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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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当前进行税收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地迅猛发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正在全面推行整体经济体制改革。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这些目标,个个同税收运行相连,项项与税制格局接壤。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有力手段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以适应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需要。

自2003年以来,我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原地踏步,增值税转型微波微澜,燃油税改革搁浅,物业税的改革仅限于个别城市的模拟空转试点;似乎只有局部地区资源税的上调,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式施行,算得上是税制改革的亮点。与1994年税制改革的框架性、根本性相比,完善性、渐进性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特点。而也正是这种研究一个、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逐步推行方式,促使我国在稳定地发展进步。

一直以来,税收收入就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据主体地位,成为一个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的资金来源,而税收制度成为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现行的、1994年改革后的税收制度,被公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全面性改革”。它主要实行了中央、地方的分税制和增值税的开征。具体而言,它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度,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对资源税和某些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了大幅度地调整。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的措施。

从表一、表二可以看到,自1984年税制改革之后,从1985年开始,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到九成多以上,1985年——1994年占到97%以上,从1996年开始我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比基本稳定在93.5%左右。1994年的税制改革,虽然在税制的内容上作了较大地调整,但是对于税收占整个财政收入比重,并没有较大地变化,对于我国财政政策的正常实施以及对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从1994年开始,虽然税收在财政收入上的比重有下降的

趋势,但在税收额绝对额上还是上升的,这一点与我国经济本身的快速增长与加强税收征管是分不开的。

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从1978年——200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及比重(具体数据可查阅国家统计局)可以明显看到,1994年开始,中央的财政收入开始与地方的财政收入趋于持平;1999年开始,中央的财政收入呈现略高的趋势,这对我国财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分税制的改革,调整了财政分配格局,规范了财政分配关系,从机制上确保了中央财政收入增长快于地方财政增长,从分配关系上纠正了过去地方财政增长过快的不合理现象,增强了中央的财力,加强了中央对全国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

(二)分税制对税种分级划分及“税收返归”和“转移支付”的配套实施,有利于调动各地发展国民经济、确保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三)全国统一税收,堵塞了财源流失的漏洞,有利于预算的执行,财政增收非常明显。分税制加强了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这对我国的统筹协调发展、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近十年来的逐步完善,我国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这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的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相应地进一步改革,从而加强税制对宏观调控的力度,适应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需要。

(一)税收收入虽然连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合理

2004年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是19%,如果加上非税收入、没有纳入预算的非规范收入,以及没有计入的社会保障部分,估计总体政府收入超过30%(非规范的政府收入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已经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发达国家财政收支中一般包括社会保障,将其扣除后,税收占GDP比重一般在20%左右)。

(二)税制结构还不够理想

很多专家对于当前税种的设置、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地方税的地位等方面提出质疑,建议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后者的比重;规范地方税,提高地方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适当地将一部分地方税的立

法权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

(三)各种税种特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在增值税方面,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多数国家已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一般纳税人仅限于法人,而国外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团体等;我国增值税仅在工业和商业贸易范围内实行,而法、德、意、荷等涉及到农业、林业、渔业、建筑、交通甚至金融租赁等服务业;国外增值税率日趋简化统一,而我国还存在多种税率,如17%、13%、6%、4%等,导致税负不公平。所以,有专家提出我国应当分步实现对所有商品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分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率暂时维持0、13%、17%三档;适时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适当加大地方分享收入的比重等改革措施。

在增值税的改革上,2004年我国率先以东北老工业基地作为增值税转型试点,将1994年税改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据测算,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要比在消费型增值税下高出6个百分点。增值税转型可望给东北企业减负100多亿元。这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而利润渐薄的东北老工业企业来讲,对其发展起到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

(四)税收的征收管理必须大力强化

目前来讲,我国税收法制性不强,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制定也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和临时性,缺少透明度和规范性。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的税制改革将继续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遵循“统一税法、依法治税、公平税负、优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下,逐步推进以增强税收对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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