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刑法
刑法总则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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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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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总论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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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法定制造、销售枪 支的企业才能构成 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从事 特定生产、 经营业务方 面来规定特 殊条件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 然 人 主 体
必须 满足 的条 件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概 述
概 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 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
在刑事责任能力中,辨认能力是一种认 知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 能力,它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 有无及其强弱,受到多种 因素的决定和影响
单位 犯罪 主体 的分 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的 所有制性 质方面来 规定其特 定条件
这主要是规定只有国 有单位才能构成犯罪 的情况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位才能构成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负有 特定义务方 面来规定其 特殊条件
承担军事订货义务 的单位才能构成的 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 能构成的犯罪
在押特定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 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航空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从特 定职 业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铁路职工才能构成的犯 罪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构 成的犯罪 金融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犯 罪 主 体
特 征
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刑法分论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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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观 方 面
主 体 主观 方面
一般主体
故意
阻 碍 军 人 一执 行 职 务 罪
与妨 害公 务罪 的界 限
侵害对象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侵犯对象不同 主体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侵害对象不同
认 定
与阻碍 执行军 事职务 罪的界 限 与阻碍军 事行动罪 的界限
阻 行碍 职 一务军 人 罪执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犯罪主体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过 装失 备提 、供 处 军 六事不 罚 合 设格 施武 罪器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造成特 别严重 后果的
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聚 众 冲 击 七军 事 禁 区 罪
概 念
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 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 序的行为。
客 体
军事禁区的管理 秩序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破 设坏 施武 、器 处 军 三事装 罚 备 通、 信军 罪事
破坏重要武 器装备、军 事设施、军 事通信的
情节特别严 重的 战时犯 本罪的 从重 处罚
处3年以 上10年 以下有 期徒刑
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 事失 设破 施坏 、武 四军器 事装 通备 信、 罪军
概 念
指过失破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的行为。
过 事失 设破 施坏 、武 四军器 特 事装 征 通备 信、 罪军
客 体 客 观 方 面
主 体 主观 方面
武器装备、军用设 施的使用效能和军 事通信的保障秩序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军事通信的行 为 一般主体
过失
过 事失 设破 施坏 、武 四军器 事装 通备 信、 罪军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 重扰乱军禁区秩序的行 为 一般主体,由自然人 所构成
刑法第八章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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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犯罪类型?A.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B. 侵犯财产罪C. 贪污贿赂罪D. 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C2. 根据刑法第八章,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D3. 刑法第八章中,关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是什么?A.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A4. 刑法第八章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什么刑罚?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A5. 刑法第八章中,关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可以处以罚金B. 可以单处罚金C.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D. 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刑法第八章中,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2. 根据刑法第八章,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3. 刑法第八章中,以下哪些行为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4.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5. 根据刑法第八章,以下哪些行为可以被判处拘役?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刑法第八章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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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故意杀人罪
B 交通肇事罪 C 破坏交通工具
罪 D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特点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 起的情形
我们所说的目的犯,指在犯罪故意之外,还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 要素的犯罪。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目的。
一般来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动机
1.(张明楷教授)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 与过失犯存在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性 动机
3.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影 响到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法律认识错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 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2.三种情形: (1)假想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 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论
无犯意则无犯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 及其研究意义,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分类,犯罪 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及区别,刑法上认识错 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认识错误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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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分论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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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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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 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状态:急迫性、攻击性
案例(2011司考)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甲怕再惹事端, 没敢应声开门,乙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进行放火, 欲烧甲的房屋。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 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乙打昏 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钢筋朝乙头部打去,直至 乙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以下正确的是? A.甲的前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一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权,因此对甲不以犯 罪论处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ac
假想防卫:即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的行为
不符合前提条件的行为
对并不急迫的或者非攻击性的行为所实施的 防卫行为
案例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 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 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 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 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 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 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 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 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 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 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 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 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刑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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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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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
内,一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25人死亡,多 人受伤。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 宋某某、张某(女)因对“蓝极速网吧”不满而起意报复,并 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后果极为 严重。因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 依法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 实施放火的张某(男,13岁)因不满14周岁,未追究刑事责任, 已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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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1986年6月30日生。2002年3月13日晚7时许,被
告人姜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三村西大门附近,乘人不备, 抓住被害人孙某的左手腕,抢夺得被害人孙某手中得三星牌 38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777元。之后,姜某乘出租 车逃跑,被害人孙某亦乘出租车紧追其后。至浦东新区张扬 路、巨野路路口时,被告人姜某下车继续逃跑,并用路旁的 水泥块砸向协助抓捕的出租车驾驶员严安源头面部,致严安 源头面部多处软骨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该伤属轻 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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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排除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
刑法学-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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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发生死亡或伤害的 危险,虽然,其中任何一种结果出现都不是他的目的, 但他又不积防止其任何一种结果发生。例如,钱× 驾驶卡车去山上盗伐林木,在返回途中被检查站工作 人员人员周×拦住,要其将木材卸下。钱×不听,将 车启动,欲强行开走。周×遂登上驾驶室旁的踏板, 命令其停车,钱为将周甩到车下,时而加速前冲踩刹 车,时而使车走蛇行路线,让车身连续左右猛列摇摆, 终将周甩到马路上,因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抢 救无效死亡,案情表明,钱×目的只是赶快开车逃跑, 逃避制裁,并无伤害或杀害周×的目的,但是,他采 取的手段包含了致伤或致死的危险,他不是不了解的, 只是为了能逃避制裁,而对此采取了放任态度,由于 其造成了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马某行医过程中病人过敏死亡案
被告人马某,属于一村医,1990年代以来一 直为本村村民看病,其中,一女村民患风湿性 关节炎,,曾多次找马某看病。被告人马某在 未作皮试的情况下,多次为其注射青霉素,均 未发生过敏反映。一天,被害人再次要求马某 注射青霉素。因以往都没有过敏反映,于是马 某给其注射了一支,注射后,发生过敏性休克, 被告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因抢救无效,被 害人当日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 意见,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属 于意外事件,无罪。大家如何看待这个案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概念: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 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二、特征 (一)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体现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三、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界限
第二节 犯罪故意
间接故意的一些表现情形
某单位会计贪污巨款后,为湮灭罪迹,深夜对 其会计室纵火,他明知室内有人在睡觉,可能 跑不出来被烧死在里边,仍不设法避免,结果 该人被烧死了。这种案件属于一行为触犯二罪 名,但只能按一重罪处理。单就对死亡的态度 而言,应视为间接故意杀人。
刑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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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 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同犯罪 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 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共同作为 二是共同不作为 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共同实行行为 二是共同预备行为 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表现为四种情况:
一是实行行为 二是组织行为 三是教唆行为 四是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 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包括:聚合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共同实行的意思 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于教唆犯,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 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 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三)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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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 相同点: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均有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 不是希望的态度。
❖ 不同点: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程度不同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所 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认识的程度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 “明知会发生”的含义 。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 的发生。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 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 意志因素。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 见的标准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 作参考 ,即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 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 工作经历、生活经验以及所处的客观环境和 条件,综合分析他的预见能力。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 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 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而并不是说他平时就不了解所实施的行 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原因 是疏忽大意。
(3)二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不同
案例
王某,某公司的货物押送员,张某,某公司的司机。王 某经常和张某一起执行送货任务。某日,王某和张某一 起到郊区送货,当车行至郊区公路上时,王某见路上前 后无人,便请求张某让他开一会。张某知道王某没有驾 驶证,而且仅粗通驾驶技术,却答应了王的要求,并鼓 励地说:“你放心开吧,有我给你看着呢!”王某接过方 向盘,启动车辆,以低速行驶。过了一会,王某见自己 开得还比较稳,就加大油门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行驶。 结果车辆行至较窄路面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面包车相 遇,王某一紧张又打错了方向盘,结果两车相撞,造成 面包车内乘客两死一伤,二人也受了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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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
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 有的心理态度。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 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 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 将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 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 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 该人打死
犯罪主观方面
直 接 接 故 故 意 意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 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 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 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 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 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 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将该人打死 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 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 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 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将该人打死
(二)犯罪的概述
4、故意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 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 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与犯罪既遂。
案例一:
200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 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 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具, 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 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 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 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 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
共 同 犯 罪 的 形 式
一般共同犯罪 3人或3人以上组成
具有一定组织性
犯罪集团 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 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三:
被告人张某因与邵女恋爱不成而对邵家 心存不满,购得“三步倒”鼠药一包,并趁邵 家没人之机翻墙入院,将鼠药投入邵家水缸后 即离去(当日为邵女母亲过生日,除邵女家人 外,还有其他亲戚前来祝寿)。后被告人张某 回家后即将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随即赶回 邵家,此时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 被告人张某告知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 人帮助下将水倒掉。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
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孙某驾驶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以25公里的时速 由东向西行驶,当行到某大街时,迎面开来一 辆高速行驶的失控的汽车,孙某为避免与失控 汽车相撞,急忙向右打舵,将车开到人行道上 造成撞伤一人的后果。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 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者剥 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的体系
主 刑 附加刑
管 拘 有 无 死 期 期 徒 徒 制 役 刑 刑 刑
罚 剥 夺 政 治 权 金 利
没 收 财 产
(三)刑罚制度2.刑罚Fra bibliotek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 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 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 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 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公民的人身健 康和生命权利 非法行医的行为 导致两人死亡的结果
本 案 小 结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为骗取钱财具有 非法行医的故意
结
论
被告人刘某符合犯罪构成的 四个要件,因而构成非法行 医罪
一天晚上,大学生田华外出归校途中, 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 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 让他交出钱和手表。慌乱害怕中,田华拿 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 倒下。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田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预备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 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的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案例二:
被告人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被告人因 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2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撬开了财务 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 现金(数百元)。于是,被告人将小保险柜搬离财 务股,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 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 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 向厂保卫股报案。第三天上午8时15分,人们在小 试验室找到了小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 币也原封未动。
单位
公司 企业
犯罪主体
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 等 双罚制
刘某,男 ,25岁. 犯罪主体 2001年5月,刘某 萌生以气功和 “祖传 秘方” 主治不治之症 等欺骗手段生财的念 头。同年8月开始外出 刘某,25岁, 行骗。2004年9月,2名 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病人因接受刘某气功 治疗延误病情而死亡。
故 意
间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刘某,男 ,25岁. 2001年5月,刘某萌 生以气功和 “祖传秘 方” 主治不治之症等 欺骗手段生财的念头。 同年8月开始外出行骗。 2004年9月,2名病人因 接受刘某气功治疗延误 病情而死亡。
本案刘某的
犯罪主观方面
为骗取钱财具有 非法行医的故意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犯罪概述 (三)刑罚制度
(四)犯罪种类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 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 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 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犯罪的概述
2、犯罪的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 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刘某,男 ,25岁。 2001年5月,刘某萌生以气功和 “祖传秘方” 主治不治之症等欺骗 手段生财的念头。同年8月开始外出 行骗。2004年9月,2名病人因接受刘 某气功治疗延误病情而死亡。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 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 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 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 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 D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
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
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 的,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侵犯了什么 怎么侵犯的 谁侵犯的 由于什么侵犯的
犯 罪 构 成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即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而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 的社会关系。
刘某,男 ,25岁。 2001年5月,刘某萌生 以气功和 “祖传秘方” 主治不治之症等欺骗 手段生财的念头。同 年8月开始外出行骗。 2004年9月,2名病人 因接受刘某气功治疗 延误病情而死亡。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的概述
1.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 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 从 犯 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 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
教唆犯
卢某带领长子(已满15岁)和次子(已满12 岁),抢劫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0元。 问:他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