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工作制度范本(5篇)
招商引资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二条招商引资工作的目标是吸引优质企业投资,并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条设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流程:1. 制定招商引资计划: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政策要求,制定年度招商引资计划。
2. 招商项目选址评估:相关部门按照招商引资计划,对候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最适合项目的选址。
3. 招商宣传推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提升本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
4. 招商项目评估: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招商项目进行深入评估,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分析、市场竞争分析等,形成评估报告。
5. 招商项目谈判:相关部门与投资企业进行谈判,商讨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项目建设进度等事项,签订投资合同。
6. 招商项目跟踪服务: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招商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五条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商引资计划、组织宣传推介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负责招商项目的选址评估、项目评估、谈判等工作。
第七条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定期报告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六章工作指标第八条招商引资工作的指标包括招商引资金额、招商项目数量、引进投资企业数量等,具体指标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相关部门需按照工作指标,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并定期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章工作奖惩第十条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招商引资项目规章制度
招商引资项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引外部投资,促进项目落地,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根据项目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引资方案。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商引资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透明度,规范管理。
第七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第十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政策确定招商引资项目的主题和方向。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利润预期和投资周期,并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招商引资项目的目标群体和市场战略,制定营销推广方案。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相关方协商确定项目的合作方式和合作细则。
第十五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成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就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完成标准。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确定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第三章项目推进第十九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潜在投资者的沟通,了解其需求和意见。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穗商务〔2019〕15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2019〕159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商务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2019年5月20日(联系人:赵琳,电话:81097083)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广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以下简称“招商引资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我市新引进重点企业进行奖励补贴、支持楼宇经济发展、鼓励社会中介参与招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 招商引资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吸引国内外企业来穗投资,推动新引进项目加快落户;认定一批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提高商务写字楼对于项目进驻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推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招商引资活动,严格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提高招商引资活动实效,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为推动区域外资金来本地投资举办的、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举办的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合作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招商引资活动应坚持以构建产业集群为导向的引资战略,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出发,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托优势资源和产业园区,以产业为纽带,以项目为支撑,有计划、有重点地举办招商引资活动,打造务实高效的招商引资活动平台。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围绕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重点开发区和特殊功能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及区域发展重点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科学制定招商引资规划。
第五条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及活动拟签约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审,项目会审前要先征询项目所在市县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行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活动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
招商引资活动主办单位应实事求是地编制活动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东丽政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第三章项目准入管理第四章项目协议管理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和制约机制第六章投产项目的帮扶服务第七章附则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升项目引进质量,将新引进项目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项目引进要符合我区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符合准入标准,具有技术水平高、成长性好、经济社会效益好、拉动作用强、无污染低能耗等特点。
招商重点围绕航空航天、先进装备制造、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生物医药及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科技服务业、总部商务、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及商贸、文化创意及文化旅游等十类产业。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项目洽谈、项目推进、项目签约、工商注册、行政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环节,需合作交流办、商务委、工业经委、科委、财政局、法制办、发改委、审批办、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第四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东丽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招商引资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全区招商引资重要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招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区长兼任,相关经济职能部门及载体单位为成员,统一组织全区招商工作。
具体执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负责审核全区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并通过政府项目例会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皖政办明电[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4〕7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招商引资提质提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转变招商引资方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制订新形势下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转变招商引资理念、作风和方式。
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引资、引技和引智相结合,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积极采用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园区共建等精准招商方法,着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涉及招商引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和解决招商引资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清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拼政策、拼资源、拼环境、拼地价、拼人力等行为,杜绝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要坚决拒之门外。
三、节俭务实开展招商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遵守规范、注重实效、精简安排”的原则,务实高效节俭地组织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切实精简数量、控制规模、减少人员、降低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
招商引资活动中,一律不得入住豪华酒店、布置豪华会场、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一律不得组织文艺演出、烟花燃放;一律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加;不安排与招商活动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组织与定向招商无合作意向或前景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实事求是报送和发布招商引资成果数据,不搞浮夸,不加水分;除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招商活动、省政府组织参加的境外和省外会展招商活动外,原则上不邀请省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15〕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类型划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奖励基础额确定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举办一系列招商引资活动,促进了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转变招商引资理念(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决纠正脱离实际发展条件、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的招商引资行为,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不得通过签订合同书、责任状等形式层层下达不切实际的招商引资指标,不得向无关部门、机构摊派引资工作任务、搞全员招商,不能简单以引资规模作为政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完善的开放型经济考核指标与评价体系,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建设。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发挥好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功能,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向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转变;从政府部门主导招商引资向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引资运作机制转变。
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尊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进与所在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力资源结构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浙商务联发〔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95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1.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2.浙江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21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招商引资实施细则范文(4篇)
招商引资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外部资本引入,加快经济增长速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招商引资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招商引资的目标是通过引进外部资本、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渠道,促进优质项目的落地和发展。
第五条招商引资的范围包括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外资企业的设立和扩大。
第六条招商引资的主体是招商引资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招商引资机构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审核、评估、审批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的类型包括产业项目、科技项目、服务业项目等。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评审、审批决策等。
第十条招商引资项目应遵循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综合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应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项目描述、投资规模、预期效益、市场分析、技术需求等。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表应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需求、预期效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的市场调研报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应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应提交给招商引资机构,同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
第三章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核第十六条招商引资机构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应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包括市场评估、经济评估、技术评估等。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应以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招商引资机构。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审核该项目,并进行审批决策。
第二十条项目审核的时间限制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机构进行项目审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批程序和相应的审批环节。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储备、管理等工作的开展,现将《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市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其中外商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
重点领域是:(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四)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现代工业、主要工业产品精、深加工及工业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六)现代金融、物流、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项目;(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九)在市域外生产,但在昆明市场占有较大贸易额的产销地分离项目;(十)昆明市尚属空白,但对本市经济结构具有提升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十一)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十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接项目;(十三)其他鼓励类项目。
招商引资的规章制度
招商引资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搭建招商引资平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招商引资是指政府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本地区或本企业,并引导外商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招商引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稳步发展。
第四条招商引资的任务是引领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招商引资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第六条招商引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各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
第八条招商引资工作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加强对各类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招商引资工作应当注重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项目符合政策规定和发展需要。
第三章招商引资政策支持第十条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提供优质项目信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设立投资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和审批等服务。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引资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税收减免、土地优惠等政策支持。
第四章招商引资风险防范第十四条招商引资涉及的各类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引资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项目进行处罚处理。
第五章招商引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对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检查评估。
(完整word版)【投资制度】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掀起招商引资新高潮,形成招大商、大招商的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是指从***镇外招来客商,新上项目,引进资金的经济行为;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镇外客商来我镇进行新建固定资产或购买、租赁关停集体企业并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改造的生产加工、旅游开发、商贸物流、农业综合发展等项目。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成立***镇招商引资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研究招商引资的方向、重点、任务、目标和计划,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考核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定期审核、研究项目准入、洽谈、落地、投产见效及政策兑现等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就招商引资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招商引资的原则:1.招商引资要与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合理地确定招商引资的目标,不把招商引资的绝对数量作为衡量招商引资成果的唯一标准,仅以招商引资的资金额度来衡量其成果是片面的和不科学的。
其一,不同的现实条件各自利用和使用资金的手段和途径多种多样,招商引资的绝对数额无法完全反映资金的实际利用情况;其二,相同的资金在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的管理水平下,其产生的效益相差很大。
2.招商引资要与发展“旅游休闲文化产业”相结合。
招商引资项目要有利于我镇产业结构调整,要审慎地评价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发展前景,不能不顾本地实际盲目引进,不能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不能给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留下隐患。
3.招商引资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
4.政府招商要与全民招商、以商招商相结合。
村社可以是招商引资的主体,落户企业主也可以成为招商引资的主体,厂房业主也可以成为招商引资的主体。
大型餐饮招商活动规章制度
大型餐饮招商活动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大型餐饮招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维护活动秩序,提高招商效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大型餐饮招商活动指的是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广的餐饮企业举办的招商推广活动。
3.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型餐饮招商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合作方等各方,必须严格遵守。
二、组织机构1.大型餐饮招商活动的组织机构包括主办方、协办方、合作方等。
2.主办方负责活动的整体策划、组织、执行和监督工作。
3.协办方负责配合主办方完成活动的相关工作,必须服从主办方的指挥和调度。
4.合作方则是指与主办方签署合作协议的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协议内容参与活动的相关事务。
三、活动流程1.大型餐饮招商活动的流程通常包括策划、宣传、报名、展示、洽谈和签约等环节。
2.活动策划阶段,主办方应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目标、内容、时间等,确保活动能够按计划顺利进行。
3.活动宣传阶段,主办方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和合作方参与活动。
4.活动报名阶段,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报名,主办方要及时审核确认报名信息。
5.活动展示阶段,参与者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展示,展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反映自身的实力和产品特点。
6.活动洽谈阶段,参与者应根据洽谈安排和规定的时间与潜在合作伙伴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洽谈。
7.活动签约阶段,参与者与潜在合作伙伴达成合作意向后,应及时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和权益明确。
四、活动管理1.大型餐饮招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2.参与者应保持活动现场秩序,不得有任何干扰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3.参与者应遵守活动规则,不得私自更改活动时间、内容或方式。
4.主办方应加强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安全保障。
五、违约处罚1.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参与者,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参与者,主办方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并进行公开通报。
街道招商引资规章制度
街道招商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提升街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街道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招商引资活动,并对招商引资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条街道招商引资应依法合规、科学规划、风险可控、互利共赢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
第四条街道招商引资应坚持公开透明、平等公正、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街道应设立招商引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街道招商引资工作应与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城市形象等方面相统一,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商引资对象第七条招商引资对象包括国内外企业、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有意向在街道投资兴业的主体。
第八条招商引资对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营资质,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九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重要行业、敏感行业等的招商引资对象,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
第十条对于招商引资对象的诚信评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招商引资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招商引资程序第十一条招商引资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洽谈、签约和审批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环节应公开透明,择优选用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投资主体,确保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洽谈环节应双方平等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约定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签约环节应依法履行手续,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第十五条审批环节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招商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招商引资管理第十六条招商引资管理应依法行政,明确招商引资的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管理应加强对招商引资主体的监督,确保招商引资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管理应依据市场需求和产业特点,找准引资重点,推动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招商引资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条招商引资工作是指本单位为引进外来投资,吸引外资、外商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等进行投资、营销和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工作。
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开放、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第五条招商引资工作的目标是吸引具备竞争力的投资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本单位的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六条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项目筛选、项目意向签约、项目审批、项目管理等。
第七条招商引资工作的底稿和决策文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和归档。
第八条招商引资工作的绩效评估将根据项目的投资收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
第二章招商引资工作流程第一条招商引资工作的流程包括项目筛选、项目洽谈、项目意向签约、项目审批以及项目管理。
第二条在项目筛选阶段,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发展需求、行业需求和政府政策等,对招商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第三条项目洽谈阶段,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应组织项目洽谈会议,与投资方进行详细的项目洽谈,达成项目合作意向。
第四条项目意向签约阶段,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应与投资方签署项目意向协议,并进行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五条项目审批阶段,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批,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项目管理阶段,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应组织实施项目,并按照项目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职责第一条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筛选、项目洽谈、项目意向签约、项目审批、项目管理,以及与投资方的沟通和协调等。
第二条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条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勇于拓展项目资源,争取更多的投资机会。
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招商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
招商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招商工作,规范招商活动,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招商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其业务招商工作。
第三条公司招商活动,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合法合规开展。
第四条公司招商工作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招商效率。
第五条公司招商工作要确保招商过程的透明、公平、公正。
第六条公司招商工作应注重开放性,鼓励创新,建立开放式、务实的招商机制。
第七条公司招商规章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二章招商主体第八条公司招商主体包括招商部门、各业务部门、招商代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招商部门是公司指导和管理招商活动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招商工作。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是招商的具体执行主体,负责开展招商活动,协调与监督招商过程。
第十一条招商代理机构是公司委托的专业招商服务机构,协助公司开展招商活动。
第三章招商流程第十二条公司招商流程包括招商计划制定、项目甄选、洽谈、签约及跟踪服务等环节。
第十三条招商计划制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商计划,包括招商目标、招商方式、招商时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甄选:公司应根据招商计划,通过市场调研、项目评估等手段,筛选出符合公司需求的招商项目。
第十五条洽谈:公司与招商对象进行洽谈,协商招商事宜,达成共识。
第十六条签约:公司与招商对象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及权利。
第十七条跟踪服务:公司应对已签约项目进行跟踪服务,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招商标准第十八条公司招商标准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注重长期盈利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招商标准应注重项目可持续发展,符合环保、节能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招商标准应注重风险防范,加强对项目资质、信用等方面审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招商标准应注重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章招商考核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招商绩效考核机制,定期对招商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招商考核主要包括招商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签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宿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6日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合规、节俭务实招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禁恶性竞争。
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域“双新一特”、县区“2+1”产业定位开展招商,突出产业招商的导向作用。
切实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要认真组织清理,坚守政策底线,杜绝市内不同地区在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严格遵守依法用地的各项规定,不得突破法律与政策“红线”。
第二条严禁有诺不践。
要认真践行契约精神,在与客商谈判时不得随意承诺,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要切实履行到位。
项目落户后,要根据项目在筹备、建设、生产等不同阶段的特点,细化帮办服务举措,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坚决杜绝重招商轻服务、重承诺轻兑现的现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改进作风、提升效能,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严禁各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严禁铺张浪费。
要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活动的频次、规模、人数和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严禁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不得安排与招商工作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得组织与招商活动无关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招商活动,不得借外出招商之机游山玩水、公款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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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15〕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类型划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奖励基础额确定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五)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研产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产业、教育卫生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六)金融类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外资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七)以上类别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对优强企业项目的奖励优强企业项目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企业身份认定以项目签约日期前一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国内及港、澳、台地区项目投资规模按照签约日基准汇率折算)。
(一)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中国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奖励项目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凭项目正式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隆阳区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表、企业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表》,办理项目认定登记手续。
第九条项目资金到位认定(一)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隆阳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据(注册资本项目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资本总额或银行开具的进账凭证(注明资金用途)或验资报告为准)、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其他能够证明资金到账的有效凭证。
(二)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第十条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2.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四)根据工作需要,区招商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审核领导小组及审核时间(一)审核领导小组:成立隆阳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招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项目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核认定。
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审核时间: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
区招商局分别在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报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奖励兑现(一)对拟奖励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其他可列入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是:(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
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
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
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第六条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协作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
第七条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