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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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

本南宁市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059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南宁市

Model text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owners' conference

Nanning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南宁市(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为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名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一章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

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项目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管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

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经费来源于(1);(2)。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应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

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制定(项目名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将业主大会通过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

第三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一、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项目名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项目名称)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三、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如:某套房屋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即该套房屋的投票权数为业主人数1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100)。

四、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表决票)后,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

五、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七、同一物业业主人数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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