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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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方案进行修改:
(一)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半数以上职工或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方案的修改;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四)本方案的某些条款被监管部门判定为无效。
第二条本方案修改遵循以下程序:
(一)年金管委会召开特别会议,根据与会成员协商的会议决议修改企业年金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修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修改后的企业年金方案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年金管委会将修改后的企业年金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案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三条修改前的年金方案所规定的公司和方案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企业和方案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方案。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本方案的继续实施;
(二)企业破产、被兼并、注销等;
(三)本方案被监管部门判定为无效;
(四)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第五条本方案终止的程序:
(一)企业年金管委会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未归属权益分配方案,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年金管委会将终止方案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企业年金管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案参加人、受托人本计划终止。
第六条方案终止前,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