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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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的聘用工作,加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使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各聘

用单位(部门)与受聘法律服务机构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为各聘用单位(部门)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根据受聘法律服务机构的指派承担具体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执业律师为外聘律师。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在善用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的基

础上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也可以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尚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聘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的律师事务所为

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律部门负责外聘法律服务

机构及律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选聘、监督、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定

第六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一般限于以

下情形:

(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

为要件的;

(二)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代理重大或者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的;

(三)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

(四)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业务需要的;

(五)新业务开发、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需要借助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六)依商务惯例或实际情况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

第七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各项:

(一)完成双方约定的法律事务如代理诉讼、仲裁、法律尽职调查等;

(二)根据委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委托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四)应邀参与商务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和法律文件,参与项目开发、投资、运作等;

(五)根据授权对外发表有关法律声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件等;

(六)提供其他专项或常年的法律服务等。

第八条公司及各单位也可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的服务内容:

(一)日常法律服务事务

1.为企业就企业管理及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咨询意见;

2.为企业审查、修改有关合同、协议、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参考意见;

3.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其决策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企业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信息,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6.根据企业的需要,提前介入企业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企业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企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企业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企业办理公证、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的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等各类企业法律事务;

5.代理企业办理信贷、贷款、融资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三)诉讼法律事务

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劳动和行政案件的诉讼或仲裁活动。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也可聘请有资格的法律服

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担任专项事务的法律顾问。专项事务包括:(一)签订重大合同;

(二)有关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

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

(三)有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四)其他涉及企业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在合适的备选者中选择,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部门),至少应邀请三家具备资质且能胜任受聘任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参加选聘(选聘程序见附件1)。但有特殊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可直接外聘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综合衡量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选择服务优质、报价公道、业绩良好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部门)择优确定拟聘用的法律服务机构后,应填写《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审批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评审后,报请本单位领导审批。监察部门应对选聘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部门)应当与选定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前,法律部门应对聘用合同进行审核。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执照及律师

姓名、执业证号;

(二)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提供服务或者代理的方式;

(四)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五)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每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拟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合同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承担我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不接受已经(或准备)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二)在承担我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不得接受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及所属企业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或对立者的委托业务。

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互不被视为利益关联者。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部门)与受聘法律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三日内,应将合同(复印件/扫描件)报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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