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划拨土地办理程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大家都知道国家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如果是农村的额土地的话就是归集体所有了。
如果想要使用土地的话就应该具有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有不同的方式,其中的一种方式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很多人估计并不是很了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国家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如果是农村的额土地的话就是归集体所有了。
如果想要使用土地的话就应该具有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有不同的方式,其中的一种方式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很多人估计并不是很了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流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请流程如下: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2022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2022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用地报批手续
用地报批手续一、土地行政划拨1、区经贸局和发改局审定用地指标,审定后再由市国土局审定2、国土局委托单位测绘出具勘界报告书3、农转非手续启动,相关资料由区土法中心提供。
4、办理用地规划许可5、国有土地使用决定书6、国有土地使用批准书7、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协议出让1、收文:由用地处收取。
收文资料:1、申请用地报告; 2、市政府专题定点会议纪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修规已审定的提供修规(总平面)图; 5、1/500地形蓝图6张。
2、用地处收文后,处长在2日内交经办人办理。
涉及农用地征用、转用的,转规划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指标、规划、耕地占补平衡等手续后,再转回用地处。
3、经办人收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提出拟办意见交处务会讨论。
4、处务会审核后,交局办公会或局领导审定。
5、局办公会或局领导同意后,经办人在2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定址通知书》。
《建设用地定址通知书》有如下作用:1、到市房屋拆迁处办理征地手续。
2、到区国土局办理征地手续。
3、到市规划局办理修规定审。
6、在核发《建设用地定址通知书》时,我局按:m×v×r控/r基×60%收取出让金保证金。
m—土地面积v—基准地价r控—控规容积率(规划局红线图上提供) r基—基准容积率7、用地处委托估价所评估出让金须按审定的修规技术指标。
8、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或个人)达成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后,按有关程序向我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批文、批准书、出让合同等),在办理用地手续之前须缴清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不占用耕地的无此费)。
三、招拍挂1、市国土局拟出拍卖方案报市政府审批;2、市国土局提前30日公告拍卖有关事宜;3、竞买者到市国土局领取拍卖地块资料,缴纳保证金;4、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主持拍卖活动,有意竞买者以举牌形式应价,应价最高者为受让方;5、受让方到市国土局缴纳出让金(拍卖最高价),办理用地手续,如果受让方拒不缴纳出让金办理用地手续,所缴的保证金不退,并承担重新举办拍卖会的费用及两次拍卖的差。
土地权政策及程序
888有限公司土地权政策及程序(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1.有偿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
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2.有偿转让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它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己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组成合资、合作企业,这种合营方式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局办理用地手续。
如所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土地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如供出租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1.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先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或出租;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此类项目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理,集体土地的股份不得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可通过有价出让、有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方式向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局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土地有价使用合同,土地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价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证书》。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晋财资[202x]260号山西省财务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国家疙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2x]1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资产,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刑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三、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审验相应财政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能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的土地资产减少或损失的,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下列事项,事先应当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宜。
(一)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为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移、划转、租赁、置换、抵顶债务等;(三)事业单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设立经济实体;(四)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获取贷款(借款),或者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物向他人提供担保;(五)处置(转让、转移、划转、租赁、置换、抵顶债务等)地上资产(含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以地上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六)行政事业单位重组、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七)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同意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它事项。
国有土地划拨流程
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办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
鉴于我国目前国有土地的现状,很多时候尤其是公司都会遇到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使大家再遇到问题时有条不紊,节约时间,我们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二、申请流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请流程如下: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划拨地皮的请示报告范文土地申请报告
划拨地皮的请示报告范文土地申请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报告XX市国土资源局:我单位于年月日经批准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路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 ,面积 M2。
于年月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号:XX国用xx字第号)。
为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特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
附:1、共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特此报告(盖章)年月日XX国土资[xx]25号关于XX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___: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土地开发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按照省国土资源厅、 ___《关于做好省级投资土地项目申报工作___》(国土资[xx]70号)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XX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项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XX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项目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申报得到泗城镇政府及项目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项目区位于我县泗城镇西303省道两侧,涉及泗城镇关庙、许曹、陈尤3个行政村。
介于北纬33°28′06〃至 33°29′33〃;东经117°48′00〃至117°29′33〃。
项目建设规模为362.8公顷,项目实施后计划增加耕地11.97公顷,新增耕地率为3.3%。
根据省级投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投资控制标准,项目投资估算为625.83万元,亩均投资1150元。
项目实施后,将基本实现土地平整、格田成方、沟渠相通、道路通达、林带成网,实现项目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专此报告。
XX国土资源局xx年9月11日申请划拨土地需要哪些材料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审批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21•【字号】琼府[1995]50号•【施行日期】199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5]5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省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的办证速度,明晰产权关系,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推动企业改制、住房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促进经济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单位和个人通过行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办理使用权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施行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区分下列不同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一)持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并且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文件、证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虽无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表述不清,但实际已形成明显的四至界线的,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已形成的四至界线范围,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无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表述不清,实际用地界线也不明显的,只要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四邻无争议,并经交界双方指界签章认可后,可按照交界双方共同认定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施行后至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区别下列不同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一)持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并且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文件、证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了关于划拨土地的管理办法。
下文就随着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更多吧!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国有划拨⼟地补办出让⼿续⼀、办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天津市⼟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地有偿使⽤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
⼆、办件程序1、预审前期准备程序(1)受让⽅持《国有划拨⼟地补办出让申请表》等⽂件向天津⼟地交易中⼼窗⼝申请预审前期准备;(2)天津⼟地交易中⼼审核申请材料,验⼟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收复印件;(3)天津⼟地交易中⼼向⼟地整理中⼼、海河处核实是否在收购范围;向⼟地收购中⼼核实是否为打捆还账项⽬或⼯商银⾏天*分⾏不良贷款打捆还账的捆外企业;向市风貌办核实风貌建筑整修及分摊风貌保护整修费⽤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拖⽋⼟地出让⾦、⼟地租⾦问题;(4)天津⼟地交易中⼼现场查勘有⽆违章建筑;(5)天津⼟地交易中⼼向受让⽅出具预审前期准备意见通知书,受让⽅按要求落实有关⼯作;(6)天津⼟地交易中⼼核实受让⽅落实预审前期准备意见情况,现场复查违章建筑拆迁情况,决定是否受理;(7)决定受理的,天津⼟地交易中⼼提出测量、评估条件,受让⽅委托测量,提供测量成果(含电⼦⽂件),受让⽅委托评估,提供经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价确认会确认的评估报告;(8)天津⼟地交易中⼼通知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驻⾏政许可中⼼窗⼝和受让⽅可以申请⾏政许可事项。
2、⾏政许可程序(1)受让⽅向局驻⾏政许可中⼼窗⼝申请⾏政许可;(2)⾏政许可中⼼窗⼝登记后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3)天津⼟地交易中⼼草拟⼟地出让⽅案、出让合同,上报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4)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地出让⽅案和出让合同后,天津⼟地交易中⼼通知受让⽅签订《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
三、提供要件1、申请⼈填写申请表;2、原⼟地使⽤者放弃划拨⼟地使⽤权、同意转让房地产权利的证明⽂件⼀份,申请⼈受让申请⽂件⼀份;不转移权属申请⼟地受让的,申请⼈申请办理⼟地使⽤权出让⼿续的证明⽂件⼀份;法院裁定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份、协助执⾏通知书⼀份;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件⼀份;3、划拨⽤地尚未开发建设,不改变⽤途实施建设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有效的相关规划条件批准⽂件复印件⼀份;4、房屋、⼟地权属证明⽂件及五份复印件;5、地籍前置调查成果或⼟地勘测定界成果;6、经确认的⼟地评估报告;7、受让⽅为⾃然⼈的,需有效的本⼈⾝份证明复印件⼀份;受让⽅为⾮⾃然⼈的,需有效的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份和有效的法定代表⼈⾝份证明复印件⼀份,或设⽴组织的有效批⽂、组织负责⼈的任命⽂件及其有效地⾝份证明复印件⼀份;委托他⼈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有效⾝份证明复印件⼀份;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其他⽂件(受让⽅名称变更的,需有效的批准⽂件复印件⼀份;房地产设定他项权利的,需相关权利⼈的书⾯意见⼀份)。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文号】: …1992‟第1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2-3-8【施行日期】: 1992-3-8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先进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闽政[1992]43号第一条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按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
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二)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
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按月(或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土地局备案。
第七条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抵押人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附有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当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本出让合同生效。
(二)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抵押人未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额度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上交财政,其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日期】1992—03—08【生效日期】1992—03—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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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划拨土地方式规划程序办理详细流程
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选址申请:
写明申请单位、单位性质、拟选地址、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附以下资料:
1、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地形蓝图两份,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标出拟选用地的范围以作参考。
(二)、由区建设局招开评审会研究,原则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按审批管理权限上报市规划局。
(附:区建设局报市规划局选址请示范本)
(三)、待市规划局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备注:若牵涉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必须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次,由区建设局提供规划部门情况说明和规划范围图纸(一式五份)。
(附:土地批次规划情况说明。
)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定点申请:
写明申请单位、单位性质、拟选地址、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附以下资料:
1、上述办理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选址意见书》。
2、发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度批准的计划立项批复,非财政性资金项目应有招商协议。
3、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拟征用地所属的单位、个人或乡镇政府明确的同意意见,国土部门同意定点的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8、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地形蓝图四份(附光盘),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标出拟征用地的范围以作参考。
9、到市规划院市政处放道路红线签字盖章后,到市规划局楼市政处核实道路红线及坐标等,将核实后的红线图原件及4份蓝图提交区建设局。
(二)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由区建设局招开评审会研究,原则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后,按审批管理权限上报市规划局。
(附:区建设局报市规划局定点请示范本)
(三)、待市规划局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建设项目有性质、规模确定用地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四)得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报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并可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向建设局提供有关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和拟建位置的申请报告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发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度批准的计划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
4、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报审的图纸包括:
(1)在1:500地形蓝图上绘制的建筑设计总图,并标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限高、绿地率、停车位、配套设施等规划设计指标。
(2)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比例在1:200以上的蓝图,不能采用复印的缩图)。
(3)设计说明。
(4)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必须有反映设计意图的透视图以及相关的街景立面图。
6、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位于城市重要地的建设项目及城市标志性建筑,报审的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不得少于两个。
7、报审的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签上应有不少于三人的签字。
图上还应有相应级别的注册规划师或建筑师签章、设计单位院级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和设计单位资质证号。
设计图纸应整理好并装订成册。
8、在方案设计修改阶段,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图。
(二)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单体方案经区建设局评审会及区建设局专家组审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后,按审批管理权限报市规划局审批。
(附:区建设局报市规划局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请示范本)(三)经市规划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审定的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单体方案报审施工图(一式七套)。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基础、审核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正本。
经综合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环境、绿化工程完成后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六)得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向房监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