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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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1945年到1983年,中央税和地方税划分清晰,中央和地方都形成 完整的税收体系。事权和财权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也更加清晰, 已被西方广泛采用。
1983年至今,完善了税种上的“分权、分税,分管”。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分税制的实质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分税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是市场 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 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实 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 惯例。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能够充分发挥利益分配原则 的效率
邓小平南巡指出改革的方向后,1994年,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 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 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 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 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 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 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 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 财政“分灶吃饭”。
浅谈分税制
石望金:SA09204078
徐中涛:SA09204123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分税制的概念、实质
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分税制在中国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分税制的概念、实质
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分税制在中国(第二阶段)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早在1980年,财政部就曾经建议实施分税制改革,但是 没有被中央领导接受。客观地说,当时条件也不具备。想要 分税,先要把主要税种初步完善起来。 但是原来的财政包干制完成了历史使命,已经越来越显 示出其不公平的一面,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经验来看, 财政收入符合瓦格纳定律,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有逐步 增长的趋势。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收入占GDP的 比重有所下降。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在经济持续增 长的同时,这个比例却仍然一直呈下降趋势。1980年财政收 入占GDP的比重为25.7%,1993年已经下降到12.56%,同时中 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持续下降。这表明,当 时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分 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 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 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 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 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 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 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不论 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 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 方分权问题的。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在 各自国情上产生了多种分税制。
划分原则: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 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为 中央税,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均 归中央;把与地方资源、经济状况联系比较 紧密,对全国性商品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或没 有影响,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税权归地方;把一些税源具有普遍性、但征 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立法权归中央,司法权和执法权可归中央也 可归地方。
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公 共 大革命前,法国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制, 财 国王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表现在财政上即为:财政 政 由皇家决定,属于王室财产。直接税(人头税、军役税、念一 与 税)的征收由王室行政部门负责,间接税的征收则主要实行包 预 税制,由于当时税收制度弊端百出,加上其他一些原因,法 算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分税制的发展
1815年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拿破仑一世所建立的高度中央集 权体制,一直没有大的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和财力的 划分虽经历了一些反复,但一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1914年到二战前从19世纪末,所得税的设立、税种的重新分配, 使中央的财力大幅度提高,地方政府因为不合理的附加税的取消, 地方税的全新变化,财力也有较大提高。中央和地方在此次的税 制改革中都有所收益,但是相比较而言,中央政府是此间的最大 受益者,地方政府只从中分得了一杯羹。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分税制在中国(第二阶段)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三次尝试
1980年开始“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
1988年后改为递增包干等多种形式的承 包体制
分税制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分税制在中国(第二阶段)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国财政极其困难。
1789—1799年革命期间,建立起新的财政体制:实行税 务平等和设立三大直接税(土地税、动产税和营业税);废除 一切财政机构;取消间接税;税款的征收和课税基数的制定 由各市镇负责。由于间接税的取消,国家失去了重要的经常 性财源,因为一切财政机构被废除,中央在财政方面的权力 被削弱。国家陷入混乱、国力衰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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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分税制的概念、实质
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分税制在中国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分税制在中国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分税制在中国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初到1923年
第二阶段:1994年至今
公 计划未来的国税与地税的划分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国家与地方支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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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在中国(第一阶段)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在动荡的岁月,分税制并没有在中国发 挥应有的作用,尽管实行分税制的计划很完 美,但是事实情况却非常的不尽人意,在 1913年的GDP4.3亿元中,40%被用于军费内 战,40%用于偿还各帝国的借款及利息。 (按照当时的中国GDP增长速度预算,中国 累计欠帝国的巨额债务要一直偿还300多年) 分税制自1913年冬正式实施,1914年6 月被当时财政部长周自齐取消,“ 所有每 月行政经费之分配,大率由总统(袁世凯) 自行决定” 1923年分税制在中国恢复,但是还未来 得及实行,段祺瑞就将曹锟赶下台,改革又 夭折了。
For example :Tax-sharing System 、Revenue-sharing-scheme 、 Share-tax System 、Tax Assignment System 、System of tax 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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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财税管 理体制的要求
能够充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 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 实施
分 税 制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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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的概念、实质
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分税制在中国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分税制在中国(第一阶段)
公 共 在光绪14年(公元1908年),中国人 财 政 首次提出“分税制”。但是由于重重的阻 与 力,清政府并没有实行。之后的民国元年 预 (公元1912年),划分两税之议又起。江 算
苏都督程德全力主张将国家和地方的经费 划分清楚,提出将外债、军政、司法及政 管厅各费划为中央担当;将民政、实业、 教育各费划归地方担任;关税、盐税及其 他各税属于间接税者归中央收入,地税应 归地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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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分税制的分类
目前是世界上对分税制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
按照分税级次为两级和两级以上的分税制类型: 一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分税制 一种是中央政府、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县(府、郡、自治州、盟、旗)政府三级分税 制
分税制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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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的概念
公 共百度百科 财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 政 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 与 算管理体制模式。 预 算
English There are many translations:
如:英国、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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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分税制的分类
目前是世界上对分税制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
税权分配程度为集权为主的、 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 分税制的类型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代表:美国、日本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也多采取 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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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财 政 与 预 算
分权为主的分税制 代表:德国、原南斯拉夫
“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自求平衡的原 则。
公 集权为主的分税制 共 代表:英国、法国、瑞典
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近几 年的税制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这种模式。
目前世界上 实行的分税 制主要类型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划分依据:
公 共 财 政 与 以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为依据 预 算 以各类税种的自身特征为依据
以加强和方便税收征管为依据
分税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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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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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分税制的分类
目前是世界上对分税制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
按照完善程度为彻底型和不彻底型的分税制类型 : 彻底分税制是指: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 权限,不设置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
如:美国等
不彻底分税制(亦称“不完全分税制”)是指:税 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 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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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公 共 拿破仑执政后,首先在财力上,采取在中央与地方划分 财 税种的方法,将共和历7年霜月设立的门窗税、以及随后设立 政 的盐税、烟草税、酒精饮料税等间接税,和大革命时期设立 与 的三大直接税以及关税一并划为中央税。地方税为国家直接 预 税的附加税,地方没有自己的税种。在财权上,1799年11月 算
24日的法律建立起一个只隶属于中央政权的有效的财政机构, 剥夺地方政府确定每年税额分配的权力以及征收部分直接税 的权力,改由中央政府指派的代理人负责征收。建立中央税 收管理局,由此,在拿破仑时代形成了最初的分税制,事权、 财权、财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手中,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也因此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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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在中国
公 共 财 政 与 预 算
中国在分税制的引进上是早 于日本的,日本吸收欧美的财政 制度始于明治维新,形成于二战 之后。我国分税制的引入起步于 洋务运动和戊戌维新时期,但开 始实行分税制却在民国初年,要 比日本早得多。但遗憾的是没有 坚持下来,直到1994年才开始正 式实施。
分税制在中国(第一阶段)
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公 中华民国实行一 共 财 系列的政策进行分 政 税制改革,在各省 与 设立国税司,先整 预 算 顿北方税务,由北
向南逐渐改革。划 分中央和地方概念 界限、明确地方政 府级次、确定国家 与地方的经费„„
分税制在中国(第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