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来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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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乡群众来信来访及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规范接待来访工作,建立分工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二、工作程序
(一)来信。
1.启封、装订及盖章。办公室应及时把群众来信交信访办工作人员,信件拆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按主、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在信件的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收信专用戳记,及时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薄》,并经有关领导审核后转有关单位、站、所办理。
2.来信登记。办信工作人员要根据信件内容,将来信人的姓名、来信渠道、收信时间、来信内容摘要和处理去向做登记。对重要的信件应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部门,反映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理由,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等进行详细登记。
3.信件交办方式。
(1)呈阅: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来信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室领导审核。内容比较重要、特殊,需要报送主要领导的,应及时呈报。
(2)交办:按群众来信提出的事项交有权处理的领导和单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办结,并需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凡是催办、督办的信件,必须向上级反馈办理结果。
(3)复查、复核:信访人对办信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不再受理。
(4)转出:不属我乡行政职能范围的信件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领导安排报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4.信件回复。承办单位(站、所)自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把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人。但来信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不清、反映问题不清的除外。有下列情况者,应及时回复:(1)上级各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并要求回复的;
(2)反映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以及求决、举报类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回复告知来信办理情况;
(3)来信情绪比较激烈,对一些情况有误解,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来信,除及时请当地主管单位或个人做好工作外,也可以直接回复,做好来信人疏导教育工作;
(4)来信附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钱物退回同时,一般应予回复。属于政策解释性的答复,回复时应寄送相关政策解读材料;已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群众来信,回复时应注明交办的去向。回复意见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站、所)的,由有关单位(站、所)提出意见后交本单位信访办负责回复。
(二)来访。
1.登记。来访人员要如实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代他人反映问题要注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单位)和发生问题的时间、地点。对填写有困难的来访人员,可由单位
信访办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登记时应对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处理情况、重复访等原因进行登记。
2.接谈处理。应当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接谈记录应简明扼要,能够反映出问题发生的简要过程和来访人的要求,以及各级组织处理的情况和我们的处理意见,使之能够反映处理问题的全过程。接谈时,根据反映问题的内容,必要时,请有关单位(站、所)接待处理。
3.群众集体来访时,请来访群众推选3~5名代表,并逐个登记来访群众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有关证件等。
4.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诉求,工作人员能够直接回答的,应当予以答复;对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作好电话记录,问清来电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经咨询后由接电人单位(站、所)有关人员回复来电人。若反映的情况紧急、重大,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5.凡上级要求反馈结果的来访案件,有权处理的必须在60日内办结并按规定向综治办报送办理结果。有权处理的单位(站、所)要上报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可以结案的,应及时作结案处理;不能结案的,应当慎重研究,提出理由,督促办理单位尽快处理。
6.维护上访的正常秩序。注意观察来访人的情绪、掌握动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对侮辱、殴打、威胁接谈人员、非法围堵、冲击机关、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行为的来访人,要及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派出所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凡有违反行政法规或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各村、各单位要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建立由各村负责人组成的处理信访突出及群体性上访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预防和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应急
预案,认真研究政策,制订措施,加强疏导,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协调处理上访事件。
8.多次来访、多次交办无处理结果的,比较复杂、疑难的问题,可召开预防和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进行协商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查督办。
1.信访办公室应将重要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批示情况列为督查督办件。凡列为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及承办处要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登记立项。
2.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经办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督办。拟办意见应明确交办方式、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
3.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上级领导交办且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并要求承办单位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4.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以公文形式上报督查督办事项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报送,有关单位(站、所)收到承办单位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经本单位(站、所)领导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需赴外地督办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5.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的督查督办汇报材料,经单位(站、所)领导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6.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有关单位(站、所)答复,并按规定将汇报材料立卷存档。
四、信件的留存与管理
来信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不清、反映问题不清和重复信件,无参考价值、不需要办理的,作为信件留存处理,一年后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