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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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管理,保障派驻海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支撑公司拓展海外业务市场,培养海外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由本公司正式聘用,并派驻海外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海外员工定义:派往中国境外国家及地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连续工作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的员工。不足一个月的视为出差。
第二章派驻海外人员待遇
第四条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薪资收入由国内工资和海外津贴、项目提成三部分构成。
收入=国内工资+海外津贴+海外项目提成
(一)国内工资,由公司按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内工资部分,其发放按公司正常发放时间和方式打入员工在国内的工资卡上。
(二)派驻海外期间,享受海外津贴。海外津贴是给海外员工的伙食、交通与通讯等生活补助及海外服务补助。海外津贴按300元/天/人计(津贴按照自然月的天数计算);享受海外津贴的就不再享受出差补助。
公司可视拓展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海外艰苦补助津贴。
(三)海外项目提成,根据海外项目盈利情况计提。
第五条派驻海外员工的住宿由公司统一租房,房租、水电、宽带使用等相关驻外费用,全部由项目费用中核算报销。
第六条派驻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由公司统一在国内按照国内工资标准参保,派驻地有强制性社会保险要求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商业保险部分,除享受国内员工所享受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外,可根据派驻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必要的海外意外伤害险。
第七条派驻人员返回国内工作或休假期间,从返程之日起不再享受海外津贴。薪酬待遇按照公司确定的国内薪资与福利标准发放。
派驻海外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派驻程序
(一)因海外业务需要,需派驻员工到海外工作的,由派出单位提出,并填写《派驻海外人员确定表》,经相关领导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二)公司可视其需要,要求派外人员于赴任前签订《派外人员承诺书》
(三)派驻海外时,有关必要的文件,如往来机票、签证、工作证等,将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单位协助办理,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四)新招聘员工派驻海外前,必须经过系统的入职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职务调动
(一)派驻任期内,若有特殊原因,如重大伤病、不适应或其它个人因素等,经由本人提前30日以书面或电邮形式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
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回国。
(二)若因业务需要,派驻人员工作地域发生变化的,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并选派适当人员接任。
第十条出勤管理
(一)派外人员出勤管理(包含上下班时间及节假假日等规定)依派驻地当地的规范执行。
(二)派驻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由派驻所在地直接项目主管承担,每月20号之前汇总后以电邮形式发送到人力资源部。
(三)派驻人员日常的事、病假,由当地项目主管核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派驻人员的假期管理
(一)派驻人员每半年享有5天返乡假(不含周末),休假期间必须安排一天时间到公司述职。
(二)派驻人员于到达派驻地第6个月起,可申请第一次返乡假。(三)返乡休假应提前15天向主管领导申请,并经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休假。
(四)派驻人员享有返乡休假,不再享受公司规定的疗休假。年休假可于派驻地执行,执行方式与在公司本部员工相同。
(五)如因故未返乡休假者,经主管领导和分管副总同意后可改于派驻当地休假,休假日数为每次4个工作日。
(六)如因工作上需要,返乡假可以顺延一次,但不得再累积,以免过长时间无法在职。
(七)派驻员工享受派驻当地的法定节假日,不再享受国内的法定节
假日。
(八)预借返乡假
派驻人员派驻期间,如因国内家庭重大事件、个人特殊病情,需回国处理或回国治疗者,可申请提前使用下次返乡假。
第十二条探亲
人员派驻期间,若因工作原因,当年内没有休返乡假的,由员工本人申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安排家属(限配偶或父母)一名前往探望。家属探望期间,签证、往来机票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和家属承担。
第十三条返国归建
公司派驻海外人员,原则上海外任期最多三年。派驻人员于任期满前一个月,由公司指派人员前往接任。派驻人员回国后由公司指定新的岗位。
第十四条离职
派驻人员离职,必须在预定离职日之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辞职报告书》,由派驻当地主管签字同意,经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补充。
(二)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派驻海外人员确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