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行人保护法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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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摘要】本文将对中日社会保障体制进行比较,并探讨其中的经验借鉴。

文章从社会保障体制的概述入手,分析中日两国的不同特点。

然后,重点比较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突出其相似之处和差异性。

接下来,分别从日本的养老制度和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各自的经验借鉴价值。

文章以制度完善和改进为重点,探讨中日社会保障体制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合作与交流的机遇,强调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的重要性。

通过该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日社会保障体制的改进和完善,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推动两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 经验借鉴, 养老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 制度完善, 改进, 重要性, 发展趋势, 合作与交流, 中日关系1. 引言1.1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近年来,中日两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日益深入,为促进双方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持。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的比较及借鉴成为了当前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

通过对中日两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比较分析,并吸收借鉴对方的经验做法,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医疗保障、养老制度等方面的挑战,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民生福祉水平。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在体制设计、运行机制、覆盖范围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但也有相互借鉴的空间与机会。

日本在养老制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养老金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均值得中国借鉴学习;而中国在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方面也有一些值得日本借鉴的地方。

通过加强中日社会保障体制的比较研究,双方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步。

2. 正文2.1 社会保障体制概述社会保障体制是指国家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和保障制度的组合,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增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保障体制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个方面。

社会保障体制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中日两国锁国政策比较

中日两国锁国政策比较
の流行に見られるよう に、ヨーロッパの植民地にならなかった アジア諸国の中で、これだけヨーロッパ の学問が広まった国はない。清朝中国で は、北京にキリスト教宣教師団が滞在し ていたが、中国人の華夷思想からか、専 ら宣教師が中国語を習得し、中国人が ヨーロッパの言語を学習することは少な かった。李氏朝鮮では、清朝中国から間 接的に西洋の技術を採用しただけである。
中日両国の鎖国政策の 中日両国の鎖国政策の似ているところ
禁教
• 1723年(雍正元年) ,因与罗马教廷间有 关中国礼仪之争的白 热化,清朝政府开始 禁教,不许外国传教 士进入中国国内传教 ,被视为锁国的一部 分。 • 1612年(慶長17年) 天領でキリスト教禁 止令を発令した。 • 1613年(慶長18年) 禁教令が全国に及ん だ。
• また、歴代の皇帝は、自己の統治を維持 するために、国内に、朱子学を国学の位 置にして、朱子学に相違した思想を全部 禁じて、愚民の政策を実施した。 • 以上の比較から、日本の鎖国政策は最後、 明治維新の準備をしたが、中国は侵略さ れた歴史を切り開いたことは必然ではな いかと思う。
参考文献
• 1.维基百科---锁国 • 2.《 对历史上中日两国闭关锁国政策的思 考》 李建钢 • 3.《中日闭关锁国政策异同论析》 • 4.《17世纪中日两国闭关锁国政策中的开放 性》 李晓燕
• 又、平和が長く続いたことで国内が一体 化すると共に地域産業や金融も発達し、 これも現代に至る経済発展の基礎にも なった[8]。更に、今日世界的にもてはや される日本文化のかなり多くの部分(俳 句、園芸、近世邦楽、文楽、歌舞伎、浮 世絵、根付、日本料理、和菓子、陶磁器、 漆芸、服飾など)が、この鎖国時代に生 まれ、あるいは発展、確立したものであ る。

中国与日本之间的对比

中国与日本之间的对比

中国与日本之间的对比通过在日本的访问、考察、接触和了解,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对日本发展的看法和评价不能简单地被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表象所掩盖。

总体上,日本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高度发达文明的程度。

与此相对照,中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与日本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中国发展的定位,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自己,高度重视日本泡沫经济破裂的深刻教训,更加重视生态环保和社会发展,全面提高我国的国民素质。

近期,我们组团到日本进行21天的考察调研,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题,到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访问交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到东京、大阪、福冈等地参观考察。

总的感受是,虽然日本经历了20多年的经济低迷,被称为“失去的20年”,但日本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到高度发达文明的阶段,中国在现代化道路上与日本还有巨大的差距。

我们必须时刻自省自警自励,学习借鉴日本的长处,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自己。

正视中国与日本发展的巨大差距日本三菱综合研究所和野村综合研究所是两家知名的民间智库。

我们访问交流时,学者们都对日本的经济发展有一种强烈的危机意识。

横井正配是野村综合研究所的中国区域担当部长,他一半时间在中国,一半时间在日本,他说感觉两边落差非常大,中国的发展是朝气蓬勃,日本则是死气沉沉。

中原丰是三菱综合研究所的副社长,他比喻说,日本是一个“日出的国家”,但现在却是太阳下山的国家,而中国则是太阳当空的国家。

我们深刻地感受到,日本许多有识之士都对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抱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在研究日本面临的问题症结,并寻找着重振日本雄风的未来。

访日之前,我们研究了中日经济发展的对比,可以说中日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彼消此长的过程。

1991年日本泡沫经济破裂,此后进入了长期的经济低迷时期,被称为“失去的20年”,深陷经济的泥潭中不能自拔。

过去20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达到10.5%,而日本只有1.1%。

1987年,日本GDP超过前苏联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姓名:胡秀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建筑历史与理论指导教师:宣建华20050601摘要历史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社会体制、技术水平、社会观念等多方面的问题。

其中,法制建设是历史环境保护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

本文通过对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在保护内容、保护体制及保护资金等方面进行比较。

分析了《文化财保护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历史街区、民俗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异同。

为我国保护历史环境立法提供一种借鉴模式。

文章进行了两方面的比较。

一方面是纵向比较,即《文化财保护法》在不同阶段的比较,以此揭示该法规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

另一方面是横向比较,即《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

以此来说明中日两国在保护历史环境立法方面的异同。

文物关键词: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历史环境历史街区民俗文化遗产登录制度保护内容保护制度保护资金,嬲, , ,.,.’“’’‘’. ’,, “’,’,’. ’.. ,’. .‘’’.:’【第一章《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第一章绪论内容提要:本章首先阐述历史环境保护的现状及保护理论发展趋势,说明历史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历史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界定研究论:定研究的对象。

介绍日本历史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及历史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展历程。

.研究的缘起..历史环境保护理论发展趋势历史环境的保护是随着二次大战后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发展起来的。

二次大战后大多数发达国家开展了以大规模改造和拆除为特征的“城市更新”运动,这项运动受到了以形体规划为核心的现代主意城市规划的深刻影响,寄希望于建筑师和规划师。

年代以后,面对大规模城市更新带来的城市破坏和城市特色的消失,各国学者对这场以大规模改造为主的“城市更新”运动进行反思,认识到大规模的形体规划模式不能涵盖复杂的城市问题,这种规划忽略了城市历史、经济、人文等问题。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公共政策.doc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公共政策.doc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公共政策-[ 内容简介]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矛盾的困扰: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失业率高居不下,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国家养老金债务转嫁新制度等等,致使脆弱的社会保障基金受到的巨大压力而陷入财务危机;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存在较大风险;政府规避直接责任,企业负担沉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的建设进展迟缓;立法宗旨存在偏误,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健全,等等。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遵循,既要从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出发勇于探索创新,也有必要从外国的经验中寻求有益的借鉴。

本文从日本社会保障的体制层面着眼,选取若干对中国的现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体制性特征略加评述,并就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危机及其成因、改革的基本趋势等问题加以概述。

继而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中国社会保障的体制性、结构性问题加以分析;着重从社会保障的立法基础、决策与管理体制、财政结构、资金平衡,以及扩大覆盖率和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等方面论述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 本文系中日两国学者合作研究项目《中国社会保障的问题与展望》的子课题。

该研究课题受是日本外务省资助的“中日两国政府间2001年学者交流计划”项目之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学者(6人)与日本经济研究中心、野村证券的研究人员分工完成。

本人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中心特邀研究员,负责本项子课题的研究。

研究成果于2002年3月在日本东京研讨会上交流、发表,并结集成册,同年在日本以《中國社會保障改革の衝擊》(日文版)为书名出版发行(日本东京,劲草书屋,2002年11月15日版)。

因本课题版权协议的限制,本文系首次在国内发表。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着一场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现代化为目标的深刻的社会变革。

中韩日刑事法中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的比较(一)

中韩日刑事法中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的比较(一)

中韩日刑事法中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的比较(一)摘要:中国、韩国和日本有各自不同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在保护犯罪被害人的制度上也显示出各自独有的特征。

但纵观中国刑事法中保护被害人制度全貌,相对落后于日本、韩国的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

关键词:中韩日刑事法;科学立法;实际保护;公正司法社会如何对待犯罪人或者犯罪被害人,“是反映该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1].中、韩、日三国在各自不同的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实施着刑事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在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上,三国也具有各自独有的特征。

本文拟通过对中国、韩国、日本三国刑事法中犯罪被害人的地位、权利、赔偿制度等的比较分析,为中国保护被害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1.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犯罪被害人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的公诉程序中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所谓的当事人,是指作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的诉讼主体,与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

当事人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7月修订的,旧刑事诉讼法曾把被害人置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根据旧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4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也就是把犯罪被害人放在与证人同等的地位,只给予其陈述事实的权利,未曾赋予过其他重要的诉讼权利。

修订的刑诉法不仅把被害人提高到当事人的地位,而且赋予了很多重要的诉讼权利。

如犯罪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程序中依法享有回避申请权、诉讼代理人委托权,公诉请求权、法庭出席权、证人发问权、物证辨认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请求权、调取新的物证请求权、重新鉴定或勘验申请权、意见发表权、辩论权、抗诉请求权、再审请求权等。

概言之,犯罪被害人在中国刑事诉讼的公诉程序中,享有除了起诉权和上诉权以外的很多重要的诉讼权利。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

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目录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与改革(一)日本社会保障体制的若干特点1.以国家立法为基础,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2.社会保险实行立法、行政、执行、基金管理、监督等各机构分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3.咨询和民间协助制度4.偏重于国家责任的混合型的社会保险财政结构5.年金保险费的修正积累制(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与改革1.影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外部因素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若干启示1.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2.社会保障的决策体制与管理体制3.社会保障的财政结构4.社会保障体系平稳运行问题5. 突出重点、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6.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简介]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矛盾的困扰: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失业率高居不下,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国家养老金债务转嫁新制度等等,致使脆弱的社会保障基金受到的巨大压力而陷入财务危机;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存在较大风险;政府规避直接责任,负担沉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的建设进展迟缓;立法宗旨存在偏误,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健全,等等。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遵循,既要从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出发勇于探索创新,也有必要从外国的经验中寻求有益的借鉴。

本文从日本社会保障的体制层面着眼,选取若干对中国的现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体制性特征略加评述,并就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危机及其成因、改革的基本趋势等问题加以概述。

继而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中国社会保障的体制性、结构性问题加以分析;着重从社会保障的立法基础、决策与管理体制、财政结构、资金平衡,以及扩大覆盖率和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等方面论述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着一场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现代化为目标的深刻的社会变革。

中日刑事强制措施的比较

中日刑事强制措施的比较

中日刑事强制措施的比较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强制措施对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所以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强制措施都予以重视并详细规定。

但是刑事强制措施客观上毕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如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

所以在适用时,各国又对其作了种种限制。

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深受德国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同时又吸取英美法的许多制度和理念,并结合本国社会法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

本文拟通过对中国和日本刑事强制措施的比较,以发现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日本将强制措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羁押。

第二类是对物的强制处分,如搜查、扣押等;第三类是对隐私权的干预,如监听、采样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仅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对物的强制处分不在强制措施一章中规定,而在侦查一章中规定,对隐私权的干预问题,法律上基本没有作规定。

1 日本刑事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日本刑事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羁押,逮捕是短时间的羁押,分普通逮捕、现行犯逮捕以及紧急逮捕三种。

羁押是较长时间的关押,分起诉前犯罪嫌疑人阶段的羁押与起诉后成为被告人之后继续羁押两种。

1.1 逮捕1.1.1 普通逮捕普通逮捕指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根据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所进行的逮捕,即有证逮捕。

其实质要件是:第一: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即有相当的嫌疑性。

这是普通逮捕最重要的条件。

第二:有逮捕的必要性。

中日医疗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比较研究

中日医疗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比较研究

中日医疗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比较研究发表时间:2019-06-13T15:28:22.91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作者:王亚茹张心洋[导读] 选取日本《医疗和护理业务中个人信息的恰当处理指导》和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将两则政策内容从个人信息收集活动三阶段进行比较。

通过对比研究,发现我国政策的问题及不足,为其提供思路改进,以期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摘要:选取日本《医疗和护理业务中个人信息的恰当处理指导》和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将两则政策内容从个人信息收集活动三阶段进行比较。

通过对比研究,发现我国政策的问题及不足,为其提供思路改进,以期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比较;医疗领域;日本;中国;比较研究医疗领域个人信息,是患者就医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及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息[1]26。

因此类信息的敏感性及泄露后果的严重性,需要重点保护,但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患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较弱[2]1,在互联网普及化与医疗信息化的现代社会,非法利用、传播患者个人信息将带来难以预计的后果,对其加以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即为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律层面进行强制性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颁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和瑞典[3],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资料保护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指南,1995年欧盟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指令[2]24,这些法律对欧美等国多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日本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较完善的国家,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法》)和医疗领域的《医疗和护理业务中个人信息的恰当处理指导》(以下简称《指导》);中国目前尚无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规,也没有医疗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政策,仅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政策对病历管理进行规范要求。

中日两国行人保护法规对比

中日两国行人保护法规对比

中日两国行人保护法规对比张大伟;吕晓江;孙立志;周大永;刘卫国;冯擎峰【摘要】为完善中国行人保护法规,文章对比了日本TRIAS 18-J099 (2)-1和中国GB/T24550-2009的碰撞区域、试验工况及伤害指标等.分析结果表明:TRIAS 18-J099(2)+1定义的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与GB/T 24550-2009不同,存在儿童头部碰撞区域缩小情况;TRIAS 18-J099(2)-1增加了柔性腿型碰撞工况,在防止行人下肢伤害方面要优于GB/T24550-2009.因此,建议中国行人保护法规包含柔性腿型测试内容.【期刊名称】《汽车工程师》【年(卷),期】2014(000)007【总页数】3页(P13-14,20)【关键词】汽车安全;行人保护;法规;头部碰撞;腿部碰撞【作者】张大伟;吕晓江;孙立志;周大永;刘卫国;冯擎峰【作者单位】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汽车安全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汽车安全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汽车安全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正文语种】中文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据表明,在道路交通中弱势道路使用者占总死亡人数50%,其中行人占总死亡人数22%[1],应增加对行人保护的关注。

日本于2004年4月颁布实施了TRIAS 63-2004《步行者头部及脚步保护技术标准》[2],2011年10月进行修订,颁布了TRIAS 18-J099(2)-1《步行者头部及脚步保护技术标准》[3]。

中国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了GB/T 24550-2009《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4]。

文章比较分析了TRIAS 18-J099(2)-1 及GB/T24550-2009。

分析结果有助于正确理解中日两国行人保护法规,同时对中国行人保护法规的完善提供了参考。

日本法律对回国的人适用(2篇)

日本法律对回国的人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

我国公民赴日本留学、工作、旅游等现象日益增多,同时,也有大量日本公民来我国生活、工作。

然而,在回国过程中,部分人员可能会面临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日本法律对回国人员的适用性,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日本法律概述日本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行政法等。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均不得与之相抵触。

日本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体系完备:日本法律体系覆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2. 法律解释严格:日本法律解释严格,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

3. 法律执行严格:日本法律执行严格,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三、日本法律对回国人员的适用性1. 刑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犯罪,应适用日本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因此,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犯罪,若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应适用我国刑法。

2. 民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原则上适用日本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进行民事活动,依照该国法律应当适用的,可以适用该国法律。

因此,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首先考虑适用日本民法。

3. 行政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受到行政处罚,应适用日本行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因此,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受到行政处罚,应适用日本行政法。

4. 国际私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适用国际私法。

中日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和法律比较

中日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和法律比较

中日中小学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比较
01 02 03 04
不同点
中国更注重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而日本更注重细节管理和 心理辅导。
中国在安全预警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日本在应对自然灾害 方面有更为完善的预警系统。
日本学校与家长的合作更加紧密,能够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而中 国则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
04
部分地区资源紧张: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地区,学校资源紧张,存在一 定的安全隐患。
中日中小学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比较
共同点
中日两国中小学都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出台了相 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两国都注重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 救自护能力。
中日中小学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比较
• 两国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 管理措施。
直是日本政府关注的重点。
主要内容
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学 安全管理的政策,包括学校安全管 理制度、安全教育、防灾减灾等方 面。
实施情况
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 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如建立学校 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开 展防灾减灾等。
中日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的比较
相似之处:中日两国在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 都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和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
不同之处:中日两国在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如中国更加注重校内安全管理工作,而日本更加注重学校与社区的合作
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日两国在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方面既有相似之处 也有不同之处。两国应该相互借鉴和学习,加强合作,共同提高中小学 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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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1碰撞区域对比
行人头部及腿部碰撞区域,由边界线及点组成,行 人保护碰撞区域的划分对车辆前端造型、布置及关键 零部件结构有重要影响M。
2个法规的头部及腿部碰撞区域定义相同。1)儿童
mm的直尺平行于车辆的纵向垂直平
面,且从垂直方向向后倾斜50 o以及直尺底端距地面
为600 mm时,发动机罩前缘接触点所构成。由表l还
Healt}l
Org柚i髓一
【2】日本国土交通省.TRJAs 63—2004.步行者颈部及矿脚部保逶。技衍 基犟【s】.柬京都:日本国土交通省,2004:7—12. 【3】日本国土交通省.TRIAs 18-J099(2)一1.步行者硬部及矿脚部保麓。 技衍基辈【S】.柬京都:日本国土交通省,20ll:7一11. [4】孙振东,袁健,吴卫,等.GB,I'24550—2009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国 家标准【s】.天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2009:13—24. 【5】吕晓江。王纯,刘卫国,等.基于行人保护的乘用车前部造型设计优 化【J].汽车安全与节能学报,2011.2(3):206—211. 【6】吕晓江。刘卫国,周大永,等.基于行人保护的suV车型前端造型设 计研究【J】.汽车技术,2013(3):37—41. 【7】邢艳云,于波,吕晓江,等.基于Eur0NcAP行人头部保护的某suV 车型建模与优化U】.汽车技术,2013(4):38.41.
18一J099
或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后向不小于82.5 mm,i贝0量点取
最后点。2)成人头部碰撞区域为:a.侧面基准线以内不
小于82.5 mm.b.wAD2100线的前向,或发动机罩后面
基准线前向不小于82.5 mm,测量点取最前点;c.
WADl700线的后向。3)下腿型碰撞区域为:过保险杠
角的2个纵向垂直平面,分别向内平行移动66 mm后
可得到,在直尺与保险杠上缘接触场合存在差异。
TRIAs
18一J099(2)一1定义当直尺与保险杠上缘接触时,
24550—2009
头部碰撞区域为:a.侧面基准线以内不小于82.5
mm;b.
无视保险杠的存在,将直尺继续前移至与发动机罩前 缘接触,作为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GB厂r 规定当直尺与保险杠上缘接触时,保险杠上缘认为是
ble Pedestrian
柔性腿型工况在TRIAs 18一J099(2)一l的出现,说 明日本对下腿型碰撞测试更加趋近于真实交通事故, 对车辆前端设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中国行人保 护法规未来也需要根据本国国情提出柔性腿型要求, 用来改善碰撞中对行人下肢的损伤。
3伤害指标对比
2个法规伤害指标对比,如表3所示。从表3可 知,2个法规关于头部及大腿伤害指标相同。其中
Passive Safety(GRSP),20l 1:l一9.
should be included in Chinese pedestrian protection regulation.
Key words:AutomotiVe鼢fety;Ped鹤trian protection,RegIIla廿oI坞;Head impact;Leg iIIlpact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据表明,在道路交通中弱势 道路使用者占总死亡人数50%,其中行人占总死亡人 数22%…,应增加对行人保护的关注。日本于2004年 4月颁布实施了TRlAS 63—2004《步行者头部及脚步保 护技术标准》【21,2011年10月进行修订,颁布了TRIAs 18一J099(2)一1《步行者头部及脚步保护技术标准》【3】。中 国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了GB/rI‘24550—2009《汽车 对行人的碰撞保护》14l。文章比较分析了TRIAs
Comparison of Pedestrian Protection RegIllatio璐between C陆na and Japan:I:
Abstract:‘11b impmve the Chinese pedestrian pmtection regulation,the comparison between TRIAS 18—J099(2)一1 of Japan and GB厂r24550—2009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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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论
文章针对PHEV的结构特点,完成了动力总成参 数匹配设计研究,结合Madab软件在Cmise中建立的 PHEV整车模型,围绕参数匹配展开仿真研究。结果表 明,该IsG型混合动力汽车动力系统参数能够满足汽 车预期性能要求,相比原车加速性能和爬坡性能有所 提高,说明动力总成参数配置合理,参数匹配方法正 确。发动机工作点更为集中,使得排放性得到改善,充 分发挥了IsG电机的削峰平谷功能,使发动机始终工 作于高效区,显著降低了燃油消耗,经济性得到提高。 此外,设计过程中充分利用了cmise软件中自带模块,
201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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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 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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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完善中国行人保护法规,文章对比了日本TRIAs 18-J099(2)一l和中国GB厂r24550—2009的碰撞区域、试验工况 及伤害指标等。分析结果表明:TRIAs 18-J099(2)一1定义的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与GB,I’24550一2009不同,存在儿童头 部碰撞区域缩小情况;TRIAs 18-J099(2)一l增加了柔性腿型碰撞工况,在防止行人下肢伤害方面要优于cB,I'24550—2009。 因此,建议中国行人保护法规包含柔性腿型测试内容。 关键词:汽车安全;行人保护;法规;头部碰撞;腿部碰撞
的距离。
在组成碰撞区域的划线基本定义对比可知,除发 动机罩前缘基准线存在细节不同外,其他定义是相同
的。表1示出2个法规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对比。从表
(2)一l及GB厂I’24550—2009。分析结果有助于正确理解
中日两国行人保护法规,同时对中国行人保护法规的 完善提供了参考。
1可以看出,2个法规对发动机罩前缘基准线的一般要 求均为:长1
有很强的目的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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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l700线的前向,或发动机罩后面基准线前向不小
于82.5 mm,测量点取最前点;c.wADl000线的后向,
*基金项目:浙江省汽车安全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2009E10013) 13—
万方数据
爿蛔丑衄
发动机罩前缘。
OVERVI EW
201
4年7月
腿型更真实模拟行人下肢骨折及膝部韧带拉伤,如图1
一14一
18一J099(2)一1中的柔性腿型伤害指标与人体生
物力学要求更趋于一致,对于汽车下腿型碰撞开发具有 较好的指导意义,是未来行人下腿型碰撞开发的方向。
(下转第20页)
万方数据

Il三3.3
一f)10‘≥3.0 ÷().()9t≤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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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缩短研发周期,节省研发成本,使整个设计过程具
j膝关节rhL
2试验工况对比
2个法规试验工况的对比,如表2所示。在儿童头 型碰撞、成人头型碰撞及上腿型碰撞的试验工况是一 致的。对于下腿型碰撞工况而言,TRIAS 18-J099(2)一1 规定可以采用刚性腿型或柔性腿型进行评价,而GB厂I’ 24550—2009只规定采用刚性腿型进行评价。 由于刚性腿型在生物力学逼真性存在一定局限, 并且几何结构方面与人体下肢相比也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2000年以后日本汽车研究机构JARI和日本汽车 工业协会JAMA开始了关于柔性腿型Flex—Pu(nexi—
TRIAs
legfb珊Impactor)的研究删,并最终将柔性 腿型工况增加到TRIAS 18一J099(2)一1中。 柔性腿型由4个主要部分组成:股骨、胫骨、膝盖 和皮肤/肌肉。总长度为928 mm,质量为13.2 kg,其中 股骨、膝盖和胫骨长度分别为339,185,404 mm。安装 在胫骨的力传感器及膝关节的位移传感器能够较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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