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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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主体内容客体形式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双方协议出让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管理应贯彻的原则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内容
开发商资质审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 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 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北京市 2002年的基准地价定义为: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 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 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 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 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在平 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 均价格。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杭价服[2010]260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杭价服〔2010〕260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0〕23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外,均列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

二、市物价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的实施机关,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市物价局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工作。

三、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提供定价依据,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

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公示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未经备案公示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房地产交易中的3项基本制度

房地产交易中的3项基本制度

房地产交易中的3项基本制度房地产交易中的3项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001年8月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由国家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后,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取得确定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房地产交易双方,并不要求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一般应由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行。

房地产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2001年8月15日修订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性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的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基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合同;(二)房产地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五条市、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峰峰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下列房地产禁止交易:(一)销售、预售商品房未取得许可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按规定取得批准手续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八)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签订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后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房地产交易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计征税费;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计征税费。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十条下列情形属房地产转让行为:(一)买卖、赠与、交换房地产的;(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企业被兼并或者合并、破产,房地产转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行为。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房地产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商品房成为了普遍的居住方式。

然而,房价居高不下、房价波动频繁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备案管理,保证市场公平有序,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制定和完善。

一、商品房价格备案概念及实施目的商品房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过审核后备案的行为。

其实施的目的是落实“房住不炒”政策,防止开发商过度投机和封闭性的销售策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商品房价格备案的实施有利于市场透明、公正和合理,对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主体我国商品房价格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管理主体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应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事务。

例如,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份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市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

三、备案内容1.备案标准商品房备案价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合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所处地区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根据当地楼市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的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备案。

2.备案实施房地产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价格,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主管部门对申报备案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进行备案。

备案完成后,主管部门会向开发企业下发《商品房价格备案证书》,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合法的备案证书。

四、备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办法虽然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房价的涨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备案标准的制定商品房价格备案标准的制定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房价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1月12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第五章房屋租赁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_2022年学习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_2022年学习资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B、-有 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C、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投资总额-D、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 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某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如何处置? 由出让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B、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C、因不可抗力 成动工开发迟延,给予宽免-D、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因哪些原因而终止?-A、土地灭失-B-国家根据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 使用者未申清续-期-D、-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八-哪些房地产权利可用于设定抵押?-A、-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B、-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 范围内的划拨土-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D、-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出让土
3、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1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2划拨方式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情形是-A国家机关用地-B、大学校园用地-C、-国有商业企业用地-D、军 营房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A、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己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金-B-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5%以上-、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8)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8)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I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70题)1.房屋产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处分权D.收益权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我国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包括()。

A.依法建造房屋B.房屋买卖C.合法添附的房屋D.依法没收房屋E.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正确答案:A、C、D、E本题解析: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包括:①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权利及相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④耕地保护制度。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年。

A.5B.10C.20D.30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4.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则.A.权责分明B.分管体制C.意思自治D.权利主体一致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违反了( )的具体规定。

A.《物权法》B.《房屋登记办法》C.《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D.《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A.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B.降低运作风险,抑制住房公积金增值C.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D.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E.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正确答案:A、C、D、E本题解析:暂无解析7.已购公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价格[1994]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2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2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 • • • • 8.4.4产籍资料业务管理内容 1.收集;2.整理;3.鉴定 4.保管;5.检索;6.编研 7.统计;8.异动管理 9.利用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 8.5房地产测绘 • 1.房地产测绘的定义 • 房地产测绘是指运用测绘技术和手段,采集 和表述房地产有关信息,是房地产管理服务 的一项专业技术活动。 • 2.房地产测绘的作用 • (1)为房地产管理服务 (2)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 • 3.房地产测绘成果
第七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
• • • • • 7.3.2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7.3.3房地产抵押合同 7.3.4抵押登记 7.3.5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7.3.6房地产抵押的受偿
第七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
7.4房屋租赁管理 • 7.4.1房屋租赁概述 • 1.房屋租赁的概念 • 2.房屋租赁的分类 • 3.房屋租赁的相关政策 • 7.4.2房屋租赁的条件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 8.2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 • • • 8.2.1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法定机关 8.2.2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 1.在房、地分管体制下 2.在房、地统管体制下 (1)按土地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划分权限的管 理模式。 (2)按土地出让前后合法权限的管理模式。 (3)按城、乡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 (4)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 8.6房地产产权统计 • 8.6.1房地产产权统计的意义
• 1.可以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 2.可以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所需要的信息 • 3.有利于上级机关了解有关政策和计划的执 行情况 • 4.有利于产权登记机构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下列不包括的是()。

A.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B.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C.房地产价格备案制度D.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答案】 C2、下列区域中,对环境噪声限值要求最低的是( )。

A.医院B.疗养院C.商场D.住宅区【答案】 B3、不动产拍卖成交一般以()的转移为标志。

A.拍卖标的物实际占有B.拍卖标的物动产C.拍卖标的物财产所有权D.拍卖标的物使用权【答案】 C4、某地区房地产开发完成的总房屋建筑面积中,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其他用房各自所占的比重是( )相对指标。

A.结构B.比例C.比较D.强度【答案】 A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房地产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

A.2000B.2050C.2100D.2200【答案】 B6、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一般包括:①签订交易资金监管等协议;②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③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④拨付交易资金;下列选项中排序正确的是()。

A.①→④→③→②B.①→②→③→④C.②→①→③→④D.②→④→③→①【答案】 C7、某居住区住宅用地面积17.8h㎡,建有42栋住宅,分别为:6栋24层的住宅每栋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为900㎡、21600㎡;16栋3层的住宅,每栋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为1080㎡、14040㎡;20栋8层的住宅,每栋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为1080㎡、8640㎡,则该居住区住宅平均层数为( )层。

A.7.9B.11.9C.12.1D.19.0【答案】 B8、根据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全部税种分为()五大类。

A.流转税、负债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B.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增值税和行为目的税C.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D.地方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答案】 C9、(2016年真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一套建筑面积100㎡的商品住宅,单价为1万元/㎡。

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153号

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153号

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153号1995年6月13日)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及收费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发(1993)60号及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并根据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1993)第208号规定,现对房地产交易价格与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包括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解危解困、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房、落实私改政策房),按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出售、出租公有住房价格及租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其他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政府调控引导,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具体按苏价涉(1995)第1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的合法性、公正性,坚持公平交易,防止国家收益流失,国家对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因此,房地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必须进行成交价格评估,经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是国家征收税费的依据。

三、切实办好房地产交易市场。

目前还未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市、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把房地产交易市场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

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共同抓好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做好价格评估的管理,推行挂牌交易(明码标价),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开展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 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概述
三、房地产交易的中的基本制度(续)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 使用权证书。
(二)赠与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
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他人,不要求受赠人支 付任何费用或为此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
房地产买卖属于双务行为,即买卖双方均享有一定的 权利,并需承担一定的义务;房地产赠与一般属于单务行 为,受让人不需承担任何义务,但某些情况下,例如受赠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承担原出让合同的义务)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
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房地产转让的主体是房地产权利人,包括房产所有权人和
土地使用权人。 2、转让的客体是城市中被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3、转让的形式主要是买卖和赠与,也包括其他合法方式。 4、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 。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 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 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 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 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管理制度解读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篇

房地产管理制度解读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篇

房地产管理制度解读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成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是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将相关价格信息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其目的在于确保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公开、透明和合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主体及操作流程1. 主体: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主要主体包括开发商、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

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监管机构则对备案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操作流程: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操作流程一般分为备案申请、备案审核和备案结果公示三个阶段。

开发商需提供购房合同、价格组成明细、楼栋、房屋单价、总价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备案结果将进行公示。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规定1. 价格公示: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当事先将销售价格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包括楼栋、房屋单价、总价等。

而且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且不能随意更改。

2. 价格透明:备案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虚高、不合理的情况。

相关监管机构会对备案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价格合理。

3.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当对备案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开发商提供备案相关资料,并对备案价格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价格,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调整。

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意义和影响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机和恶性竞争,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备案价格的公开透明也给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决策依据。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营销管控水平,提高公司业务技术活动的专业化水平,规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价格审批的内容第二条项目整体目标均价第三条项目整体价格策略、入市价格、项目开盘后至项目清盘前所发生的价格调整为阶段性项目价格调整。

第三章价格审批的管理部门第四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是集团各项目价格审批管理部门。

第四章项目开发各阶段目标均价的确定第五条营销管理中心在拿地前拟定项目整体目标均价,报总裁办审批确定。

总部审批流程如下: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第六条项目开盘前由营销管理中心对目标均价进行评估,拟定新的价格,报总裁办审批确定。

入市价格的审批流程如下: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总经理→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第七条销售期内的目标均价的调整审批按《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对置业类公司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一)当项目均价不低于目标均价、毛利率等预算经济指标时,价格调增由分子公司确定,报总部营销管理中心备案。

分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二)当项目均价低于目标均价、毛利率等预算经济指标时,价格调整按如下流程执行: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三)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根据各项目的销售情况有权对价格进行及时调整。

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审批。

第五章资料申报及审核第八条入市价格申请资料申报要求入市价格申请时,分子公司市场推广部须根据集团最新下达的目标均价编制以下资料:(一)价格申请表(含开盘价格、优惠策略)(二)整体价格策略(即项目目标均价实现策略)(三)项目投资利润测算表(四)市场分析报告(PPT格式,需包括蓝海曲线、区域市场情况、供求状况)(五)一户一价表第九条价格调整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价格调整时,分子公司市场推广部须根据市场环境、项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资料:(一)价格申请表(二)项目投资利润测算表(调价前和调价后)(三)定价分析报告(PPT)(四)一户一价表第十条以上资料按分子公司内部价格审批流程执行签批手续,分子公司签批完成后方可报总部营销管理中心。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

以下是关于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打算(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打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强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赋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所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打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按照本打算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按照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打算》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该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造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举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规矩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按照社会、经济进展水平,扶持进展居民住所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该遵守法律和行政规矩,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庇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前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升温,政府为了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强监管,推行了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这一制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求在房地产交易、销售、出租等方面,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价格申报,以增强市场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申报对象根据《房地产价格管理条例》,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适用于以下申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申报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不同地区的申报程序可能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般的申报程序:1. 房地产开发企业(1)报建前价格申报在申请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项目概算编制等前置审批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将建设项目的拟定售价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布。

(2)销售备案申报在开盘售出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将房屋销售计划和定价文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房屋总价及其单价。

(3)售后价格变更申报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调整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将售价调整情况上报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2.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1)租赁中介申报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时,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租赁代理协议,并在内部系统中申报租金价格。

(2)二手房及租赁房源申报从事二手房或租赁房源业务的经纪机构,需要在房源信息库中申报物业的价格。

申报内容根据《房地产价格管理条例》,房地产价格申报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或物业右利的用途、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商品房售价、预售价格、备案价格•租金、服务费等价格以上内容需要包含详细的数据、图表,以便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管理与监督。

申报权利和义务1.申报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拥有提交房地产价格申报的权利。

2.申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须向相关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价格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报效果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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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网络综合- 房地产评估师考试指南】:
房地产成交价格不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而且也关系着国家的税费收益。

因此,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的税费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001年8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96号,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这些规定为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交易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房地产交易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由国家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后,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取得确定的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由国家确定或审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定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价格的制度。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在代办有关交易手续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不可迁就当事人意愿瞒价申报,避免可能的房地产交易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含税收征管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防范执业风险。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一般应由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行。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申报管理,既能防止房地产价格不大起大落,又能有效防止交易双方为偷逃税费对交易价格做不实的申报,保证国家的税费不流失。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show/1167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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