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签派放行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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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签派放行的工作程序
负责初始签派放行的飞行签派员,应该:
(1)在航班预计起飞前3小时开始收集航行通告和有关机场的天气资料。
(2)根据现场配载室提供的航班无油重量,在航班预计起飞前1小时30分开始制作实施二次放行所需要的计算机飞行计划。
(3)分析有关的签派放行资料和计算机飞行计划,根据2.3条中的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实施计划的二次放行的决定,如不实施,应重新计算正常飞行的计算机飞
行计划,并通知负责该航班再次签派放行的飞行签派员。
(4)根据计算机飞行计划,初步确定起飞油量,并通知货机室。当机长到达后,向其提供气象资料、航行通告资料和计算机飞行计划,必要时进行讲解。
(5)与机长共同确定最终起飞油量,如果与预先计算油量值不符,重新通知货机室。
2.6 航路中再次签派放行的工作程序
负责再次签派放行的签派员,应该:
(1)在飞机预计到达前3小时30分,与初始签派放行的飞行签派员进行交接,接替初始签派放行的飞行签派员的监控工作,并提取动态电报和计算机飞行计划,
以确认航班在起飞机场是否实施了计划的二次放行。
(2)按规定与飞行机组联系,进行通讯测试,设法保证通讯质量;了解飞行情况,接收飞行机组报告,获取航路中再次签派放行所需的必要数据。
(3)飞机预计到达二次放行点前1小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获得最终目的地机场和初始目的地机场及其备降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
(4)根据飞行机组报告的信息,制作航路中再次签派放行航段的计算机飞行计划,计算所需的最小油量,并对机载燃油情况和天气情况进行分析。
(5)可以根据天气情况和油量变化,更改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备降机场,以减少再次签派放行所需的最小油量。
(6)飞机预计到达二次放行点前,与飞行机组取得联系,一起分析天气情况和计算数据,与机长共同决定是否实施再次签派放行并制定飞行计划方案。
(7)如果在飞机预计飞越机组报告点后15分钟仍未收到飞行机组报告,应主动联系飞行机组。
(8)实施再次签派放行后,要继续监控相关机场的天气情况,如出现变化及时通知飞行机组。
(9)如决定不实施再次签派放行,需要到初始目的地机场落地加油,应通知公司有关驻外办事处,或联系相关机场地面代理机构,为航班地面保证提供必要的支
持。
(10)负责飞机从初始目的地机场到最终目的地机场的签派放行工作。
(11)负责记录航路中再次签派放行的异常情况,报告公司运行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