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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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的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储备库)

需由市级建设财力平衡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条(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时间)

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实行集中申报。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上报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其他时间,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可申请对所上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第五条(申报要求)

市有关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进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

本市建设交通领域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统筹平衡后统一上报。

申报部门所报项目超过2个的,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储备库项目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库项目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丁类向甲类逐级升等制度。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

丁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向,但尚未纳入有关规划的项目,分类为丁类项目。

丙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属于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拟近期启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分类为丙类项目。

乙类项目:丙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升等为乙类项目。

甲类项目:乙类项目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的,升等为甲类项目;丙类项目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或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得批准的,升等为甲类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储备库与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的衔接工作,甲类项目纳入年度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后,自动从储备库中转出;丁类项目在2年内无法升等为丙类或其他类别项目的,自动调整出储备库。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

申报部门可以通过储备库信息系统,查询项目分类和升等情况。

第七条(入库项目的前期费用预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遴选,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列入年度拟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清单。

列入清单的项目,其申报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前期费用估算。前期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市级建设财力中预安排。

第八条(前期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拨付)

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等费用。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前期费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可分别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排。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拨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前期费用的列支和监督)

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对已安排前期费用但未获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用经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经安排的前期费用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挪作他用。

前期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资金监控)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财务管理)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八条(投资控制)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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