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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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论文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论文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刑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监狱里,掌握主动权的、处于绝对优势的是监狱警察,而无论曾经在社会上多么飞扬跋扈、气焰嚣张的人一旦作为罪犯被关进监狱,那么也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身份,处于监狱警察的管理之下。由此可见,鉴于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监狱警察权力具有了强制性和暴力性。虽然这种权力特性是管理服刑人员的必然结果,但也为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受损埋下了隐患。只有很好地协调监狱里管理与被管理这一对关系,找到契合点,才会使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处于健康发展状态。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一、关于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梳理与品评

(一)宪法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予以明确规定,在当时这是开启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在当代其规定本身同样重要。中国的社会传统其实是崇尚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对涉及人权主张关乎个人利益的问题鲜有谈及。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监狱服刑人员对此也受用。

从人权概念的起源来看,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人权作为一项权利的构成要素,就是利益、要求、资格、权能、自由。

(二)刑法

刑法将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有关减刑问题进行明确,使得其在服刑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主张权利,正是人权保障的特别体现。倘若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那么减刑问题就成了监狱腐败的源头之一,因为监狱本身的封闭性使得很多操作都是不公开的,怎么减刑,有无依据,依据是否科学,涉及这些社会是没法监督的,只能由监狱去操控,那么这样一来监狱服刑人员就相当被动,人权对他们而言就是一张空头支票。但是《刑法》对相关问题有了规定,这对曾经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规制,使服刑人员感受到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能体味对他们人权的考量。

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都有了规定,如果单纯去看法条本身的内容,给人们直观的感受是监狱服刑人员的义务大于权利,但是进行深层次解读,对他们义务进行法律明确化规定,正是对他们权利的维护,更是对他们人权的高度关注。正是因为义务被明确化,清晰化,便使得监狱管理人员可以认为操控的范围不断被限缩,肆意侵权行为才会越来越少,相应的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才会有保障。倘若这些义务并没有被写进法条,减刑和假释的程序不加以界定,可想而知,监狱内部管理人员将会怎样去处理相关事宜,服刑人员又如何去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些我们能想到的用钱买减刑、假释等等腐败行为将会多么猖獗,从这个意义上讲,义务明确、程序正当,有法可依这些将会是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实现的可能性条件。

惩罚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定罪本身就给犯罪者打上了明确的否定记号。公众注意力转向审讯和判决。执行判决就像是司法羞于加予被判刑者的一个补充羞辱。因此,司法和执行判决保持着距离。

(三)刑事诉讼法

当研究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状况,不得不提到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目前是威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罪犯人权的关键因素,正是因为有刑讯逼供的存在,才有了近几年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在监狱服刑十几年之久的赵作海,最后因为被害人“亡者归来”,才使得长达十几年的冤屈得到昭雪。试问,该服刑人员的人权怎么去保障?似乎在这里谈人权使得讽刺意味特别浓厚,但的确很可笑。该服刑人员的人权已经被践踏到了无以名状的地步。而这也折射出中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问题的严峻性。最近受到全国关注的聂树斌案件已经使人权问题极端化,法院就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在其他证据根本无法形成严密的证据链,甚至所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解释的情况下,将这位20岁的年轻人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而后很快枪决。而当现在另一位人站出来讲当年是他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我们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面对着巨大压力,因为所有的证据再次被翻出去评判当年的案件时,当年的办案是经不住检验的。当我们此时再把目光锁定已经被执行死刑将近20年之久的聂树斌时,我们似乎张不开提“人权”这个字眼的口,前面那位服刑人员虽然被监狱错关了十几年,但毕竟命留下了;然而,聂树斌已经在1995年被执行死刑了,而此时看当时定罪量刑的证据,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证据”之间矛盾重重,无法释疑,本身可能就是一个无辜之人却被公权力夺去了生命,人权对他而言是什么?如果他在天有灵,此时此刻他可能想对“人权”这个字眼报以苦涩的笑和无奈的叹息。而抛给我们的是对这些问题的反思。人权,对这个群体有着特殊的意义,立法者、司法者甚至每一位法律人都应当尽力去改观这种畸形扭曲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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