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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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的操作流程
一、在物业交付使用90日前,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一)项目部确定拟交接物业各阶段的交接计划(交接日期、查验范围、权属等),并书面知会物业分公司。
(二)建设单位(项目部)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分公司)根据双方一致确定的交接计划各自成立查验小组,并将具体的名单书面通告对方。
(三)项目部和物业分公司双方确定承接查验活动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通讯录、定期沟通方式等,并制定相应的查验人员工作要求及监管制度,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二、项目部最迟在物业交付60日前向物业分公司移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设计方案;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物业分公司接受到项目部移交的上述资料后,最迟在物业交付使用45日前,开始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在15日内完成初次查验。
(一)最迟在交付使用30日前完成物业共用部位的初次查验;
(二)最迟在交付使用30日前完成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初次查验。
四、项目部在收到物业分公司的初次查验结果的反馈后7天内完成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并组织物业分公司进行复验;由项目部和物业分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五、项目部和物业分公司最迟在物业交付使用16日前,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六、项目部和物业分公司双方最迟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项目部和物业分公司双方最迟在物业交付使用5日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及其签章确认工作。
八、物业分公司在物业交接后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注:
1、查验小组由所属单位授权代表本单位进行承接查验工作;查验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其余均为组员;正副组长不能同时缺席承接查验活动,正组长不在,由副组长代理。
2、如查验小组工作人员承接查验过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项目部和物业分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提请该小组组长所属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处理;项目部和物业分公司无法协商一致的,送呈项目区域总裁裁决。
3、项目部和物业分公司的查验小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
4、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相关移交资料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由项目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