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网:关于拟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拆借临时周转资金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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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东方网力:关于公司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东方网力:关于公司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公告编号:2020-114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1、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刘光先生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公司股东刘光先生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存在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公司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股东刘光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新增轮候冻结的情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1、公司股东股份本次新增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2、公司股东股份累计冻结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刘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8,462,73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9.11%,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228,462,735股,占刘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11%。

二、公司股东其他信息及相关影响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刘光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公司已知其最近一年因担保事项、资金占用事项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如下:2、涉及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去除刘光先生与上市公司共同承担的回购义务项,公司自查发现可能涉及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共计150,567.75196万元,扣除已偿还金额共计50,241.97267万元,剩余未偿还违规担保总额为100,325.77929万元(目前违规担保事项中有五笔涉诉,因相关违约金及利息暂未确认,担保总额及余额均未计算违约金及利息)。

公司自查发现累计可能存在的资金占用金额共计16,429.1万元。

目前公司仍在进一步调查核实,涉及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金额,可能会随核查过程的推进有所变化,请以最终核实的金额为准。

因上述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等问题,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关担保义务,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关于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范文

关于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范文

关于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范文篇一:《关于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嘿,大家好呀!今天我要跟你们讲讲我们公司发生的一件大事儿,那就是公司要向股东借款啦。

这可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情,我们还专门开了个股东会呢。

我记得那天,会议室里坐满了股东们。

大家的表情都不太一样,有的看起来很严肃,就像暴风雨来临前的天空一样沉闷;有的则带着点好奇,眼睛里闪着像小星星一样的光。

我作为小股东,也坐在那里,心里就像揣着一只小兔子,蹦跶个不停。

咱们公司的董事长先说话了。

他的声音特别洪亮,就像敲响了一口大钟一样:“各位股东啊,咱们公司现在面临着一个情况。

就像一艘在大海里航行的船,遇到了点风浪,资金有点周转不开啦。

所以呢,咱们得想个办法。

向股东借款这个主意就被提出来了。

”这时候,有个大股东站了起来,他皱着眉头说:“这借款啊,可不是小事。

这就好比我们把自己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放进公司这个大口袋里,那我们能得到啥保证呢?”他这么一说,好多股东都开始点头。

是啊,大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都辛辛苦苦挣的呢。

我也鼓起勇气,像个小豆芽一样从座位上冒出头来说:“我觉得吧,咱们公司就像一个大家庭。

现在这个大家庭遇到困难了,我们这些家庭成员是应该帮忙的。

可是,就像我们借给朋友钱也得有个借条一样,咱们这借款是不是也得有个明确的说法呢?”旁边的一个股东接我的话茬说:“对呀对呀,这借款的利息怎么算呢?还有什么时候还呢?这些都得说清楚啊。

要是像把钱扔进一个无底洞一样,那可不行。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会议室里就像炸开了锅。

这时候,财务经理进来了。

他手里拿着一沓资料,就像抱着宝贝一样。

他开始给大家解释:“各位股东,我们呢,是做了详细的计划的。

这借款的利息,我们会按照市场上合理的利率来计算,不会让大家吃亏的。

就好比我们去银行存钱,银行也会给我们利息一样。

而且啊,我们也预估了公司的资金回笼情况,会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把钱还给大家的。

比如说,我们有几个大项目,就像即将成熟的果实一样,等这些项目的钱收回来,就可以还大家的借款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业自律,规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委办发〔2021〕12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1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保监发〔2014〕44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适用本规则。

在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过程中,保险机构应督促本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主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条【总体原则】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第二章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管理第五条【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健全治理架构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明确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和决策流程,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和举报机制,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二、以下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一)保险公司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及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除外)业务;(二)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三)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四)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一)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二)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

(三)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

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摘要:
1.公告背景与目的
2.重大关联交易概述
3.关联方介绍
4.交易标的和交易金额
5.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6.独立董事意见
7.董事会表决情况
8.备查文件
正文:
一、公告背景与目的
根据相关法规和银行规定,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特此公告公司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重大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重大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收购,涉及交易金额达人民币XX 亿元。

三、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XX%,实际控制人为XX。

四、交易标的和交易金额
本次交易标的为关联方持有的XX 公司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XX 亿
元。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会表决情况
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为:赞成XX 票,反对XX 票,弃权XX 票。

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一、公告概述本公告旨在披露本银行所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透明度和公平交易。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将在下文详细阐述。

二、关联方介绍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ABC公司,该公司成立于xxxx年,主要经营XXXX等业务。

该公司与本银行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本次交易进一步巩固了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三、关联交易详情本次关联交易涉及本银行向ABC公司发放一笔金额为XXX万元的贷款,用于支持其日常经营和扩大规模。

贷款期限为XX年,利率为xxx%o该关联交易金额占本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的XXX%o四、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在于,ABC公司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以扩大其业务规模,而本银行在评估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后,认为其具备偿债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对于双方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关联交易的影响评估本次关联交易对本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贷款质量和收益两个方面。

首先,该贷款的风险控制良好,ABC公司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均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本银行有充分的信息和信心保证该贷款的安全性。

其次,该贷款的收益相对稳定,利率水平与市场利率相当,且期限较长,有利于本银行的长期资产配置。

六、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尽管本次关联交易对于本银行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ABC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可能会受到市场环境和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从而增加银行的信用风险。

其次,由于本银行与ABC公司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因此也存在一定的依赖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本银行将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加强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定期对ABC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等。

七、防御措施为了降低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本银行已采取以下防御措施: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 .对关联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其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的稳定性;3 .力口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控;4 .与关联方签订明确的合同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尊敬的股东、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公司将以此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情况,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一、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在国内外共进行了多项对外投资,涉及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房地产、科技等。

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内控监督,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持续关注各类投资机会,积极推进对外投资布局,为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二、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关联方共同参与项目合作等。

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严格遵守市场化、自愿性、公平交易原则,充分披露交易相关信息,确保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同时,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三、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公司将结合自身的经营实际和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化解。

公司将采用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审计监督、财务信息披露等,加强对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未来规划公司将继续优化对外投资布局,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探索更多的合作机会,努力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同时,公司将不断提升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完善关联交易制度和规范,规范和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公司与关联方的健康互动和经济合作。

未来,公司将继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持续稳健发展。

五、其他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发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10月26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经纬辉开: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公告

经纬辉开: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公告编号:2020-9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2020年8月28日公司与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之框架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将在资金及业务支持、产业支持及资本合作等方面开展合作。

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拟向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分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等合法形式借款壹亿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的具体实施操作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及借款担保等相关协议为准。

2、关联关系说明公司5%以上股东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资金出借方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6.6667%股东,且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同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企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7.2.3、7.2.10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手与公司5%以上股东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法人直接控制,天易集团在审议本次交易时,需要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情况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无董事需要回避此议案表决,全体董事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事项获得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1、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非融资担保、供应链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实业投资等业务。

关联资金拆借 公司法

关联资金拆借 公司法

关联资金拆借公司法关联资金拆借,在企业管理中很常见,尤其是针对股权关系密切的公司家族企业,由于内部关系比较复杂,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也比较频繁,所以关联资金拆借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监管日益加强的今天,关联资金拆借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公司法就是其中的核心。

一、什么是关联资金拆借?关联资金拆借是指在一个集团基础上,有关系的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

这种关联往来常常涉及到资金的借贷、拆借、担保等行为。

个别的关联交易可能是发生在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正常市场交易模式,但不恰当的商业手段会出现人为的关联关系,目的就是控制另外一家公司的资产和收益。

二、关联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企业等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该如实进行披露并提交严格的审查标准。

同时,关联交易的数量、范围和比例也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在合并报表中进行披露。

如果超出了合理范围,交易的数量就不能在合并报表中披露。

为了公正、透明地执行关联交易,还有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指导和审批关联交易。

另外,为了防止尤其是自然人大股东 <span style="color: black;text-decoration: underline;">[1]</span>和管理层利用资金上的垄断地位对公司进行利益损失,监管机构还应该设立一些底线措施,比如类似于财务独立性指标这样的措施。

三、关联资金拆借存在哪些风险?要防止企业发生风险的重要一步,就是强化监管和透明度。

当公司之间发生关联资金拆借时,就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1、多头贷款或者担保风险。

因为是在内部往来中,没有其他第三方贷款机构参与,所以如果相互担保的话,大家一旦有还不上的时候,就可能石沉大海。

2、互相利用孰养孰活。

关联资金拆借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互相利用的现象,比如资金借入方可能会依赖于出借方为其供应业务和资源,而出借方也可能会改变其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方式,以致于影响到被出借方的利益。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其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保险公司可在现有各制度中落实本标准中提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有制度无法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应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且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可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在相关管理制度中仅体现“关联交易”等用词即可,无需单独描述“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一、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资金运用重大关联交易纳入党委前置研究事项。

二、公司章程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节以下简称“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委员会组成、委员会职责、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四、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职责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

综合考虑业务重要性、岗位重要性等因素,在相关书面文件中明确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人员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的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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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东网公告编号:2020-029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拆借临时周转资金的关联交易的公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为解决上市公司业务发展中可能遇到的资金临时需求,公司大股东南通东柏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柏文化”)及其关联方拟在2020年向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临时周转资金拆借。

本次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1、大股东东柏文化及其关联方拟向公司提供本息累计发生额不超过5000万的临时周转资金拆借。

2、提供的拆借临时周转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

3、临时周转资金拆借成本以双方协商为准,但不超过年利率12%。

4、借款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不超过1年。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南通东柏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LYD84J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等;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广播、电影、影视剧制作、发布;动漫设计;游戏开发;摄像、摄影、会议、展览展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2、关联关系
东柏文化目前持有公司40,592,4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为公司大股东。

三、涉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拟申请拆借资金主要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各种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临时周转资金拆借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东柏文化及其关联方对公司提供的临时周转资金拆借,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中快速融资问题,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
本次临时周转资金拆借是为了满足公司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此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经认真审查,该申请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常情况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允、公平、合理,董事会对该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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