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管控--国际商事活动中英美合同法的运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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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指南
目标
本培训指南旨在为参与者提供全面的培训课程,帮助他们在各个方面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

培训课程
1. 课程一:基础知识
- 介绍基本的领域概念和法律原理
- 探讨相关案例和实践经验
2. 课程二:法律研究与写作
- 研究有效的法律研究方法
- 提高法律写作和表达能力
3. 课程三:合同法
- 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点
- 分析合同案例,研究撰写合同条款的技巧
4. 课程四:知识产权法
-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则和保护措施
- 探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法
5. 课程五:国际商法
- 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则
- 讨论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制
研究方法
- 参与者应认真阅读指定的教材和参考书籍
- 参与讨论和小组活动,以加深理解并应用所学内容
- 完成相关的练和作业,以检验自己的掌握程度
- 主动参与模拟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实践所学知识
评估和证书
根据参与者的课堂表现、作业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并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请记住,本培训指南仅为参考,具体培训安排和内容会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希望通过本次培训,参与者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参与!。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 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 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 行其合同的义务。 •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 源于1961年White&Carter( Councils)诉 McGrego的判例。
案例阅读
• 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债权人拒绝承认预 期违约的选择权也施以相应的限制。以避 免和防止债权人任意坚持合同效力而滥用 预期违约的救济权。 • 其第2-610条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履约 义务尚未到期时拒绝履行合同,如果造成 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中国法中虽然有催告的概念,但并非如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将催告作为追究违约方承 担延迟履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 不过,在某些时候,催告仍作为采取违约 救济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 方即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 • • 第四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概念及特点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 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

(完整版)外派员工培训方案

(完整版)外派员工培训方案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CHEC)China Harbour Engineering Company lim.ted.2013年度新进外派员工培训方案方案制定人:周柳(1008220314)王若楠(1008220318)张路(0908220623)指导老师:奚红华制定日期:2013年7月9日目录一、方案背景 (1)1.1.企业简介 (1)务范围 (1)1.1.3.发展现状 (1)1.1.4.企业文化 (2)1.2存在问题 (2)1.2.1.外派员工的数量供不应求 (2)1.2.2.外派人员培养存在投资损失大于收益的风险 (3)1.2.3.纸上谈兵式的培养条件制约了外派人员能力的快速提升 (3)1.2.4.外派人员需融合多种文化特质,决定了培养如同修行 (3)二、培训需求分析 (4)2.1.组织分析 (4)2.1.1.概述 (4)2.1.2.战略导向 (4)2.1.3.管理者、外派人员的支持 (4)2.1.4.培训资源 (5)2.2受训人员分析 (5)2.2.1态度分析 (5)2.2.2.专业知识需求分析 (5)2.2.3.外语能力分析 (5)2.2.4.生活适应力分析 (5)2.3.任务分析 (5)2.3.1.外派岗位分析 (5)2.3.2..工作任务分析 (6)三、培训前期准备 (6)3.1.受训人员方面 (6)3.1.1.态度和动机 (6)3.1.2 基本技能 (6)3.2.环境方面 (7)3.2.1 组织战略及同事和管理者的支持 (7)3.2.2 培训条件 (7)四、培训项目设计 (7)4.1.培训总目标 (7)4.2.详细课程计划 (7)4.2.1.商务能力 (7)4.2.2.派驻国文化培训 (8)4.2.3.商务英语 (9)4.2.4.日常生活用语 (10)4.2.5.派驻国相关法律法律知识 (11)4.2.6.压力与情绪管理 (12)4.2.7.国际工程合同条款 (13)4.2.8.外派经验经验交流 (14)5.1.培训准备实施 (15)5.1.1.培训前期 (15)5.1.2.培训中期主要事项 (17)5.1.3.培训后期主要事项 (17)5.2.培训进度实施 (18)5. 3.成本控制............................................................................................................................22 六、培训效果评估 (22)6. 1.评估策略 (22)6.2.受训者及组织对培训效果的评估 (23)6.3.培训效果评估 (24)6.4.成本--收益分析 (25)6.4.1 收益分析 (25)6.4.2 成本分析 (27)6.4.3 收益成本分析 (27)6.5.方案改进............................................................................................................................27 附件:.. (28)附件一.......................................................................................................................................28 附件二 (33)一、方案背景1.1.企业简介1.1.1.企业规模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CHEC)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代表中交股份在国际工程市场开展业务,目前在世界各地设有50多个分公司和办事处,业务涵盖8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建项目合同额约近百亿美元,全球从业人员超过8000人。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合同法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合同法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合同法(总分273,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名词解释题1.合同SSS_TEXT_QUSTI分值: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SSS_TEXT_QUSTI分值: 3要约: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3.要约的撤回SSS_TEXT_QUSTI分值: 3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已被发出但尚未到达受要约人的这段时间里,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此项要约,使其不发生效力。

4.要约的撤销SSS_TEXT_QUSTI分值: 3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该项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消灭SSS_TEXT_QUSTI分值: 3要约的消灭:又称为要约的终止。

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6.承诺SSS_TEXT_QUSTI分值: 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7.投邮生效原则SSS_TEXT_QUSTI分值: 3投邮生效原则:根据英美法,一项承诺于发出时生效。

此项规则有利于受要约人,尽管承诺在发出后未被要约人收到,它也被视为有效。

8.到达生效原则SSS_TEXT_QUSTI分值: 3到达生效原则:德国法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在此时成立。

9.逾期承诺SSS_TEXT_QUSTI分值: 3逾期承诺:又称为“迟到的承诺”。

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10.对价SSS_TEXT_QUSTI分值: 3对价:是英美法的一个独特概念。

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1.约因SSS_TEXT_QUSTI分值: 3约因:是法国法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

商事合同法2-七天

商事合同法2-七天

2.法定补充原则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 完毕之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和 补充 (1)合同的主体不改变。 • 特征:
(2)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 商一 致。 (3)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 的部分变更。
合同权利的转让
• 合同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案例实训
某甲有二个弟妹,弟17岁,妹15岁,一年前其父母先后 去世,留有3间房产。甲已出嫁,其弟妹生活十分困难。邻居 某乙怂恿甲之弟妹去海南投靠其叔叔,甲之弟妹遂产生去海 南谋生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乙便想乘机购买该房产, 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付钱给你们做路费。甲之弟妹无 奈,二人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二人2000元。甲之 弟妹去海南因不能定居,谋生困难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 退房自住,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甲遂与其弟妹诉 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房屋。法院审理查明,三间房产面积为 100平方米,按当时当地房价每平方米50——100元。房产 做为遗产未曾分割。 问: 1、该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那些人,合同存在哪些瑕疵? 2、该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意思表示”导入思考
• 以下的案例中,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分别用一个词来概括甲方的行为?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白头翁”在台湾有两种含义,一是 飞禽的一种,一是蟋蟀的一种。 甲欲将“白头翁”卖于乙,甲的“白 头翁”指鸟,而乙以为是蟋蟀。乙对 甲之要约进行承诺。

甲想买一只纯金戒指送给女友,看到 乙方广告单有纯金戒指的宣传,于是 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来发现是镀 金戒指。

甲对乙说:“这座城市并不如你 想象的那么安全,如果你不把你 的股份转让给我的话。”后来甲 经不住乙半夜恐吓电话的骚扰, 答应了乙方所提的转让合同。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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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概念 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 已经生效之后,要约人消灭其要约效 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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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1、是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 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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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设上例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 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 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 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 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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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要约的 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 特定的人提出,除非要约有明确相反的 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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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下列哪个说法为要约? A对B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 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A对B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 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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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要约邀 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因而不 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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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 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 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 回答说:“ 400 ,你卖不卖?”乙应声 回答:“至少800,少了不卖!” 以上四句话中哪些为要约,哪些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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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国际商法》PPT课程课件全编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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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最新】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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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一、错误的含义1.PICC 的错误概念。

PICC 第3.4 条就错误的概念作了如下界定:错误是合同订立时所作的关于既存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的假定。

从该定义中归纳PICC下错误的特征是:当事人的误解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并且该错误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一种假定。

相比较于大陆法系(例如,法国法认为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是构成无效的原因)和英美法系(例如,美国法强调这种错误必须事关合同能否订立,应对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是有重大的影响,且认为错误的一方未承担该错误后果),我们可以看出PICC 对于这种错误概念的界定有较大的内涵和外延,说明现在有关错误概念的界定是在逐渐扩大的。

2.中国合同法的错误概念。

错误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而将这一概念定义为重大误解。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 条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行为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的情形。

3.二者的区别。

那么,究竟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大误解与PICC 中的错误关系如何呢?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而所谓误解,不仅指相对人在领会意思时发生了错误,而同表意人的本意发生了违背,也指表意人可能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发生了表意同本意不同的表达。

所以笔者认为,错误和误解只是发生错误所涉及的主体不同,而无论是严重的错误,还是重大误解,强调的都是行为人遭受到了较大损失,所以其内容和结果则较为相同。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从字面上看,重大误解是误解的特殊情形之一,但是如果考虑到立法宗旨,再分析相关具体的条文规范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重大误解与PICC 中界定的错误的表征和实质是基本相同的。

“甲乙方一体化”模式合规性分析及风险应对

“甲乙方一体化”模式合规性分析及风险应对

“甲乙方一体化”模式合规性分析及风险应对我国油气集团企业在长期国际合作的实践中总结、摸索出的集团企业“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有效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利益相关者,整合内部资源,依法合规地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有益尝试。

“甲乙方一体化” 管理模式概念、内容和特点一、概念我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项目,特别是大型油气田工程项目,因为地方依托差、工期要求紧等原因,逐渐发展、演化出能够发挥中方队伍整体作战能力、实现多方共赢的“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

“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可以定义为:已经确立合同关系并为关联方的甲乙双方,为实现项目目标以及总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依托合同但不依赖合同,相互帮助又保持独立地位,并接受总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模式。

二、内容管理模式是从特定的管理理念出发,在管理过程中固化下来的一套操作系统,即“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系统结构+操作方法”。

1.管理理念——服从全局,争取共赢“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前提是甲乙方的利益不能有本质性的冲突,即不能有非此即彼的关系。

如果一方利益的获得须以另一方利益的损害为前提,则很难运用“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很难实现甲乙双方利益的真正均衡。

一旦出现甲乙方利益的严重失衡,相对于任何一方的利益来讲,遭受损害更大的必然是全局利益,此时即便掌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力的第三方进行干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达不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从理念上即是追求“1+1>2”效果的管理模式。

2.系统结构——合同关系+关联方关系一般情况下的甲乙方系统结构是一条直线,甲乙方分别位于直线两端,进行双向沟通。

但是,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下的系统结构可以表示为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合同关系是确立甲乙方平等地位的基础,而关联方关系则是促成“甲乙方一体化”的桥梁和纽带。

甲乙双方的直线距离较短,并短于双方与“顶点”的距离,表明“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中,甲乙双方的地位平等,“距离最短”且沟通成本最低。

Ch国际商事合同法实用

Ch国际商事合同法实用
第43页/共68页
§3.4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构成 • 由明示条款、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
括:
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2、民商事惯例 3、法定的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 、任意性暗示条款 )
第44页/共68页
合同的解释
• 主观意思主义和客观意思主义 的结合 • 外部证据的采用 • 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依推定意思或合理的意思 • 合同解释的指导性原则
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等,诱使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 《通则》要求,受不当影响所订立的合同只有在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的
情况下,才可以被宣告无效。
第41页/共68页
五、显失公平 • 英国:当合同的条件显失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
得衡平法上的救济。 • 美国:法律可以拒绝强制执行该合同,或者,只强制执行合同中显失公平的
三、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一)英美法系 • 尽管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判例法仍
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 • 权威的法学著述的出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
英国,《奇蒂论合同法》 《安森论合同 法》 美国《合同法重述》
第2页/共68页
(二)大陆法 • 制定法曾是唯一渊源 • 判例法得到了大发展 • 给法官留下更多自由裁量的余地(演绎) (三)国际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效 • 《通则》
第30页/共68页
英美法系
• 区分为: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 • 案例PP240:Scott 保险单案;P68 peerless案
• 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 • 租金附加费用案 • 有例外:将错就错;诱使 • 案例:投标价格;拍卖羊毛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 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 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将要 约撤销。
• 德国法认为,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 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 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 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其要约;如果在 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通常情况 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修改其 要约。
• 中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 的规定。”
• 3.法国法 • 法国法把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 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行 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 •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无 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未解除亲权的未成 年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 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陷入贫困者) 。
• 在法人方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是根据法人的章程确定的,法人不能越权 订立合同。 • 至于法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各国也 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无效,比如 英国;有些国家则认为效力待定,在司法 实践中若没有违法经营则往往承认其效力 ,比如中国。
• • • •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 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报价、报 盘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 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 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 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 (1)投邮主义。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 认为,在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 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 (2)到达主义。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规定, 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 (3)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即 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 证明是否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 才能生效。

国际贸易法培训课程PPT课件(87张)

国际贸易法培训课程PPT课件(87张)
C、不适用的合同:第3条 D、公约不调整的内容:第4条-合同或
条款或惯例的效力;所有权;产品责任。 案例:案例集2-1
福州大学法学院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演变: 初步形成(商人习惯)――受国内商法
排挤阶段(吸收进内国法)――统一化 发展阶段 (二)主要适用的几种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美1941年对外贸易 定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 津规则(又称CIF贸易合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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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法的内容 (1)国际货物买卖法: 私法 公法 (2)国际技术贸易 (3)国际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谈 判的十五大议题之一,包括运输、金 融保险、旅游、通讯、技术服务、法 律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 饮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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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1、国际或区域性的条约、协定: 2、双边协定: 3、国际贸易惯例: 4、有关的国内立法: 5、国际组织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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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参考资料: 《合同法》; 1980年《公约》
福州大学法学院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存在的证据 我国对1980年《公约》11条提出的保留 (二) 正式合同、确认书和订单 正是合同--《合同法》第32、35条 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 案例:案例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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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内容的确定 合同本身 贸易惯例 国际条约或国
内法的规定 合同结构 (一)前文 (二)正文 (三)约尾
福州大学法学院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实质要件: 双方合意 内容合法 意思自治有例外,如《合同法》第53条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一词以为跨越国界;2.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性—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性区别(1)大多数人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2)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3)早期商人习惯法和现代的国际商法都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这两种特征有有明显区别:①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②国家对待两者国际性态度的不同。

P23.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区别较为明显,相对比而言,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更为密切;4.国内商法适用于一国内部商事关系,国际商法则调整跨越国际的商事关系5.国际商法的主要特征有:①技术性②统一性③迅捷性6.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事法(1)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只约束对缔约国)(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①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物质因素,指在长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心理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

②效力: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

7.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异同点比较)P8(1)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①起源:13世纪西欧,源于罗马法②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③渊源:法律、习惯(正式渊源)判例、学理(非正式渊源)④特点:成文法(Written Law) or 制定法(Statute)●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主张编纂法典(Code)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民商分立,如法、德、日本。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大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 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 ,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 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 表示。
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 债务”。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
合同=许诺 许诺≠合同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 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 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 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 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 回
大陆法
送达受要约 人
英美法
撤销
承诺
撤销
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 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 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
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 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 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 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英美合同法中一个先进的概念,又称为预期毁约或先期拒绝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毁弃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1该制度是为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对于减少因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以及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有重要意义。

目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规定了该制度,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

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的传统上,也引进了该制度,所以,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于学习和研究《合同法》有着重要意义。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与发展预期违约本源于英美法,这一概念的本身很容易使人感觉它的自相矛盾,因为违约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没有义务履行合同,何谓违约呢?这也是英国最早确立该规则的Hochster诉De La Tour一案中所遇到的非难之一。

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

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不再雇佣原告。

5月22日,原告诉之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在5月22日和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他的境地。

对于法院来说,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受害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才显得合理。

2英国王座法院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 v、 De La Tour)案的判决终于突破了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宣告了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

如果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前以明示声明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此后英美国家关于预期违约的判例都是由明示声明的方式构成,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合同一方的行为或履行能力上的明显瑕疵会产生与语言构成的毁约同样的后果。

英美法系的合同

英美法系的合同

英美契约法中文译本英美法系的合同第一课简介教学模式:课教学目的:让学生学习历史发展合约,普通法法律关键点:历史上的合同法英语要求:阅读能力和相关案例的分析教学手段:实施结合课堂教学,说明和案例分析社会进步运动迄今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

亨利希缅因州《古代法》历史上的合同法:第十六世纪的面貌第十七、十八世纪的发展缓慢第十九世纪的最高点第二十个世纪“地位”的标准化关系例:1、给出一个二书回报的承诺给予50美元的下一周。

承诺给书回报的承诺给予50美元的下一周。

2、under上岛咖啡店,货物销售合同和价值500美元以上的必须是书面的才能执行。

如果没有书面证据,这样的合同,合同是不可执行。

3、合同杀人无效,法院将不在其执法援助。

4、签订了合同,未成年人和成人是无效的未成年人的选择。

学习一步一步:接受;同意;广告;拍卖;双侧;不真诚善意的;违反合同;容量;考虑;民法法系;公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还盘;交易过程;损害赔偿;损害公平;胁迫;期待利益;预见性;欺诈;合同自由诚信;要约邀请;时间间隔;虚假陈述;错误提供证据规则;期权;帕罗合同相对性;约定estopple 承诺;公共政策;qausi-contract;合理地确定\\男人\价格、时间信赖利益;救济;重申撤销合同;;终止;不适当的影响;不当得利;统一商业代码执行单方面;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有效;第二课第一章:合同的成立(一)要约教学模式:课教学目的:让学生的基本规则,提供收费关键点:提供的定义英语要求:阅读能力和相关案例的分析教学手段:实施结合课堂教学,说明和案例分析这是第一课的合同法在普通法。

从这个教训,我们将学习第一部分:合同的成立。

比较合同法中民事法律,除了要约和承诺,另一个元素,就是考虑,是必要的元素,形成一个合同。

这是杰出人物的共同规律。

在这一课,我们将学习规则的要约和承诺。

你要注意区别普通法和民法。

现在,让我们看看有关规则提供。

每个合同要求提供和接受。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 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例如,悬赏广告
(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四、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一)大陆法: 1、未成年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达此 年龄者,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不同之处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7周 岁以下。 德国则规定合同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始发生效力。 “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
2、禁治产人: 如患精神病、嗜酒如命或浪费成性的人 作出的任何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2、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或主张。包括 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也包括对事实的隐瞒。 1942年斯文顿诉维廷什维尔储蓄银行案件 (Swinton v. Whitinsville Sav. Bank, Supreme Swinton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42) 1969审理卡纳沃斯诉安妮诺(Kannavos v. Annino ,Supreme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69)
2、相关问题 、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案例: 4月6日刊登“本星期六早上9点整,5件原价 值约100美金的皮外套,将以1美金出售,先 来者可享受此优待,”。同月13日刊登: “本周六上午9时整,原价值美金89.5元2件 全新貂制围巾,及原价值139.5全新黑色兔皮 围巾,均将以1美金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优 待。”原告于特定日光顾被告商店,被告知 广告按店规,仅针对女性顾客,第二次因原 告知晓店规,所以拒绝出售给原告。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
在英美合同法,广告和商品价目表等通常被 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是在特殊情 况下也被视为要约。 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应视相关方的意愿 (intention)和当时的环境情形来作决定。
Section 3. Acceptance 承诺
An acceptance is a manifestation of willingness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an offer made in a manner invited or required by the offer. 按照要约的要求明确表示自愿受要约条款约 束的意思表示是承诺。
1. Requirement of Consideration
早期的对价源于, 早期的对价源于,一物对一物 (quid pro quo) 从法律上看, 从法律上看,一项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 当事人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好处, 当事人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好处,或者另 一方当事人做出某种容忍、承受某种损害、 一方当事人做出某种容忍、承受某种损害、 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2、EMBRY V. HARGADIAN, 、 MCKITTRICK DRY GOODS CO.
EMBRY V. HARGADIAN, MCKITTRICK DRY GOODS CO. 一案确立了一个原则,法 一案确立了一个原则, 判断一方的意向不是看他本人到底怎么想, 官判断一方的意向不是看他本人到底怎么想, 而是看处在对方位置的一个理性人 person)从一方的言行中所得出 (reasonable person)从一方的言行中所得出 的结论。 的结论。
Chris Turner, Contract Law: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by which both are bound in law and which can therefore be enforced in a court or other equivalent forum.

风险分析课件

风险分析课件

风险分析课件目录一、风险分析基础 (2)1.1 风险定义与要素 (3)1.2 风险分析模型 (4)1.3 风险分析流程 (6)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7)2.1 风险识别方法 (8)2.2 风险评估标准 (10)2.3 风险评级与分类 (11)三、风险量化与分析 (12)3.1 定量风险分析方法 (13)3.2 定性风险分析方法 (14)3.3 风险矩阵与风险评估报告 (16)四、风险管理策略与措施 (17)4.1 风险规避策略 (18)4.2 风险减轻策略 (19)4.3 风险转移策略 (20)4.4 风险接受策略 (22)五、风险监控与报告 (23)5.1 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24)5.2 风险监控流程 (25)5.3 风险报告制度 (26)六、风险应对与处置 (28)6.1 应急预案制定 (30)6.2 应急资源准备 (31)6.3 应急响应与处置 (32)七、风险文化与培训 (33)7.1 风险意识培养 (34)7.2 风险管理培训 (36)7.3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38)八、案例分析 (39)8.1 风险分析成功案例 (40)8.2 风险分析失败案例 (41)8.3 案例分析与启示 (42)一、风险分析基础风险分析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对项目潜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措施制定。

在进行风险分析时,首先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成本和质量等关键要素,以便更好地理解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挑战。

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分析的第一步,它要求项目团队成员通过头脑风暴、历史数据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找出可能影响项目成功的所有潜在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技术难题、资源不足、人员流动、市场变化等。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对已识别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的过程。

通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风险矩阵、敏感性分析、蒙特卡洛模拟等,对风险进行排序和优先级划分。

这有助于项目团队了解哪些风险需要优先处理,从而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哈工大国际商事合同法作业1-林君泓

哈工大国际商事合同法作业1-林君泓

国际商事合同法作业(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合同法之比较姓名:林君泓班级:1008106学号:1100800130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摘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合同法有着共通点,更有着很多的不同点,这些区别可以从两法系的主要区别来解释。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主要是宪法、法典。

英美法国家的法律比较着重与判例。

本论文从两法系合同法的概念、基本理论、诚实信用原则和履行上来进行分析和阐释。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合同法成文法判例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合同法之比较资本主义主义国家的合同法主要分为两个法律体系[1],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个法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他们的合同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但是,两个法系在合同法的形式、编制体例以及某些具体的法律原则方面,又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两大法系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比较在大陆法中,法国民法典将合同规定为一种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个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

这里的协议,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只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成立。

德国民法典将合同纳入了法律行为这一抽象的概念中,将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合法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其他合法行为。

其中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当事人内在的意思,一是表示这种意思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如果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他不把这种意思向对方表达出来,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订立合同。

英美法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强调当事人所作出的允诺,而不是达成协议的事实。

[4]所谓允诺,就是立约人关于他将于未来以特定方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引起特定效果发生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以足以使受约人能够正当地期待履行并予以合理的依赖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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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15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ale contract
The sale contract and its terms (express [明示] or
imply [默示]) will determine:
1) The type of transportation, the terms of that
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
It is the duty of the seller to provide the goods (C for
cost), to provide insurance for it during the transit (I for insurance) and to transport it to the buyer (F for freight).
Types of contracts of shipment sale/documentary sales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types of contract of sale. The following are examples:
Ex Ship
FOB (Free On Board) 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
考验标准
要求“必须”(necessary)去增加这一个事 不是根据双方的订约意图,也不要求“必须”(necessary) 令个别合 实默示才能令合约有一个完整的说法与可以 约有“商业效力”(business efficacy) 而是根据一些较“广泛的考虑” 顺利履行,即给予“商业效力”(business (wider consideration)例如是政策考虑或从整体看是合理。通常订约 efficacy)。光是合理或不合理是不足去作出 方如果不喜欢某一个法律默示的条文,可去以明示条文否定或超越。 这一种默示。 Eichholz v. Bannister (1864) 144 ER 284; Liverpool City Council v. Irwin (1977) A.C. 239等
卖方以付运文件去作出证明,并尽快交出给买方。
James Finlay & Co. v Kwik Hoo Tong HM (1929) 1 KB
400先例,Scrutton大法官说: “ that the goods may be lost before the documents are tendered and before the property has passed.”
派船通知等,备妥装货通知,不可抗力事项通知等)
12/1/2015
法律的默示:货物/商品买卖合约
付运买卖合约下运输风险的转移 卖方拥有出售的有关货物的主权与转移给买方
货物没有债务与押记
买方可宁静地占有该货物 货物是否对版、满意质量与适合买方用途 时间规定默示是重要:Bunge v Tradax (1980)
"in matters of commercial law our decisions should conform to the English decisions, in the absence of some rule of public policy which would forbid."
INCOTERMS 2010
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 EXW Ex Works FCA Free Carrier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DAT DAP DD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Delivered at Terminal Delivered at Place (NB! Equivalent to DES) Delivered Duty Paid
Ex Ship
It is the duty of the seller to provide the
goods and to assume the cost and risk of transportation to the buyer’s place of receipt.
FOB (Free On Board)
2015年5月19日 北京 杨良宜
12/1/2015
国际商业与英美合同法/商法
《孙子兵法· 攻谋篇》: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 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12/1/2015
国际商业与英美合同法/商法
什么是“彼”?
12/1/2015
国际商业与英美合同法/商法
英美合同法/商法 全面、合理、合乎逻辑、配合实际与有可行
案例 12/1/2015
The “Moorcock” (1889) 14 P.D. 64等
明示条文与默示条文的关系
明示条文超越默示条文
以明示条文改变默示地位,除非涉及公共政策
12/1/2015
事实的默示
合理时间
履行的时间 履行的期限

有关中国的重要案件
履行的做法:
要求一方作出通知(例如商品买卖合约下的装港通知/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or contracts, and the identity of the charterer. 2) The payment method 3) The insurance and the terms of insurance contract or policy
12/1/2015
12/1/2015
默示条文法律的默示 事源自的默示 其他 的名称General default rules(这名称也显示了它是一般适用在某一个类别的 合约,而且是在没有明示条文针对的情况下)
Ad hoc gap-fillers(这名称也显示了它是随意 去填补个别合约中的漏洞,随意也表示了不 是一般适用而只是在个别合约中的不同情况) 假设双方应该有的订约意图但没有在合约内 明示规定或针对的情况,法院/仲裁庭必须小 心不去改写合约,而只有满足了一些严格的 考验才去能作出默示。这只能是适用在个别 的合约而不能去普遍性的适用在同样类别的 合约关系。
Straight FOB; Classic FOB (班轮运输); Extended FOB等不同做法 In Straight FOB, it is the duty of the buyer to collect the goods at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 of delivery nominated by the seller, to transport it to the discharge port and to insure it during the transportation.
性、肯定性以及可预测性的游戏规则
培养出一套适合商贸活动的有组织的常识与
思维
12/1/2015
国际商业与英美合同法/商法
Senator Linie GMBH & Co KG v Sunway Line, Inc., 291
F 3d 145 (2d Cir. 2002), Sotomayor Circuit Judge said:
不可抗力条文
上述条文对卖方无法在付运期内提供货物作出保 障,但不针对买方无法履行的情况,例如买方无 法开出信用证或进口有关货物(例如在2004年中 国禁止进口巴西红豆事件,导致大量中国进口商 被国际贸易商在伦敦起诉并索赔庞大金额,多家 进口商倒闭)。这种情况即使涉及天意或政府干 预,也通常不会令买卖合约受阻。
合约下作出的承诺是绝对的责任:Paradine v Jane
(1647) 85 ER 897
合约承诺是严格责任的说法:合约受阻(frustration
)Taylor v Caldwell (1863) 122 ER 309
英国法律不认同不可抗力可以不履行或延误履行合约
的说法,除非有明示条文才会去解释合约并给与双方 订约意图.这方面的详尽解释可参阅《合约的解释:规 则与应用》的第十三章。
适用
普遍适用在某种类别的合约关系,例如是货物买卖(1979年《货物销 售法》与一些普通法的默示)或是房东与住客之间(Liverpool City Council v. Irwin [1977] A.C. 239 等先例),仲裁协议的机密 ( AliShipping Corporation v. Shipyard Trogir *1998+ 1 Lloyd’s Rep 643等先 例)。
Sea and Inland Waterways Transport Only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买卖合约下作出的承诺的法律默 示地位
不可抗力条文
伦敦食糖商会拟定的标准格式合约Refined Sugar Association Contract之第17 条的不可抗力条文如下:
“Force Majeure
Should EEC legislation,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ce, war, strikes, rebellion, political or labour-disturbance, civil commotion, fire, stress of weather, act of God or any cause of force Majeure (whether or not of like kind to these before mentioned) beyond the Seller’s control preven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within the delivery period stated in the contract: (a) the supply or delivery in whole or in part of the sugar allocated or to be allocated by the Seller against the contract, or (b) the means of transport declared or to be declared for loading the sugar and the Seller or his agent be unable to supply other means of transport of equal character to enable him to effect delivery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advise the Buyer by cable or by teleprinter of such fact and the quantity so affected and the delivery period shall be extended by 45 days. If the Seller is prevented from advising immediately through the circumstances beyond his control he shall notify the Buyer as soon as possible. If the delivery is still prevented by the end of the extended period, the contract shall be void for such quantity without penalty payable or receiv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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