的开始,如果这个开始就乱套了,后面肯定得乱成一团。
二、实用建议材料准备是非常关键的。
这就像厨师做菜得先把食材准备好是一个道理。
我们要收集完整的建设工程相关资料。
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缺少其中一项,可能就像做菜少了味调料,最后出来的结果就不是那个味儿了。
我当时处理一个案子,就因为施工日志没收集全,结果鉴定的时候有些关键问题说不清楚。
还有啊,在鉴定之前,最好和鉴定人员沟通清楚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你就把自己当成买家告诉厨师你想吃啥样的菜一样。
不然,鉴定人员可能就按照他自己的想法来了,到时候结果和咱们想要的搭不上边儿。
三、容易忽视的点很多时候大家忽视了对鉴定人员的回避问题。
如果鉴定人员和案件的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比如说他和某个施工单位或者业主有关系,那这个鉴定肯定就不公正啦。
就像比赛,如果裁判和其中一方认识并且有利益勾结,这比赛肯定不公平啊。
还有个容易忽视的点,就是对鉴定过程中的一些小细节的确认。
比如鉴定过程中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我们当时就是没有注意这个抽样,后来发现那个抽样可能存在偏差,差点没把整个案子给弄乱套了。
四、特殊情况有一种特殊情况得注意,就是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遇到新的争议问题或者发现之前提供的资料有误,要及时协调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通常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
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明确,按照合同约定的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程序进行审价即可,若对审价结果没有争议,那么该审价结果就成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或者虽约定明确但对发包人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的结果不满意的,这时就产生了争议。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予以确定。
2018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本市《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旨在对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行业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司法鉴定程序总体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鉴定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这是由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但是实务中仍有不少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承发包双方权益在鉴定程序中受到不正当的损害,比如法院存在过分依赖医疗鉴定意见,甚至“以鉴代审”的现象,审价单位恶意拖延审限等现象仍很严重。
同时,不少建筑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对发包人的审价结果不满意,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以此来换取公道。
其实不然,可能建筑企业所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可鉴定范围,也可能出现经司法审价的价格在考虑鉴定所耗费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后,比按合同约定结算的价款还低等等情形。
因此,在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时,企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再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判断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利与弊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不得申请司法审价三种情形内容请阅《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上)》二、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2 审查鉴 定的必 要性和 充分保护 当事 人的举证 权 利
申请 鉴定 是 当事人 应 有 的举 证权 利 ,是一种 基 本诉 讼 权利 。法 院在 审理 纠纷 时应 充分保 护 当事人 的诉 讼权 利 , 保障诉讼 程序公 正 、合法 。然而 ,并不是 只要 当事人在举 证 期 限 内提 出工 程造 价鉴 定 申请 ,法 院就一 概委 托鉴 定 。鉴 定与否 决定权 在法院 ,法 官不能放弃 鉴定必要 性审查 ,否则 造成 案件 不必要 拖延 和增 加诉讼 成本 ,还有 可 能 出现否 定 当事人有 效约定 和结算 ,影 响实体公 正。例如 ,合 同约定 固 定 价 ,履行完 毕后 ,承包方 以没有施 工资质 主张合 同无效 申 请 工程 造 价鉴定 ,法 院应不 予 同意 。因为合 同约定工 程价 款 以 固定价 结算 ,虽然 因承 包人 不具备 施工 资质 致合 同无 效 ,如果 工程 经骏工 验 收合格 ,依 照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 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纠纷 案件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解释 》第二 条 的 规定 ,工 程价 款 仍应 参 照合 同约定 确 定 ,无 需 委托 鉴 定 。又 如 ,当事人 签订 的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是通 过招标 投 标方 式达成 的 ,履约过程 中发生 纠纷 ,一方 当事人 申请 对工 程成 本进 行造 价鉴 定 ,借 此证 明 中标 价低 于 成本 造价违 反 了《中华人 民共 和国招标 投标法 》第 33条 “投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 本 的报价 竞标 ”之规定 ,主 张合 同无效 。然 而《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招 标投 标 法》第 33条 “投 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本 的 报价竞标 ”只是规 范性条 款 ,并 不是强 制性条 款。鉴定机 构 采 用定额 法作 出的工程 成本造 价反映 的只是 同行 业社会平 均成 本造 价 ,不 等于 具体企 业 实际成 本 。具体 企业 的投 标 价低 于社会 平 均成本 价并 不等 于就 低 于该企业 的成本 ,是 否低 于成 本报 价竞投 只有投标企 业 内部 清楚 。只要是 自愿 投 标 ,投标人 当时意 思表示就 真实 ,中标 后招标人 与投标人 就 达成 了合 意 ,双 方合 同成 立 。法 院不应 以投标 价低 于成 本 价否 定合 同效 力 。 由于 市场 变化 ,企业 在履 约过程 中发 生 成本增 加 ,承包 人为 逃避 违约 责任 或欲通 过按 定额 计算 工 程造 价达 到增 加工 程款 目的 ,常有 出现 。法 院对此 类成 本 造价鉴 定 申请 如 同意鉴定 ,不但 会导 致诉 讼无 必要 拖延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1. 司法鉴定申请2. 司法鉴定机构3.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3.1 司法鉴定协议书3.2 司法鉴定范围3.3 司法鉴定技术3.4 司法鉴定现场3.4.1 通知相关人员到3.4.2 现场鉴定3.4.3 现场鉴定信息不得透露3.5 鉴定意见。
在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建筑单位需要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需要专业的部门进行,确定建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评定。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的内容。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材料和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仅为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担当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轻则引发纠纷和矛盾,重则会影响人身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程序
1. 司法鉴定申请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
以上的内容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以及在进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时候,需要经过哪些步骤的规定。
对于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结果的规定您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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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质量鉴定标准是什么?
房屋质量鉴定可以找哪个机构?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满足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是建设项目中常见的问题,当发生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探讨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指的是在建设项目中,因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等问题而引发的成本纠纷。
在发生造价纠纷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来说明争议的事实和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技术和专业性的评估,以确定事实真相和解决争议。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是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
在纠纷中,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图纸和设计变更进行评估,确定其正确性和合理性。
2. 工程量计算的鉴定: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往往是造价争议的关键。
依托专业鉴定机构,可以对工程量进行检测和核实,以确定计量的准确性。
3. 材料和设备选用的鉴定:材料和设备的选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成本。
司法鉴定可以对所选用材料和设备的合理性、适用性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
4. 合同约定和成本计算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成本计算往往需要依赖合同约定来进行,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和计算方式,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来验证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通过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和依据,帮助法院判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或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
在发生质量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鉴定工程质量问题。
1. 施工方案和工艺的鉴定: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案和工艺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
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验证施工方案和工艺是否合理、安全,并判断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2. 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鉴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周吉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讲座提纲
主讲人:周吉高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1、从案件裁判结果来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往往决定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
2、从工作内容来看,法官、律师的工作主要围绕司法鉴定工作展开。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原则
1、从约原则【定义、依据、特殊情况下该原则的运用(与
定额冲突;无效;有效与无效并存)】;
2、取舍原则【定义、理论依据、常见种类、适用取舍原
则应注意的问题——应该适用不适用、滥用】。
三、从案例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主要程序
1、申请;
2、审查准许与否;
3、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
4、进行司法鉴定;
6、出具征求意见稿;
7、回复征询意见;
8、出具正式稿;
9、鉴定意见质证;
10、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说明;
11、司法鉴定审核认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主要程序
四、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主要工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首先,说明每个程序的主要工作或者内容以
及如何实施,其次,说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
办法)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几个实体问题
1、黑白合同问题;
2、无效合同问题;
3、固定价是否需要鉴定问题;
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鉴定问题;
5、变更计价问题;
6、签证的效力问题;
7、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问题;
8、索赔问题;
9、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条款解释问题。
五、关于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思考?
1、如何鉴定误工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操作规程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二、司法鉴定前准备1.案件材料收集在进行司法鉴定前,需要收集相关案件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标准、验收报告等。
2.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是为了让参与鉴定的专家对案件有充分了解,并确定鉴定范围和方法。
三、司法鉴定程序1.确定鉴定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和争议点,确定具体的鉴定问题。
2.选派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问题选派专家组成员。
专家应该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应该是独立第三方。
3.现场勘查对涉及到争议点的现场进行勘查,并记录相关数据和情况。
4.实验检测根据鉴定问题,进行实验检测。
检测应该严谨、科学,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论证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实验检测结果,进行论证分析,确定事实和责任。
6.书面报告根据鉴定结果,撰写书面报告。
报告应该客观、准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支持。
四、司法鉴定后处理1.听证会在提交鉴定报告后,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解决争议。
2.司法裁决如果当事人无异议或者经过听证会仍无法解决争议,则由法院进行裁决。
五、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制定了科学严谨的操作规程,才能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需要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注重专家独立性和第三方公正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课件
VS
详细描述
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 任归属,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施工 企业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对第三方造 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为赔偿责任和金额 提供依据。
03 建筑工程司法鉴 定的程序
委托与受理
委托
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委托 ,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条件。
受理
鉴定机构审查委托,确定是否接 受委托,并通知当事人。
05 建筑工程司法鉴 定的方法
外观检查法
总结词
通过观察建筑物的外观和结构,判断是否存在缺陷,通过目视检查建筑物的外观、墙面、地面、屋顶等部 位,查看是否存在裂缝、变形、脱落等现象,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工艺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材料检测法
总结词
通过实验室检测建筑材料的成分、性能等指 标,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总结词
对建筑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和评估, 解决因造价产生的纠纷。
详细描述
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等资料,对建筑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 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虚报、少报、 漏报等问题,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工程事故侵权纠纷鉴定
总结词
对因工程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进行调查 和评估,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
试验分析法
总结词
通过模拟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受力、变形等情况,分 析其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
详细描述
试验分析法是一种模拟分析方法,通过模拟建筑物在使 用过程中的受力、变形等情况,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数 值模拟分析,评估建筑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 为司法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06 建筑工程司法鉴 定的案例分析
该案例说明了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重要性,通过科学的方 法和专业的技术手段,可以准确评估工程质量问题,为后 续的修复和加固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及处理实务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及处理实务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及处理实务,这话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晦涩?别急,咱们慢慢来聊聊这个话题,轻松点儿,没必要那么正式。
说到建设工程,大家都知道,这可是个大工程,钱多事儿杂,稍微一个不注意,纠纷就来了。
就像那句话说的,“一失足成千古恨”,在这行里真是分分钟能让你纠缠不清。
你瞧,咱们工程一开始,就得准备各种各样的材料,图纸、预算、合同,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
可设计图纸上画得好好的,实际施工的时候,却像是跟人打了架,搞得一团糟。
像我之前见过一个项目,图纸上是平顶,结果施工队硬是给做成了坡顶,业主看了,简直就是一肚子火。
然后双方就开始了“你说我说”的争吵,最后差点儿上法庭,真是鸡飞狗跳。
要是发生了纠纷,很多时候就得请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帮忙了。
这个时候,鉴定专家就像个“神仙”,他们会仔细研究施工现场,查图纸、核预算,把事情搞得清清楚楚。
大家可能会想,这鉴定工作是不是特别复杂?其实不然,他们就是用专业知识把事情理顺,有时候甚至还得翻阅一堆历史资料,像是侦探一样,把真相挖出来。
就好比古代破案的探长,细致入微,什么蛛丝马迹都不放过。
那些专家可是言辞犀利,他们会对施工质量、材料使用、工期等进行全面评估。
一旦出具了鉴定意见,双方就得认账。
就像打麻将,谁的牌打得好,谁就能赢。
对于业主和施工方来说,鉴定的结果可是攸关生死的,胜则欢天喜地,败则愁眉苦脸,真是“此一时彼一时”的局面。
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止一种,有时候双方和气生财,直接协商就好了。
像个老朋友一样,坐下来喝茶,把问题一说,可能就轻松解决了。
但要是双方都比较倔,非得上法庭,那就有点儿麻烦了。
在法庭上,大家就得用各种证据、鉴定报告来支持自己的立场,简直就像是一场无形的搏斗,谁能把话说得更有道理,谁就能赢得法官的青睐。
别忘了法律的支持。
建设工程纠纷可不是随便说说的,法律法规可是明白无误地规定了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你要是随便乱来,可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实务案例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审查
实务案例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审查【编者按】建工纠纷中事实复杂且专业性强,常需要使用司法鉴定的方式认定,但鉴定结论应如何启动?法院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认定与采纳?今日肖峰博士带来最高院刘园园法官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典型案例,为您进行解读!【温馨提示】正文共计11223字,预计阅读时间29分钟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审查——李某某与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刘园园—01裁判摘要工程验收合格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存在同一日期签订的多份无效施工合同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鉴定结论明显不能反映施工实际且与造价成本有较大差距的,既不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宜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02案件基本信息1.诉讼当事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水电开发公司) 一审第三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建公司)2.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一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判决(2010年6月13日)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7号裁定(2010年11月16日)重审一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一初字第14号判决(2011年10月11日)重审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11号判决(2012年2月14日)提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监58号裁定(2017年11月23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45号裁定(2019年12月24日)3.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03简要案情2004年5月28日,案外人陈某(已故)以水建公司的名义与阳光水电开发公司签订了案涉C1标晒北滩水电站发电引水隧洞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规定:“本合同工程在合同有效期,所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均不调整合同价格。
第二十五章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现状与问题
o 目前我国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 状况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n 第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
n 第二种是设在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科研机构以 及高校中的检测室,虽然大多数独立运行, 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n 第三种是设在建筑业企业中的实验室。
o 《建筑法》颁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参与工程建设责任较 轻或无责任的一方希望查清原因、界定责任; 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当遇到建设 工程给自身的权益带来侵害时,会自觉地拿起 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二十五章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二、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n 现有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隶属关系 设定的,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检测机构拥有垄断 性的特许经营权,形成地方保护,不利于工程质量 检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第二十五章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四、建筑质量事故鉴定
o 概念
n 建筑质量事故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 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精通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 建筑行业的专门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与案件 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审查和判断。
o 建设过程中有打桩或爆破施工时将附近建筑物震裂,或 使原建筑物一侧沉降较大,造成墙体开裂,以及购买的 预制构件在安放过程中发生断裂,致人伤残和工程结构 破坏等。
第二十五章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一、经济案件中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增多原因分析
o 装修过程中发现有刚刚装修不久的房屋,就出 现吊顶下垂、油漆脱落、地板变形,管道生锈、 漏水等。
o 鉴定活动应该体现客观、科学、公正 n 由于鉴定结论与原、被告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 经济利益关系,同时技术人员对所提供的数据要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 观、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一、申请鉴定的义务人(一) 一般情况承包人是鉴定义务人《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建设工程价款争议诉讼中,多数情况因发包人未确认承包人提出的结算金额,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按照承包人主张的结算金额支付欠款工程款。
因此,承包人对其主张的结算金额负有举证义务,所以承包人是司法鉴定的申请义务人。
(二) 特殊情况发包人是鉴定义务人多数案件承包商是鉴定义务人,但是如果发包人需要证明结算金额,或者承包商已经就结算金额提供了证据但发包人提出异议的,发包人为鉴定义务人。
1. 发包人向承包人超付工程款发包人起诉承包人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案件,发包人应对应付款(工程造价乘以某一付款比例)和已付款举证证明。
此时,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相应的鉴定应由发包人申请。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完成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价款,但发包人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内的工程量,承包人并未全部施工或存在变更,并针对合同总价对应的工程量提出不同于合同价款的结算意见,则发包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向法院申请对未施工部分或修改部分减少的工程款金额进行鉴定。
3. 双方共同委托咨询单位就诉争工程造价出具审计意见,发包人不认可审计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如双方未明确约定受共同委托的咨询单位出具的造价审计意见约束,当事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应由不认可咨询意见的一方申请。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操作要点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操作要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操作要点1、积极向人民法院、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说明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应当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确保鉴定材料先经过质证的程序,确保程序正义。
在鉴定的过程中,如发现鉴定人员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应及时提醒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并告知相关机构和人员这些鉴定材料应经过先行质证这一前提要件,尽量避免直接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的依据。
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对未经质证或质证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可出具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以供委托人即人民法院根据证据选择适用,进行相应裁决。
避免因出具单一、存在明显错误或瑕疵的鉴定意见而被否定后须重新鉴定的风险。
3、对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来说,要考量鉴定资料在证据的三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即便认为该鉴定材料是真实的、为了提高鉴定意见出具的效率但同时又不损害其权威性,可以考虑让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该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切不可擅自做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如擅自做主很有可能被当事人推翻,届时还是得补充鉴定,且有损其权威性。
4、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客观、真实、科学、可信,关键在于相应的依据是否合法、真实、关联等。
以工程造价鉴定为例,工程造价的依据主要有如下方面:(1)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2)行业规范、标准及规程,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GB/T51262-2017)、《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操作规程》;(3)相应证明事实方面的依据,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工程概预算书、竣工结算书、竣工决算书、工程变更与签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等),工程量确认单月进度表、进度款申报表、工程技术文件及档案(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地质探资资料、施工日志、开工、竣工报告、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定额、标准、规程、规范等计价依据)以及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他资料等。
建设工程之鉴定的实操
建设工程之鉴定的实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是为了解决一些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其鉴定意见对法官判决案件影响巨大,有些甚至是决定性的,更有甚者甚至以鉴代审。
既然鉴定这么重要,我们今天就看一下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鉴定到底是怎么回事。
建设工程司法领域的司法鉴定与其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在申请的期间、举证责任的承担及程序、质证等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
只是在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如果因为当事人在一审未申请鉴定,在二审诉讼中又申请鉴定的,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发回重审。
建设工程鉴定之所以复杂,是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造成的。
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性较长,涉及的技术问题和国家标准较多,再加上具体案件中诉讼请求的不同,导致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极为复杂。
从大的方面来分析,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主要解决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及修复费用四个方面。
工程造价鉴定在实践中还可以分为各个专项工程的造价鉴定,如水电工程、消防工程、桩基工程、基础工程、防水工程等造价鉴定。
进一步分为专业工程的劳务和材料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构成,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的案件要求对这四项的金额分别出具鉴定意见。
这种情况在有实际施工人的案件中多有使用,以便法官裁量那些费用是实际施工人应得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没必要划分的这么清楚。
在固定价款合同的情况下,有时候也会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
固定价款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在固定单价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对涉案的工程量仅想鉴定。
固定总价的合同如果涉及到设计变更,对于变更的部分如不能达成结算协议,也会涉及的鉴定的问题。
所以,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按照固定价加上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看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
这就是我们法律工作者需要注意的问题。
工程质量和工期鉴定,一般情况下都是发包人反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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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通常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
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明确,按照合同约定的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程序进行审价即可,若对审价结果没有争议,那么该审价结果就成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或者虽约定明确但对发包人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的结果不满意的,这时就产生了争议。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予以确定。
2018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本市《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旨在对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行业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司法鉴定程序总体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鉴定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这是由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但是实务中仍有不少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承发包双方权益在鉴定程序中受到不正当的损害,比如法院存在过分依赖医疗鉴定意见,甚至“以鉴代审”的现象,审价单位恶意拖延审限等现象仍很严重。
同时,不少建筑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对发包人的审价结果不满意,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以此来换取公道。
其实不然,可能建筑企业所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可鉴定范围,也可能出现经司法审价的价格在考虑鉴定所耗费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后,比按合同约定结算的价款还低等等情形。
因此,在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时,企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再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判断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利与弊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不得申请司法审价三种情形内容请阅《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上)》二、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 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有争议”是指各执一词并都有一些证据但却都不足以推翻或否定对方的观点和证据;“事实”是指还原或揭示真相,不是主观判断或否定、认定事实。
工程造价鉴定并不是全盘鉴定,而只是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实践中,有的审价单位会超出双方的争议事实范围,对无争议事实范围也作出鉴定,对此,法院不应组织对该部分超出范围的鉴定内容进行质证,即使法院提出要求质证,建筑企业也有权拒绝质证。
另外,工程造价的鉴定内容是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核查、确认,而不是对与争议相关的合同或其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定性处理,如有的审价单位在未经法院判决的前提下擅自确认承发包双方提交的施工合同无效,于是抛开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以其他计价方法进行审价等。
建筑企业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对此加以注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一)质量鉴定机构资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都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也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进行了全过程的管控。
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手段包括:进行每道工序都要逐一验收、确认;主要材料进场前及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测;完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等。
此外,建设主管部门或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但是,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何种资质,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材质检测的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 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如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 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 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 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名,其中1 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名,其中1 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 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 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要是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施工之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于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相应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是进行下步工序。
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二)工程造价鉴定单位的资质目前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存在多套管理体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高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
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只要鉴定单位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企业鉴定资质或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名册或者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名册的,均可视为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
需注意,鉴定单位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作为司法造价鉴定资质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38 条规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造价鉴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但事实上,即使超越资质等级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非必然无效。
实践中,如果该鉴定单位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鉴定意见作出后,仅以造价鉴定单位资质等级不够,主张鉴定意见无效,并未提供造价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事实依据,该超资质鉴定的造价鉴定意见仍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72 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院认为:涉案工程的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发包人主张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
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
”第38 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四、鉴定的计价依据法院在鉴定单位开始造价鉴定前需先行确定鉴定的计价依据,作为结算的口径,而如何确定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往往会对最终的鉴定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商事合同,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争议案件中,原则上应遵循有约定按约定的计价标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实践中,仍有部分特殊情形需引起注意。
一)合同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16 条第1 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1.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那么,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能否也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未完工程的当事人能否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合同无效的,依据《合同法》第58 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于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比如福建高院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除非发包人同意,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权利对等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发包人也有权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比如浙江高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无效的,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的前提条件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未完工,自然未竣工验收,但过程验收均合格的,是否能适用该条规定呢?我们认为该条中的“竣工验收合格”包含了“过程验收合格”,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只要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均可适用该条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 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4 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对这两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可知,即使未验收,但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对完工部分,应视为已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