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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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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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卫
( 四川大 学法 学院
【 摘 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到底是 怎样的?从公权产生的方式和 目 的上 来看 , 权 力本身是 为 了保 护私 权而存 在的 。但 是 , 公 在公权 的 实 际
运作 中可 能会 出现一 些偏差 , 其偏 离原 本的 宗 旨, 使 即公 权 的范 围可能 会 被 缩 小或 是会 扩张 。 出现前 述 两种 情形 中的任 何一 种都是 不利 于社 会 的 稳定和 整体 社会福 利的 增加 的。 因此 , 此也 提 出 了一 些 如何 正 在
二 、 权 力产 生 的 目的 公
图 一
根据洛克在《 政府 论下篇 》 中的观 点政府 的权利 来 自于全 体 人 民的一致 同意 。人 民达成契 约 , 同意让渡一 部分 自己的 自然权 利给政府 , 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 图一 ) 如 。因为在 自然状态 下, 个 人力量是很 微小 的, 但这样 的个 人力量既要保 护 自己不受 自然 环 境的威胁还要同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不被 同样拥有一切 自然权利 的 他人侵害是很困难的 。即便 这 并不 是关 于政 府是 如何 建 立 的事 实, 它也阐明了是什 么使得政府 的建立合 法化 的。就像 亚里士 多 德所认为 的那样 , 人是 天生 的政 治动物 , 一种倾 向于群居 的动 物。 于是人们便开始探索“ 要寻找 出一种结合 的形式 , 使它能 以全部共 同的力 量来保护 和保 障每个结合者 的人身和财 富, 并且 由于这 一 结合而使 每个与全体 相结合 的人 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一样的 自由。 ”为了 自己的利益 , 人们决定转让 自己 的一部分 自由。然而既然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 的 自然社会 中人 人 都享有相 同的、 绝对 的 自由 ,任何 人对 于 自己的同类 都没有任 何 “ 天然 的权威 , 既然强力并 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 于是便 只剩下来 约定 才可 以成为人 间一切合法 的基础 。 ” 这种约定在社会 中就表现为法律 。正如我们在 萨拉莫 尼奥那 里所见 , 事实上 , 社会契约本 身就是 一个政治 问题 , 它是 关于法 律 的协议 , 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 治理 的。法律是 由公众 选举和委 派 的立法机关 , 根据社 会 同意 而制定 的。公权 力 的范 围 由法律加 以 划定 。只有法律 明文规定属于公共权力的那部分权利 才能 由政府
小议公权力与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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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公权力与私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的权益愈加重视。
这本是件好事。
然而,某些不合理的维护私权行为也随之出现,一些人打着维护私权的幌子,公然无视甚至损害公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矛盾日益深化,实在堪忧。
其实公权力与私权利本无矛盾,关键在于使用者如何行使私权,维护公权。
所谓公权力,是指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但一些公权力的执行者却将公权力逐渐变为自己的私有权力。
在生活上,有的人利用公权力为家属、子女、亲友在招工、招干、分配、调动、提职、晋级等方面,谋求制度规定以外的特殊照顾;有的人利用公权力多占住房,用公款装修住房等等。
在经济上,有的政府管理部门把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分离出去,成立“影子公司”,收取所谓咨询费、代办费,从中提成;有的把责任义务变成有偿服务;也有一些干部官僚习气十足,办事拖拉,遇到责任推诿扯皮,甚至视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宝贵财产如同儿戏,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这些现象都是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危害极大。
何为私权利呢?私权利,也称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规范私权利的是私法,它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这给了公民“想我所想,做我想做”的机会。
然而某些人却为一己私欲损害他人私权利,甚至与公权力公然抗衡。
例如“我爸是李刚”事件、李天一事件、印度强奸事件······凡此种种,皆是私权利的过度使用,于人于社会皆是祸患,不可不严加对待。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可以说,没有私权利,公权力不会存在;同时,没有公权力,私权利的行使也得不到保障。
所以我们要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扩大私权利的空间,压缩日益膨胀的公权力,维持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使其正确行使私权,维护私权;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使权力越过其应有界限的机会减少;完善机制,越权违法者严咎其责。
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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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优先”原则浅析——“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专题讲座心得体会2005年5月28日,金山区区长郝铁川教授在交大包兆龙图书馆三楼演讲厅,为我们做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
郝铁川区长曾经做过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具有学者风范,又有政府工作的经历。
在他的演讲中,详细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就本次讲座,围绕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浅谈心得体会。
国家公权力英文翻译为“power”,公民私权利英文翻译为“right”。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power”与“right”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私权优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权与私权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也适用于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
要使行使公权的人永远牢记自己的使命,就是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
凡任何公权行为都不应当损害私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私权优先也还要区分私权的类型,充分理解私权的含义和范围。
私权可以大致分为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四大类。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优先,而且无价。
在公权与私权关系当中,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应当至高无上。
古语云:“人命关天”。
对这一点可能争议不大。
二、私人的财产权。
个人的财产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过分。
不保障私人财产权,任何法律都显得多余。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几乎就是它最主要的责任。
”公权保护私人财产权,最常见的错误就是简单比大小,要看一看花费的公共财产和被保护的私人财产哪个多、哪个少。
保护人财产权,如果非政府出面不可,花费多少不能简单比大小。
例如有人被盗1000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不能简单计算被盗1000元和办案费用的大小。
三、民主权利。
人的尊严就在于他是否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基本权利。
公权与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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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有关私权与公权的讨论越演越烈。
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所谓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
这种关于私权与公权激烈的争辩绝不是空穴来风,更不是无痛呻吟,而是直接的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种变化。
①随着我国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多,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自己的财产,希望自己财产的安全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②物质财富的增多必然引起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在关注衣食住行的同时更加关注自己的人格、名誉、自由和安宁,对生活质量和精神尊严提出了更高的欲求;③在物质资料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从生存资料消费更多的转向了发展资料消费享受资料消费等更高级的消费,如此不断的学习更加使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理性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苗,人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诉求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障。
④同时国家政府及领导以及各阶层的有识之士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加重视民本意识,这也间接使公权私权之议更加热烈。
然而,由于法治与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我们对私权的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高度。
私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近年来,接连出现了私权与公权之争的案例,从孙志刚事件到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从上海杨佳恶意袭警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拆迁,事件的不断升级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私权与公权的热烈关注。
从社会现象来看,私权与公权之争的主要表现是,公权大范围介入私权领域,侵害私权,使得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在我看来,我国近年来有关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根源主要植根于我国几千年来社会制度中对私权保护的缺失。
从秦汉时期到清朝灭亡,整个封建社会由于其本身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更多的要求是臣民对国家应作出何种的贡献,而对于臣民本身的权利却知之甚少。
公权与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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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有关私权与公权的讨论越演越烈。
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所谓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
这种关于私权与公权激烈的争辩绝不是空穴来风,更不是无痛呻吟,而是直接的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种变化。
①随着我国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多,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自己的财产,希望自己财产的安全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②物质财富的增多必然引起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在关注衣食住行的同时更加关注自己的人格、名誉、自由和安宁,对生活质量和精神尊严提出了更高的欲求;③在物质资料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从生存资料消费更多的转向了发展资料消费享受资料消费等更高级的消费,如此不断的学习更加使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理性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苗,人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诉求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障。
④同时国家政府及领导以及各阶层的有识之士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加重视民本意识,这也间接使公权私权之议更加热烈。
然而,由于法治与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我们对私权的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高度。
私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近年来,接连出现了私权与公权之争的案例,从孙志刚事件到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从上海杨佳恶意袭警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拆迁,事件的不断升级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私权与公权的热烈关注。
从社会现象来看,私权与公权之争的主要表现是,公权大范围介入私权领域,侵害私权,使得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在我看来,我国近年来有关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根源主要植根于我国几千年来社会制度中对私权保护的缺失。
从秦汉时期到清朝灭亡,整个封建社会由于其本身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更多的要求是臣民对国家应作出何种的贡献,而对于臣民本身的权利却知之甚少。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法院公布“老赖”信息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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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8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摘 要: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背后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的对抗。
如何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协调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纷纷通过微信、网站、高铁站等渠道公开“老赖”的照片、姓名等信息,以期提高案件执行效果。
这种做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引发了公众对公权力是否侵犯个人私权的质疑和讨论。
一、公权与私权冲突问题分析对于法院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与个人信息的做法,有人欢喜有人愁,更有人质疑法院的此种做法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事实上,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不同利益的对抗。
曝光“老赖”是司法机关面对执行难的困境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老赖”所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则是个人利益。
“老赖”赖账的动机就是个人利益不受损或利益最大化,完全不在乎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当然不能任由“老赖”胡作非为,而是有责任和义务去保卫公共利益、公平秩序。
当然,任何公权力不能是无限制、无边界的绝对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律的授予并严格限制在合法的范畴之内。
公权是与私权相对应的权力,它的行使空间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领域,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和侵犯私权,但私权也需要公权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只是一味强调权利行使的自由,很可能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和相互侵害,最终会使权利得不到保护。
个人利益存在于社会之中,脱离社会谈论任何一个特定个人的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公共利益是不可能通过自由而任性的个人行为而自动实现,而是通过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才能实现。
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公权力机关就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限制个人私利的过度扩张。
论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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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作者:王娟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0期摘要:公权力和私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一对范畴,二者共存于法律之中。
公权力和私权利都有其行使的界限,在社会处于“常态”与“非常态”的状态下其各自的范围呈现出伸缩性。
而“公共利益”则构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法律公权力私权利界限[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0-0223-02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但这里的“法律”究竟何指,是指实在法还是自然法?这关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问题。
如果认为“法律”仅指实在法而不包括自然法,那么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是实然权利,不存在法外的权利。
其界限也就被限定在实在法的框架内,我们要做的只是将二者的界限进行明晰即可。
相反,如果认为“法律”不仅仅指实在法,还包含了自然法,那么我们就得首先探究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否皆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然后再明晰其二者的界限。
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应该包含了自然法。
对于公权力而言,其应严格遵循实在法的规定,将其限定在实在法的领域内。
若将其纳入自然法的范围内,则必然会衍生出自然权力,而这则不利于实现限制和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目的。
但是,依良法之治的要求,公权力在行使时也要遵循自然法,否则,会导致公权力强权或政治化的一面。
对于私权利而言,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并衍生出公民的自然权利(应然权利)。
对于私权利来说“法不禁止即权利”。
在自然法的概念下,我们从保障私权利的角度出发,实现私权利的完美状态应是:应然权利:实然权利:实有权利=1:1:1。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
即无权利就无权力。
权力的产生,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转,皆是源于权利的让与及需要。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公权和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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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的矛盾统一的关系要了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关键了解公权和私权的来源和概念。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
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观点,一个合法的,深植于民心的政权,其权力的来源于人民的权利。
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
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
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
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
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从这一点看权力与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
同时也因这两者的关系,权力与权利又相互矛盾。
权力是一种支配性力量。
权力作用的发挥,只能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权力的行使者与行使对象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可言。
权力的支配性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没有支配性,就没有权力。
公权力行使,无论是以组织形式,还是个人形式,背后都以国家的强制手段为支撑,拒绝公权力支配,意味着势必受到制裁或惩罚。
公权力的这种特殊支配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组织社会活动,进行社会建设必不可少,但是公权力握有者也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特殊支配性,背离公权力的本质要求,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利。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及与私权利的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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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及与私权利的关系探讨摘要:民法典作为一部私法领域典型代表之作,从其结构与具体法条内容来看,不仅对民事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还引入了一定公权力规范的内容,这体现出了公权力规范与私权利的一定融合。
为更好地理顺民法典中公权力规范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文章先是分析民法典中引入公权力规范的法理依据,探讨公权力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中引入的公权力规范内容进行分析,阐明在私法领域在引入公权力内容的必要性。
关键词:民法典;公权力规范;私权利;关系引言民法典是于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一部法律,是立法意义与立法价值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不仅关乎民事权利,而且关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从属性上看,民法典属于私法,主要针对民事权利进行的规定,但也引入了一定的公权规范内容。
从民事法律活动的实践来看,公权对私权领域的介入是有必要的,也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公权规范介入私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现行民法典中的公权力规范内容又有哪些,以及如何有效衔接民法典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正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民法典中引入公权力规范的法理依据公法和私法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力范畴体现公与私的差别,但公法对于私权规范的引入并不排除,比如宪法中就引入了公民基本权力与义务的私法规定。
作为私法典型代表的民法典,能否同样也引入公权规范的内容,其法理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主要为以下:第一,公权力本质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
国家机构公权力的运行有自身的规依据、行为方式及价值目标,可视作是私权的另一种表达,但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在内容和形式上属于私权范畴,而是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公权力实际上来源于私权,在现代政治学中,国家是代表大多数个体意志的一个集合体,显然国家权力的产生,则是由公民个人或社会群体将自身的权利向国家做出的一定让渡,由国以公权的形式代为行使这些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b16c874e0740be1e650e9abf.png)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
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则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括。
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具有“私人”(个人)性质,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辅相成,相互联系。
私权利是目的,而公权力是手段,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授权,是私权利的保障。
私权利是公权力的基础,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公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私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私权利。
由此看来,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依共生,互相牵制。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一方面二者相依共生,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
另一方面,二者又相互对立。
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
因此,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使用原则上也有一定的界限。
公权力行使的原则是: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
这条原则意味着:第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
具体指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
第二,法律对权力明文禁止的更不得行使。
法律对权力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行使。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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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力和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袁祖社.权利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个人理解:公权力是国家有关机构所掌握的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权力。
而私人权利是针对人民个人的,天赋人权中所提到的人权,应该就有指的是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点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课堂笔记)个人理解:公权力行使的原则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仅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执行的效力。
与此同时,还要必须完成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课堂笔记)个人理解:对于个人私权利的范围,相较于公权力,范围更大。
法律条文中没有提到的权力不代表人们不享有。
例如,采光权,这是一项,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居住高层的人越来越多的社会现状而新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在n年前可能人们从来没有提起过,但是不代表现在的人们没有这项权利。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那么就不用定罪,接受处罚。
所以所谓遵纪守法,其实是指你没有做法律中禁止你做的事,只要在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你有一切自由去做。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联系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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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阮传胜2012-11-14 15:51:21 来源:学习时报2012-11-14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被模糊,甚至被执法机关与许多公民个体所混淆。
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现代社会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同时,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另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他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思想涉及的核心是区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在我们这个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需要继续培植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与反省。
只有厘清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公权力肆意扩大化。
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边界的认识不甚清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践踏私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是与法律的价值走向背道而驰的,是跨越了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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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浅谈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架构,意味着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
2、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3、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论范式,是在批判黑格尔颠倒的思辩法哲学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
他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析工具的批判性改造,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从两个角度决定了社会结构的近代形态,也决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关系:一方面,在私人利益的整合关系中,社会应形成以实现个体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组织体,形成个人利益相互对抗和协作的社会机制;另一方面,政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私人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它是国家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基础。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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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阮传胜2012-11-14 15:51:21 来源:学习时报2012-11-14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被模糊,甚至被执法机关与许多公民个体所混淆。
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现代社会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同时,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另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他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思想涉及的核心是区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在我们这个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需要继续培植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与反省。
只有厘清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公权力肆意扩大化。
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边界的认识不甚清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践踏私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是与法律的价值走向背道而驰的,是跨越了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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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创1901 王雨妍
公权力的产生
■ 主权
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享有的绝对的、至高的政治权利,是 对宪法,政府机构和政府管理框架的最重要的控制。一个国 家的主权包含对外的和对内的行政权力。主权是政治权利
的源泉。
政政府府 主主权权
公共权 力机构
公权力正是基于主权产生,是指主权中的 对内的那一部分行政权力
私
权
公权
公权力作为私权利实现的后盾,以保障自己的自 由、生命和财富。这就为什么说公权的产生是为 了保护私权。
冲突与矛盾
■ 关于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一个可能的解释为冲 突的权利边界的定义含糊不清。我国宪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比较概括和笼统,世界各国立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亦然。这就导致在实践之中,各主体遵守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没有发生 滥用权利的情形,由于权利本身定义产生的歧义由 此产生了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严重违背法定程序。 ■ 某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不顾被拆迁方的人身财产利益,违
背法定义务,强行拆迁。
危害公民私人权利,加剧公 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
解决办法
(一)完善拆迁立法规定,严格规范拆迁程序 (二)准确定位政府职能 (三)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四)做好对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公权力的来源
■ 私权利:人民未让渡給政府的自然权利,也就是法律所不 禁止的人们的行为。每个公民都同等的享有自由支配这些 权利的自由。
“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 人民达成契约,同意让渡一部分自己的自然 权利给政府,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洛克《政府论下篇》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的让渡
公权与私的关系
案例
公权利与私权利的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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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利与私权利的行政法论文一、为权利而斗争这种不计成本的维权似乎是不明智的,其实不然。
人们在不计成本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至少从长远来看是非常值得的。
前面我们讲到,人是区别于动物的有尊严和价值观的群体。
虽然我们在维护权利时花费的成本要高于权利本身的成本,但是我们却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我们的尊严和价值观,而在有些人看来,我相信是大部分人看来,尊严和价值观是无价的。
这是隐藏在法之后的更深层的价值。
同时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秩序本身,使之得到巩固,从而使法的价值得以凸显和体现。
这也是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和价值追求之所在。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他的自然权利,把所有的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断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
④根据洛克的观点,公权力是社会成员通过让渡一部分私权利而形成的,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公权力形成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利的拥有和行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自由、民主和人权的思想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关注权利的保护和行使。
当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权力发生冲突时,人们也不是一味的牺牲个人利益,而是据理力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惜与公权力发生激烈的冲突。
这在某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私权意识的提高,而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公权力的扩张确实侵害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私权利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近年来,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其中典型的就是非法暴力拆迁。
个别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动用城管、警察等公权力量参与拆迁,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甚至为此与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冲突。
单从暴力拆迁本身来看,这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社会成员私权利的侵犯。
社会成员在让渡私权利,赋予公权力强大力量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私权利得到保护,而公权力却因为过于强大而伤害了私权利,这与社会成员让渡私权利的初衷相违背。
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路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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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路径的思考作者:姜宇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21期摘要:目前,受到公权力自身的弱点,法治精神的缺失,社会对公权的监督不到位等等因素的干扰,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存在失衡问题。
本文试图从合理配置比例、坚持公权力以私权利为界、权力监督制约有效化等三条路径出发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两者关系的平衡。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平衡路径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的原因(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起源于公权力自身的弱点古希腊人格老孔讲过一个故事:有个名叫古格斯的牧羊人机缘巧合得到一枚可以隐身的戒指,当他发现真的没人能够看见他时,便利用这枚戒指引诱皇后,谋杀国王,直至最终窃取王位。
格老孔继续问道:如果有两枚古格斯的戒指,一枚戴在正义者的手上,一枚戴在不正义者的手上,这两个人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吗?格老孔的回答:否。
他认为无论一个人平日里是否循规蹈矩、奉公守法,一旦拥有古格斯戒指,他就一定会去做他想做的事情,而不是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这个古老的故事说明公权力从权力角度来说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诱惑性,这就不断激发人对权力的追求。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根源于法治精神的缺失当前,十九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基本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真正缺乏的是守法精神和对法律的敬畏心理。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就没有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可能存在对法律的有效遵行,最终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目前社会公众包括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公众较少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解决争议,一旦遇到公权力的侵害,普遍热衷于上访或寻求媒体的帮助,两种途径背后显现的都是公民只相信权力的威力,法律缺少应有的权威。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溯源于社会对公权的监督不到位虽然从理论上说,政府的权力来源于社会的委托,应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公器”,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性的幽暗和监督不力,政府权力“公器私用”的情况屡见不鲜。
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与平衡研究
![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与平衡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7fa04f4c8d376eeaeaa31dc.png)
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与平衡研究【摘要】当今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不断:公权力在一些领域滥用,不能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督;同时,相应地造成私权利非但得不到实现,反而让权利人成为受害人。
由此研究二者关系,加强公权力的监督,让私权利和公权力和谐并存就有着相当的意义。
本文从二者的冲突原因和表现分析入手,重点在于论述二者达到平衡必须坚守的原则以及具体途径。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平衡一、公权与私权涵义及二者关系1.公权与私权涵义公权乃是以私权利为基础的,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并通过国家机关强制行使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国家强制力,以维护和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进行的国家权力。
它不是某个团体的权力,而是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大多人的权力。
公权力的行使目的必须合法,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行使权力。
私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内的自由行为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承认和保护的权利。
私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
2.公权与私权关系①区别。
第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力行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强制性不同:权力一般是国家权力,是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它是一种强制力量,且其是不可放弃的。
公权力的行使有国家机器进行保障。
而私权则是为了保障私人利益,它不具有强制性,权利主体可行使亦可放弃。
第三,从内容上看:权力的内容主要是政治的,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生活的。
②联系。
第一,私权乃公权的基础,公权乃私权的保障。
从权利与权力在起源上的关系看,权利是权力的源泉,权力确认权利。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个通过契约建立的社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以全体的力量来维护每个结合者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个人服从共同体就是服从他自己。
为了壮大国家的力量,个人让渡一部分的权利,从而形成公共权力。
所以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第二,公权与私权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自身关系方面上相互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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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
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袁祖社.权利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
个人理解:公权力是国家有关机构所掌握的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权力。
而私人
权利是针对人民个人的,天赋人权中所提到的人权,应该就有指的是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点
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课堂笔记)
个人理解:公权力行使的原则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仅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执行的效力。
与此同时,还要必须完成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课堂笔记)
个人理解:对于个人私权利的范围,相较于公权力,范围更大。
法律条文中没
有提到的权力不代表人们不享有。
例如,采光权,这是一项,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
居住高层的人越来越多的社会现状而新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在n年前可能人们从来
没有提起过,但是不代表现在的人们没有这项权利。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那么就不用定罪,接受处罚。
所以所谓遵纪守法,其实是指你没有做法律中禁止你做的事,只要在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你有一切
自由去做。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联系
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公民权利是国家
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
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
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
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
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
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
障难以实现。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
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
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
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
(参考文献:刘旺洪.国家与社会:法哲学研究范
式的批判与重建[J].法学研究,2002(6).)
个人理解:公权力来源于所有人私权利的一部分。
因为社会的庞大性,聚少成多,所以公权力的力量还是非常强大的,它具有私权利所谓无法达到的功
能,但,每个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公权力的强大又容易造成对私权利的压制
或者不好的影响。
就像是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公权而轻私权的传统,
使得私权长期以来没有生长、发展的空间。
在中国历史上,君贵民轻的思想一
直占据主导。
•结合实际,个人感想
在实际生活中,中国确实存在着公权力被滥用的现象,人们确实有着制服恐惧,对于公权力的实施者有着一种畏惧感。
探究其中原因,不难发现,公权力的触
手过甚,诸如警察擅闯民屋查处、政府非法强制拆迁、计划生育部门违规罚没
超生者的财产等,在我国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我们社会的稳定和谐,对于我们
公民而言,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就像是深圳邹家健。
对于国家
而言,完善公法制度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部门司法使集权增长受到扼制,使
社会自主自治权利得到扩展,抵消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控制,保障市民社会的
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