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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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法律备忘录

募集资金法律备忘录

募集资金法律备忘录备忘录收件人:公司董事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概述本备忘录旨在提供关于募集资金的法律事项的概述和建议。

募集资金是公司发展和运营的关键环节,因此需要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一、证券法合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时需要遵守以下法律要求:1.1 发行人资格公司必须满足发行人资格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成立、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财务状况良好等。

1.2 信息披露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

信息披露应遵循证券法的要求,并确保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况。

1.3 审核和监管公司在募集资金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并接受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二、公司法合规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还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不损害现有股东的权益,避免发生股权稀释或其他不当行为。

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股东权益保护政策,并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遵循该政策。

2.2 决策程序公司在募集资金决策过程中应遵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包括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等,并记录相关决策过程和结果。

三、其他法律事项除了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合规要求外,公司还需关注以下法律事项:3.1 金融监管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可能涉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如银行业监管、保险监管等。

公司应了解并遵守相关金融监管要求,以确保合规性。

3.2 合同法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可能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分担等内容,并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结论募集资金是公司发展的重要环节,公司应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要求,确保募集资金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公司还需关注其他法律事项,如金融监管、合同法等。

建议公司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咨询,以确保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项目投资备忘录]合作备忘录模板

[项目投资备忘录]合作备忘录模板

[项目投资备忘录]合作备忘录模板原股东:即本次私募完成前公司的全部股东。

截至签署本投资备忘录日止,公司原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管理层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权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投资者:****基金及其他由公司及****基金认可的投资者投资金额:总计万元人民币,其中****基金投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价格条款公司初始价值:即本次投资前公司的价值,为RMB万元。

投资后公司价值:公司初始价值+本轮公司融资总额所占股权比例:即****基金投资总额/投资后公司价值,约为%。

投资者的权利条款经审计的净利润:指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在扣除以下项目后的税后净利润,(1)非正常业务收入;(2)以往年度的调整;(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4)各种形式政府补贴、政府资助。

控股股东承诺,在****基金成为公司股东后,公司每一年的财务报表应在次年3月31日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基金。

盈利目标:作为投资者给予公司初始价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公司及原股东对公司20XX~20XX+2年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做出如下保证:(1)20XX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万元人民币;(2)20XX+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万元人民币;(3)20XX+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补偿:若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当年净利润目标超过10%,则****基金有权要求在收到该年度审计报告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或原股东/或控股股东给予****基金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计算如下:(a)20XX年的补偿金额=(20XX年盈利目标-20XX年调整后净利润)×投资后市盈率倍数×所占股权比例(b)20XX+1年的补偿金额= (c)20XX+2年的补偿金额= 同时,公司承诺:以上所述补偿应于公司/原股东/或控股股东接到****基金的书面通知10日内汇入****基金指定的公司账户;若逾期未支付补偿款,则每日需缴纳应补偿款数额的0.1%的违约罚金。

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6篇

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6篇

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6篇篇1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是指在公司内部涉及资金往来的一种合同,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

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的签订有着特殊的背景和目的,主要是为了灵活调动资金,合理布局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规避风险和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的主要内容1. 借款的金额和期限: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需要明确借款的金额是多少,借款的期限是多久,借款用途等具体的细节内容。

2. 利率和费用: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通常规定了借款的利率和相关的手续费用,这样可以确保借款双方在资金往来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失。

3. 还款方式: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借款的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等不同方式,确保借款能够按时还清。

4. 违约责任: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中也会规定借款双方在不履行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5. 其他条款:除了上述内容外,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还可能包括诸如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其他内容。

二、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的重要性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资金可以在集团内部流动,更容易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规避风险:在外部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可以减少对外部融资的依赖,规避风险,确保资金链的安全性。

3. 维护关系: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的签订可以有助于增强关联公司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氛围,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稳定性。

4. 降低成本:相较于外部融资,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的利率一般较低,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三、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的注意事项1. 严格履行合同:借款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确保借款的正常进行。

2. 注意风险管控:在签订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时,双方应认真评估风险,并合理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防范资金风险。

3. 合法合规:关联方资金拆借合同的签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方资金占用

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法规标题:《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日期:2012年1月17日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

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为统一披露口径,我部制作了“上市公司201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一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

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九章:拆借信息的披露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九章:拆借信息的披露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九章拆借信息的披露1. 引言拆借业务是金融机构之间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之一,通过借贷资金满足资金需求和管理风险。

然而,拆借业务涉及的信息披露问题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因此,《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九章规定了对于拆借信息的披露要求,以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

2. 拆借信息披露的目的拆借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通过对拆借信息的披露,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到市场上的拆借交易情况,做出相应的风险判断和决策。

3. 拆借信息的披露内容3.1 拆借期限拆借期限是指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的拆借资金的使用期限。

拆借信息披露应明确标注拆借资金的期限,以便市场参与者了解拆借资金的运用情况和期限结构。

3.2 拆借金额拆借金额是指借款人从出借人处借入的资金数量。

拆借信息披露应明确标注拆借资金的金额,以便市场参与者了解拆借资金的规模和分布情况。

3.3 拆借利率拆借利率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用。

拆借信息披露应明确标注拆借资金的利率,以便市场参与者了解拆借成本和利率市场的运行情况。

3.4 拆借用途拆借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拆借资金的目的。

拆借信息披露应明确标注拆借资金的用途,以便市场参与者了解借款人的资金运用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

3.5 拆借风险拆借风险是指拆借业务涉及的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

拆借信息披露应明确标注拆借业务的风险特征和对应的风险措施,以便市场参与者了解风险状况和风险防范措施。

4. 拆借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频率拆借信息的披露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报告可以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用于披露拆借信息的核心内容。

临时公告可以用于披露重大拆借交易和突发事件等信息。

拆借信息的披露频率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特性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较为稳定,而临时公告的披露频率则较为灵活。

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重工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通过查验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重工财务公司相关情况等资料,公司对重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重工财务公司基本情况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2]269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2年6月11日领取《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51H237010001),并于同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00004163)。

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其中: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5,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10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0%;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

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传东注册及营业地: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西路40-1号公司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二、重工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情况(一)控制环境重工财务公司已按照《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且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关联交易的审核一直是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重点,需要强调的是,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必要的规范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

简而言之,企业可以存在关联交易,但是必须证明该关联交易的存在是必要的,价格公允的且程序规范。

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通常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是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同一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常见的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清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二、关联交易的利与弊(一)关联交易的优势虽然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严格,但是拟IPO的企业仍然绝大多数存在关联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关联交易存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关联交易给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促进作用。

1、解决信息不对称。

如果企业选择和一家陌生的企业交易,即使做大量的调研,但是也很难保证选择的最优性,相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

相比较,关联方互相了解、彼此信任,能保证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

2、加强企业间合作,形成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3、通过联营,可以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在资金紧缺时,可以及时筹集。

(二)关联交易的弊端虽然关联交易对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证监会和企业的出发点不同,其首先关心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而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势必会造成影响。

1、上市公司独立运营能力差,进而抵御外来风险能力薄弱。

信息备忘录(格式)(中国银行业协会2017版)

信息备忘录(格式)(中国银行业协会2017版)

信息备忘录(格式)★保密★[借款人名称][贷款安排描述]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声明我行[牵头行名称],受[借款人名称](以下称“借款人”)委托作为牵头行,为借款人组织题述银团贷款,并准备以下内容的信息备忘录。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信息备忘录中的所有资料系我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

我行没有独立的对本信息备忘录中的资料和预测进行说明或评论,并且,我行未对该等信息及资料进行任何独立地核查,对本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

本信息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其内容在发送时未发生变动,并且,也不意味着其内容及测算在今后任何时间皆是准确的。

本信息备忘录仅是向所有愿意参加本贷款银团的金融机构发送的。

任何金融机构在作出是否参加本贷款银团决定时,对借款人的性质、背景、信誉、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应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估,并仅以该等独立调查和评估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

本信息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着我行作为牵头行向任何金融机构作出任何推荐或承诺,本信息备忘录中内容仅供参考。

在未征得我行或借款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信息备忘录中的任何内容均为绝对机密,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用于其他目的。

借款人声明为确保[贷款安排描述]银团贷款融资顺利进行,本公司授权委托[牵头行名称]为本次银团牵头行,本公司将采取措施积极配合牵头行为组建银团而采取的行动。

本公司已经审查本信息备忘录,并在此确认,本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均准确无误,无误导判断的陈述,亦未对任何重大事项作出不实陈述,且不存在重大事项遗漏。

我公司确认本信息备忘录中所有事实陈述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借款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担保方声明为确保[贷款安排描述]银团贷款融资顺利进行,本公司作为将为[借款人]在银团贷款下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在此确认:本方已经审阅了信息备忘录的内容,本信息备忘录的内容中涉及本方的内容均准确无误,无误导判断的陈述,亦未对任何重大事项作出不实陈述,且不存在重大事项遗漏。

上市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上市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在某集团公司的讲座课件

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在某集团公司的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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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
案例二: 关联交易案例
基本案情: 甲置业有限公司出资分别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A公司)和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 为了经营需要,2010年1月,A、B公司协议,A公司向B 公司借款500万元,时间1年,不支付利息。 2011年6月,主管A公司的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进 行纳税检查。 结果:??
【主要相关法律条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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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注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 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 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 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一个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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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
问题解答(一)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 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 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 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资金使用, 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4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按上述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不能按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四)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投资协议备忘录(完整版)

投资协议备忘录(完整版)

投资协议备忘录(完整版)1. 背景本备忘录旨在记录投资协议相关的主要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双方对投资事宜有清晰的理解和准确的记录。

2. 参与方2.1 投资方- 名称: [投资方名称]- 地址: [投资方地址]2.2 受益方- 名称: [受益方名称]- 地址: [受益方地址]3. 投资金额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金额为[投资金额]。

4. 投资条件4.1 投资方式投资方将以[投资方式]形式进行投资。

4.2 投资用途投资金额将用于[投资用途]。

4.3 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为[投资期限]。

5. 分配方式5.1 利润分配根据投资方和受益方的约定,利润将按照[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5.2 本金分配本金分配将根据投资方和受益方的约定进行。

6. 监管机构在投资过程中,监管机构将扮演重要角色。

双方将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 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投资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保守相关信息,并且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细节。

8. 协议生效和终止8.1 协议生效本协议将在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8.2 协议终止本协议的终止可能以以下情况为由:- 双方达成一致终止协议- 协议期限到期- 发生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况9.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9.2 争议解决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如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上为投资协议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双方应予以共同遵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转发。

一、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机构(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8]13号,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负责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并保证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立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等事项做出约定。

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后,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向上市公司调阅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帮助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分析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设计、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申报和信息披露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指导上市公司健全决策程序,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应承担的相关义务、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关联公司资金拆借合同5篇

关联公司资金拆借合同5篇

关联公司资金拆借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拆借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出借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均为合法成立的关联公司,为更好地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申请拆借资金,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借金额及用途1. 拆借金额: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用途:甲方应将拆借资金用于【具体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拆借期限1. 拆借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 甲方如需延长拆借期限,应在拆借期满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利率及支付方式1. 拆借利率为年利率【利率百分比】%,自拆借之日起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支付利息的方式】,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第四条还款方式及期限1. 甲方应在拆借期满前将本金及利息足额归还乙方。

2. 还款方式为【还款方式】,甲方应确保按期还款。

第五条保证条款1. 甲方保证拆借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资料,供乙方审查。

3. 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资信调查,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应按照逾期未付款项总额的【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款项,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权,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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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家族企业间、友好企业间资金拆借很正常,拆借方可能同属于一个利益体,但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所以要有借有还才能整清帐脉,要理清必须进行记录。

该表增加方表示借入的款项或收回的借款,减少方表示借出的款项或归还欠款。

余额等于增加方减去减少方,正数表示欠别人,负数则表示别人欠。

因非银行借款,亦非采购营业款,会计上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
付款。

关联企业间资金的借贷一定要做到有借有还,且发票的流动一定要有资金流的支撑,特别要避免无资金往来的借票行为,特别要意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者的高度统一和逻辑比对,要特别注意交易的可查性,要注意索取保存能证明货物流动的运费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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