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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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2•【字号】沪府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简政放权,激发活力。

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开放社会投资领域,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2.加强统筹,重在监管。

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

加强职能转变与投资体制改革的统筹,加强整体设计与相关配套改革的联动。

完善信息系统,构建协同监管体系,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明确取消、下放的事项,坚决取消,彻底下放,不搞形式,不避重就轻。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8月7日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后评价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系统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使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沪财企[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0]69号)各有关委、办、局,市财政监督局:为规范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章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四)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改革创新,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是指依据政府系统自身运行体系规律,构建一套完整的目标体系,通过目标的制定与分解、执行与监控、评估与反馈等基本环节,激励和引导政府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最终实现政府总体目标。

第三条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根本目的,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自完善、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四条通过科学规范目标的制定程序,以年度为基准确定政府总体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的执行、监督、评估等各环节的运转机制,全链条加强过程管理和组织领导,增强透明度和开放性,为全面实现年度目标而形成一整套闭环的工作机制和系统化的制度安排。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公布日期】2003.12.25•【字号】浦审[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审〔2003〕6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浦府〔2003〕217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我局制定的《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履行浦东新区审计局的委托审计工作职能,进一步提高委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审计局在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采用招投标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审计的行为。

一、委托审计的管理职责(一)新区审计局是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委托审计招投标和质量监管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新区审计局设立招投标评审小组,负责委托审计招投标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评审小组由审计、计划、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监察局参与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二、委托审计的招投标(一)为提高委托审计的工作效率和连贯性,委托审计业务招投标将主要采取“年度资质招标,动态排名委托”的方式。

即审计局就全年度承接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邀请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前来投标,经招投标评审小组评标打分,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及排名。

(二)具体招投标程序如下:1、审计局负责提出招投标方案,编制招投标文件,按招投标程序通过新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对符合相应资质前来投标的中介机构,招投标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开标、评标,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及其排名,中标的中介机构即具有承接审计局该年度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投资控制,提高市级建设财力投资效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相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第四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实施代建制,并负责代建制的统筹协调。

市财政局作为主管代建制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经验、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名录管理。

代建单位名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产生。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录管理。

在定期审查中认定为已不符合条件,或绩效考核未达标的代建单位,将调整出名录。

第八条申请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咨询资信、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资格之一;(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同步废止。

2019年8月28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8〕284号)、《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类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投资上述领域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区政府投资应符合国家、本市发展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保基本、保民生、保重点,同时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沪发改投〔2018〕284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8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平衡,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市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市级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时间)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

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报送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财务监理服务方案

财务监理服务方案

四、财务监理实施方案4.1对财务监理服务的认识工程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及政府审计期间,全过程进行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财务监理工作。

贯穿财务监理工作的核心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批复概算为基础,以合理确定为前提,有效预控和动态控制项目投资。

在前期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监理、服务等发包采购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和总结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并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财务监理工作中应关注各阶段项目投资的关系,力求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做到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

在相同的口径下,使设计概算不突破投资估算,建设项目决算不突破设计概算。

在预计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财务监理应及时向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提出预警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并上报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上级机构及财政部门。

4.2财务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4.2.1资金监控工作(1)协助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编制项目整个建设期(含保修期)的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2)协助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3)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提出费用支付的意见与建议,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4 ) 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

并出具书面意见。

4.2.2财务管理工作(1)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2)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3)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4)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实施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部门的财政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本部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财务监理服务方案

财务监理服务方案

四、财务监理实施案4.1对财务监理服务的认识工程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及政府审计期间,全过程进行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财务监理工作。

贯穿财务监理工作的核心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批复概算为基础,以合理确定为前提,有效预控和动态控制项目投资。

在前期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监理、服务等发包采购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和总结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并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财务监理工作中应关注各阶段项目投资的关系,力求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做到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

在相同的口径下,使设计概算不突破投资估算,建设项目决算不突破设计概算。

在预计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财务监理应及时向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提出预警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并上报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上级机构及财政部门。

4.2财务监理服务的主要容4.2.1资金监控工作(1)协助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编制项目整个建设期(含保修期)的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2)协助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3)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提出费用支付的意见与建议,确保各项开支符合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4 ) 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

并出具书面意见。

4.2.2财务管理工作(1)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2)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规财务核算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3)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4)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拟订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在《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闵府发[2006]8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一)财政安排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二)区城投公司、闵盛公司资金;(三)利用国债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安排原则)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国家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项目管理职责分工)(一)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和审批管理,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稽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16〕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16〕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16〕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发改委起草的《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程序,简化和规范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关系区域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1、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的新建、改建、扩建;2、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旧住房拆除重建、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等);3、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4、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5、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和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项目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市级建设财力安排要服务国家战略,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领域)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投资方式)市级建设财力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职能分工)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程序第七条(发展规划)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

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储备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研究提出规划期内需安排市级建设财力,以及需由市级建设财力平衡的投资项目,列入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并深化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有关前期费用可由市级建设财力预安排。

【沪发改投(2016)70号】市财力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监理费不列支投资控制

【沪发改投(2016)70号】市财力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监理费不列支投资控制

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发改投〔2016〕70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5月25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管理及财务监理等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支出标准测算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支出金额按照《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附表1)、《财务监理费支出标准表》(附表2)规定测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具体金额应在项目代建合同和财务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四条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备费用等。

非代建单位和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如征地动拆迁等投资,不计入取费基数。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代建单位未确定前,因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按规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实行财务监理制的项目,在项目概算的编制及批复时,监理费中不再列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和工程造价审核费用。

第七条如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和财务监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财政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纯设备购置项目等特殊项目,经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实行财务监理制。

第三条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能,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第五条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监理原则)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职能分工)市财政局是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等)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能,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第五条(工作内容)---------------------------------------------------------精品文档-----------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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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的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储备库)需由市级建设财力平衡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时间)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实行集中申报。

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上报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其他时间,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可申请对所上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第五条(申报要求)市有关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进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

本市建设交通领域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统筹平衡后统一上报。

申报部门所报项目超过2个的,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储备库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库项目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丁类向甲类逐级升等制度。

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丁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向,但尚未纳入有关规划的项目,分类为丁类项目。

丙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属于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拟近期启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分类为丙类项目。

乙类项目:丙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升等为乙类项目。

甲类项目:乙类项目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的,升等为甲类项目;丙类项目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或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得批准的,升等为甲类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储备库与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的衔接工作,甲类项目纳入年度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后,自动从储备库中转出;丁类项目在2年内无法升等为丙类或其他类别项目的,自动调整出储备库。

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

申报部门可以通过储备库信息系统,查询项目分类和升等情况。

第七条(入库项目的前期费用预安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遴选,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列入年度拟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清单。

列入清单的项目,其申报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前期费用估算。

前期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市级建设财力中预安排。

第八条(前期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拨付)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等费用。

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前期费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可分别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排。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拨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前期费用的列支和监督)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对已安排前期费用但未获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用经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已经安排的前期费用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挪作他用。

前期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资金监控)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财务管理)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

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八条(投资控制)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协助项目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

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9.审核施工图预算。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第九条(绩效评价)财务监理机构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提供给市财政局。

第三章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第十条(准入条件)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

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咨询业务的承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监理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造价咨询公司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以上。

(二)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并且配备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委托主体)根据市级建设财力的投资方式,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分下列3种情况:(一)市级建设财力以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投入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二)市级建设财力以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区县实施项目由各相关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三)市级建设财力以直接投资方式投入的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大小,分两种情况进行委托: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为1.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为1.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四)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等特殊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第十二条(选择程序)为保证财务监理机构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第十三条(费用标准)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的收费标准,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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