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金租赁业务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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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金租赁业务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
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通过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融通资金。黄金租赁是目前银企合作开展较多的一种业务模式,对于黄金租赁在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和列报?黄金租赁又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黄金租赁业务是否存在风险?笔者尝试通过对黄金租赁业务的相关分析和探索,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同行共同探讨。
关键词:黄金租赁财务管理
由于我国银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的贵金属租赁市场,银行开展贵金属租赁更多的是进行一对一客户服务,所以该业务的关注度不高。但是随着黄金市场上价格的变动和国内货币供求形势的变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越来越高,黄金租赁业务又重新成为部分企业新的融资渠道。
因为目前在租赁定价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因而银行对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由银行根据租赁费用率、买卖现货或期货的手续费及交易价差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而向企业分次收取租赁费,该租赁费用通常会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资金使用不受限制,黄金租赁已成为
企业和银行双赢合作的业务模式。
一、黄金租赁业务特征及会计处理分析
通常,满足申请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条件的只有黄金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一,必须是银行授信客户;第二,企业的经营范围内须有符合黄金租赁条件的相关业务;第三,必须事先提供抵押物和担保物。
但银行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在实际操作当中,对黄金租赁业务适用对象并未严格限制,非黄金生产加工型企业也有机会开展黄金租赁业务。
黄金生产加工企业租赁黄金的目的是作为企业自身的生产、加工、销售而使用,通过不同时点上存货的价格差异来获取收益或规避风险。比如生产商、金币或纪念币的加工企业。
非生产加工企业租赁黄金主要是为了筹集资金,企业租赁黄金之后会择机尽快变现,在租赁合约到期之前企业再择机按照市价或约定价以现金买入等量的黄金归还给银行,并支付租赁费用。
在实际选择会计核算方式的过程中,黄金租赁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现行的会计准则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与《准则―租赁》第六条融资租赁判定标准:期满转移所有权、购买选择权、租赁期长、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等同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租赁品的专用属性等核对,显然黄金租赁均不满足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按《准则》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故,黄金租赁应当归属经营租赁。但是,根据《准则―租赁》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即承租人不能将租赁资产作为自身的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而只需要在租金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黄金租赁的实际操作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获取了资产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可以随意的处置黄金进行生产加工或者变现,承租人在此种情况下对租赁资产应当如何管理和核算?在现有会计准则中存在一定判定盲点。
二、黄金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式建议
对于这种实际上是融入实物的业务模式在目前的财税
规定中尚未有明确的核算规定,以下为笔者对两种不同类型企业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提出的建议。
(一)生产加工型
当这类企业租入黄金时,“租入”黄金的目的是作为企
业自身的生产、加工、销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关于存货的定义。企业租赁的黄金应当作为自身的“存货”进行核算。
如果租赁期内,黄金的价格低于租入黄金时的市场价格,
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企业会将租赁来的黄金用于进行生产加工,等到租赁期满,企业会从市场上购入低价黄金再归还给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前利用实物黄金生产产品销售变现而再购入黄金归还银行,利用租入和归还期间黄金价格的变动获取额外收益。如果租赁期内,黄金的价格高于租入黄金的市场价格时,企业则可以提前使用实物黄金进行生产销售回笼资金,而租赁期内只需要支付租赁费用,从而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情形一,企业提前利用实物黄金生产产品销售变现而再购入黄金归还银行,利用租入和归还的时间差异间黄金价格的变动获取额外收益。
情形二,企业可以选择利用自产的黄金归还银行,通过回避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达到控制成本、防范风险的目的。在租赁期内,当黄金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由于企业采用的是借金还金业务,到期日归还是黄金实物,因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做处理。在到期日归还黄金时,借金与还金之间的差价作为原入账存货及结转营业成本的
调整项处理,借记或贷记营业成本。租赁期间发生的租赁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二)融资型
融资型的企业租入黄金的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因而当企业租入黄金后会立即在交易所将租入的黄金进行销售获
取现金。此类企业已将租赁物变现,但其承担的支付义务因为是需要从市场上另行购入黄金,所以是一项受市价波动影响的金融负债,故应将其列入交易性金融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开展黄金租赁企业通常会锁定到期归还黄金的成本,即买入黄金远期交易合约,相关的黄金远期交易合约也应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例:某公司2013年3月1日租入黄金1000公斤,租赁结算价为249元/克,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赁费率为4.41%/年。2013年3月4日,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按当日市场价格248元/克卖出租入的黄金1000公斤。同时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贵金属远期交易主协议》,约定在租赁到期日以确定的价格246元/克购入相同重量的黄金,归还2013年3月1日的租金合约。2013年12月31日黄金市场价格为245元/克。当企业租入黄金时,即产生一项支付义务,由于企业自身并不生产黄金,租入的黄金并不是企业持有以备以售的产成品或准备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而是出于融资的需要因而应当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即:借:交易性金融资产249,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249,000,000
支付租赁费用:
借:财务费用2,74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