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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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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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编号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财政专户存款
3 1003 收入户存款
4 1004 支出户存款
5 1101 暂付款
二、负债类
6 2001 暂收款
三、净资产类
7 3001 统筹基金
8 3002 家庭账户基金
四、收入类
9 40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0 4002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11 4003 集体扶持收入
12 4004 政府补助收入
13 4005 利息收入
14 40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01 统筹基金支出
16 5002 家庭账户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支出现金,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1002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风险基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可按实际情况在本科目下设置“本级专户”、“省级专户”等明细科目。
三、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将现金存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二)设置收入户的地区,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
体扶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六)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发生支出时,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风险基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由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省级专户),贷记本科目(本级专户);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本级专户),贷记本科目(省级专户)。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