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七编海商法第四十章船舶碰撞
关于关于船舶碰撞知
船舶碰撞知识摘要: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我国《海商法》第170条同时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即有条件地承认没有实际接触的“船舶碰撞”。
这一点与《里斯本规则草案》的规定相似。
船舶碰撞的新概念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意图不能完全体现出来。
为了完善海商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确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里斯本规则》第1条对船舶碰撞作了两个定义:定义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定义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新概念与上述传统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新的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对传统构成要件的改变主要有以下三点:1、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里斯本规则》定义一不仅不限定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类别,还对船舶作了极为扩张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该定义甚至不要求船舶须具备可航性这一必备条件,而且没有排除军事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
2、船舶碰撞不要求有实质性接触,根据定义一,船舶碰撞只要造成灭失或损害结果即可,船舶间无须实际接触,其从而使浪损、间接碰撞尽数包括于船舶碰撞之中。
3、定义二增加了单一过失要件,新概念使过失成为碰撞行为的构成要件,传统概念对碰撞的构成不要求存在过失,过失仅是碰撞的责任要件。
定义一和二尽管可能产生适用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从该规则立法者的本意来看,它们共同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的碰撞排除在《里斯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又缩小了船舶碰撞法的适用范围。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定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定航海事故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是指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相关方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法律层面上,具体的责任和赔偿规定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以及船舶保险等相关法律进行裁定和执行。
一、国际公约的适用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全球航海事故的监管机构,旨在保障国际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IM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规则,其中一些与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有关。
1. 《1921年布鲁塞尔控制船舶碰撞公约》此公约规定了船舶碰撞事故中的基本责任原则,如避免碰撞的义务和船舶行航时的注意义务等。
对于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该公约规定了船舶船东、船舶经营人和船员等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1972年布鲁塞尔船舶碰撞赔偿公约》该公约设立了船舶碰撞赔偿基金,并规定了受害人的赔偿申请程序和条件。
船舶碰撞赔偿基金由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共同贡献,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二、国内立法的规定我国相关的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和赔偿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主要由船长、船员和船舶经营人承担。
船舶经营人担负主要责任,但船长和船员在事故中的过失也可能导致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海事法规定了船舶碰撞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相关方有责任立即报告和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后果。
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关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船舶保险的应用船舶碰撞事故责任与赔偿中,船舶保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船舶经营人通常会购买船舶责任保险或船舶碰撞险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1.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责任保险是船舶经营人用于赔偿第三方的责任保险。
第五章船舶碰撞《海商法》PPT课件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 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过失比例的,有权向其他 过失方追偿,该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自当事 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
第四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船舶造成的污染损害,包括船载货物油、燃料 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水域污染及损害。
第五章船舶碰撞
第一节船舶碰撞的概念
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 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 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 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情况。
船舶碰撞的种类 1)依船舶是否有接触分: 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2)依主观心态分:过 错碰撞和非过错碰撞
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船舶碰撞应当发生在船舶之 间。 第二,行为:船舶碰撞以船舶之间实际接 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致损为补充。
第三,后果:即碰撞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水域: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 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第五,条件: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条件, 而间接碰撞则强调当事船的过失条件。
赔偿范围
1)船舶损失的赔偿范围 船舶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全部损失的赔偿范围和船舶部分损失的赔偿 范围。 2)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赔偿范围 具体包括:第一,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灭失或者损害导致的价值损失。第二, 货物迟延交付的损失,应当按照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利润与到 岸时的市场价格的差价计算。第三,渔船捕捞的鱼货损失,应当以实际损 失的鱼货价值 (参照碰撞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扣除费用)计算。第四, 渔船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损失,应当按照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的原 购价格或者原造价格扣除折旧和残值,再乘以损失的数量。第五,旅客的 行李、物品的损失以及请求权人作为承运人而依约为旅客保管的物品的损 失,应当按照海商法有关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旅客行李、物品灭失、损坏 的赔偿规定确定的数额,列入船舶碰撞的赔偿范围。第六,船员的个人生 活必需晶,应当按照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列入赔偿范围。第七,对上述财 产进行救助、打捞和清除产生的费用,属于赔偿范围。
商法(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试卷1.doc
商法(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试卷1(总分:7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光船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 )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分数:2.00)A.5日B.7日C.10日D.15日3.超过装货、卸货期限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出现在( )(分数:2.00)A.定期租船合同B.班轮运输合同C.航次租船合同D.光船租船合同4.在光船租赁期间,应由谁负责对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 )(分数:2.00)A.托运人B.承租人C.船舶所有人D.船舶出租人5.2000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大胜”号船舶光船租给乙公司,租期为2000年5月至2001年5月。
然而乙公司在完成最后航次时,已经超过了约定租期5个月。
由于市场上租金率上涨,则此时的租金应该如何计算?( )(分数:2.00)A.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计算B.按实际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C.按合同约定的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D.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超期期间按市场租金率计算6.如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为收货人,则收货人对承运人就货物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自收货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分数:2.00)A.6个月B.1年C.2年D.4年7.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假若要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必须满足下列哪项条件?( )(分数:2.00)A.承租人利益不受影响B.承租人事先书面表示同意C.承租人不再进行转租D.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8.拖轮所有人拖带其驳船,将货物从大连港运至连云港,属于哪类合同?( )(分数:2.00)A.拖航合同B.货物买卖合同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D.涉及运输的买卖合同9.在一涉及拖航的碰撞事故中,由于被拖方的过失,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对此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案的碰撞的赔偿责任应由( )(分数:2.00)A.被拖方承担B.第三方承担C.承拖方和被拖方连带承担D.承拖方、被拖方和第三人按比例分担10.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自碰撞发生之日起计算。
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撞责任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 撞责任问题
REPORTING
目录
• 船舶碰撞责任概述 • 国际公约与规则 • 各国法律制度比较 • 碰撞责任认定与划分 • 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 • 争议解决途径和程序 • 总结与展望
PART 01
船舶碰撞责任概述
定义与分类
船舶碰撞定义
指两艘或更多船舶在海上或内河 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接触或间 接作用,导致船舶、货物或人员 损害的事故。
协商
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就碰撞事实、责任划分 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寻求达成解决争议。调解机构通 常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如海事仲裁委员会等。调解过 程中,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协助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
诉讼程序
当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并作出判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
诉。
注意事项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确保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完整;遵守法庭 纪律和程序规定;尊重并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撞责任 问题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因此双方在选择法院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当两艘船舶在碰撞事故中均存在过失时,构成共 同过失。此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 相应责任。
比例过失概念
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划分依据过失比例原 则进行。即根据双方过失程度的大小,确定各自 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责任划分方法
在确定过失比例后,双方应按照比例分担碰撞造 成的损失。若一方过失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则 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商法(第四版)第七编海商法第四十章船舶碰撞
14
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 国际公约
2. 互有过失的碰撞
11
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12
一、财产损害的赔偿
(一)船舶损害的赔偿 1. 船舶碰撞中的船舶损害 2. 船舶全损赔偿 3. 船舶部分损害赔偿 4. 船舶损害赔偿
(二)船上财产损害的赔偿 (三)设施损害的赔偿 (四)利息损失的赔偿
13二Biblioteka 人身损害的赔偿(一)伤残赔偿范围 (二)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三)受伤者的收入损失 (四)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时的损失计算
18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责任 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国际公约
3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 述
4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根据《碰撞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 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 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如下规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 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6
三、碰撞船舶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 船舶的船长负有以下两项义务: 1. 尽力施救义务,即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 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 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2. 通知义务,即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 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 对方。
海商法 第三章 船舶碰撞
航行灯示意图(二)
船在夜间悬亮白色桅灯
航行灯示意图(三)
船长大于50米或等于50米悬亮两盏白色桅灯
舷灯、尾灯示意图
三、《民事管辖权公约》
(一)关于司法管辖权
(二)关于仲裁与协议司法管辖
反诉 共同诉讼 管辖权
其他诉讼
三、《刑事管辖权公约》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
一、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1.合理的技术与谨慎原则
2.法律推定过错原则 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4.最后机会原则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应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若船载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过失方应按货物处 于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赔偿货方的损失。 若货物为部分损失,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 去受损后的价格余额作为过失方的赔偿额。
第三节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一、《1910年碰撞公约》
(一)适用范围 (二)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与确定
(三)诉讼时效
(四)碰撞后的救助责任
二、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
(一)适用范围
(二)驾驶和航行规则 (三)号灯和号型
(四)声号和灯号
航行灯示意图 (一)
船在夜间应悬亮航行灯(白、红、绿)
第三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 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 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 故。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二、船舶碰撞的分类
(一)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二)过错碰撞和非过错碰撞 过错碰撞:故意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
海商法(第五版)第05章船舶碰撞
5.5 国际公约的规定 5.5.3 规范船舶碰撞造成的其他侵权损害方面的公约
关于船舶碰撞造成的其他侵权损害问题,如造成核污染、残骸 打捞费、燃油污染,也有一些国际公约予以调整,如《1971年 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 责任国际公约》等。另外还有一些草案,如《1996年国际海上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96HNS) (草案)、《1998年残骸清除公约》(草案)等,当发生船舶 碰撞,造成核污染、燃油污染,并涉及残骸打捞费时,碰撞法 律与这些公约将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分别调整两种不同 的侵权关系。
5.3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5.3.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由于当事船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 (1)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 (2)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2)无过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 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但其第一千一百 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 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 此,无过错并非可以绝对免责。
第四章 船舶碰撞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 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一船 因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作,或因不遵守航行规 则而造成的对另一船或该船所载财物或人身的 损害而引起的诉讼;即使未曾发生实际碰撞, 亦得适用。” 为适应海上侵权行为多样化的趋势,国际海事 委员会于1985年草拟了《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 偿的国际公约预案》,并于1987年再次修订, 命名为《里斯本规则》(Lisbon Rules)。该 规则第1条给出的船舶碰撞的定义为:“船舶碰 撞是指船舶间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 故,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接触”
(四)双方过失碰撞
当事船舶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为双方过 失碰撞。双方过失碰撞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 例分担碰撞损害。但对于碰撞造成的人身伤 亡请求,过失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69 条)。 如果过失的程度不能够确定[此种情况被称 为不可测量的过失(Inscrutable Fault)],则损失将被平均分摊。
关于对更多的介入因素对损害结果的效力的衡量, 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值得参考: (1)来自第三方的介入因素
来自第三方的介入因素,又可根据第三方的作为是否依 赖于加害方的行为而分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的作为和不 独立的第三方的作为。而前者又根据该作为是否有过失 而出现不同的归责结果
(2)来自受害方本身的介入因素
第二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在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 的分类、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 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因此 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的地 位。船舶碰撞作为船舶侵权的一种,其归责 原则在船舶碰撞法中当然也占据重要的地位。 船舶碰撞法的归责原则,早在《奥列隆惯例 集》(Rolls of Orelon)中就有规定
海商法船舶碰撞期末复习题
海商法船舶碰撞期末复习题海商法船舶碰撞期末复习题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海洋交通的繁忙,船舶碰撞事件频繁发生。
这些碰撞事件不仅给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海商法规定。
本文将针对海商法船舶碰撞问题进行复习。
一、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在船舶碰撞事件中,造成碰撞的船舶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原则,船舶碰撞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碰撞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直接参与碰撞事件,只要船舶属于其所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船长责任: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指挥者,对于船舶碰撞事件负有重要责任。
船长应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遵守相关法规和航行规则,尽力避免碰撞事件的发生。
3.船员责任:船员作为船舶的执行者,对于船舶碰撞事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船员应熟悉相关法规和航行规则,积极协助船长确保船舶安全。
二、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在船舶碰撞事件中,造成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规定,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亡赔偿:对于因船舶碰撞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用等。
2.财产损失赔偿:对于因船舶碰撞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船舶修理费用、货物损失、港口设施损坏等。
3.环境污染赔偿:在船舶碰撞事件中,如果发生了油污染等环境问题,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清理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
三、船舶碰撞的争议解决在船舶碰撞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争议,如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等。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争议解决机制。
1.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作出裁决。
2.法院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商法学(第四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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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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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
商法学
部分
出处 制度
商事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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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为
商法
关系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系我国商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过前三版的锤炼,内容已经日臻完善。本书共由六编三十 章组成。第一编商法总论,除有关商法的基本描述外,重点对“商人”与“商行为”这两个商法的最核心概念以 及作为商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即商事登记、商号、营业以及商事账簿等进行了全面论述,是学习分论部 分的基础。第二编至第六编构成了本书的分论部分,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基本 概念、制度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是本书的重点部分。全书内容详略得当,论述精准,概念清晰,是一 本难得的商法学优秀教材。本书编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准确给出相关法规条文出处、跟踪理论成果、前沿问 题以及注重目录的索引功能等。另外,还通过精选大量相关案例、介绍司考真题、准确锁定词条出处等方式,加 强了本书的实用性。相信本书对法学教育、研究以及法律实务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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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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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公司基 本事项的变更
和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关联 公司与外国公 司分支机构
第五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四节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170条)。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二、一、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一)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二)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1、碰撞需发生接触2、碰撞需发生损害三、船舶碰撞的责任与损害赔偿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一)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二)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1、碰撞需发生接触2、碰撞需发生损害三、船舶碰撞的责任与损害赔偿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四章 船舶碰撞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恢复原状原则 (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不赔偿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 [案例]1、因甲船违规行驶而掀起巨浪致使系泊船 乙船货均受损,乙船能否就该浪损索赔? 2、乙船因被甲船碰撞致损而产生了救助、 拖带、打捞及入坞修理等费用损失。乙船能否 就上述损失主张赔偿?对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 能否索赔?能否主张营利损失而失去的投资机 会? 3、乙船被碰而使航次租船合同解除而损失本该 赚取的运费?若乙为渔船,能否主张捕捞季节 的生产损失?
2、其构成要件: (1)发生在船舶与船舶之间 船舶与任何固定建筑物或设施的碰撞,属于船舶 触碰。 (2)船舶碰撞一方必须是第3条所指的船舶,另 一方可以是任何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 判断:A 100总吨的沿海货船——100总吨内河船 B、1000总吨远洋货轮——浮动式石油钻井平台 C、1000总吨内河船——15总吨沿海渔船 D、100总吨沿海货船——“公边”005轮(300总 吨)
海运公司以其与外贸集团的期租合同,认为 赔偿责任应由外贸集团承担。因为清风洲轮在 租赁期间由外贸集团负责生产经营,并享有收 益,外贸集团应承担海损事故造成货损的赔偿 责任。 外贸集团则认为,原告起诉依据为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已参加诉讼。 判决已认定责任全部由碰撞双方承担,其不承 担责任。依据一案件不得重复起诉的原则,海 运公司无起诉权。 问:1、海运公司是否重复起诉? 2、在定期租船合同期间,发生碰撞造成货损, 最终责任应有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
第一步(1)甲船应赔乙船:20×70%=14万 (2)乙船应赔甲船:10万×30%=3万 相互冲抵后,甲应赔偿乙船船损:14-3=11万 第二步: 财产损失:甲对乙:5 × 70%=3·5万 乙对甲:2×30%=0·6万 第三步:(1)甲船舶承担损失:本船船损+赔乙 船的船损+赔乙船货损+:10+11+3·5+=24·5万 (2) 乙船承担损失:本船船损-从甲船获 得的船损+赔甲船货损:20-11+0·6=9·6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 3 损害与碰撞事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确定船舶碰撞责
任时同样适用,对此,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均不否认。在寻找因
果联系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这就是如何处
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从客观上来讲,应该是先有原因,后有结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水域,就不属于海商法中所指的与
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发生了损害的结果
确定碰撞责任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因而前提
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换言之,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也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案件。
2 . 2 加Βιβλιοθήκη 船有过错 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所说的过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的一种可
的作用不同,有人将它们形象化地称为“碰撞前的法律”和“碰
撞后的法律”。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傅廷中
1 海商法中规定船舶碰撞问题的意义
在谈到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时已经提到,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
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这里所说的船舶关系就包括了因海上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关系,船舶碰撞就是其中的一种。世界各国的
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我国《海商
法律的科学性。正是考虑到了这些因素,才在《海商法》中对船
舶碰撞问题单独做出规定。
2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可从航海技术和法律两个角度来理解。航海技术上
所指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些部位,在同一
时间占据同一空间并发生损害的一种物理状态;而法律(海商法)
A公司诉B公司船舶碰撞案
A公司诉B公司船舶碰撞案案情来源于中国涉外海事审判网www ccmt org cn/hs/case。
2000年7月3日,原告A公司下属“和平”轮满载货物由南京驶往汕头,于20∶27时在吴淞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南槽出口。
被告B公司下属“金亚马”轮亦重载于21∶45时在长江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南槽进口。
双方船舶于23∶44时在长江南槽5-6号灯浮之间发生碰撞。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按法律规定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并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了举证,法院根据“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内容及证据材料,通过海图作业作出如下分析:“金亚马”轮在过长江南槽5号灯浮后未按章右转,在发现“和平”轮时错误估计局势,采取左满舵措施避让,该措施显属不当,以至于在出口航道与“和平”轮发生碰撞。
“金亚马”轮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8条第5项、第10条第3项的规定,被告对此事故应承担70%的责任。
“和平”轮虽然行驶在出口航道内,但其未注意进口船舶的动态,瞭望疏忽,直至碰撞前3分钟才采取右满舵、停车的避让措施,碰撞已不可避免。
“和平”轮也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的规定,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30%的责任。
[基础知识]本案涉及船舶碰撞特殊的证据保全规则。
由于船舶碰撞案件的事故现场无法保留,关键性的证据容易消失,也容易事后补作或更改,所以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制度有鲜明的海事特色,具有与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同的证据规则。
对此,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和第84条作了规定。
本案还涉及双方过失造成的碰撞损失承担问题,对此,我国《海商法》第169条作了规定。
[争点与评析]如何判断碰撞双方的责任是处理船舶碰撞纠纷的难点。
这是因为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由于水流、惯性等因素的影响,碰撞船舶往往不能保持碰撞当时的现场,有些碰撞还造成了船舶的沉没,这就使得碰撞证据容易灭失,而作为认定碰撞责任重要证据的记载船舶航行动态的法律文件又很容易灭失或被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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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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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一)无过失的船舶碰撞的概念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
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 • 《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 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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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碰撞管辖权
(一)船舶碰撞管辖权的概念 船舶碰撞管辖权是指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机构受理船舶碰撞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对于船舶碰撞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我国法律关于船舶碰撞管辖权问题的明确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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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一)《碰撞公约》 1. 适用范围 《碰撞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海船与海船或 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的碰撞,但不适用于军用 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 2. 碰撞责任的划分 3. 诉讼时效 4. 救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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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碰撞船舶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 船舶的船长负有以下两项义务: 1. 尽力施救义务,即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 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 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2. 通知义务,即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 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 对方。
2. 互有过失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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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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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损害的赔偿
(一)船舶损害的赔偿 1. 船舶碰撞中的船舶损害 2. 船舶全损赔偿 3. 船舶部分损害赔偿 4. 船舶损害赔偿
(二)船上财产损害的赔偿 (三)设施损害的赔偿 (四)利息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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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损害的赔偿
(一)伤残赔偿范围 (二)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三)受伤者的收入损失 (四)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时的损失计算
(二)无过失的船舶碰撞的种类 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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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一)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概念 (二)有过失的碰撞的类型
1. 单方过失的碰撞 • 单方过失的碰撞是指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导 致的船舶碰撞。《海商法》规定,船舶发 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 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轮从英国利物浦驶往中国黄埔港,当时其航速为12浬,航向自东向西。 中国籍船舶“青丰”轮也正自黄埔港驶出,当时其航速为17浬,航向 偏东北方向。两轮在黄埔港外相遇,并形成交叉相遇局面。“迈迪斯” 轮为权利船,当它发现“青丰”轮后,仍保持其原来的航向,并向 “青丰”轮连续发出“避碰规则”所规定的信号,告诉对方已进入危 险处境,但“青丰”轮毫无反应,致使紧迫局面形成。为了避让“青 丰”轮,“迈迪斯”轮采取避让措施向右转向。但此时“青丰”轮并 未按规定向右转向,而是向左避让,结果抢越了“迈迪斯”轮的船首, 两船发生碰撞。碰撞事故发生后,“迈迪斯”轮向“青丰”轮提出损 害赔偿的请求遭拒绝,于是向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船舶碰撞? (2)本案法理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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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责任 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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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碰碰撞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 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 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如下规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 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规定:“‘船舶碰撞’ 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 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 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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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的成立条件
(一)船舶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 航水域
(二)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三)船舶碰撞须发生接触 (四)碰撞须发生损害
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 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人员的,按其 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 可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五)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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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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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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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简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船舶 的船长所负有的义务。
2.简述我国海事法院对对船舶碰撞拥有管辖权的情形。 3.试述1910年《碰撞公约》对碰撞责任的划分原则。 4.1986年7月21日夜晚,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英国籍船舶“迈迪斯”
第四十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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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在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中,船舶碰撞的内涵与外 延都不尽相同。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船舶的船 长负有尽力施救义务与通知义务。船舶碰撞依是 否有过失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在船舶碰撞中, 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 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 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确定船舶碰撞管辖权对于当事人十分重要,各国 法律及有关的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船舶碰撞案件的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