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摊销及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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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销及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的处理

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比企业实际计提折旧年限短,及无形资产的摊销与企业实际摊销年限不一致,可否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答:您好:税法与会计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企业的折旧、摊销年限长,税法中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短,则应该

是按照会计中实际执行的年限作为税法中的年限计算。

 例如:某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8年,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5年以上,则可以按照税法和会计中认可的折旧年限均为8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企业的折旧摊销年限短,税法中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长,则应该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和会计的年限造成的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3年,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5年以上,则在前3年中,税法中准予扣除的折旧额小于会计中计提的折旧额,后2年税法中准予扣除的折旧额大于会计中计提的折旧额,对于这种情况,要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调整。前3年,将会计计提折旧大于税法准予扣除折旧的金额,作为企业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2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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