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P-QC-00-009检验结果异常调查处理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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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确保QC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特制定本程序,且对异常结果进行调查和备案。2.范围
适用但不限于实验室的所有化学、物理学、生物学的检验项目,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工艺用水、环境监控、分析验证、工艺验证和其它验证项目的检验等。
3.责任人
QC人员、QC负责人、QA、异常检验结果相关部门。
4.规程内容
4.1 定义:
4.1.1 超标检验结果(OOS-out of specification):是指实验室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的结果,包括稳定性研究中产品在有效期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当两份平行测试样品检验结果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时,不得将其平均,亦应视为超标。
4.1.2 超趋势检验结果(OOT-out of trend):是指检验结果虽符合标准规定,但是仍然比较反常,与长时期观察到的趋势或者预期结果不一致。OOT的限度例如:
(1)对历史批次实验结果的回顾总结,可以通过数学统计工具计算出。例如,平均值土3σ;
(2)企业对产品特性的了解。某成份含量历史上典型值为98.0~103.0%,但此次测定结果为超出了该范围。
4.1.3原样复验:采用初始的样品再进行检验。
4.1.4重取样复验:重新取样进行检验。
4.2原则:
①一旦出现超标或超趋势的结果,必须进行实验室调查以便确认结果是否有效。即使已根据确认有效的超标结果判定一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时,仍需进行调查以找出确切的或可能的不合格原因,并评估该产品或其他产品的其他批次是否受该超标结果的影响。在调查过程中,应对发现的任何错误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②如在实验中出现明显的错误时(如,突然停电造成仪器自动关机,玻璃仪器爆裂等),在通知相关负责人后,可停止实验,并做好相应记录和调查,该实验视为无效。必须重新进行实验以获取有效结果。
③检验人员在取样或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明显的物料外观或性状不合格,在排除取样原因后按《偏差处理管理规程》上报处理,对无法继续使用的物料通知品质保证部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操作,不执行OOS流程。
④按《中国药典》可见异物检查法中规定的检验,按规定重新取样检验仍不合格的,通知品质保证部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操作,不执行OOS流程。
⑤样品性状、外观等有明显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如黑点、霉变、变色等。直接判为不合格,通知品质保证部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操作,不执行OOS流程。
⑥不要把超标的结果和其他结果平均得到一个符合标准的结果,任何超标个值都需要进行调查。不要平均那些可以显示批产品个值差异的结果(例如溶出度,含量均匀度)所有的重复取样、复检都须得到相关责任人的批准后进行。除非按照实验方法和药典规定可以允许进行到下阶段多样品的分析。例如,对于溶出度的测定,如第一阶段6个单值不符合要求,可以进行到第二阶段12个单值和(或)第三阶段24个单值进行评估。含量均匀度测定亦如此,如第一阶段10个单值不符合要求,可以进行到第二阶段30个单值的结果评估。
4.3 超标结果调查流程:见附录1图《超标结果调查流程图》
4.4 启动超标、超趋势结果调查:发生超标、超趋势结果,在产品检验或稳定性实验时发生超标、超趋势结果数据后,检验员应于半个工作日内填写《检验结果偏差调查表》,并附上初检记录,报告至QC负责人和品质保证部。QC负责人将发生的超标、超趋势结果登记在《超标、超趋势结果台帐》中。
4.4.1 对每一份超标、超趋势结果调查表按“JZ-OOS-×××××”的格式进行编号,前两位字母表示部门代号,中间三位为超标OOS或超趋势OOT,代表调查表类型;后面5位是年份后二位数+流水号三位,以年度为限,次年从001起编。
4.4.2 在没得到QC负责人允许前,检验员不得私自对原样进行复检,任何初检用的原样品及稀释液、标准样品或试剂必须妥善保存,以备调查和复检使用。
4.5 实验室初步调查:证明是否为明显的实验室错误引起的。
4.5.1实验室调查须优先于实验室其他日常活动,特别是牵涉已分销的产品(如投诉样品检验、稳定性检验)则实验室调查须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必须是全面的、及时的、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记录是完整的和经得起科学推敲的。由QC负责人或指定的QC技术人员对超标/超趋势的实验室调查,请QA人员一同参与调查,并及时记录,
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初检记录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有误;
②样品包装、保存是否完好,样品的准备及检验过程是否正确,如样品的重量或体积是否正确;
③检查保留的溶液和玻璃器皿的外观,确定是否使用正确的容量,玻璃器皿是否干净;
④是否使用适当的试剂、标准品和溶液,如是否在有效期内、稀释是否正确、试剂未污染或降解。
⑤使用仪器的校正是否有效,仪器输入的参数是否正确,运行是否稳定,是否出现过故障或异常现象;
⑥检查原始数据,包括图谱及任何非典型或可以的信息,是否存在色谱问题,如色谱基线是否平稳,峰分离度、理论塔板数、重复性是否符合要求等。
⑦实验室环境是否对检验造成影响;
⑧检验员是否对本项检验培训合格;
⑨是否应用了现行有效版本的标准和检验方法,检验方法的描述是否详细并便于理解和操作,是否存在易引起歧异的地方;
⑩取样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取样过程是否受到污染。
⑾评估分析或产品的历史(至少10批或两年的历史数据)
4.5.2 对于含量均匀度、溶出度、装量超标应依据药典标准进行判断和复检。
4.5.3 对于微生物限度检查中检测大肠埃希菌及其他控制菌,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检。
4.5.4 无菌检查中如供试品管有菌生长应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除非能充分证明试验结果无效即生长的微生物非供试品所含。当符合下列至少一个条件时,方可判试验结果无效:
①无菌检查试验所用的设备及环境的微生物监控结果不符合无菌检查法的要求。
②回顾无菌试验过程,发现有可能引起微生物污染的因素。
③阴性对照管有菌生长。
④供试品管中生长的微生物经鉴定后,确证是因无菌试验中所使用的物品和(或)无菌操作技术不当引起的。
4.6 如实验室初步调查确认错误是源于检验过程或样品处理过程(包括取样程序)时,则超标/超趋势结果无效,由QC负责人安排复检1次。
4.6.1复检由原检验员操作(如果是非检验员原因),或另一个检验人员使用同一的仪器完成。复检时,须取自均一的原始样品。该复验的目的是调查仪器的故障或确定可能的样品处理完整性问题。应重新配制标准溶液、流动相等,用原方法重新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