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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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基本思路与原则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宜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整体谋划、稳步推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在科学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条块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和指导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好金融新业态的设置、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发挥好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形成“中央为主、地方补充,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处置体制,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坚持市场导向,有所管,有所不管
我国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企业之间的金融行为(企业不能发行融资票据和相互借贷),只有获取牌照的机构才能从事金融业务,否则就
有“非法经营”嫌疑。个人之间的金融行为,则归入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在监管分工上,我国基本按照“谁的孩子(审批)谁抱”原则监管。
我国已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金融领域也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简政放权。考虑到少量的个人和企业之间金融行为,并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应在法律上直接豁免登记和管理,活跃合理的市场金融行为。地方金融监管既要防止通过监管干预微观主体的具体业务,背离市场化发展的方向,也要防止干涉资金在地区间的流动,如限制本省资金调出本省等。
事实上,监管是在微观主体有能力也有意愿自负其责基础上弥补市场缺陷的,一般承担三类职责:一是保证微观主体处于审慎经营区间(有限责任+高杠杆);二是确保市场实力基本均衡(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反垄断);三是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行为监管)。为此,地方金融监管首先是要不要监管的问题。对于不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是无须进行严格的审慎监管的;不涉及破坏市场秩序和力量均衡的,也并不需要特殊监管的。
(二)合理分工
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方面,是统一体,共同构成完整的体系。但中央和地方各自的监管优势不同,应合理分工,应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金融发展和金融规范,规划和实施。在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金融稳定原则。涉及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纳入宏观审慎。二是职责对等原则。三是减少溢出效应。地方金融市场是否交给地方,关键是能否避免溢出效应。金融机构跨区经营,要么中央监管,要么切实加强省际协调。四是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改善监管,避免监管不到位)。五是充分调动中央、地方积极性(地方在差异化、区域化上发挥作用)。六是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但应闸口管理/归口管理,比如归口金融办。
中央和地方,既要在监管领域上有所分工,如中央侧重于全国性,跨区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地方则侧重于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也要在监管重点上也有所分工,如中央侧重于规则和监管的统一性,地方则侧重于地区的特殊性和监管的灵活性;中央侧重于金融发展的规范性,地方则侧重于金融发展促进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