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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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学院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技工作的紧密结合,建立学院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保证我院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体现我院的办学特色,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特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协助学院系部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审议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咨询和指导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每个专业必须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相近的,可按大类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5-6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外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专业负责人或本专业教研室主任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本省或本市行业协会、行业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专家与高等院校学者或教授、本院系专业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内委员控制在3人以内。
第五条委员资格
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动手技能。
2、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
3、原则上具有本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务资格。
4、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
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对相应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对专业的建设方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
第九条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第十条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协助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岗位的安排。
第十一条承担专业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工作,指导教师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例会,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会议由专业建设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负责联系落实,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对于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交流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介绍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十六条组织与兄弟院校相关教学科研成果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组织与相关企业的交流活动。
第五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第十八条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等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九条可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院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
第二十条在学院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广告宣传,并优先采购其产品。
第二十一条受聘委员中的一部分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客座
教授,不定期来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第二十二条委员参加会议往返费用由学院给予报销,并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二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院批准的专业建设立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职业学院
二00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