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案说法的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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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卖家乙某委托郑州申通快递公司运送给甲。2011年10月4日装有电烤箱的包裹到达新乡市,新乡市申通公司由派送员丙某负责派送该电烤箱。在派送过程中,丙某正常驾驶车辆,丁某所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到了丙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该电烤箱跌落,发生变形,无法使用。

问:

1.列举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6分)甲某与乙某存在买卖合同;乙某与郑州申通公司存在货物运输合同; 郑州申通公司与丙存在雇佣关系;丙与丁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甲某能否拒收电烤箱,为什么?(6分)能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丙某对电烤箱的毁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不用。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分)

4.该电烤箱损毁后,卖家乙某应当向谁索赔?为什么?运输公司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分)

5.该电烤箱损坏的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丁某(6分)

案例分析二(共20分)Array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闹。2000年3月1日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2010年11月1日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同时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2011年4月1日,赵某又被李某重伤打成植物人,直到2012年4月1日伤愈。2012年国庆中秋放假从9月30日开始,10月7

日结束。

问:

1.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4分)为什么?(4分)

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一年

2.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起算?(4分)为什

么?(4分)赵某对胡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2010年11月2日起算,因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计算时效起点时,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第二日开始计算。

3.赵某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胡某并获支持?(4分)

1、1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此处赵某被李某重伤成植物人,显然是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2、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011年4月1日。因为诉讼时效一般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时起计算,而赵某被打的当天自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这是显然知道的。

3、赵某最迟应该在2012年10月30日起诉并获得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由于赵某成了植物人,这使得他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诉讼时效中止至2012年4月1日,从这天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六个月中虽然期间历经法定假日,但并不是最后一天,所以不需要顺延日期,因此,继续算到2012年10月30日即可。

案例分析三(共25分)

2010年十月,某网站发表了一篇名为《富二代相亲遇上史上最刻薄的拜金女》的文章,将马某称为“史上最刻薄拜金女”,马某认为对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将对方告上法庭。马某称,这篇文章在社

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已侵犯了她的名誉

权;另外,对方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多张照片,侵犯其肖像权。马某起诉索赔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马某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为什么?(10分)

2. 马某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为什么?(5分)网站未经允许,擅自在涉诉文章使用马诺肖像的多张照片,并配有文字超链接,此种行为不能排除营利性目的,侵害了马诺的肖像权。

关于名誉权,涉诉文章虽使用了“刻薄、拜金女”等词汇,但这是马诺以自身言行导致社会舆论对其的一种客观的评价,非捏造之事实;虽可能对个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造成社会评价之降低。因此,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法院判决“好车网”删除涉案文章图片,并赔偿马诺共计4千余元章虽使用了“刻薄、拜金女”等词汇形容马诺,但这是马诺以其自身言行所导致的社会舆论对其不符合主流价值观言行的客观评价,并非捏造事实,不存在名誉权的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案例分析四(共25分)

某重点大学女大学生小云,因错发短信,结识了上海富商吴某。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关系逐渐升温。看似浪漫的误会,引发了一场孽缘。两人终于发展成为婚外恋情并同居。小云成了吴某的“二奶”。在交往中,吴某陆续给了小云21万元钱。但这段孽缘终被吴某的妻子钱某发现。因此钱某把小云诉至法院,要求小云返还21万元。

问: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钱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黄女士与林先生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未经共有权人黄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陈小姐,再加上陈小姐在受让财产时并非出于善意。因此,林先生与陈小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陈小姐应返还给黄女士22万元。像这种情况丈夫给情人钱,妻子是可以追

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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