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息资金拆借的纳税调整探讨
集团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管理浅析
集团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管理浅析作者:孙伟来源:《会计师》2010年第11期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而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管理也是集团资金管理的重要一项,因为资金拆借管理工作涉及双方公司的涉税管理,关系到各公司股东切身利益。
集团如何实现资金拆借行为有序管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减少涉税风险,提高集团公司的资金运营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资金拆借流程的管理集团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必须充分体现独立交易原则,按照税法规定保存相关资料,不得私自降低拆借资金利率,不得隐瞒真实拆借行为。
各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必须明确使用用途,规定拆借资金使用时间,所有拆借资金必须有偿使用,拆入资金公司应在拆借资金到期日一次性向拆出资金公司支付本金及资金使用利息。
二、资金拆借利息的管理集团各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利率一般实行签订固定利率,利息支付一般实行利随本清。
集团根据拆借资金使用时间长短统一管理各公司拆借资金的利率,一般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集团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均应按规定利率按月计提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其中:资金拆人公司应按月计提应付拆借资金利息,同时根据拆借资金使用用途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拆借资金到期日为拆借资金利息的结算日,各公司应在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拆借本金及累计应付利息。
对于集团公司到期不能归还的,须经双方公司同意续签资金拆借协议;逾期不能归还并且未续签拆借协议的,按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由拆入方主动支付拆出方。
三、资金拆借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一)拆借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1利率的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随着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也逐渐增多。
然而,这种亲密的关系也带来了涉税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的原因,并提供一些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帮助企业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一、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原因1.1 利润转移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可能会导致利润转移的问题。
某些企业可能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相对税负较低地区的企业,从而降低整体的税负。
这种利润转移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的关注,触发税务调查,并可能被追加税款和罚款。
1.2 价款虚增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还可能导致价款虚增的情况。
部分企业通过虚构借款的方式,虚增交易金额,从而通过税务的优惠政策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
然而,这种行为往往违反了税务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1.3 财务做假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也可能成为企业进行财务做假的手段之一。
比如,企业可能通过虚构借款的方式,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动,从而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
这种财务做假的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会为企业带来财务损失,还会遭受法律处罚。
二、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的控制措施2.1 建立合理的借款合同为了降低相关税务风险,关联企业之间应建立合理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的本金、利息、期限等具体条款,并且应该与市场上类似的借款合同相符。
借款合同应被合适的财务和法律专业人士审查,以确保其合法合规。
2.2 合规性评估关联企业进行无偿借款之前,应对借款活动进行合规性评估。
该评估旨在确定该借款是否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并提前识别潜在的涉税风险。
合规性评估应由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进行,以确保借款活动的合法性。
2.3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活动。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明确的借款审核程序、借款发放流程、借款使用管理等环节,并应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执行。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 要否进行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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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出资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企业。
2010年1月,A公司向B公司无偿借款5000万元,时间1年,到期按照协议归还,实际未支付利息。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B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偿借款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法理分析
关联企业的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其中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而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都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在营业税政策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但是,上述规定是指企业将资金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而对无偿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
浅析企业间资金拆借涉及的税收问题
就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涉及所得税问题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 的债权
性 投 资与权 益性 投 资 比例超 过 规定 标 准而 发 生的利 息 支 出 ,不 得 在计 算应 纳税所 得额 时扣 除。 这 里所 提 的 “ 定标 准 ” ,财税 [o 8] 1 《 政 部 、国家 规 2 o ]2 号 财 税 务 总局关 于企业 关联 方企 业 利 息支 出税 前 扣除 准有 关 税 收政 策 问题 的通知 》 ( 以下 简称 《 知 》 )给予 了详细 的规 定 ,即 :接 通
定;
所谓统借统还指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 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 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此为统借统还 。对于此类非金融机构 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 融 机 构 统 借 统 还 业 务 征 收 营 业 税 问 题 的通 知 》 ( 财税 字 [0 07 2 0 ]
“ 有偿 ” 的条件 。
二 、关联 企业之 间资金 拆借涉 税 问题 1 、关联企 业之 间资金拆 借的 营业税 问题
业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营业 税 暂 行条 例 实 施 细则 》 ( 以下简 称 《 营业税 暂行 条 例实 施
细则 》 )第 三条 则 进 一步 解 释 : “ 条例 第 一让 无形 或 者 销售 不动 产 ,是 指 有 偿提 供条 例规 定 的劳
号 )作 了特 别规 定 。 即 ,企 业主 管 部 门或 企业 集 I 々 心 企业 圳r 核
( )按 下列 公式核 定 :营业 额= 3 营业成 本或 者工程 成本 X
( + 本利 润率 )÷ ( ~ 1成 1营业 税税 率 )。 2 、关联企 业之 间资金拆 借 涉及 所得 税 问题
【王建伟】再谈关联方无偿借款的营业税纳税调整问题税里税外
【王建伟】再谈关联方无偿借款的营业税纳税调整问题税里税外一、问题的提出:邹城市地税局的解答署名为邹城市地税局的《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问题》一文(参见2015年11月26日小陈税务博客),对关联企业间借款方式进行了不同模式的细分,并给出了不同模式的具体涉税处理的回答。
对邹城市地税局在此文中营业税涉税处理的回答,笔者不敢苟同。
该文在“一、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几种主要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不收取利息。
这种模式可以根据是否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时,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既未约定利息,实际也未收取利息。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时,借款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取利息,但实际未收取利息。
”然后该文在“三、区别不同模式实施相关税收应对的几点建议(一)第一种模式的税收应对。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种行为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经济利益,符合政策规定,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提缴纳营业税(统借统还业务除外)。
由于是向关联企业的借款,贷出款项企业虽然未收取货币、货物,但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理由地认为该单位收取了其它经济利益,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进行合理地调整,并补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一点澄清:国税函发〔1995〕156号说了什么邹城市地税局关于第一种模式下的回答是总局对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营业税处理的直接答复,还是该局依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所作出的自行回答呢?我们可以通过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十来看看具体问题的回答: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必须调整应税所得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必须调整应税所得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必须调整应税所得来源:正坤财税作者:李剑文肖汉平廖永红拆借、占用资金在关联企业间很多,无偿占用资金也经常发生。
随之而来,税企之间就无偿占用资金是否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争议。
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15年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
其中,A公司投资600万元,占60%的股份。
2016年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当年C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情况,A公司没有收取利息记录,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注册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93%。
税务机关认为,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税企双方于是产生争议。
税务机关观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税前列支。
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核定。
A公司2016年应核定利息收入138.6万元(2000×6.93%)。
A公司观点A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浅析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浅析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作者:张昊来源:《航空财会》2024年第01期摘要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是常见的经济业务活动。
近年来由于企业运营资金压力变大,导致集团内产生了复杂的资金拆借行为,涉及集团外借贷、集团内转贷、关联企业坏账损失等多种经济活动,是牵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共治、多策组合的复杂涉税交易,由此引发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是企业集团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本文从典型案例入手,以税法为依据,对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业务活动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展开分析,并结合税收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合理化的风险应对策略。
关键词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转贷;统借统还;资产损失DOI: 10.19840/ki.FA.2024.01.013一、关聯企业“转贷”行为面临的涉税风险辨析(一)案例简介A公司是B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B公司是C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0%。
A公司、B公司、C集团公司主要经营方向均为先进产品及技术,但是面对的客户群体各有不同。
A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先进产品及技术的生产、销售及大宗民用先进产品贸易,主要客户为国内客户。
B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先进产品、技术的生产及智能制造,主要客户为国外客户。
C集团公司是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特大型企业,主营业务是先进装备的研发、智能制造,以及相关国防科技产品的体系化开发等。
三家公司股权结构图如图1所示。
由于B公司面对的主营客户为境外客户,客户资源具有政策扶持性质,同时由于B公司具有相对充足的现金流,经营实力也相对雄厚,C集团公司站在整个集团统筹发展的角度考虑,要求B公司以实际的经营业务为名,向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B公司良好的经营资质和项目资源,银行以极低的贷款利率批准了大额贷款。
在B公司取得相关贷款后,C集团公司要求B公司将上述贷款放贷给A公司使用,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此项贷款的利息费用及还款责任全部由A公司承担。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
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
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
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 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的税务处理集团性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其中关联企业之间互拆资金已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蕴含着利息税务管理风险。
特别是跨地域集团性企业,合理管理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企业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所说的关联企业资金业务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关联企业(非金融类)之间的资金拆借而产生的资金使用价值(利息)等。
增值税处理1.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产生的使用价值。
(一)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浅谈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01ACCOUNTING LEARNING浅谈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文/李娜摘要:在经济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不断加快的今天,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诸多限制,金融机构融资额度有限的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存在。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企业间的借贷已经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企业发展中也获得了更高的认可。
然而,虽然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已经开始逐步普及,但由于其合法历史较短、法律和相关规定尚不成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风险。
其中,企业在资金拆借过程中的纳税问题是当前资金拆借行为中一大主要问题,尤其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和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的纳税处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为了保障企业经营利益和合法权益、降低企业在资金拆借方面的风险,处理好企业资金拆借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是当前关联企业资金拆借活动中的重点环节。
本文针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过程中涉税问题,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涉税项目、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节税方案的优劣分析、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节税方案的优劣分析等几个相关方面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企业管理;纳税筹划;关联企业;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关联企业借贷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企业间的涉税问题成为了当前关联企业借贷中的重要问题,一旦对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就可能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的风险。
然而我国当前在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方面的文献较少,本文以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为出发点,对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概念界定(一)关联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关系,可能形成企业之间发生利益转移关系。
因此,由于企业管理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一些企业在经营、资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存在被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等现象,则该企业间在某方面或某些方面会产生利益上的关联。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基本上没有进行利息结算。
在这项业务当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你会处理吗?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1、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印花税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免税规定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免征增值税3、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那么关联公司之间发生无息借款,如果调整前,关联公司均盈利,均亏损,一方盈利一方亏损,到底要不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设同在一地的母子公司为例,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同,由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10000万,年利率5%,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是否可直接判定母子公司拆借资金在国内并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不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面看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貌似已满足未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条件。
那么到底该不该调整呢?下面让我们做一个模拟调整测算,母公司对借款利息全额作应纳税收入,增加应交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将计算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母公司子公司调整前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前应纳税所得前表为100万,后表为10000万。
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万)单位:万元项目母公司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合计是否调整调整前应纳所得额100 100调整后税负增加,需进行纳税调整模拟调整利息500 -500调整后应纳所得额600 -400调整前应交所25 25 50得税调整后应交所得税150 0 150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00万)单位:万元项目母公司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合计是否调整调整前应纳所得额10000 10000调整后税负相同,不需调整模拟调整利息500 -500调整后应纳所得额10500 9500调整前应交所得税2500 2500 5000调整后应交所得税2625 2375 5000据上表可知,同样是母公司、子公司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后税负是否增加,在两种情况下结果不同。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随着企业在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上的不断扩大,公司的集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集团内采购销售、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很多企业在资金拆借中不注意考虑税收产生的影响,在资金额度和利息率的安排上具有随意性,发生了被税务机关调查调整补缴税款等事项,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本文重点对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涉及的营业税所得税上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以期能为广大实务人员提供参考。
一、营业税依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所以,从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企业间免费拆借资金的,占用的时间要尽量短,金额要尽量小,要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
有时关联企业的一方会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另一方,税务处理方面规定如下:由委托贷款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又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理论依据是财税[2000]7号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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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关联企业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吗?政策上看好像需要调整,日常实际案例中调整吗?增值税呢?是否有被按提供无偿服务视同销售情况补缴增值税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在营改增后,对此事项政策很明确,就是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唯一的例外情形是借出方是自然人的,不须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均在境内时,原则上不须做纳税调整,但在双方实际税负不同时,则有可能会引发纳税调整。
1、对实际税负相同,目前的政策精神是尽量不做调整,因为总的税源没有流出国境。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30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集团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分析
李 龙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中小企业由于金融机构贷款门槛的限制,致使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进而促使企业陷入困境难以发展。
中小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
集团性大型公司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集团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现象日益增多。
由此可见,企业资金拆借交易非常普遍。
但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存在着很大的税务风险。
本文主要针对集团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项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目前存在的状况、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行为中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等几个相关方面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关联企业;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34-0154-02一、关联企业的界定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关联关系这一概念做出了明文解释:“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关系,可能形成企业之间发生利益转移关系。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般情况下关联企业是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
因此,在我国,关联企业类型主要有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合营(联营)企业的各投资方的原有企业与合营(联营)形成关联企业,某公司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人共同控制、投资的其他的企业等。
二、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涉税项目根据我国《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内容,目前我国的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项目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目。
(一)增值税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浅议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涉税风险及对策
Finance金融视线 2018年8月021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18.22.021浅议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涉税风险及对策山东泉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杜修峰摘 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日益深化,内部职能优化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而企业持续发展的规模扩张和领域延伸促使企业间的销售、采购等关联交易越来越多,尤其体现于关联企业间。
而在此背景下,重大税制改革的全面推广和细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关联交易税收风险予以关注。
但纵观现有研究发现,鲜有关于探讨关联企业资金拆借涉税风险剖析,及其对应策略的优化。
为此,本文基于关联企业资金拆借风险的基础性阐释,着重归纳与剖析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界定,并提出具体化的防范策略。
期望本文结论对关联企业优化纳税筹划方案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关联企业 涉税风险 资金拆借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8(a)-021-02关联企业在当下资金往来中面临着三个重要背景:一是2016年5月重大税制改革全面推广,这标志着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有所变动;二是我国正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内部职能优化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涉税风险防范也成为职能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下,企业规模逐渐扩大,经营范围呈现出无边界化状态,集团化趋势愈加明显,关联交易日益普遍。
为此,基于以上重要背景,探讨关联企业间的涉税风险及其防范和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概述关联企业是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企业,这种联系可能是重大影响关系,也可能是控制关系。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是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尤其体现于企业集团。
由于税务上的规定属性,之后将其称为“统借统还”。
关联企业的资金拆借可以理解为两方面:一是企业集团并未将从金融机构中借的资金下拨给下属企业,而是由集团下属财务公司以利息收取形式下拨下属企业,企业集团在资金拆借过程中充当了资金“倒卖”的角色;二是企业集团通过发行债券等获得资金后,直接下拨给下属企业。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彭怀文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全资设立了乙公司。
因乙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2019年4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00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非金融企业。
请问:该笔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该笔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涉及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先分析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处理资金借贷行为属于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
案例中甲公司无偿给乙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公益事业,也不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的行为,应计缴增值税。
如果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征收率是3%。
但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行为,在2019年2月1日之前,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而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几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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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无息资金拆借的纳税调整探讨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化企业越来越多,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也日益频繁。
在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通常没有收取利息。
关联企业间无息资金拆借是否应对资金利息作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笔者从税收法规的规定着手,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此与朋友们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营业税相关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问题解答》(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同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上述法规及文件规定,在关联企业无息借款业务中,资金借出方并没有向借入方收取货币、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不属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因而,不属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不需就借出资金行为缴纳营业税。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该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向关联关系的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
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营业税暂行条例》来规定,也就是说,无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只有成为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与关联企业间资金融通才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整。
从法规条款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是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展开的,并作了细化,由此,我们可认为,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也是指营业税的纳税人。
因此,无息借款的资金借出方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约束,不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3、2012年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税务知识在线交流,回答了网友咨询的问题。
其中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有关的问答如下:
有网友就关联企业无息贷款是否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时,肖局长的回复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肖局长在此次交流中观点非常明确,关联企业间的无息资金借贷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
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按财税〔2008〕121号文件精神,关联企业间资金无息拆借业务中,借出方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借入方应等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只要双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税收优惠政策一致,不存在一方亏损另一方盈利情况,那么是否作纳税调整对国家总体税收并无影响,可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不作纳税调整。
三、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走向产业多元化、管理集团化的模式,这种模式能满足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需要,节约管理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关联企业间进行合理的资金调配,能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果对关联企业间的无息资金拆借进行纳税调整,不但增加了企业财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企业集团化发展,也与税收调节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功能不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联企业间的无息资金拆借不应对利息作营业税纳税调整,在不减少我国总体税收的情况下,也不需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