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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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中,以雇佣关系为主要特征,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聘用和管理的劳动者。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是为了准确计算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对于职工的晋升、福利待遇等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工龄计算基础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基础以入职日期为准。

入职日期是指职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的那一天。

职工离职后重新入职时,新的入职日期将取代上一次入职的日期作为工龄计算基础。

二、工龄计算方法1.不计算间断工龄:如果职工在离职后重新入职,新的入职日期将取代上一次入职的日期作为工龄计算基础,其中间断期间的工龄不计入。

2.计算转岗工龄: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内部转岗,工龄会继续计算,不会有中断。

转岗指的是职工从某个岗位调动到另一个岗位,但仍在同一个事业单位内工作。

3.计算跨单位工龄:如果职工在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转岗,工龄可以累计计算。

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业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入职证明等。

4.计算休假工龄:职工在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期间,工龄可以计算。

但一般情况下,不计算其他休假期间的工龄。

5.计算内退工龄:对于老年职工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选择内退的,工龄可以计算。

但需要经过事业单位的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龄计算效果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的结果会影响到职工的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职工在事业单位内部的晋升机会就越大。

同时,工龄也是确定职工年假天数、退休金计算等的重要依据。

四、工龄计算注意事项1.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对职工的个人权益十分重要,因此在入职时要确保相关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完整、准确。

2.职工在离职或转岗时,要及时向原工作单位申请开具离职证明、工作证明等文件,作为未来计算工龄的证据。

3.职工在内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事业单位的审核意见。

4.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龄计算制度和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工龄计算的公正和准确性。

五、总结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方法是确保职工个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工龄是指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所累计的工作年限。

计算工龄的方法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和待遇。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用的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一、通用的工龄计算方法在大多数事业单位中,工龄通常是根据以下两个因素来计算的:1. 入职时间:这是职工正式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时间。

2. 经过的工作年限:这是指职工实际在事业单位内工作的年限。

具体的工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入职时间:入职时间是指职工正式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那一天。

这一天可以通过入职文件、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2. 计算经过的工作年限:经过的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事业单位内工作的累计年限。

通常情况下,每满一年工作可确定一年的工龄。

二、特殊情况的工龄计算方法除了通用的工龄计算方法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1. 跨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有过工作间断、跳槽或调动的情况,这时的工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工龄的计算应该包括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年限总和。

2. 参与过试用期的计算: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内先经历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内的工作年限可以纳入计算范围,作为工龄的一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或按照试用期年限计算,根据哪个更有利于职工来确定。

3. 学习、培训期的计算: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内参与了学习、培训或其他训练活动,这些时间通常也可以计算入工龄。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规定来确定。

三、工龄计算的实施为了准确计算职工的工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

档案中应包括职工的入职时间、跨单位工作年限、试用期情况、学习培训记录等相关信息。

同时,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工龄计算政策,确保计算方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职工权益和激励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采用通用计算方法,并对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工龄权益,激励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

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何进行工龄认定

如何进行工龄认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委组织部,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入编前被聘用时间计算工龄有关问题的建议》已经自治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龄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工龄:(一)被正式录用人员原在公有制单位受聘或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须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业,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遵纪守法,其聘用时间可与录用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持续工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施行前,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未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经核查属实的,其录用前临时聘用时间可与录用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持续工龄。

(三)通过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聘用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其录用前聘用时间可与录用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持续工龄。

(四)符合工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龄认定程序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并提供工龄认定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认定工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本人申请;(2)工作简历;(3)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等;(4)本人人事档案;(5)聘用(劳动)合同原件;(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表原件(或加盖有关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问题1、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新人函〔2006〕275号)精神,入编前的工龄不计算为工资套改年限及任职年限,工资福利待遇不做调整和追补。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最近,不少地区和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如何确定、相关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来电来函询问。

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原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试用期间因其职务尚未确定,工资待遇(含省定各项津补贴待遇,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其所录用职位拟定职务比照调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暂定;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按其所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确定。

其各项工资的正常晋升也比照调动人员执行。

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其工资待遇比照相同年度转业并直接安置到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同条件人员处理。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公休假待遇。

二、原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经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认)证的,在原单位(含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可与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个体从业人员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从业时起计算。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没能找到相应接受单位而自谋职业的,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档案转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并实行人事代理之月算起。

以上人员工龄确定以后,其工资起薪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其考核年限从试用期满正式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起计算。

以上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如有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未按期缴纳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须交纳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的,不得按本文规定执行。

三、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后,重新入学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再次就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原则上直接按其较高学历规定的定级水平确定。

如其工资低于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其工资可按其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粤人发【2006】165

粤人发【2006】165

广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
[2006]165)
发布时间:2007-10-03 17:45:09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新闻来源: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机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位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从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有各市研究确定。

皖人复[2005]126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皖人复[2005]126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皖人复[2005]126号合肥市人事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发[2004]253号)悉。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1、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合同,被安排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按本函第1条执行。

3、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实际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或虽被聘用但没有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上述人员被招收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在审核确定其工龄时,录(聘)用单位应提供:(一)本人档案;(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一次性安置协议及上缴补偿金的凭据;(三)人事部门鉴证签订的聘用合同。

上述材料齐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计算,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有关工龄计算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相关意见。

四、过去执行与本函意见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本函意见执行。

执行中涉及工资补发的,从本函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

川人工〔1988〕4号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

川人工〔1988〕4号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88〕4号各市、地、州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机关各单位:近年来,不少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来函、来电、来信反映连续工龄计算存在的一些问题。

普遍要求给予妥善解决。

经与省级有部门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下同)的固定职工,被招录、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是,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则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二、经县(含县级市、区)的主管部门批准,在区、乡(含原公社,下同)一级机构中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专职人员,直接转为或招收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在区乡一级机构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中、小学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候,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分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其中,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进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参照教育部(19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原参军时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区、乡一级机构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专职人员和中小学民办教师,其连续工龄计算,可分别按照本文第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于1969年底前经组织批准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调干生,毕业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以与学习前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人社[2016]10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14【实施日期】2016.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6]108号各区人社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14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3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就业格局的新特点,切实保障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平等就业,维护就业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5〕9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龄计算(一)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2005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2005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龄问题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一、工龄1、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又称劳动年限,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如给资本家当雇员或在私人商店当店员等都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在1978年以前,一般工龄是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一个必需条件。

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对一般工龄的规定。

从此,在劳动保险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一概念。

2、本企业工龄《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以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其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但是,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充任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职务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做本企业工龄计算。

本企业工龄只适用于企业单位,它是作为计发病假待遇和退休、退职待遇的一个条件。

3、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工作的时间。

1958年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没有用“本企业工龄”而是使用了“连续工龄”。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从此以后,“连续工龄”就代替了“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实际上就不再用了。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以来,中央机关和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予以解决,现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退休问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有家可归的,一般的应该动员回家;无家可归的,由处理机关商请适宜退休人员安家地点的县、市人民委员会予以安置。

为了照顾退休人员安家的困难,原工作机关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安家所需的房屋和家具,可以由当地政府在公房公产中调剂或者租赁解决,所住公房或者所用公有家具需要缴纳的租费,由退休人员自己负担。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革命残废人员退休以后,因为己经享受退休金的待遇,所以他们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不按在乡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应该按照在职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

二、关于退职、退休、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一)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经过审查定案,未受刑事处分而恢复工作或者免予开除处分而恢复工作的,他们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结束——。

安徽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皖人复〔2005〕126号合肥市人事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发〔2004〕253号)悉。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1、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合同,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按本函第1条执行。

3、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实际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或虽被聘用但没有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上述人员被招收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在审核确定其工龄时,录(聘)用单位应提供:(一)本人档案;(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一次性安置协议及上缴补偿金的凭据;(三)人事部门鉴证签订的聘用合同。

上述材料齐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计算,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有关工龄计算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相关意见。

四、过去执行与本函意见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本函意见执行。

执行中涉及工资补发的,从本函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长期病休人员工龄及退休年限计算

长期病休人员工龄及退休年限计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字[201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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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
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
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近来不断有单位和个人咨询,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在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时,其“工作年限”如何掌握。

对此,我们请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根据答复意见,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确定工资时的套改年限,为本人实际工作年限与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未计算工龄的病休时间不能计算为确定工资的套改年限。

其它仍按2006年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确定其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病休时间不计算为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
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确定其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年限。

四、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发文之月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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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

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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