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外汇价款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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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指引(外汇市场)V1.2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指引(外汇市场)V1.2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产品指引(外汇市场)
Product Guide (FX Market)
V 1.2
2012 年 11 月


本指引仅作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从事外汇交易参考指引性用途, 旨在介绍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除特定规范引用处外,指引中简称 “交易中心”)外汇产品,以及明确交易双方在无 特别约定情况下外汇交易的术语释义、 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 以帮助理解银行间外汇市场产 品,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及交易中心 颁布的其它相关文件的前提下,交易双方一致达成的特别约定具有优先性。 交易中心不保证本指引所载文字、图形、公式、说明、陈述及任何其它项目的准确性及 完整性。指引中所列英文仅供参考,以中文为准。交易中心对因使用或信赖本指引中任何所 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 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指引著作权归属交易中心, 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可在交易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予以 部分或全部引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基于非赢利性目的可予以摘录、引用,但必须注明出处。 未经交易中心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翻译或分发本指引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 版本。 本指引主要由 6 部分内容和附录组成,第 1 部分为外汇交易的通用定义;第 2、3、4、 5、6 部分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产品,包括与各产品相关的定义、产品基本要素和示例;附录 包括表格与规则。 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外汇交易系统升 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指引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 明。
5.
货币掉期交易

浅谈国有产权交易中交易资金结算的管理

浅谈国有产权交易中交易资金结算的管理

浅谈国有产权交易中交易资金结算的管理摘要: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资金结算管理是维护市场各方权益及控制交易风险的重要交易环节。

对其进行规范管理越来越受到市场各方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通过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分析,探讨了国有产权交易进场制度的重要性,以及交易资金结算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为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运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产权市场交易资金结算管理风险措施一、引言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目标,产权交易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并被选定为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

在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中,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充分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功能和社会影响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有效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产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历程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它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建设中,是促进国有产权顺畅流转、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

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规定,全面系统的规范了受理转让、信息发布、登记受让、资金结算、交易签约等各个环节的交易行为,使我国产权市场走上了统一、规范发展的法制建设轨道。

三、交易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风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国有经济蓬勃发展和国有资本战略调整,产权交易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近一两年来,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交易所数量急剧增加,鱼龙混杂,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交易风险逐渐加大。

交易机构每天吞吐的资金量巨大,再加上杠杆效应,若任其发展,各种风险不可估量,产权交易资金直接关系到国有资金的安全,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如监管制度不严格规范,极易出现被市场主办方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 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跨境信贷业务...............................................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五、格式文本范例...............................................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8.10外保内贷登记...........................................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8.13担保费收付.............................................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九、证券投资业务...............................................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十一、数据报送................................................. 十二、格式文本范例.............................................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10`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10`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中心会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外币交易的折算

外币交易的折算

会计期末或结算日对外币交易余额的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货币性项目的处理•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例1: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20×7年12月4日,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一批,货款共计80 000美元,货款尚未收到,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则:借:应收账款624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24 000•假定20×7年12月31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9元人民币•对该笔交易产生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应收账款”采用20×7年12月31 的即期汇率1美元=7.9元人民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为632 000元人民币,与其交易日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624 000元人民币的差额为8 000元人民币,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货币性项目的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8 000贷:财务费用——汇兑差额8 000•假定20×8年1月31日收到上述货款(即结算日),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5元人民币,甲公司实际收到的货款80 000美元折算为人民币应当是628 000元人民币,与当日应收账款中该笔货币资金的账面金额632 000元人民币的差额为-4 000元人民币。

当日甲公司应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628 000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4 000贷:应收账款632 000•例2:国内A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20×7年8月24日,向国外B供货商购入商品一批,商品已经验收入库。

根据双方供货合同,货款共计100 000美元,货到后10日内A公司付清所有货款。

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

20×7年8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9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9月3日,A公司根据供货合同以自有美元存款付清所有货款(即结算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

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我行应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确定业务审核要点,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我行应审查境内企业试点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我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金融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并完成相关单据的审核及后续信息报送等工作;除上述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外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个案试点审批制办理,逐笔报当地跨境办进行审批。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产权交易价款结算管理 - 北京产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产权交易价款结算管理 - 北京产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证产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各类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行为。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产权交易的安全,意向受让方依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交纳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竞价保证金是指采取竞价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依照竞价程序规定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北交所实行产权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

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发生的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统一收付。

第六条北交所开立产权交易资金独立结算账户。

第七条产权交易价款和保证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管理部(简称外管局)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第八条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北交所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价款汇入通知书》。

(二)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北交所。

(三)产权交易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应携带《关于划转产权交易价款的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第九条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一)产权交易价款划入1、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关于申报商务部门审批的通知》;2、转让方取得商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北交所与交易双方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外汇价款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并报外管局备案;4、北交所向受让方发出《产权交易外汇价款汇入通知书》、《关于外汇业务银行收费项目的通知书》和《外汇业务银行信息通知书》;5、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的外币账户,并另行交纳银行境外汇款手续费。

银行从业知识点:外汇交易业务

银行从业知识点:外汇交易业务

银行从业知识点:外汇交易业务银行从业知识点:外汇交易业务作为中间业务的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外汇交易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下面由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整理了银行从业知识点:外汇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外汇交易既包括各种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

外汇交易既可满足企业贸易往来的结汇、售汇需求,也可供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或投机的交易活动。

根据外汇交易方式的不同,外汇交易可以分为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

(1)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汇交易或外汇现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日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

(2)远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在即期外汇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对冲汇率在未来上升或者下降的风险,因而可以用来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

远期外汇交易除了可按固定交割日交割外,也可由交易的某一方选择在一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交割(择期交易)。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1)远期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2)期货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按照交易的标的物(也称基础资产)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

标的物是某种商品的,如铜或原油,属于商品期货;标的物是某种金融产品或金融指标的,如外汇、债券、利率、股票指数,属于金融期货。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实用文档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行为,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程中具有以下含义:1、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

2、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

3、外汇交易是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4、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

第三条外汇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与清算模式。

第四条会员进行外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外汇市场有关规则。

第五条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外汇市场运行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会员入市、退市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入市、退市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

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八条会员应指派人员参加交易中心的外汇交易员资格培训。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获得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外汇交易员资格。

第九条只有具备外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进行外汇交易。

会员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十条交易员进行外汇交易前,必须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个人数字安全证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3.04.11•【文号】清算所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货币政策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17号)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转移的批复》(汇复[2012]129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包括人民币外汇询价即期与远期、掉期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净额清算业务”)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转移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为进一步明确业务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净额清算业务转移后顺利运行,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风险管理规则》,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业务指南自净额清算业务转移至上海清算所之日起生效。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4月11日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明确业务规定和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同时适用于进行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净额清算的清算会员。

1.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1.1新申请加入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机构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材料。

外币结算业务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税

外币结算业务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税

纳税辅导26何区分混合销售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区分混合销售行为仅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提供服务又涉及销售货物,就其“经营主业”按适用税率核算纳税。

而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都是依据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按照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纳税,就没有必要区分其混合销售行为了。

我国现行的各税种相关法规中,关于外币交易汇率折算的规定不太一致,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时,要注意区分各税种相关法规对外币交易的汇率折算规定。

本文详细总结各个税种涉及外币结算时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税的政策规定,供纳税人计算外币税款和纳税申报时提供参考。

一、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注意选择后1年内不得变更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外币折算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可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减少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一般会选择当月1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一定是当月1日,因为当月1日非工作日时外管局是没有对外公布数据的,需顺延至当月第1个工作日。

如,2017年10月1日是周日,也是节假日,外管局的网站上只公布了10月9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此时只能选择10月9日这个中间价。

注意选择后1年内不得变更。

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

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

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是指客户通过银行进行的以即期方式买卖外汇的交易活动。

银行以一定的报价向客户提供外汇即期买卖服务,客户通过提出买入或卖出要求,达成交易并实现外汇结算。

本规程旨在规范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有效和合规。

二、交易流程1. 报价:银行在外汇市场上根据市场行情、外汇供求等因素进行报价。

报价内容包括买入价(银行向客户买入外汇的价格)和卖出价(银行向客户卖出外汇的价格)。

2. 客户申请:客户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银行提出购买或出售外汇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身份和资金证明文件。

3. 确认交易: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与客户确认外汇数量、价格和交易日期等交易细节,并要求客户确认交易。

4. 交易结算:交易确认后,银行与客户进行外汇结算,即通过客户账户划转相应的资金或外汇。

5. 交割:根据交易日期,银行将客户购买或出售的外汇在约定日期进行交割。

客户可以选择将交割后的外汇发放至指定账户。

三、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外汇市场开市时间(例如,上午8点到下午4点),具体交易时间以银行公告为准。

2. 最低交易额: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最低交易额为一定金额,具体金额以银行公告为准。

3. 报价有效期:银行报价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定时间(例如,5分钟),超过该有效期后需重新报价。

4. 交易费用:银行根据交易金额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续费。

5. 交易确认:客户在确认交易前应仔细核对交易细节,一旦确认后无法更改。

客户确认交易后,交易即为有效。

四、交易风险1. 市场风险:外汇市场波动性较大,汇率可能在交易确认后发生变化,客户可能面临亏损风险。

2. 操作风险: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导致交易失败或资金损失。

3. 银行风险:银行可能面临因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或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交易失败或资金损失的风险。

客户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进行交易,了解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企业外汇交易流程

企业外汇交易流程

企业外汇交易流程1.定义交易需求:企业在进行外汇交易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交易需求,包括外币购买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时间等。

2.资金申报:企业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外汇资金的用途,并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结算单等。

外汇管理部门将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后核准资金的使用。

3.外汇购买:企业可以选择在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外汇购买。

在银行购买外汇时,企业需要填写购汇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经营证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资金使用证明等。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外汇结算。

4.委托交易:企业还可以选择委托银行进行交易。

委托交易是指企业以一定的价格委托银行买卖外汇,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需求进行操作。

委托交易可以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效率。

5.结汇和购汇:结汇是指企业将外汇收入兑换成本地货币,购汇是指企业将本地货币兑换成外汇。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结汇和购汇操作。

在进行结汇和购汇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6.外汇结算:外汇结算是指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对外进行货币收付的操作。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外汇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结算操作,完成货币的收付。

7.外汇利用:企业可以将购汇的外币用于跨境贸易和投资。

在外汇利用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选择外汇使用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外汇管理部门将审核企业的外汇使用情况,确保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并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总结起来,企业外汇交易流程主要包括定义交易需求、资金申报、外汇购买、委托交易、结汇和购汇、外汇结算以及外汇利用等环节。

企业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同时,企业应合理选择合作银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企业跨境交易的顺利进行。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产权转让中的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关于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4〕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通过光谷联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国有企业资产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国有企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机动车、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光谷联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国有企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企业资产不得转让。

第二章受理转让委托第七条转让方通过光谷联交所转让国有企业资产时,应与光谷联交所签订《委托合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委托书;(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及决策文件;(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的备案文件;(四)交易资产的权属证明。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交易资产如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权利人明确表示认可转让行为的书面材料。

交易资产如涉及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交易资产为省外资产的,光谷联交所将提供快速便捷的网上服务,方便企业办理。

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试行)

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试行)

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产权交易款项结算行为,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遂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遂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农交中心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款项结算的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是指农中心所根据产权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和农交中心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管理的行为。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农交中心向出让方支付用于购买出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产权出让公告》的约定向农交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款项仅指以货币资金结算的部分。

第四条原则产权交易款项结算遵循集中、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结算货币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各方一般以人民币进行产权交易款项结算。

涉及外汇收支业务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结算账户农交中心通过产权交易款项结算专用账户为产权交易款项提供结算服务。

农交中心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交易款项结算第七条合同价款的结算金额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合同价款通过农交中心进行结算。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在农交中心进行全额合同价款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在农交中心进行首付款结算。

第八条合同价款结算的流程(一)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合同价款,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合同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不足部分交纳至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专用账户,农交中心应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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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产权交易所
产权交易外汇价款结算业务指南
为了方便委托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外汇价款结算的交易双方顺利完成外汇资金的汇入和结汇,我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本业务指南。

一、汇款前应办理的手续
1、交易双方与交易所签订《外汇资金托管协议》;
2、受让方按照《外汇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及交易所通知的汇款路径,将外汇资金汇入指定外汇托管账户;
3、受让方外汇款项汇出后应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给交易所;
4、交易所收到外汇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出款项收妥传真,同时抄送转让方。

二、结汇前应办理的手续
1、交易双方应到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有关手续,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等资料;
2、由外商及投资企业到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处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办理外汇登记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供参考,具体按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批准生产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外资收购中方股权的应在申请书中申明文字“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

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或如实表述公司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或其他利益关联关系。

三、办理结汇支付交易价款的手续
当转让方成就《外汇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的条件时,转让方应当填写《西部产权交易所委托结算资金付(退)款申请审批表》,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由交易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结汇申请,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价款结汇支付。

按照外汇管理部门规定,转让方申请结
汇时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股权标的企业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外商出资进度等);
2、外汇登记证。

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商务部门有关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4、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5、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7、转让方结汇转款《支付令》;
8、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四、办理外汇退款的手续
《外汇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出现或交易双方确认股权交割不能完成,外国受让方要求退回托管外汇资金,由受让方填写《西部产权交易所委托结算资金付(退)款申请审批表》,经交易所审核后,由交易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退汇申请,经核准后以原币种、金额和汇款路径退回受让方。

因交易双方确认产权交割最终不能完成需要退款的,应提供由交易双方共同签章的情况说明。

五、结汇后应当办理的手续
按照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结汇支付转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此项登记由外国受让方自行办理。

申请登记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供参考,具体按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1、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委托书;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的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变更后的外汇登记证;
3、股权转让协议;
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
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
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六、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
邮编:710061
电话:+86-029-********
传真:+86-029-********
联系人:杨莉娜王俊锋
附: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西部产权交易所委托结算资金付(退)款申请审批表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外汇登记证号: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外汇登记证号:
单位经办人:电话:
声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我公司是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披露如下表:
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公司名称:盖章
年月日
西部产权交易所委托结算资金付(退)款申请审批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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