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案说法的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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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在乙家对面,两家房屋相邻。

由于两家房屋建造时间较早,甲乙两家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较窄,仅为一条不足1米的通道。

多年来,甲乙两家均能和平相处,共同使用该通道。

然而,随着乙家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甲家出入变得十分不便。

甲乙两家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家因公共通道问题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新建楼房导致通道狭窄,影响其出入,要求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

乙则认为,新建楼房合法合规,且已与邻居丙、丁两家协商,不影响其他邻居。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系两家共同使用,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影响了甲家出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以保障甲家出入。

四、案例分析(一)相邻关系本案涉及相邻关系问题。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其核心在于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为两家共同使用。

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实影响了甲家出入。

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相邻关系原则,旨在平衡甲乙两家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物权法原则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体现了物权法的相关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乙新建楼房虽合法合规,但违反了相邻关系原则,损害了甲家利益。

2. 公平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公平原则,保障了甲家利益。

3. 公序良俗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房屋,并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负责修复。

然而,在2018年9月,张某再次发现房屋裂缝扩大,且李某未进行修复。

张某遂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李某则认为,房屋裂缝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且已告知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房屋裂缝的责任归属。

2.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

3. 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

案例分析:一、房屋裂缝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主张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质量作出特殊约定,因此,房屋存在裂缝并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房屋存在裂缝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导致张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在房屋存在裂缝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已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

三、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房屋裂缝无法正常居住,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某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有一块土地位于乙的住宅后面,土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乙住宅位于甲土地的上方,住宅楼高5层。

2019年,甲在该土地上搭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乙认为甲搭建的小楼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遂与甲协商拆除小楼,但甲拒绝拆除。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搭建的小楼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甲是否应当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甲搭建小楼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1. 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搭建的小楼位于乙住宅上方,其高度超过乙住宅,对乙的采光产生了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考虑到乙的采光权,合理规划自己的建筑。

2. 通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搭建的小楼对乙的通风产生了影响。

乙住宅的通风主要依靠住宅楼与甲土地之间的空间,甲搭建的小楼影响了乙住宅的通风。

综上所述,甲搭建的小楼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

(二)甲是否应当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1. 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搭建小楼时未充分考虑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本案中,甲应当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以消除对乙采光权和通风权的侵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搭建的小楼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在搭建小楼时未充分考虑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侵犯了乙的相邻权。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精讲(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精讲(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学爱好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时支付了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但甲方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方责任?2.甲方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对房屋质量进行明确约定,但作为出卖人,其仍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甲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甲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对房屋质量进行明确约定,但作为出卖人,其仍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的义务。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开发某住宅小区,并于2013年全部竣工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200户,其中张先生于2011年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张先生在收房时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达到了10%。

经过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先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分析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10%的差异,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规定。

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开发商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

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此,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违约。

法律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小区业主李某案情:某小区业主李某在未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

业主委员会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并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2.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并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某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装修。

”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并恢复原状?1.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改正。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

2.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李某恢复原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某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业主装修房屋,未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李某恢复原状。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某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1.立即停止装修行为;2.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停止装修行为并恢复原状,体现了法律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法律案例的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案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称,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无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应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事实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商贸公司。

2019年3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服装,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服装,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甲公司并非具有服装生产资质的企业,故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约定的服装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 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辩称的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

首先,甲公司虽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合同内容虽低于国家标准,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但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鉴于乙公司未支付货款,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无效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辩称合同无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法律案件实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案件实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件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领域。

通过对民事法律案件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民事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素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乙是否应当返还甲的定金?3.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的损失?四、案件分析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 乙是否应当返还甲的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定金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已经生效。

关于定金的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乙应当返还甲的定金。

3.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违约导致甲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给甲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民事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

张三原为房屋所有权人,李四欲购买该房屋。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四支付房屋价款。

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但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三、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张三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四支付房屋价款。

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但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张三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导致纠纷。

2.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 在房屋买卖等涉及不动产的合同中,应注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60天内。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但B公司均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A公司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案例分析1. 关于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B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

因此,A公司不能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民事法律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民事法律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公司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产生。

原告认为,被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如小区绿化带未及时修剪,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

2. 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存在乱收费现象。

3.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小区安全隐患增多。

被告辩称,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已尽到应尽义务,但原告提出的上述问题属实。

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未能续签合同,主要是由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出的上述事实属实。

被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乱收费等问题。

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未能续签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小区绿化带整洁、公共设施完好。

2. 被告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不得乱收费。

3. 双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续签期限为三年。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物业服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物业公司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公共设施完好。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不得乱收费。

法律案例分析民事案件(3篇)

法律案例分析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32岁,公司职员。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漏水问题,经多次与张某协商,张某承诺在一个月内进行维修。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张某并未履行维修义务。

李某遂于2020年4月停止支付租金,并要求张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张某不同意李某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房屋维修义务?2. 李某是否有权停止支付租金?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修理、更换或者减少租金等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

李某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并多次与张某协商,张某承诺进行维修。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张某应当履行房屋维修义务。

(二)李某是否有权停止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支付期限为每满六个月支付一次;(二)租赁期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每月支付一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李某因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停止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权停止支付租金。

(三)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 张某违约责任:张某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精讲(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精讲(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分析具体的民事法律案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民事法律案例,对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进行精讲,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甲与某乙系邻居,某甲在自家房屋后面搭建了一座小屋,用于存放杂物。

某乙认为该小屋侵犯了其采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拆除小屋。

(二)法律问题1. 采光权是否属于相邻权?2. 某甲搭建小屋是否侵犯了某乙的采光权?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采光权是否属于相邻权?采光权是指相邻关系中的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对方行使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6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收益或者保护,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妨碍对方合法行使权利。

”因此,采光权属于相邻权。

2. 某甲搭建小屋是否侵犯了某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妨碍对方合法行使权利。

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某甲搭建的小屋确实影响了某乙的采光,因此,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某乙的采光权。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收益或者保护,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法院应判决某甲拆除小屋,以恢复某乙的采光权。

三、案例分析精讲(一)法律条文的理解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6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收益或者保护,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妨碍对方合法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妨碍对方合法行使权利。

民事法律案件事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案件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住在乙的隔壁,两家相邻。

甲家有一棵大树,树根从甲家延伸至乙家,占据了一部分乙家的土地。

甲家经常修剪大树,但由于修剪技术不佳,导致树根受损,树根开始向乙家土地延伸,使得乙家的土地面积逐渐减小。

乙家认为甲家的大树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要求甲家移除大树或赔偿损失。

甲家则认为,大树属于甲家财产,甲家有权修剪,乙家无权干涉。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家的大树是否侵犯乙家的土地权益?2. 甲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一)甲家的大树是否侵犯乙家的土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合理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不得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甲家的大树虽属于甲家财产,但甲家在修剪大树时,未能保证大树的健康生长,导致树根向乙家土地延伸,侵犯了乙家的土地权益。

因此,甲家的大树侵犯了乙家的土地权益。

(二)甲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家在修剪大树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大树受损,树根向乙家土地延伸,侵犯了乙家的土地权益。

甲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 乙家因甲家大树受损而遭受的土地面积减少损失;2. 乙家因甲家大树受损而遭受的财产损失;3. 乙家因甲家大树受损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家的大树侵犯了乙家的土地权益,甲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甲家赔偿乙家因大树受损而遭受的土地面积减少损失、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纠纷较为常见。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相邻权利,合理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2.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协商,寻求和解。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民事事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张)和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

合同签订后,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安全?2. 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3. 双方是否可以协商解决纠纷,若不能,应如何处理?三、案件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根据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邻居证言等,可以初步判断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屋的墙体、地面、天花板等部位存在裂缝,部分管道漏水,存在安全隐患。

邻居证言也证实了上述情况。

因此,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三)纠纷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包括协商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2. 诉讼解决:若协商不成,李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赔偿房屋质量损失等。

四、案件处理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处理如下:1. 张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a.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b. 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消除安全隐患;c. 赔偿李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李某某应配合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监督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

3. 若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启示1.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仔细了解房屋质量、权属等情况,避免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纠纷。

民事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引发民事案件。

李某与张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由于张某在装修时将房屋的承重墙拆掉,导致李某的房屋墙体出现裂缝。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张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与张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张某在装修时将房屋的承重墙拆掉。

2. 李某的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经鉴定,裂缝系因张某拆掉承重墙导致。

3.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张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4.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问题1.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李某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当使用、维护、管理、拆除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装修时将房屋的承重墙拆掉,导致李某的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属于建筑物不当使用、拆除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李某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1. 财产损失:李某的房屋墙体出现裂缝,需要进行维修。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维修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 人身损害:李某因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导致居住环境恶化,给其生活带来不便。

综上所述,李某的损失范围为人民币5万元财产损失和因居住环境恶化导致的人身损害。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判决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人民币5万元财产损失。

2. 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因居住环境恶化导致的人身损害。

3. 判决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张某因拆掉承重墙导致李某的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民事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民事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涉及领域广泛。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法律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价值。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关系,甲居住在乙的楼下。

近年来,乙在其家中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甲的正常生活。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乙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停止噪音污染,并赔偿因其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噪音污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于噪音污染。

(二)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本案中,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乙停止噪音污染,并赔偿甲因其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甲的损失情况及乙的过错程度进行判定。

四、案例启示(一)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本案中,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乙承担了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法律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价值本案的判决,使甲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有助于维护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

这体现了法律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价值。

民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民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民事法律案例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发生的具体事件,这些事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以下是一起民事法律案例事件及其分析。

二、案例事件(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甲,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2018年6月1日,乙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甲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退还租金。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退还已支付的租金?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但因不可抗力或者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个人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因此乙无权解除合同。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乙退还已支付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违反了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甲有权要求乙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乙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

四、案例启示(一)合同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合同的重要性。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自身利益。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事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乙租赁原告甲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中约定,被告乙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有违约,应向原告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的两倍。

2019年9月,被告乙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向原告甲提出解除合同。

原告甲表示同意,但要求被告乙支付违约金。

被告乙认为,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无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甲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乙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在租赁期间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甲,也未支付违约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被告乙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2. 被告乙应向原告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的两倍,即6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违约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甲终止租赁合同,也未支付违约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律经典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合同中约定,若张某需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一个月向李某提出书面申请。

2019年3月,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延长租赁期限,于是向李某提出书面申请,希望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然而,李某以房屋即将出售为由拒绝同意延长租赁期限。

张某遂于2019年4月1日搬离该房屋,并向李某支付了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

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延长租赁期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因其拒绝延长租赁期限而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延长租赁期限?2. 若李某拒绝延长租赁期限,张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延长租赁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续租权。

因此,李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有权选择不再续租。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续租的,视为同意续租。

”在本案中,张某于2019年3月向李某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租赁期限,李某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但李某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视为其同意续租。

综上所述,李某在张某提出书面申请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视为其同意续租。

因此,李某无权拒绝延长租赁期限。

2. 关于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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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

卖家乙某委托郑州申通快递公司运送给甲。

2011年10月4日装有电烤箱的包裹到达新乡市,新乡市申通公司由派送员丙某负责派送该电烤箱。

在派送过程中,丙某正常驾驶车辆,丁某所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到了丙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该电烤箱跌落,发生变形,无法使用。

问:
1.列举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6分)甲某与乙某存在买卖合同;乙某与郑州申通公司存在货物运输合同; 郑州申通公司与丙存在雇佣关系;丙与丁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甲某能否拒收电烤箱,为什么?(6分)能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丙某对电烤箱的毁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不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分)
4.该电烤箱损毁后,卖家乙某应当向谁索赔?为什么?运输公司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分)
5.该电烤箱损坏的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丁某(6分)
案例分析二(共20分)Array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闹。

2000年3月1日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

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

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

”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

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2010年11月1日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

”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

同时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

2011年4月1日,赵某又被李某重伤打成植物人,直到2012年4月1日伤愈。

2012年国庆中秋放假从9月30日开始,10月7
日结束。

问:
1.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4分)为什么?(4分)
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一年
2.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起算?(4分)为什
么?(4分)赵某对胡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2010年11月2日起算,因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

计算时效起点时,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第二日开始计算。

3.赵某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胡某并获支持?(4分)
1、1年。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此处赵某被李某重伤成植物人,显然是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2、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011年4月1日。

因为诉讼时效一般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时起计算,而赵某被打的当天自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这是显然知道的。

3、赵某最迟应该在2012年10月30日起诉并获得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由于赵某成了植物人,这使得他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诉讼时效中止至2012年4月1日,从这天起继续计算六个月。

六个月中虽然期间历经法定假日,但并不是最后一天,所以不需要顺延日期,因此,继续算到2012年10月30日即可。

案例分析三(共25分)
2010年十月,某网站发表了一篇名为《富二代相亲遇上史上最刻薄的拜金女》的文章,将马某称为“史上最刻薄拜金女”,马某认为对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马某称,这篇文章在社
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已侵犯了她的名誉
权;另外,对方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多张照片,侵犯其肖像权。

马某起诉索赔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马某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为什么?(10分)
2. 马某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为什么?(5分)网站未经允许,擅自在涉诉文章使用马诺肖像的多张照片,并配有文字超链接,此种行为不能排除营利性目的,侵害了马诺的肖像权。

关于名誉权,涉诉文章虽使用了“刻薄、拜金女”等词汇,但这是马诺以自身言行导致社会舆论对其的一种客观的评价,非捏造之事实;虽可能对个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造成社会评价之降低。

因此,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法院判决“好车网”删除涉案文章图片,并赔偿马诺共计4千余元章虽使用了“刻薄、拜金女”等词汇形容马诺,但这是马诺以其自身言行所导致的社会舆论对其不符合主流价值观言行的客观评价,并非捏造事实,不存在名誉权的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案例分析四(共25分)
某重点大学女大学生小云,因错发短信,结识了上海富商吴某。

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关系逐渐升温。

看似浪漫的误会,引发了一场孽缘。

两人终于发展成为婚外恋情并同居。

小云成了吴某的“二奶”。

在交往中,吴某陆续给了小云21万元钱。

但这段孽缘终被吴某的妻子钱某发现。

因此钱某把小云诉至法院,要求小云返还21万元。

问: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钱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黄女士与林先生系合法夫妻关系。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未经共有权人黄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陈小姐,再加上陈小姐在受让财产时并非出于善意。

因此,林先生与陈小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陈小姐应返还给黄女士22万元。

像这种情况丈夫给情人钱,妻子是可以追
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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