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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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

湖南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

湖南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摘要:一、引言二、湖南见义勇为奖金设立背景三、湖南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概述四、奖金设置及评选标准五、见义勇为事迹案例介绍六、见义勇为奖金的意义七、结论正文:近年来,湖南省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的精神,为了表彰那些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无私奉献的先进个人,湖南省政府及相关机构设立了见义勇为奖金。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南见义勇为奖金的设立背景、奖金一览表、评选标准以及相关事迹案例。

一、引言见义勇为是一种崇高的道德品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社会正能量,湖南省政府决定设立见义勇为奖金,奖励那些在紧急关头勇敢伸出援手的人们。

二、湖南见义勇为奖金设立背景湖南省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自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以来,积极开展表彰活动,对全省范围内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此举旨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关爱社会、关爱他人的热情,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湖南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概述湖南见义勇为奖金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金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此外,还设有优秀组织奖和先进个人奖,以表彰在见义勇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奖金设置及评选标准1.评选范围:湖南省范围内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2.评选条件:(1)具备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团体;(2)事迹感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4)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五、见义勇为事迹案例介绍1.案例一:某市民在街头发现一名小女孩走失,迅速展开寻找,最终将小女孩安全送回家中;2.案例二:一名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遇到火警,毫不犹豫地拿起灭火器冲入火场,协助消防队员扑灭火源;3.案例三:一名年轻人在河边散步时,听见有人呼救,立刻跳入河中将溺水者救出。

六、见义勇为奖金的意义设立见义勇为奖金,既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全社会关爱他人、关爱社会的倡导。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全文)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全文)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人民群众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

第三条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规定;本省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原则上亦适用本规定。

但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已受到表彰奖励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倡导实践见义勇为精神。

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与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县以上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经批准后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公安以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职责:(一)受主管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的部门的委托,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二)表彰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人员;(三)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社会组织与个人的事迹;(五)依法募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申报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突出的;(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减轻或者免受重大损害事迹突出的;(五)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原则)全社会应当尊重、宣传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人员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四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具体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五条(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三)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但另有悬赏的除外;(四)其他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行为人可以在实施前条行为后60日内,直接或者通过基层组织、见义勇为基金会向行为地县级综治办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确认的,经县级综治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鼓励知晓见义勇为行为的组织、个人向行为人告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和途径。

第七条(确认)县级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综治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见义勇为行为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其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道德褒扬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称综治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具体工作,支持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受综治机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奖励、慰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支持、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宣传教育、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倡导公民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组织实施,综治委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具体承办。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七条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三)抢险、救灾、救人的;(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业经1996年4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褒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我省人员适用本办法。

部队官兵及外省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他外籍人士,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其中3人以上、有组织的可按集体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辽宁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记特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3万元至5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辽宁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一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显著、有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二等功,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正文:----------------------------------------------------------------------------------------------------------------------------------------------------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第四条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第五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

第六条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等;(二)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处理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材料。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温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6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主旋律、汇聚正能量、树立新风尚,引领开创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新局面。

激励广大群众主动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参与社会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温州、法治温州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相关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汕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确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 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 行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工作,有效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见义勇为的评审确认、申报奖励以及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房产、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园林、旅游等部门配合做好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条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及时,遵循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确认:(一)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报的;(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线索,举荐、申报的;(三)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调查后认为需要确认评审的。

第六条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见义勇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的,由最先受理的区公安机关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水域的,相关专业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调查、核实和确认见义勇为存在管辖争议的,按照《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办理。

第七条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见义勇为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本人及近亲属不知道其行为有权申报见义勇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条评审确认工作一般在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属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专业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举荐人、申报人后,可延长至六十日。

第九条具有《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依法确认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应予奖励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实施。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一)见义勇为事迹在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二)两次以上见义勇为并作出较大贡献的;(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打击黑恶犯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打击黑恶犯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打击黑恶犯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扬公局〔2018〕328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扬州市打击黑恶犯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扬公局〔2018〕328号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充分调动我市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深化平安扬州建设。

市公安局、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制定了《扬州市打击黑恶犯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018年11月27日扬州市打击黑恶犯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深化平安扬州建设,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市或外市公民在扬州市与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第三条奖励范围提供、举报案件线索或在逃人员线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为侦破下列涉黑涉恶类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菏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8月1日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经费第六章附则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本级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1—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

— 2—第二章确认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宣传、文化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确认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业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八年七月十七日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者。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日常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法制、司法、教育、人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见义勇为受益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捐赠财物。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褒扬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不予公开宣传。

第七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报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

第八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收到见义勇为申报后,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会同公安、法制、司法、民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予以确认。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丽政办发〔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0日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切实做好我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及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规划。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团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宣传、综治、民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司法、交通运输、旅游、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细化保障措施,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近年来,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越来越多,但我国见义勇为相关规定还不完善。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平安海口建设,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有效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参与抢险救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予以救助的;二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免遭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五其它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有关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确认。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受理。

二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确认申请或者推荐之日起15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报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向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申报。

四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查确认。

五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闽义工委[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义工委〔2012〕8号)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2012年11月5日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三条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表彰应根据事迹,分别给予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

“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第四条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作出贡献的。

第五条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中思想作风好、品德高尚且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一)不顾个人安危,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重大贡献的;(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抢险、救灾、救人,作出重大贡献的;(三)在见义勇为中英勇牺牲或者严重伤残,事迹突出、影响重大、值得作为榜样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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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河乡见义勇为基金会
管理奖励办法
根据《盘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弘扬见义勇为美德,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者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护。

配合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风气根本好转而募集基金,把利息部分用于对那些为维护社会治安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勇士的物质奖励,特制定基金管理奖励办法如下:
一、基金的管理
(l)大力募集见义勇为基金,热忱欢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

基金会收到捐款后,根据捐款数额情况由基金会管理组织颁给有关捐赠的荣誉证书和荣誉章。

(2)基金会募集到捐赠的资金在银行开立帐户,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国外、境外捐赠的外汇,专门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3)经理事会决策,在捐赠资金中,按人民银行规定一定的比例用于购买债券、股票以利于基金增值,
不参与炒买炒卖股票,不得直接投资办经济实体。

(4)基金会配设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一切收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5)基金会的开支应从严掌握,并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以及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一次,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

(6)基金会的奖励资金以基金利息为主,确因奖励对家过多,致强较大,需动用本金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奖励对象及范围
凡在本乡范围内为本市社会治安的奋不顾身、见义勇为者,在下列情况下均可享受本会奖励。

(-)在犯罪分子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

1、擒获重大杀人犯、抢劫犯、纵火犯、持枪的歹徒。

2、制止杀人、抢劫、纵火案件发生的。

3、抓获盗窃犯、流氓犯和其它不法分子的。

(二)在抢险救灾及其他场合中,奋不顾身见义勇为的。

1、遇到紧急危险和灾害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

2、在其他场合,遇到危险,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

(三)协助政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和抓获犯罪分子起了重大作用的。

1、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的。

2、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抓获罪犯、逃犯的。

三、基金会的开支范围
1、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奖励费用;
2、对见义勇为者及烈士家属的慰问费用;
3、用于表彰会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4、经理事会决定支出的其他费用。

四、基金会的审批权限
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费用由基金会办公室决定。

这划分等级,特等奖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决定;一等奖由会长会议审批决定;二等奖以下由秘书长审核以后报会长审批决定,按标准发给奖金。

2、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烈士家属的慰问经费,由基金会会长审批。

3、日常办公费用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五、奖励标准
1、特等奖:在见义勇为中牺牲者,奖励20000元。

2、一等奖:在见义勇为中致残或受重伤者,经法医鉴定确认,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3、二等奖:在见义勇为中受伤或有突出贡献者,奖励1500元至3000元。

4、三等奖:在见义勇为中有显著成绩者,予以
1000以下的奖励(含 1000元)。

六、审批办法
1、本市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本会提出申请,建议本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同时附送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材料。

2、本会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亦可主动提出,并收集材料报送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3.要求奖励的申请和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材料,由呈报单位送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签具意见,报送本会办公室。

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对照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呈报理事会审批。

4、理事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决定,通报本会各位理事。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根据需要修改,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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