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正方:应当引入沉默权
试论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试论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治制度的逐渐健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大家的瞩目。
在诉讼过程中的人权问题论其重要性莫过于沉默权制度的建立。
沉默权制度最早创设于英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默权制度成为了法律体系中不可获取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时间较晚,发展的历程也较短,对于沉默权制度的逐步完善是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论文关键词沉默权制度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沉默权制度是一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的重要制度。
我国在1996年对于无罪推定原则做出了规定,但是却并没有对于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对犯罪事实进行如实的陈述,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我国法律和司法界对于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沉默权问题的争论。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8年随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正式签署后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进一步的规定,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在不利于自身证据和指控面前保持沉默的权利。
在以后的发展历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沉默权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支持。
一、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沉默权制度被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最早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与封建制度的矛盾十分尖锐,为了突出公民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将沉默权制度写进了法律之中,在当时的实践之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638年的李尔本案件,也是沉默权制度诞生的具体时间。
在当时资本主义思想萌发的时期,很多早期有关于人权的思想在当时的英国社会非常流行,当时英国有句谚语“每一个公民都没有控告自己的义务”,这句谚语被认为是沉默权制度的早期思想铺垫。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为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或指控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或辩解。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实施的具体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和陈述,但同时也可能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强制询问和指控。
如果没有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恐惧或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辩解,影响司法公正。
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够更加真实地陈述和辩护。
三、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可能性在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了表达自由和辩护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为沉默权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具备了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基础。
最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不断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消除与沉默权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
2. 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是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关键。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内容摘要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这项权利所反映的不仅仅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怀疑与辩解,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指控与辨护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突出反映了政府与个人之间在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相互关系。
也可以更清楚的发现政府在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方面的强大权力,把两者对照起来进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政府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立场。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沉默权进行分析:1.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与沉默权的产生及沉默权的概念;2. 有关沉默权的争论及其理由;3,我国现行法否定沉默权的几个主要原因;4,沉默权的正当根据;5,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以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为主旨,在我国法律中设立该制度,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高文明办案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应尽快尽早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关键词1沉默权、关键词2人权、关键词3文明、关键词4人道、关键词5法治、关键词6协议、关键词7尊严、关键词8无罪推定。
沉默权是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它虽然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官方讯问时的诉讼权利,但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待遇和权利反映一个政府是否是个法治政府。
一位美国大法官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
(注1)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将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但我国法律却没有规定沉默权。
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沉默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来讲指公民具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狭义上来说沉默权在国际法中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
我国刑法虽然有不得以暴力言行逼供嫌疑犯承认罪行的明确规定,但是尚且还没有规定嫌疑犯具有沉默权,即对罪行拒绝陈述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沉默权?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对这个问题详细讨论一下。
沉默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来讲指公民具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狭义上来说沉默权在国际法中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
我国刑法虽然有不得以暴力言行逼供嫌疑犯承认罪行的明确规定,但是尚且还没有规定嫌疑犯具有沉默权,即对罪行拒绝陈述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沉默权?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对这个问题详细讨论一下。
▲一、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已是大势所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沉默权的确立,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深远的重大意义,它必将给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带来深刻的变化,必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步入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其一,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履行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条件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批准该公约。
公约第14条第三项庚目有关沉默权的内容,应为我们所接受。
其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决心和信心。
引入沉默权制度,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其三,引入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刑事诉讼的结构与功能,加强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作为反方,强烈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沉默权并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一种权力。
然而,在当今中国,我们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如果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将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妥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沉默权的明确立法可能会滋生无法无天的局面。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凭借沉默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法律是社会的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不能允许个人利用沉默权来逃避法律责任。
再者,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各类犯罪分子提供借口。
如果沉默权被滥用,那么罪犯可以通过保持沉默,逃避法律的追究。
这将对我国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威胁,损害公民的利益。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我们的法律已经充分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界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并不需要再次立法明确沉默权。
相反,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
总而言之,立法明确沉默权会对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强烈反对这一观点。
我们需要保持对现有法律的信任,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继续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明确沉默权并不符合现实情况,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拥有了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和自由。
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
首先,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削弱司法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言人,司法应该以法律为准则,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如果明确沉默权,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不正当的权力,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对打击犯罪行为造成困难。
在刑事诉讼中,获取准确、全面的证据十分重要。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
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一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的确存在,但是它在现有法律中已经被充分保障。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其中就包括了沉默的权利。
因此,我们无需再立法明确沉默权。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例如,如果明确规定了沉默权,那么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是否沉默不再是一种自然的权利,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这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上的争议和纠纷,给司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明确沉默权也可能给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利用沉默权来逃避审判,甚至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二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虽然是一种权利,但是它也需要在一定的情境中被限制。
例如,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虽然有沉默的权利,但是如果他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那么法庭有权利对他进行相应的处罚。
因此,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一些人提供不必要的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对一些其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如果明确规定了沉默权,那么在一些情况下,这可能会影响到公民的知情权、证言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这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利的平衡性都是不利的。
最后,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利用沉默权来逃避审判,甚至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三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三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们代表正方立场,谈论的话题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们认为,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在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个人可能会面临无数次强制性询问和不合理的拘留,这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还可能导致各种不公正的问题。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沉默权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公正法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而沉默权的存在可以确保调查和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审讯时,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就能消除不必要的强制性供词,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错判发生。
最后,沉默权还能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当人们知道自己有沉默权,并且这个权利会被司法机关尊重时,他们会更加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专业。
这将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因为这可以保护个人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是正方的二辩,我将进一步陈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理由。
首先,沉默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明确规定沉默权可以防止调查者的滥权行为,避免过度采取强制手段,使得调查人员更加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在审讯过程中,疑犯如果拥有沉默权,律师和辩护人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确保案件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沉默权对于个人自由与尊严的保护至关重要。
任何人都有权拥有个人隐私和自由,沉默权的存在可以阻止非法询问,维护个人的尊严。
没有沉默权,个人在面对调查时常常会感到被迫于被捕人员求证或自证其无罪的窘境,丧失了自由的权利。
再次,明确沉默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
如果被审讯者拥有沉默权,就可以避免虚假供词和冗余的问答,减少无效的审讯时间和资源开销。
修改后吴狄辩论当今中国应不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法律实践题目:分校:辽宁电大阜新分校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日期: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一)(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单位: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二)(书面考核材料)单位:当前中国应不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正方:应该引入沉默权反方:不应该引入沉默权一辩:吴狄一辩:张钟元二辩:田金明二辩:杨旭三辩:杜宇三辩:程磊四辩:刘彦莉四辩:田野时间:2012年6月15日地点:314教室正方一辩: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沉默权的问题,什么叫沉默权呢,举个例子在TVB的电视剧中,警方逮捕嫌疑人的时候常常会加上这样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
或者在接受审讯时犯罪嫌疑人说的:“在律师来之前我可什么也不会说”。
像这样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受审时有权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力就叫做沉默权,赋予这些人沉默的制度就叫做沉默制度。
今天我方观点认为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理由有三:第一,沉默权是人的基本权力之一,任何人都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不愿意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二,改变我们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在过去不发达的年代口供成为了及其重要的证据,一件案子录上口供画上押基本就可以结案了,因此产生了许许多多的冤案假案错案。
在当今中国刑侦人员一味强求破案效率,对当事人百般折磨,就形成了大家深恶痛绝的刑讯逼供,在科技高速发达的今天,指纹皮屑DNA等手段更应该来做为证据来锁定罪行,沉默权的引入促使警方增加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举证能力和自身素质,有效削弱案件中得主观因素,而转向客观的物证方向。
反方二辩: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但是我想纠正您的一点不足,您的意思说引入沉默权可以减少严刑逼供的现象,可是我们知道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中第43条已经规定了,任何人员都严谨刑讯逼供,引入沉默权制度会不会对现有的法律方式有根本改变呢?对方辩友说引入沉默权有必要,但这种必要应该么,我认为不应该。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应为在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而斗争.doc
律师应为在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而斗争-要不要设立沉默权制度在我国近年来争议越来越激烈,各持一端,笔者以一个律师的眼光审视沉默权制度,从其人权价值取向立意,认为争取在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是律师的历史使命,接着从沉默权的基本含义,首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才是刑事诉讼权利,从律师的特质使命,从我国沉默权制度缺失在刑事诉讼中的种种矛盾和律师要为设立怎样的沉默权制度而斗争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
一、沉默权不仅仅是惠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更是全体公民的权利,是宪法意义的人权,当然也是律师的权利,在我国争取设立沉默权制度是律师的历史使命。
1、沉默权的基本内容我国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我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规定少年刑事被告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尽管学术上对于沉默权的具体含义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争议,但是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者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理。
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者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
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2、沉默权制度最大的价值取向是人权沉默权的道德基础是人类自然属性之一说话的权利,可以称之“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有说与不说的自由;二是有说这个与说那个的自由;三是有这样说和那样说的自由。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引言沉默权,是指选民即使有投票的权利,但有权保持沉默不投票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的选举中,沉默权已经成为一种选举制度存在。
那么,在我国的选举中引入沉默权制度是否可行呢?本文将从我国的政治文化、制度环境等各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政治文化的特点首先,需要区分民主政治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多元文化共存的国家,但政治文化却比较单一,即为集体主义文化和权威主义文化。
如此强烈的集体主义和权威主义文化,导致国内的社会自发性和个人主义都比较薄弱。
政治参与更多的是基于对于领袖和政府的信任,这是很多国家不具备的特点。
加之中国的摇摆不定的国情,目前已经不少人对中国的政治体系之间,缺乏前所未有的批判和追求改革的呼声,这就说明了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既受到了中国政治文化的阻碍,又受到了历史并进化的非在创设现代民主体制等复杂因素的影响。
人群特殊结构和选举地区的特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还要考虑到人群的特殊结构。
在我国人口大多数为农民,而农民在农村往往和他们所在的地村是有着极度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由于人群结构和选举地区的特点,引入沉默权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些问题,如农村居民容易被当地官员操控,而多次选举和常年在选举之前紧张不安的政治氛围也会影响他们的投票心理。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优缺点分析接下来,我们来分析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它有哪些优缺点。
优点:1.给选民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还能防止人为操纵选举、干扰选举结果。
2.收到了选民双方的支持,同时也缓解了选民因心理压力而投票不自由的情况。
缺点:1.由于我国的政治环境及文化等诸多因素,很难让人们自觉地行使沉默权,一些选民可能会犹豫不决而造成投票率的下降。
2.对于选民人数较少的选举,沉默权可能会对选举结果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引起不稳定的现象,甚至影响到国家的战略。
结论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及,对于我国政治环境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中国的政治文化及选举环境等诸多的历史因素的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受到了一些限制和问题,但从某些政治民主、维护公平选举等角度切入,其尝试的可能性也值得我们考虑,但前提是还需要中国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众多的制度创新,包括政治化程度的提高,让政治知情达到一定的共识,建立一个暂时性的参与机制,使社会和文化得到一个全面的发展。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第一篇: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司法过程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使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通过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可以防止其被迫作出自证其罪的陈述,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3. 适应国际司法潮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评价日益重视。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原则,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升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制度建设不足: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对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2. 司法观念转变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短期内难以完全转变。
3. 刑事诉讼程序调整需求:沉默权的实施需要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应调整,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配套措施。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1. 完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同时,完善证据规则,确保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依据。
2. 转变司法观念: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观念,提高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
3. 调整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沉默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如建立严格的侦查措施审批制度,限制非法取证行为;完善辩护制度,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等。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无私权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无私权力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实行全民无私权力。
首先,全民无私权力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权力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而如果实行全民无私权力,每个人都有权利监督和制衡权力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其次,全民无私权力可以增强民主意识和公民参与感。
在一个实行全民无私权力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到政治决策和监督中,这样可以增强民主意识,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参与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实行全民无私权力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反方,不应该实行全民无私权力。
首先,实行全民无私权力可能会导致混乱和无序。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到政治决策和监督中,可能会导致政治决策的混乱和无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全民无私权力可能会导致决策的不专业和不科学。
政治决策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到政治决策中,可能会导致决策的不专业和不科学,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实行全民无私权力可能会造成社会的分裂和对立。
在一个实行全民无私权力的社会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政治势力对立和冲突,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全民无私权力的实行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增强民主意识和公民参与感,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应该实行全民无私权力。
名人名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洛德·阿克顿。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全民无私权力的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效地防止了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增强了民主意识和公民参与感,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无私权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无私权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民无私权力。
首先,全民无私权力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
权力往往会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而如果权力被全民分享,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知识就是力量”,而权力往往会导致知识的滥用,因此应该让所有人都有权力,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其次,全民无私权力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民主。
在一个拥有普遍权力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决策和管理事务,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每个人的利益。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政府应该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只有让全民都拥有权力,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理想。
最后,全民无私权力可以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当每个人都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时,就会更加关心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例如,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度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通过全民参与决策,这个国家实现了长期的和平和繁荣。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民无私权力。
首先,全民无私权力可能会导致混乱和无序。
当每个人都拥有权力时,就会出现各种意见和决策的分歧,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
例如,古希腊的雅典就是一个直接民主的国家,但由于民众缺乏政治经验和智慧,最终导致了国家的衰落。
其次,全民无私权力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独裁。
当每个人都有权力时,就会出现一些人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甚至滥用权力压迫其他人。
例如,历史上就出现过一些独裁者利用民主制度上台后,最终成为独裁者的案例。
最后,全民无私权力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停滞和不发展。
当每个人都参与决策时,往往会导致决策的拖延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例如,有些国家的民主制度虽然民众有权力,但由于决策的拖延和不确定性,最终导致了国家的停滞和不发展。
综上所述,全民无私权力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民主,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但也不能忽视其可能导致的混乱和无序,权力的滥用和独裁,以及社会的停滞和不发展。
是否应该实行辩论辩题匿名制度
是否应该实行辩论辩题匿名制度正方观点,应该实行辩论辩题匿名制度。
首先,实行辩论辩题匿名制度可以确保辩手在辩论过程中不受到个人攻击和歧视。
在辩论中,很容易出现一些辩手在辩论中针对对手的个人攻击,而不是就辩题本身进行讨论。
如果实行匿名制度,辩手们就可以更专注于辩题本身,而不会受到个人攻击的干扰。
其次,匿名制度可以减少辩手的心理压力。
在辩论中,辩手们往往要在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会给一些辩手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
实行匿名制度可以让辩手们更加放松,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提高辩论的质量。
另外,匿名制度可以避免辩手的名气对辩论结果产生影响。
有些知名的辩手可能会因为其名气而对辩论结果产生影响,而实行匿名制度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让辩论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辩论辩题匿名制度。
首先,实行匿名制度可能会导致辩手缺乏责任感。
在辩论中,辩手们需要对自己的观点负责,而实行匿名制度可能会让一些辩手觉得自己可以逃避责任,从而导致辩论质量下降。
其次,匿名制度可能会导致辩手缺乏信誉。
在辩论中,辩手们的信誉非常重要,而实行匿名制度可能会让一些辩手失去自己的信誉,从而影响到辩手们未来的辩论生涯。
另外,匿名制度可能会导致辩论结果不够透明。
在辩论中,辩手们的观点和立场是非常重要的,而实行匿名制度可能会让辩论结果变得不够透明,从而影响到辩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应该实行辩论辩题匿名制度。
辩手们需要对自己的观点负责,保持自己的信誉,同时保证辩论结果的透明和公正。
名人名句:“责任是一种选择,而不是一种强加的义务。
” ——斯蒂芬·考维。
“信誉是一个人的一生之宝。
” ——莎士比亚。
经典案例:在某次辩论中,实行了匿名制度,结果导致辩手们对自己的观点不负责任,辩论结果不够透明,最终影响了辩论的质量和公正性。
沉默权制度的引进
1概念沉默权的概念应当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的询问可以保持沉默或者拒绝陈述的权利。
2 我国关于沉默权制度问题的争论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系统建立沉默权制度。
这些年来,对于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是不是要引用沉默权制度的问题,学者之间,司法实际部门的,之间引发了激烈的讨论,这些见解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2.1 引进说很多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很多实际情况已经可以引进沉默权,希望能够早一些通过立法的程序,在我国大陆确立沉默权制度。
他们认为在政治上,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在不断的提高,要求自己的各项政治权利得到保障。
在经济上,由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他们逐渐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潜意识中拥有独立人格,渴望享有平等的地位。
与之相应的这些反映在法律上我国公民就要求建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机制,赋予主体相应的权利和平等的地位,这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地位不仅表现在实体法律中,亦包含在程序法律中。
因此,他们认为我国应当早日在程序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2.2 否定说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制度不是只有好处,弊端更多,它让被询问人在面对警察侦讯时,逃避审讯。
我国现今的情况,刑事犯罪增幅快、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不适合规定沉默权。
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必然就与这一规定相悖。
还有,刑讯逼供的现象的持续不是法律是否确立的问题,而是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留下来的弊端,建立沉默权制度并不一定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其采取排斥的态度。
2.3 限制说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不适用沉默权。
他们认为沉默权制度无论是在法律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拥有蓬勃的生命力。
但是我国犯罪情况复杂,发案率居高不下,严重危害着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建立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方学者观点:是否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就其所知事实进行陈述,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他们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
"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天性。
因此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的卞建林教授一再强调,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真正在制度安排上得以落实的必需保证。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潜在的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就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权力。
由于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
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邬华良律师说:“我们的司法改革已经把庭审从过去的纠问式改为控辩式,但刑事诉讼不仅发生在法庭上,我的当事人被抓进看守所,他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长时间见不到律师和亲属,得不到任何帮助,如果再让他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还有什么地位平等、力量平衡的公正可言?”一位女检察官写道,"长期以来,公安人员仍然采用排队摸底的方法,将主要力量用在拿口供上,口供成为寻找证据的源头。
公安人员不去寻找其它证据,竭力获取口供成为侦查破案的捷径。
当被告人不回答时,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必然采取相应的硬性措施,以违法治违法。
"一、沉默权制度的价值1.保障人权、尊重人格尊严是沉默权制度的本质优点。
首先,对于沉默权所蕴含的人权保障理念,即使是对沉默权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也在不同程度上的予以承认。
应当说,这是沉默权合理化内涵的基础,从人权保障理念的角度,可以充分透视出沉默权制度的伦理正当性——对人性和人伦的尊重。
趋利弊害是人的本性,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所以,从道义和伦理上讲,一般人都不愿意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愿意揭自己的“伤疤”,更不愿意证明自己构成犯罪。
因此,容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可以沉默,这是符合其愿望和人性的。
其次,沉默权是对刑事被追诉者人格尊严的保障。
应当说,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希望获得他人的尊重,不被他人当作御用的工具。
黑格尔认为,理性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法律是设计并用以加强和保障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可以说,沉默权正是源于对人的尊严。
故而,在“人性”和“人格尊严”的高度,沉默权往往被学者们视为是一项人类的“自然权利”,它不是基于法律的授权所产生的,而是基于人的诞生而自然拥有的。
自然权利是不应被剥夺的。
“法律应实践出这个人文理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什么,不分种族,肤色……和其他特点。
一个人应受到尊重,不为什么,只因为他是一个人,有独特的历史,性别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利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他人的侵犯,使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在纠问式诉讼程序实施的年代,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客体,只是一件发现事实真相的工具,没有任何诉讼权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商品经济的主体,在追求政治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同时,逐渐意识到司法自由的重要性,表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自由决定采取如何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也渐渐确立了其诉讼主体地位。
而沉默权的价值核心就在于其彰显了现代社会所具有的主体性原则。
现代的主体性强调个体要最大限度地自主地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及其价值,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和言论。
沉默权制度的本质不是赋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说话的权利,而是赋予其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说话的权利,不受任何外在的压迫。
其不仅强调不得对被追诉方课以协助诉追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而且还赋予了被追诉方与控诉方抗衡的手段,以实现平等与公平,充分体现了对“人”本身的重视,体现了对人主体性的尊重,对被追诉者人格的尊重。
2.沉默权制度有利于从程序上平衡控辩双方诉权,优化诉讼结构。
在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实行控、辩、审三角结构,控诉方、辩护方地位平等,相互对抗,法官居中,在双方的对抗中发现“真实”,进行裁判,以此来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结果的公正。
这里,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无疑有利于对抗的公平性,有利于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作为控诉方的国家机关,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有充足的经费为保障,拥有多种强制的权力,专业的人员,较强的业务能力,先进的设备以及相当的技术手段,其力量是非常强大的,而相对于国家这一强大的主体而言,作为被追诉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势单力薄,处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处于弱者的地位。
若强加其如实供述和协助侦查机关破案的义务,无疑使双方力量更加的悬殊。
所以,为了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抗衡的力量,各国一般赋予了他们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等在内的一系列广泛的诉讼权利,这其中,沉默权就是最重要的一项。
这也就是说,沉默权的实际效用乃是为了增强辩护方的力量,达到控辩平衡、程序公正的目的。
即使沉默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的现实,但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抗侦查和控诉的一项诉讼防御权利,防止对方越权侵害,从而增强了被追诉者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从而平衡控辩双方诉权,优化诉讼结构,使法院最后的判决做到公正公平,大幅度降低错案的产生。
3.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制度是被追诉者面对追诉机关时的防御手段,其消极作用在于被追诉者在面对警察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而其积极作用在于违反沉默权规则所获得的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有权请求不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供述不仅是一项法定证据,更是侦查机关破案的捷径,各国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常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逼供等手段。
针对这种情况,各国纷纷确立沉默权制度加以抑制。
首先,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使侦查人员在采取强制取证时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就算侦查人员冲破被告人沉默的防线,其所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一样可以以违反沉默权制度的理由不作为证据使用,结果仍然是费力不讨好。
4..沉默权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准确性。
刑事诉讼目的之一是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处罚有罪的人,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可以迫使侦查机关更全面地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一方面防止侦查官员把侦查破案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这不但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错失取证的良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犯罪嫌疑人的虚假口供导致冤枉无辜的人。
纵然有时因为沉默权的存在会因证据的缺乏而使真正的罪犯漏网,但是较之于使无罪之人蒙冤,其代价还是比较小的,因为前者仅仅是使真正罪犯漏网,而后者不仅使真正罪犯漏网,而且还使清白之人蒙受不白之冤。
由此可见,沉默权与合法的追求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一致的,有助于保证准确的起诉和定罪,特别是有助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5.沉默权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
如果要体现刑事诉讼程序之公正,必须平衡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就是要限制政府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政府与个人之间诉讼资源方面的严重反差通过程序规则得到适度的矫正,而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赋予被追诉个人以沉默权,其它措施还有诸如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独立的司法权等的确立。
根据沉默权任何受到犯罪怀疑或指控的个人,在政府依法证明自己的罪行之前既可以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对指控进行有效的反驳,并就政府侦查、起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或缺乏根据之处,向法院申请救济,也可以按兵不动,即保持沉默,而完全依靠无罪推定之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独立的司法权原则的保护。
可见,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能够平衡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进而维护和提升刑事诉讼程序的公信力,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这种制度的引进实行是有其必要性的和合理性的。
二、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一)沉默权所具有的合理性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基础既然中国现行法下没有沉默权制度,那么,中国应否建立这项制度?笔者认为中国是有必要建立沉默权制度的。
首先沉默权本身是合理的,是有正当根据的。
这已经为各国的所普遍承认的。
它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利后果也得到了世界各国学者的公认。
始于300多年前的沉默权制度,如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与沉默权制度本身符合人类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分不开的。
[5]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在于:1.沉默权制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
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在注重保护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口号,并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方法,而沉默权制度正是由于其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特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
2.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权利平衡的必然要求从诉讼结构上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一个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
3.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从防范、抑制侦查中非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而且它最有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受贿案中,尤为突出。
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
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4.沉默权制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予回答,可以更为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往往侦查人员会以所提问题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由,来窥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
所以为了彻底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沉默权。
沉默权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上述合理性,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国家确立了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