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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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贸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院风和学风,努力培养出合格的大学生和优秀的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艺术与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艺术与传媒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凡在学院内组织的考试中确定有作弊行为的,第一次给予院内处分。学生在同一学期内第二次作弊,将直接上报学校,按照《学生手册》第44页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

(一)同一学期旷课累计16课时以上、24学时以内者,给予院级违纪处分。

(二)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三)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达到《学生手册》规定的旷课学时,按照《学生手册》第44页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以上所述各类违纪者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班、院、校级学生会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党员违反以上相关规定从重处

分,并撤销其职务。入党积极分子一票否决,学生党员给予党内相应处分。

第六条凡在寝室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院级违纪处分。

第七条凡在寝室使用违规电器(热得快、电热杯、电暖器、电饭锅、电磁炉)、酒精炉等危险品者,一经查实,拒绝上缴,态度恶劣者,给予院级违纪处分。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如违纪者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被学校查实,按照《学生手册》第43页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违规者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待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0月10日起执行。此前艺术与传媒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内容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艺术与传媒学院负责解释。

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5年10月8日

艺术与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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