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的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一方面,这些人员需要得到充分的医疗照顾以恢复健康,另一方面,他们还需要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得到适当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探讨这一议题,并通过最少三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的人员面临许多困难。
比如,他们通常会面临医疗资源紧张、设备落后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到他们的康复和治疗。
其次,这些人员出狱后也会面临很多困境。
比如,他们可能失去了家庭、社交网络等支持,而且由于疾病或伤残,他们可能无法从事某些工作。
这些问题会妨碍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得到适当的保障和支持。
在这个问题上,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加强监狱系统的医疗照顾和康复设施,并在刑释后为这些人员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现在来看一些具体案例:1、中国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监狱服刑的一名犯人因细菌感染致病,最终导致肝脏和肾脏功能衰竭,须进行尿液透析治疗。
由于监狱医疗条件落后,治疗效果不佳,导致他的健康状况愈来愈差,甚至面临生命危险。
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犯人在狱中感染上了肺结核,但由于长期得不到及时治疗,最终导致了失明。
他在出狱后无法找到工作,生活贫困,随后在家中自杀。
3、英国的一名刑释人员因服刑期间致残,无法找到正常工作。
他一度靠救济金维持生计,但由于政府削减救济金项目,他最终陷入贫困。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服务于法律正义的前提是要保证服刑人员的人权不被侵害,其中最基本的一项便是其生存权。
对于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的人员,我们应该加强监狱系统的医疗和康复设施,并在刑释后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支持。
同时,必须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很多因素的综合考虑,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在监狱系统内,需要提高医疗照顾和康复设施的水平,确保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滑丽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和法治文明的发展。
从法律规定来看,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涉及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方面,对于这些权利的保障,要从宏观的制度层面和微观层面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的进程。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缺损;权利救济;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053-04 收稿日期33 作者简介滑丽蓉(6),女,山西临汾人,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界定(一)监狱服刑人员的界定监狱服刑人员是广义上的罪犯的一种,是指刑罚的执行在监狱进行的罪犯,其内涵基本可以等同于狭义上的罪犯。
广义上的罪犯,一般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包括被判处死刑(包含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以及没收财产刑的人[1]11。
狭义上的罪犯,即监狱服刑人员,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我国《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在当代社会中,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监狱作为惩罚犯罪与更正罪犯的场所,必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监狱制度如何既确保社会安全,又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1.监狱制度与罪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监狱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性。
当犯罪行为发生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法律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有效地将罪犯从社会中隔离,并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监狱制度同时也承载着保护被监禁人员权利的责任。
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是否犯罪。
即使犯罪行为被法律严厉地惩罚,但监禁的个体仍然有权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生命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
2.监狱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监狱制度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措施。
首先,保证罪犯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监狱应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服务,以确保被监禁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受到基本的保护。
其次,重视罪犯的尊严权。
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尊严,不仅是对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再融入。
监狱应设法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改造自我,为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监狱应确保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包括合理的法律程序、访问家人和律师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关系等。
这些保护措施既可以提高被监禁人员的人权保护水平,也有助于预防监狱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3.监狱制度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然而,监狱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监狱过度拥挤和缺乏资源的现象。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管理人员难以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保护措施。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罪犯间的暴力冲突和传染病的传播,严重侵犯了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另一个问题是监狱制度中的虐待和滥用权力。
尽管监狱制度旨在惩罚犯罪和更正罪犯,但监狱人员滥用职权、虐待罪犯的事件不时发生。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这一规定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公民对权利的享有开辟了新的境界。
如何将这一规定转化为实践,在执法中更好地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已成为监所检察干警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新课题。
一、维护女性服刑人员权利的举措XX女子监狱是全省唯一的一座女子监狱,也是一座历史较长的老监狱。
201X年将男犯分离后,成为一座单独监管女犯的监狱。
近年来,在国家、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女子监狱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为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的改善提供了有利条件。
女子监狱由于监狱历史较长,监舍、监管等硬件设施较为落后,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女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保护好她们的各项合法权利,提高监管人员的人权意识,成为驻监检察室和XX女子监狱共同关注的重点。
经过多次协商,检监形成共识,决定在监狱创建服刑人员维权岗,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监狱副政委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服刑人员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维护女犯的合法权益纳入工作日程,检监相互配合,互相监督,把保护人权、尊重人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抓好饮食卫生,搞好防病治病几年来,驻监检察室把检查囚粮、囚食等生活标准作为维护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经常深入监区找服刑人员了解生活卫生情况,服刑人员普遍反映,现在伙食比以前好多了,不仅有米饭、还可以吃到面条、馒头、饺子,喝上豆浆。
监狱于201X年修建了新伙房,增添了饺子机、面条机、馒头机、面包机等设备,为改善服刑人员生活提供了物质条件。
针对实际,监狱每年拨出专项资金为服刑人员体检。
对精神病犯、甲亢病犯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请有关专家到监狱为她们看病,调减药量,指导患者正确治疗,对突患急病或重病的服刑人员,凡监狱不能诊治的,随时外诊。
需要住院或手术的,仍由干警轮流值班照顾,直到痊愈归监。
对有些不再适合关押的病犯,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发现一起,办理一起。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作者:郑阿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9期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刑事执行作者简介:郑阿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87-02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
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
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
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
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一、法律保障下囚犯的人权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囚犯也享有一定的人权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了囚犯的基本权利,包括受刑人的尊严、人身安全、言论自由等,这些基本权利丝毫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到剥夺。
其次,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管理中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囚犯的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1. 囚犯的尊严和人身安全尊严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囚犯作为公民也值得得到尊重。
因此,在监狱中,囚犯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刑讯逼供等不人道对待,监管人员应尊重囚犯的尊严。
另外,囚犯的人身安全也需要得到保护。
监狱应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设施,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并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冲突。
2. 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囚犯享有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的权利。
虽然在监狱中,为确保安全和秩序,可能会存在一定限制,但监狱管理人员不能随意剥夺囚犯表达观点和信仰的权利。
合理的限制应根据具体情况,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教育和康复的人权保障除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外,囚犯的教育和康复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为了实现囚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监狱应提供相关教育和康复项目。
1. 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监狱应为囚犯提供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这不仅有助于囚犯的个人发展,也为其重返社会创造了条件。
2. 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在长期的禁闭环境中,囚犯往往面临心理问题。
监狱应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等服务,帮助囚犯重建自信,改变犯罪行为。
三、人权保护中存在的挑战尽管法律和监狱管理努力保障囚犯的人权,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监狱管理的不规范、人权保护意识的不足、机构资源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更好地保障囚犯的人权。
1. 监狱管理不规范有些监狱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监管人员可能滥用职权、虐待囚犯,甚至存在腐败问题。
这不仅对囚犯的人权构成威胁,也损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试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
1O.休 息权 。“服刑人员有法定节 日和休息 日休息 的权 利 ”。
l1.依法获得减刑 、假释权 。减刑和假释是 中国的重要刑 罚制度 ,是鼓励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改过 自新的有效措施 。
2.特别关心服刑人员的发展权 。监狱在关心服刑人员的
吃 、穿 、住 、医疗 、卫生的同时 ,认真组织他们学政治 、学文化 、
学技术 ,使他们德 、智 、体 、美 、劳得到全面发展,将他们逐步改
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才 。
3.重视保护服刑人员 回归社会后的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刑满 释放人
员不歧视 、不嫌弃 ,积极做好社会就业安置和教育保护工作。
二 、中国服刑 人员 享有 人权 的优 越性 。主 要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1.以挽救教育为主改造服刑人员 。中国法律历来坚持“惩
罚与改造相结全 ,以改造人为宗 旨”的方针 。把服刑人员改造
成为 自强 自立的守法公民,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 的 自由公 民,
是 中 国服 刑人 员 人 权 的本 质 体 现 。
一 、 服刑人 员人权保 护 的基本 内容
中国服刑人 员人权 的基本 内容应当包括 :服刑人员的公 民 、政治 、经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具体如下 :
1.具有生存权 。具体表现为吃、穿 、住的权利 。 2.具有人格权。中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 和诬告陷害 。”这里 ,应当包括服刑人员的人格权利 。 3.人 身安 全不 受 侵 犯 权 。服 刑人 员在 监 狱 服刑 期 间 ,其 人 身 自由虽然被依法剥夺 ,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受法律保护 。 4.具有财产权 。《监狱法》规定 ,对服刑人员人监时随身携 带的“非生活必需品 ,监狱 代为 保管或者征得服刑人员 同意 退回其家属 ,违禁品予以没收 。”“服刷人员收受物品和钱款 , 应 当经 监狱批 准 、检 奇 。 ” 5.获 得辩 护 权 。服 刑 人 员存 服 刑 期 问 ,被 指控 又 犯 新罪 或 者 被 遣 诉漏罪 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程 中 .也导 有 辩 护权 。 6.提起申诉权。“服刑人员对于 设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 出申诉。对于服刑人员申诉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 时处理。”同时还规定 ,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应 当及时 转递,不得扣押。这就从法律上确定 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7.有控告 、检举权。“对服刑人 员 f}{的控告 、检举材料 , 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处理 ,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本文概述《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文旨在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现状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保障、实际执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方面。
本文将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程度。
通过实证调研和案例分析,揭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本文还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在探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其理论基础。
这一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宪法与法律的保障、人权理念的体现以及刑罚目的的转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同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详细规定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使得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身份、地位的限制。
监狱服刑人员虽然被依法判处刑罚,但他们的人权依然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随着刑罚目的的转变,从单纯的报应和惩罚向改造和教育转变,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效果,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是坚实的。
从宪法到法律,从人权理念到刑罚目的的转变,都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理论是基础,实践是关键。
如何将这些理论转化为实践中的具体行动,仍是我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三、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日益强化,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逐渐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
文章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构成、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引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服刑人员概念与范围界定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可见,“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范围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①二、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平等权。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
这是由我国法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导原则所决定的。
既包括了作为①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2009-10-15作者简介邓勇(),男,湖南双峰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助教,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邓非(),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邓 勇1,邓 非2(1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娄底 417000;2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 410138)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有许多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其中,性权利作为服刑人员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却因受社会意识观念和国家法律体制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其本应合法享有的性权利成为被剥夺自由权的“殉葬品”。
通过对服刑人员性权利现状实证调查,制约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的因素有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制等因素,把基本人权这一理念贯彻到解决服刑人员性权利问题的行为中去,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不失为一较好的思路。
关键词: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89-04 当今时代是人权的时代:人权理论蓬勃发展,人权话语大行其道,人权实践轰轰烈烈。
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便日益成为这个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往往滞后于社会其他主体的人权保障水平。
因此,如果连监狱法治与人权都达到了某种文明的程度,那往往就说明整个社会的法治、人权与文明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水准。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晴雨表、风向标,极具“标签”、“符号”之象征意义。
当前服刑人员性压抑、性健康受威胁、婚姻自由受限、同居困难等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引发监狱内部矛盾重重,服刑人员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论罪犯人权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罪犯实现人权的状况仍有待进一步改善。罪犯人权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方面。对于罪犯饮食供给标准《监狱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监狱法第50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制定。”从规定来看,坚持的是长期以来的“温饱”生活标准,处于最低线的生存权,这种罪犯的饮食标准,与国际标准确立的营养饮食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3.3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国家的重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但是作为罪犯人权保障的“宪法性”法规-《监狱法》却一直没有作出相应修订,导致《监狱法》中关于保障罪犯人权的条文与修改后的法律条文相冲突,人权保障完全达不到相应的标准,使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很难达到人权的基本标准。
3.2监管人员的素质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一部制定得再完善的法律,若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它不过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同样的道理,《监狱法》能不能发挥他保护罪犯人权的作用,关键在于监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监狱人民警察没有人权意识,缺乏对法律精神的认知,不依法定程序管理,简单粗暴,甚至靠体罚、殴打来维持自己的权威,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2.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为“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是两回事。监狱是专政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因此,在监狱、劳改所内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监狱、劳教所内设经堂、挂佛像和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教义的活动”。[3]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监狱禁止从事宗教活动,因此该批复与我国的宪法以及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相抵触的。
论监狱人权保障与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主体 权利 被 忽 视 、 狱 管 理 运行 机 制 还 不 完善 、 狱 干 监 监 警执 法 指导 思 想不 端 正 等 .严 重 制 约 着 我 国监 狱 人 权
的保 障 和监 狱检 察 监 督工 作 的 进行
广 东省 河 源 市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 10 0 5 70 ]
方式 . 每天 都 要对 监 管 场 所巡 视 . 以发 现监 管 设 施 或监
其亲 属 保持 经 常 性 联 系 . 以了 解更 多 情 况 . 可 使检 察 机 关 监 督 有 据 , 督 更加 富 有成 效 。 监 3建 立人 权 档 案 监 督机 制 从 服 刑 人 员 人 监 第 一 . 天起 , 就应 为 其 建 立人 权 档 案 , 录姓 名 、 监 时 间 、 记 人 起 刑 时 问 、 满 时 问等 情况 。 刑 对服 刑 人员 人 监 后 的表 现及 应 得 的待 遇 .驻 监 检 察 要 通过 完 善 日常 监督 的 内容 和
对服 刑 人员 人 权保 护工 作 的重 视 。同时 . 与服 刑 人员 及
及《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 《 法 修 正 案 》 《 、宪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中华 和《
人 民共 和 国监 狱 法 》 法 律 的有 关 规 定 以及 司法 部 颁 等 布 的规 章 等 当前 监 狱 人 权 保 障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主 要 体 现 在 : 公众 对 服刑 人 员 的 人权 保 障意 识 淡 薄甚 至 忽 视 、服 刑 人员 的 一些 基 本权 利 得 不 到 保 障 、服 刑 人 员 的部 分 非
的现 实意 义
一
二 、 建完 善 的服 刑 人 员人 权 保 障检 察 监 督机 制 构
浅析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
保护, 已形成 了宪法 、 刑法 、 诉讼 法 以及 监狱 法等 法律 的保 护 。 一 方面 , 《 宪法》 确 认罪 犯的公 民地位 , 《 刑法》 、 《 刑事 诉讼法 》 、 《 民事
诉讼 法》 等具 体保护罪 犯 的公民权利 ; 另 一方面 , 《 监狱 法》 、 《 看 守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 “ 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 所 留所 执行 刑罚 罪犯 管理 办法》 、 《 社区矫 正 实施 办法》 明确 了罪 新时代, 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 犯 的权利 与义务 , 并对侵 犯罪犯 合法权 益 的行 为规 定 了严 格 的惩 权 的新形 象奠 定 了法 律基础 , 开辟 了广 阔的前 景。 ” 对于罪 犯人权
( 二) 罪犯人 权保 护
感 受 到社会 的 关怀和 家庭 的温 暖 , 树 立 改造 的信 心 , 从 而促进 罪 犯 的教育改 造 ; 二 是做 好刑 满释 放人 员 的帮扶工 作 , 使其 尽 快适
目前, 对于刑罚执行中的罪犯人权, 除了罪犯 自我保护之外, 应 生活 , 融 入社会 。 《 监狱 法》 第三十 七条 规定 了当地 政府 对刑满
我 国 已形成 了立 法 、 司法 、 执法 、 检察 和社会 等不 同层 面 的保 护 。
一
释 放人 员的 帮扶义务 , 尤其 在刑满 释放 人员丧 失劳动 能力又 无法
是立 法保 护 。 在法 律上 , 我 国对 刑 罚执行 中 的罪犯 的人 权 定赡养 人 、 扶 养人 和基 本 生活来 源 的情 况下 。 二、 罪 犯人权 保护 的法律体 系 “ 从忌谈人 权 到发表政 府 白皮书。 高举人 权旗帜” , 再到“ 国家
作 者简 介 : 庞 玉豹 , 南 昌县人 民检 察 院。
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三、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服刑人员、公安行政处罚相对人人权保障方面仍旧存在很大的缺陷,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当前存在的缺陷,以期在刑事司法、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上得以完善相关程序与制度,以确保文明司法、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一)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人权保障的问题1.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行为,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唾弃和禁止的行为。
联合国早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刑讯逼供时有发生。
2.超期羁押现象还普遍存在。
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
据200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的报告表明,过去的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监督纠正超期羁押30余万人次。
3.辩护律师取证困难。
从某种意义讲,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
但我国现行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给律师顺利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首先,现行立法存在重大不足。
律师向单位和个人取证需经过其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更加困难,要经本人同意且还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这样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无法实现的空话。
其次,律师无力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为律师作证的证人就有可能被侦查机关以伪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遭致他人的打击报复。
中国监狱人权保障
中国监狱的人权保障半个世纪前,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具有进步意义的历史性文献。
监狱的人权保障,往往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程度,是整个人权事业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
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50周年时,研究监狱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研究监狱人权保障,首先要解决采取什么样的视角问题。
就是说,不能只着眼于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应当同时肯定,国家依法惩罚犯罪分子,是对广大公众人权的有力保障。
人权,首要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我们不能只是站在罪犯的角度来谈监狱的人权保障,而应在强调保障罪犯权利的同时,更要站在人民群众特别是受害人的角度,明确认识到,依法惩罚罪犯,正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纪。
正如邓小平所说的:“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惩罚是正义的,合理合法的,当然,惩罚也绝不是为了报复,而是要在惩罚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切实实施有效的改造。
中国政府历来把犯罪的人当作人,对他有希望,对他有帮助,当然也要有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罪犯虽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他仍然是“人”,是中国公民,这正是中国监狱人权保障的出发点。
罪犯是人,监狱就应保障他作为一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罪犯还是公民,监狱就应保障他作为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由宪法规定而又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我国一贯注重人道主义的行刑思想,结合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时代要求,对罪犯的权利作出广泛而具体的规定。
《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就有33条,并且把罪犯处于监禁状态下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权利写进了法的总则。
法律规定的罪犯权利计有:人格不受侮辱权,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享有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检举权;入监时有携带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入监后有获知监狱是否通知其家属的权利;释放后获得当地政府帮助安置权,依照条件获得救济权,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通信权,会见权,依照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获得包括衣、食、住、医疗等必要的生活保障的权利;获得行政或物质奖励的权利,依法获得减刑权,假释权,离监探亲权,受教育权,参加体育文娱活动权;劳动权,休息权,参加劳动的罪犯依照规定获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享有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包括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享有选举权。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实现法治与社会正义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实现法治与社会正义法治与社会正义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稳定良好的关键因素。
而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则在维护法治与社会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如何促进法治与社会正义的实现。
一、监狱制度的建立与规范监狱制度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进行刑罚的执行和监管而建立的,其目标是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
监狱制度的建立需要依法与合理的规定,确保刑事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合法且有效的监狱制度可以为实施刑罚提供明确的法律基础,使刑罚的执行具备合法性。
在监狱制度中,员工的培训与配备也非常重要。
监狱工作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监狱的秩序和安全,同时保护受刑人的权益。
透明的招聘和考核机制也是关键,以确保监狱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的关系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
监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机构,应该根据人权标准来执行刑罚。
人权保护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监狱环境。
监狱制度应确保受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医疗保障、教育培训和思想信仰自由等权利。
监狱应提供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设施,以确保受刑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监狱制度应促进受刑人的社会融入和重返社会能力的培养,以便他们在刑罚结束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
三、监狱制度促进法治的实现监狱制度的规范和运行有助于实现法治。
监狱应依法执行刑罚,刑罚的执行应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监狱中的规章制度应该明确,保证所有受刑人均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监狱的管理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不容忽视任何滥用职权或虐待受刑人的行为。
监狱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应与其他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
监狱应与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等机构进行协调合作,确保司法决策的执行得以符合法律规定和刑罚执行标准。
四、监狱制度助推社会正义的实现监狱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监狱学视角下的监狱人权保障与改革
监狱学视角下的监狱人权保障与改革在当今社会,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进行矫正,其中人权保障与改革成为了一个持续的关注话题。
从监狱学的视角来看,我们需要探讨如何有效地保障囚犯的人权,以及推动监狱改革的重要性。
一、监狱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人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任何场景下都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监狱作为限制个人自由的场所,更需要确保囚犯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
首先,人权保障有助于恢复囚犯的尊严。
尽管囚犯可能犯下严重罪行,他们仍然是人类,有着享受基本人权的权利。
监狱环境应该提供人性化的条件,尊重囚犯的尊严和人格。
其次,人权保障有助于促进囚犯的改造。
监狱不仅仅是一处惩罚,更应该是促使囚犯认识错误、改过自新的地方。
通过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机会,囚犯能够重新思考和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人权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将囚犯的人权得到保障,能够减少监狱内暴力事件的发生。
这不仅对囚犯自身有利,也对监狱管理和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监狱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为了有效地保障囚犯的人权,监狱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方案: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监狱应该为囚犯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包括卫生条件、食物和住宿设施等。
这些基本的物质条件是确保囚犯能够生活在人道的环境中的前提。
2. 教育和培训机会:监狱应该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帮助囚犯获得知识和技能,在出狱后能够找到工作并重新融入社会。
这些机会可以包括课堂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
3. 健康和医疗服务:监狱应该提供囚犯健康和医疗服务,包括常规体检、疾病治疗和心理健康支持。
囚犯的身心健康是确保他们正常生活和积极改造的基础。
4. 维护家庭联系:监狱应该鼓励和维护囚犯与家人之间的联系,并提供合适的通信方式。
这有助于囚犯与外界保持联系,增加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同时减少再犯率。
三、推动监狱改革的重要性除了人权保障外,监狱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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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论文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论文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刑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
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
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
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
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监狱里,掌握主动权的、处于绝对优势的是监狱警察,而无论曾经在社会上多么飞扬跋扈、气焰嚣张的人一旦作为罪犯被关进监狱,那么也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身份,处于监狱警察的管理之下。
由此可见,鉴于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监狱警察权力具有了强制性和暴力性。
虽然这种权力特性是管理服刑人员的必然结果,但也为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受损埋下了隐患。
只有很好地协调监狱里管理与被管理这一对关系,找到契合点,才会使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处于健康发展状态。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一、关于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梳理与品评(一)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予以明确规定,在当时这是开启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在当代其规定本身同样重要。
中国的社会传统其实是崇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对涉及人权主张关乎个人利益的问题鲜有谈及。
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监狱服刑人员对此也受用。
从人权概念的起源来看,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
人权作为一项权利的构成要素,就是利益、要求、资格、权能、自由。
(二)刑法刑法将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有关减刑问题进行明确,使得其在服刑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主张权利,正是人权保障的特别体现。
倘若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那么减刑问题就成了监狱腐败的源头之一,因为监狱本身的封闭性使得很多操作都是不公开的,怎么减刑,有无依据,依据是否科学,涉及这些社会是没法监督的,只能由监狱去操控,那么这样一来监狱服刑人员就相当被动,人权对他们而言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但是《刑法》对相关问题有了规定,这对曾经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规制,使服刑人员感受到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能体味对他们人权的考量。
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都有了规定,如果单纯去看法条本身的内容,给人们直观的感受是监狱服刑人员的义务大于权利,但是进行深层次解读,对他们义务进行法律明确化规定,正是对他们权利的维护,更是对他们人权的高度关注。
正是因为义务被明确化,清晰化,便使得监狱管理人员可以认为操控的范围不断被限缩,肆意侵权行为才会越来越少,相应的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才会有保障。
倘若这些义务并没有被写进法条,减刑和假释的程序不加以界定,可想而知,监狱内部管理人员将会怎样去处理相关事宜,服刑人员又如何去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些我们能想到的用钱买减刑、假释等等腐败行为将会多么猖獗,从这个意义上讲,义务明确、程序正当,有法可依这些将会是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实现的可能性条件。
惩罚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定罪本身就给犯罪者打上了明确的否定记号。
公众注意力转向审讯和判决。
执行判决就像是司法羞于加予被判刑者的一个补充羞辱。
因此,司法和执行判决保持着距离。
(三)刑事诉讼法当研究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状况,不得不提到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目前是威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罪犯人权的关键因素,正是因为有刑讯逼供的存在,才有了近几年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在监狱服刑十几年之久的赵作海,最后因为被害人“亡者归来”,才使得长达十几年的冤屈得到昭雪。
试问,该服刑人员的人权怎么去保障?似乎在这里谈人权使得讽刺意味特别浓厚,但的确很可笑。
该服刑人员的人权已经被践踏到了无以名状的地步。
而这也折射出中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问题的严峻性。
最近受到全国关注的聂树斌案件已经使人权问题极端化,法院就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在其他证据根本无法形成严密的证据链,甚至所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解释的情况下,将这位20岁的年轻人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而后很快枪决。
而当现在另一位人站出来讲当年是他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我们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面对着巨大压力,因为所有的证据再次被翻出去评判当年的案件时,当年的办案是经不住检验的。
当我们此时再把目光锁定已经被执行死刑将近20年之久的聂树斌时,我们似乎张不开提“人权”这个字眼的口,前面那位服刑人员虽然被监狱错关了十几年,但毕竟命留下了;然而,聂树斌已经在1995年被执行死刑了,而此时看当时定罪量刑的证据,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证据”之间矛盾重重,无法释疑,本身可能就是一个无辜之人却被公权力夺去了生命,人权对他而言是什么?如果他在天有灵,此时此刻他可能想对“人权”这个字眼报以苦涩的笑和无奈的叹息。
而抛给我们的是对这些问题的反思。
人权,对这个群体有着特殊的意义,立法者、司法者甚至每一位法律人都应当尽力去改观这种畸形扭曲的社会现象。
二、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意义解读(一)国际人权发展的客观要求人权保障国际化是既成事实,随着国际人权法被国际社会的认可,使得人权保障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国际人权法既包括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形成的普遍性国际法,也包括联合国成立后在欧洲理事会、非洲联盟、美国国家组织等区域组织框架下形成的只适用于区域范围的区域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由一系列条约构成,包括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
这些都是国际人权发展的重要标志,在这样的国际时代背景下,必须将我国的人权事业作为重要事项进行推进,尤其在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更要注重。
方式之一就是将国际人权方面的条约内容有针对性予以吸收进而内化到国内人权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并且切实有效执行落实。
另外,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有必要在报告中表明当局采取了哪些方法监督有关被剥夺自由的人得到人道主义待遇的规则的有效实施情况。
成员国应当在他们的报告中包括对监狱机构的监督制度,以及采取哪些措施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这种监督的中立法。
(二)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一个法治文明的国家,是注重人性的,关注法律调整对象的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是其政治内涵和法律内涵的统一。
以人为本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支撑。
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之一、新理念之一是要将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作为关注内容加以考虑的。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具体到监狱服刑人员则是让他们自身感受到一切管理活动是有法律依据,没有人为恣意,其人权受到切实保障。
(三)刑罚执行的应有之义当代的刑罚执行更多是以教育改造为主,而惩罚本身已经不是主要内容。
而监狱管理的模式、理念与过去相比,有了巨大变化。
不再对服刑人员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更多的是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稳定其思想,消除其与社会对抗的情绪,矫正其不良的心理状态。
这样才会使得监狱服刑人员从内心深处弃恶从善,回归社会。
三、结语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关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程,对此必须有深刻的认知。
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实现过程中必须同时做好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使得依法治国的内在价值和意义得到真正的解读,并在刑事执行中予以体现,这样法治国家的建设才是符合常理、常识、常情,使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体现于刑事执行过程和成效上。
作为刑事执行机关之一的监狱,作为重要的刑事执行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三个维护”的有机统一,即维护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利益、维护监狱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监狱执行刑罚公平公正。
这不是口号,是每一位监狱管理工作者必须恪守的职责,其中主要突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我国的人权发展同国际人权发展接轨。
当前,我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同时,国际人权斗争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焦点话题。
监狱处在国际人权斗争前沿阵地,监狱人权保障在新时期的改革与发展,必然成为监狱工作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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