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约定,通常用于明确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的效力。
以下是关于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效力的要点:
1. 独立性约定的定义: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合同可以约定独立性条款,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效力限制:即使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性约定,但如果主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约定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4. 适用条件:独立性约定通常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特别是在跨境交易或涉及复杂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以确保担保人的责任不会因为主合同的变动而受到影响。
5. 风险提示:担保人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因为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6. 合同条款:独立性约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述,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以确保在争议发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够明确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7. 争议解决:担保合同中应当包含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以便在独立性约定的效力受到质疑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8. 法律咨询: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的制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一、引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定义、特点、效力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
(二)特点1.担保责任的无限性: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全部债务,担保人应当无条件履行。
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3.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担保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之日起成立。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担保人、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签字或盖章。
(二)合同生效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同终止1.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消灭。
2.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担保人死亡、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1.第十八条: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十九条: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第二十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担保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支付或者履行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是担保合同的前提,担保合同的效力会随着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2.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担保合同涉及三方,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
其中,债权人是受益人,亦即拥有获得担保人履行承诺的权利;担保人是提供担保的一方,虽然其不是债务人,但是当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时,担保人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是实际借款人,与债权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债务。
3.目的性: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出现可能的债务不履行或违约情况时,提供保障和补救。
4.债权的保全性: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兑现而设立的。
债权人通过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使得一旦主债务不履行,则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
5.附随性: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以主合同为前提的,一旦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
因此,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具有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特点。
6.保证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对主债务的还款或履行义务进行担保,并非直接承担债务本身。
7.担保的方式多样性:担保合同的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权、保证、保证金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而定。
8.担保合同的可撤销性: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一般有权随时终止担保,而担保的效力也会随之消失。
但在一些情况下,如担保人侵占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债务人违约等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被债权人追认。
总之,担保合同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通过担保人的履行义务,保证了债权的兑现。
其特征是从属性、从权利义务关系、目的性、债权的保全性、附随性、保证性、担保的方式多样性和可撤销性。
担保合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交往。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导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
1.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
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2.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
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违反该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责任,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其应得的权益。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即不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被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因为担保合同是由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
如果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绑定,一旦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担保合同也会失效,债权人将无法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担保合同需要具备独立性。
,担保合同应具备独立的履行义务。
即使主合同的履行方式发生变化或中断,担保人仍然有义务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
担保合同的履行与主合同的履行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开处理。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承担义务,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关。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不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中的义务,而无需事先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担保合同的解除应与主合同的解除相互独立。
即使主合同被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主合同被解除后,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确保了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主合同的情况下,依然获得自己的权益。
独立性也保护了担保人的利益,避免其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混淆。
担保合同独立性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保障机制。
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主从合同
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主从合同签订合同是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例如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等,而有些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才有效,那么民法典中主从合同怎样认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主从合同民法典规定,在担保行为中,主债权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和从合同不一致怎么样办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一致的,适用主合同的条款,可以依据主合同的条款对从合同的条款进行补正。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借贷合同)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主从合同如何认定,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担保合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保障。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即为担保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旨在加深对于担保合同的理解和运用。
二、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建立起的法律关系,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提供了担保,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合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债权人对于债务履行的信心和保障。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从属性1. 保证性担保合同具有保证性的特点,即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追偿,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2. 附属性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即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于主合同之中。
只有在主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担保合同才能生效。
一旦主合同解除或无效,担保合同也相应失效。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是相互依存的。
3. 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以债务为基础的,担保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债务人的债务存在的前提下。
只有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人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因此,担保合同的存在与债务密切相关,担保人的责任是从属于债务的。
4. 转让性担保合同的性质使得其具有转让性,即在债权人的同意下,担保合同可以被债权人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一来,即使债权人无法继续向债务人追讨债务,转让后的担保合同仍然会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灵活性。
四、担保合同的作用与意义1.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合同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及时履行。
一旦债务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从而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提高借贷双方的信心担保合同的存在增加了借贷双方之间的信任和信心。
借款人能够通过提供担保来增加债权人对于借款人信用的认可,从而获得更好的借贷条件。
而债权人则因为有担保的存在而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更加有信心。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注释2:如何理解与适用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注释2:如何理解与适用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阅读提示:担保的从属性又称为附随性,是指担保依附于被担保的债权,二者形成主从关系。
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为主债权。
一般来说,担保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担保成立与存在上的从属性、担保处分上的从属性和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本文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作了具体规定。
本期“法条注释”紧密结合司法实务,在阐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基础上,提炼整理了有关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24条适用要点,并将相关裁判依据一并附后,供您收藏备查。
如何理解与适用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注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规定,系对《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的解释。
【适用要点】1.主债权尚不存在或尚未特定时,担保能否设立?担保合同效力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首先体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
既然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则原则上担保设立时主债权须已存在并且特定为前提。
只有在最高额担保中,发生上的从属性才被放宽到实现担保时主债权特定即可。
但不论如何,担保须以主债权能够特定且存在为前提,如果主债权不存在,如网络平台要求入驻商户交纳的“诚信保证金”,因其并非为担保某一特定债务而设立,就不是通常所谓的担保,根据本解释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不能适用该条前两款规定的保证金制度。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的独⽴性是怎样的担保合同是⼀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并且担保合同是⼀种从合同,所以它和其它主合同⼀起存在,下⾯就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担保合同的独⽴性,希望对⼤家能有所帮助!担保合同的独⽴性是怎样的担保合同的相对独⽴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发⽣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是发⽣或存在的相对独⽴性,即担保合同也是⼀种独⽴的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的成⽴,和其他合同的成⽴⼀样,须有当事⼈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发⽣,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或者发⽣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是效⼒的相对独⽴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单独发⽣效⼒,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的担保合同的效⼒不发⽣影响。
此外,担保合同有⾃⼰的成⽴、⽣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且,担保合不成⽴、⽆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在平等、⾃愿、公平、诚实信⽤的原则基础上设⽴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的和作⽤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担保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信⽅⾯予以考察。
⾸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存在。
当主合同⽆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然也⽆效。
若当事⼈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效。
如⽆⾏为能⼒⼈或限制⾏为能⼒⼈独⾃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效;国家禁⽌为保证⼈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书⾯授权的法⼈分⽀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保证合同,做为保证⼈都应认定为⽆效。
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后果
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后果一、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是借款合同,因此,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抵押合同有效;反之,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抵押人没有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致使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应当是抵押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也就是说,抵押人必须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
如果抵押人没有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该抵押合同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抵押人之间或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相互串通,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与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
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平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二、抵押合同无效的后果(一)返还财产由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如果双方过错大小不同,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分担责任。
(二)赔偿损失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致使抵押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债务人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保证人免责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致使债权人选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主债权无法实现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人不应对因抵押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抵押物权消灭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导致抵押权自始不存在或者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合意并经过法定程序后重新设定抵押权的,则可以重新设定并取得相应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债权⼈与债务⼈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的,为了保证债务⼈能够按期履⾏债务,往往债权⼈要求债务⼈提供担保⼈。
这个相对⽐较复杂,不容易理解,那担保⼈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在店铺的⼩编将在下⾯的⽂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哦。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条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
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担保⽆效时担保⼈的责任《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担保⼈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且扩展到担保⽆效之时。
通常,在实践中将担保⽆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的赔偿责任。
担保⼈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种。
担保⼈所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责任发⽣于担保⽆效之时;(2)责任的有⽆、⼤⼩与担保⼈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过错即⽆责任,过错⼤,责任也⼤,过错⼩,责任也⼩。
我国《担保法》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将担保⽆效时担保⼈的赔偿责任分成以下⼏种:⼀、担保合同⽆效,⽽主合同有效时担保⼈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那么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附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展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假设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那么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展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民商事交往中,为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引入一个第三方担保。
主合同常常面临瑕疵考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后果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即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上述第八条包含了四个重点,一是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是否存在独立担保;二是界定担保人过错遵循的标准;三是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显然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四是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判定(一)主合同无效的认定对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有关合同无效的研究、论述较多,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上。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在次讨论一种常见且争议较多的情形,即在银行贷款中,债务人采取了给付虚假材料、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借款,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签订的主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认定合同有效,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便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权人还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担保人根据过错程度,最多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三分之一。
下面先通过认定结果不同的两个案例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被告为了向原告成功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将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承担些相关法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承担些相关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那么》、《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确实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复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制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
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担保合同无效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
3、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4、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当事人协商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效的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这个疑惑,请阅读了解。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效担保合同担保⼈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效担保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效时,只能产⽣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效担保合同当事⼈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因担保合同⽆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和债权⼈对⽆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和第⼋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的规定,⽆效担保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效致使担保⽆效时担保⼈的责任,⽆论主合同的⽆效应归责于债权⼈还是债务⼈,还是双⽅都有过错,也⽆论⽆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过错的,担保⼈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时,债权⼈⽆过错的,因担保⼈的⽆效担保⾏为造成主合同债权⼈损失的,担保⼈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种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与担保⼈违反法律禁⽌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介绍的担保⽆效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要点,希望能够对⼤家有所帮助。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办抵押权如何处理
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办抵押权如何处理买房是中国人的大事,房价是越来越高了,有的人好不容易有钱买房的,如果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话,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
房屋抵押关系产生之后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办抵押权如何处理呢?下面就让我带大家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明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办抵押权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主合同无效,那么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肯定无效。
但无效并非不处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互相返还,有过错一方承担无过错一方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分担损失。
二、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三、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现分述如下:(一)房屋抵押权的对内效力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依照此规定,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其中,利息一般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2024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当一份主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与这份主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也将变得无效。
这可以给签署了法律文书的各方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的原因和法律影响。
主合同无效的原因主合同之所以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是因为它与当地法律不符或存在其他不合法的情况。
以下是主合同被认为无效的常见原因:1.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合法或不可执行;2.合同没有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3.主合同的签署者不具备签署权或签署时存在强制或欺诈等情况;4.主合同涉及非法活动。
上述原因只是主合同无效的一些常见原因,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具体内容来评估。
如果主合同被认为无效,那么与它相关的担保合同就会受到影响。
担保合同的影响当主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时候,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
这是因为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就没有履行的目的了。
如果担保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那么担保人就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主合同涉及到货款、租金、贷款等履约义务,那么担保人不再需要对这些履约义务做出担保。
这也意味着债权人将无法依据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担保合同已经被认为是无效的了。
如何避免担保合同被视为无效如果您签署了一份担保合同,那么您需要知道避免该合同被视为无效的方法。
以下是一些措施:1.要确保主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请律师帮助您评估主合同的合法性,以避免出现无效的情况;2.要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确保担保合同符合当地法规;3.保证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时具有相应的合法授权和权利;4.确保担保合同中的条款合法且可执行。
总之,担保合同的作用是为主合同提供保证。
如果主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那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会无效。
签署担保合同时,要谨慎考虑,确保满足当地法律规定,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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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篇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四、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动摇甚至崩塌。
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
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
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
其二,处分上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其三,消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消灭。
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
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可撤销的担保”、“放弃一切抗辩权的担保”乃至“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出现,但只有依担保权从属性规则考察独立担保,方能准确界定独立担保。
独立性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实质在于否定担保权的从属性,故独立担保通常被视为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独立担保人的责任亦因此而变得异常严厉并呈现出两个特性: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
第二,从属性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并由此产生异常严厉之担保责任,因此实务界对其适用范围存在巨大争议。
该争议既激烈地体现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中,也出现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
否定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的立法初衷是独立担保仅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将会严重影响甚至根本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
肯定观点认为,独立担保已为两大法系的判例和学理所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列成为现代担保法律制度的两大支柱;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允许在国内市场中适用。
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易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动摇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之基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的态度非常明确: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因司法解释最后公布稿并未明确该态度,导致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8)经终字第184号“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的终审判决,第一次表明否定独立保证在国内适用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