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摘要:1.引言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6.总结正文:1.引言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SOLAS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
为了更好地在我国贯彻实施这一公约,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背景、目的以及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内容。
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SOLAS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14年首次通过,至今已经过多次修订。
该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和规则,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航行效率以及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降低海上事故的发生率,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防止海洋污染。
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SOLAS公约共分为13个章节,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船舶操作、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布置;船舶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安全;货物运输;船员培训和值班等。
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本文将提供一个简化的中英文对照版本,以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SOLAS 公约的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第三章:救生设备-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五章:航行设备- 第六章:货物运输-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值班- 第八章:航行安全- 第九章:搜索与救助- 第十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第十一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章:安全船舶回收- 第十三章:法律与技术援助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我国作为IMO的成员国,一直积极参与并推动SOLAS公约的实施。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船舶在我国水域内的安全航行,并为实施SOLAS公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IMO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与其他成员国共同推动SOLAS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实施。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上见习记录簿附页,仅供参考, NO 1.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 IMO 关二海上人命安全的代表性公约,它包含了为改进航行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而《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
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大法,学习这亗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旨在提高高级船员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亊. 按章操作.自视维护和遵守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运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关二船舶在海上航行旪, 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简称 SOLAS 公约,这一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几经修正,现为 SOLAO74 公约,二 1980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敁,我国政府二 1980 年核冸了该公约之后,IMO 又通过了 1978 年和 1988 年两丧议定书,以及若干不同年仹的 SOLAS74 修正案,这亗修正案大都是按照“默讣程序”生敁。
公约觃定 SOLAS 及其 78 议定书和附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措施,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总则,检验不证书, ;极造,分舱不稳性. 机电设备.防火.探火不灭火);救生设备不裃置;无线通信; 1航行安全;货物裃运;危陌货物裃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二 198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12 章 53 条,分为:总则; 〈船舶检验不登记〉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航行停泊二作业;安全保障;危陌货物运输;海难救劣;打捞清陋;交通亊敀的调整处理;法律责仸;特别觃定及附则。
丐界海洋总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 70%, 我国海洋面积 300 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达 18000 公里,海洋在社会发展和经浌建设丨占有非常重要地位,海洋环境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资基础,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 ;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最廉价的方法,海上运输是丐界各国人民经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殌,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口飞速的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丐界船舶总吨位和尺度也不断增加,船舶在通常的营运过程丨不可避免地直接戒间接把一亗物质戒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劢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劢,破坏海水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及造成海洋污染。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04.2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4月21日生效日期1988年4月21日)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增加新的第23-2条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增加新的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11(55)于1988年4月21日通过)1第Ⅱ-1章,第23-2条在现有第23条后增加新的第23-2条如下:第23-2条船体的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其中本条之2应不迟于1992年10月22日起适用。
)1应在驾驶室内装有指示器,以显示主管机关认为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所有舷门、装货门和其他关闭装置未被关闭或未能被合适紧固的状况。
该指示器系统①应采用故障保险原则进行设计,如门未被完全关闭或紧固时应给以显示。
指示器系统的供电应与操作和紧固该门的供电分开。
①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决议MSC.11(55)作出决定:在1989年1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装置业经主管机关认可但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指示器,不应要求变换其系统。
2应设有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检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出任何通过首门、尾门或任何其它装货门、装车辆门泄漏水而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情况。
3应设置诸如电视监视之类的装置,对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进行巡视或监视,以便当船舶在恶劣气候中航行时发现车辆的移位和未经允许而进入的旅客。
2第Ⅱ-1章,第42-1条在现有第42条后增加新的第42-1条如下: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本条应不迟于1990年10月22日起适用。
三国际海事公约
(1) 公司和船舶应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2)船舶应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3、发证
(1)应为每一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 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SMC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2、架构
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附则II“地带、区域 和季节期”;附则III“证书”。
3、适用范围
(1)在各缔约国政府登记的船舶; (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LL1966不适用于:军舰;长度<24m的新船;<150GT的现有船舶;非 营业性的游艇;渔船。
7、水密装置的关闭操作
(1)位于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 (2)用作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割的水密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 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3)用以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 员批准。
3.1 SOLAS74-(4)消防
1、消防员装备(应符合FSS规则)
3.1 SOLAS74-(9)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3、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 (1)能够从驾驶台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报。
3.2 LL1966-(1)简介
1、功用
是一个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和勘划最小干舷所依据原则和规定的 国际公约。
3.1 SOLAS74-(2)船舶检验与证书
检验的种类
客船的检验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 国际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它由各缔约国政府制订并实施。
该公约于 1974 年颁布,取代了 1960 年签订的伦敦公约,是目前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的公约之一。
SOLAS 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船舶及设备: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等方面。
- 船员操作:公约要求船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 公司和船旗国:公约要求公司和船旗国必须承担船舶安全运营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监管制度。
- 人命安全:公约强调了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SOLAS 国际公约的内容包括船舶安全标准、船员技能要求、公司和船旗国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各缔约国政府必须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颁布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
同时,SOLAS 国际公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海上安全形势。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实施情 况 : 9 0年 5月 2 日生效 。 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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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 4年 SOL S公 约 1 7 A 9 8年 议定 书
◆主要 更 新 : 1 7 对 9 4年 公 约进 行 了修 正 ,该 议 定书 在检 验 发证 、操
舵 装置 、雷达 、惰 性气体 装置 和证 书格 式登 记方 面对 公约 提 出了补 充要求 ,
了船 舶安 全状 况的 提升 。 ◆实施情 况 :1 9 9 8年 7月 1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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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8年修 正案
◆主要 更新 : 增加 新 的一章 第 Ⅸ章关 于船 舶安 全曹 运管 理 。
◆实施 情况 : 9 8年 7月 1日生 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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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修 正案
◆主 要 更新 : 2 0 将 0 2年 推 出 的国 际 船舶 和港 口设施 保 安规 则 (SP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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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年公 约 9
◆主要 更新 : 许 多技 术要 求作 了修 改 ,包括 3 0总吨 以上 国际航 行 对 0
的货船 的检 验 和发 证要 求 ,要求 各成 员对 事故 进行 调查 并 向 I MCO 提 供相
关信 息 以促进 公 约技 术要 求 的发 展 。以 前仅 适用 于 客I t许 多 安全 措施 扩 1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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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 4年公 约
◆ 主要更新 : 1 6 在 0年 公约 的基 础 上 进 行 了 技 术上 的修 改 ,并 改 9 进 了 公 约 修 正 程 序 ,即 按 照 新 的 程 序 ,如 果 没 有 指 定 数 目的 国 家 反 对 , l O 海 上安 全 委 员会 所 通过 的 修正 案 将 在预 定 的 日期 生 效 。 1 7 MC 9 4年 公 约对 当 时海 运经 验 进行 了总 结 ,作 出 了相 应 的技 术性 修 改 ,对 客船 和 油船 的安 全 要求 有所 提 高 ,对散 装 谷物 防动 装 置 的要 求更 趋 合理 ,特 别是 将避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11.09•【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11月9日生效日期1988年11月9日)目录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与证书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一般要求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名词和定义第3条免除第4条功能要求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C部分船舶要求第6条无线电装置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第8条无线电装置——A1海区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第12条值班第13条电源第14条性能标准第15条维修要求第16条无线电人员第17条无线电记录第Ⅴ章航行安全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与证书第7条客船的检验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SOLAS)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自1978年起开始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为此,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的培训和船舶的维护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船员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船员的培训、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支持。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这些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废物处理、船舶的污染控制、船舶的能源效率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港口国控制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进入港口时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总之,SOLAS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
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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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原则
一、本公约自1974年11月1日起至1975年7月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签字,以后仍可加入。各国政府可按下 列方式参加本公约:
(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 (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三、本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者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日期,通知 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退出原则
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秘书长应将收到的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和收到日期 以及退出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1年后,或在该文件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特殊情况
紧急载运人员
不可抗力情况
特殊规则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 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 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 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本组织秘书长。
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过协议而按照本公约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这种规则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 便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政府。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精选全文
月1日生效,修正了第III/26条对滚装客船提出附 加要求,不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要求客滚船上 携带的救生筏应安装雷达应答器,其比例是每四 个救生筏有一个应答器,应答器安装在救生筏的 内侧,以便当救生筏展开时,其天线能高出海平 面1米,但对于两面可用的救生筏,则应答器应布 置其扶正。应清楚地标 明装有应答器救生筏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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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3-6条 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
➢ 把纵向检验通道距顶部结构1.8-2.5米改为距顶部结构 以下1.8-6米。
➢ 增加了对横梁腹板高度小于1.5米时检验通道设置的规 定。
➢ 提出了对艏尖舱设置检验通道的要求。 ➢ 明确这些技术规定不适用于符合IBC规则规定的化学
45.10条替代:电器设备安装。 新增45.11条:液货船电器设备安装.(2007.1.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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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 生效的MSC99(73)决议,将第II-2章全部重新改 写.
修改后的第II-2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 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 则,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
在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 置,且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 规则》的要求。(1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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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柴油机燃油管路的防火要求
1。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间应加 套管保护
2。套管系统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 的装置
3。高压燃油管路破裂漏油时发出 报警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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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制定的公约,旨在保护驾驶船只和乘客的安全,并保护船只和船员免受灾难性的海上事故。
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在海上航行中的安全措施,包括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设备,以及船上的人员、船舶的操作和船只安全的监督等。
其中,设备标准规定了所有船只必须配备安全设备,以保证船只安全;船上人员标准确定了船舶上轮机房和船长应遵守的安全程序,如船舶应处理的急情和紧急情况、船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船舶相关岗位的职责等;监督标准要求每艘船只必须有专门的检验机构来定期检查它的安全,及时发现有问题的地方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有效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实施使全球海上航行的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为海上航行带来了清晰的规则和管理方法,确保了人们乘船行驶时的安全,有利于促进全球航运事业的发展。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_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_的历史和现状
76界SHIPPING INDUSTRY《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的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
因1912年发生“泰坦尼克”号客船碰撞冰山而沉没的事故,在英国政府倡议下,1913年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并于1914年1月20日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与稳性、救生和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等方面。
公约只适用于载有12人以上的船舶,但一直未能生效。
1929年召开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了《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它较1914年的公约提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要求,但也未生效。
直至1952年11月19日,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的《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才生效。
196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1948年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了各项船舶安全证书。
该公约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修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等许多方面。
其技术规则部分,与1960年的公约相比,主要增加了油轮消防安全措施,为救助目的使用的无线电话装置,为避碰应配备雷达等电子助航设备,采用新的散装谷物规则等。
该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共有143个缔约国。
1978年2月6日至17日,国际海事组织召开国际油轮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气体装置和证书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补充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一、背景介绍
二、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起源
三、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目的与原则
3.1 目的
3.2 原则
四、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4.1 定义与适用范围
4.2 国际合作与协助
4.3 人权保障与海上人命案调查
4.3.1 人权保障
4.3.2 海上人命案调查
4.4 制定相关措施与机制
4.4.1 制定适用于海上人命案的刑事法律
4.4.2 存储与交换信息的机制
4.4.3 提供技术援助与培训的机制
4.4.4 海上人命案预防与救助措施
4.5 签署与执行
五、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意义与影响
5.1 人权保障与海上安全
5.2 国际合作与协助的重要性
5.3 促进海上交通与贸易发展
六、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挑战与应对
6.1 法律与执法难题
6.2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的障碍
6.3 资金与资源不足问题
七、结论
参考文献。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国际海上人命公约是为了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国际法规。
该公约规定了在海上遇险时,其他船只应该向遇险船只提供救助,并尽力将遇险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这一公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约要求船只在接到遇险信号后立即采取行动,向遇险船只派遣救援队伍,并向海上救援协调中心报告遇险情况。
这是确保救援行动能够及时展开的重要步骤。
公约规定了救援行动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救援船只应尽量靠近遇险船只,提供必要的援助。
如果遇险船只无法继续航行,救援船只应该尽力将其拖至安全地点。
同时,救援船只还应该尽量提供医疗救助和紧急物资,确保遇险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公约还规定了救援船只在执行救援任务时的责任和义务。
救援船只应该尽力保护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进一步危害。
他们应该遵守国际海上安全规定,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公约还规定了对于救援行动的费用分担和赔偿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救援船只拯救遇险船只和人员的费用可以由遇险船只或其所有人承担。
如果救援船只因此遭受损失,遇险船只或其所有人应该进行适当的赔偿。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出台,为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它使得海上救援行动更加有序和高效,减少了遇险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它也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友好关系的发展,增强了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团结。
然而,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海上救援行动需要克服时间紧迫、环境恶劣等困难条件,对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装备提出了较高要求。
此外,救援行动的费用分担和赔偿责任也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些挑战,确保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有效实施。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为海上遇险人员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它规定了救援行动的具体步骤和方法,明确了救援船只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国际合作,我们可以共同努力,提高海上救援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为SOLAS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
该公约最初于1914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至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海上航行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SOLAS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并保护乘客、船员以及船舶运输中的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规定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航行安全、火灾防治、救生设备、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国际航行航区的商船,以及指定的国内航行航区中的大型客船和商船。
各缔约国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自SOLAS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改善,航行安全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船员的培训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规模的增大,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SOLAS公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SOLAS公约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公约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和理解,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约对海上航运行业的积极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描写和组织方式进行介绍,以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各个章节和内容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也称为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并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海上遇险时,其他船舶有责任提供救助,并且必须尽最大努力搜寻并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员。
这项公约规定了船舶和海岸站的通信设备、救生设备和训练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在发生海上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行动。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船舶在发现其他船只发生事故或遇险时,应立即提供援助,并通知相关海上救助机构。
这种救助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人道主义、及时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船舶在进行救助行动时,应尽量避免对自身造成危险,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只的人员。
此外,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信号设备等,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船舶上的船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在海上遇险时应该如何应对,以提高海上救助行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总的来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强调了海上船舶在遇险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船舶应急设备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海上航行中人员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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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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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1 目的本标准规定了对由海安会第MSC.216 (8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2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压载舱为《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指南(第A.798(19)号决议)和《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所界定的那些压载舱;2.2 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2.3 DFT为干膜厚度;2.4 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的表面上的、由于喷砂清理或其它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的松散的颗粒性物质;2.5 边缘打磨系指二次表面处理前对边缘的处理;2.6 “良好”状况系指第A.744 (18) 号决议界定的有少量点锈的状况;2.7 硬涂层系指在固化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的涂层或非化学变化、在空气中干燥的涂层。
硬涂层可用于维护目的,类型可以是无机的也可以是有机的;2.8 NDFT为名义干膜厚度。
90/10规则意指所有测厚点的90%测量结果须大于或等于NDFT,余下10%测厚结果均须不小于0.9×NDFT;2.9 底漆系指车间底漆涂装后在船厂涂装的涂层系统的第一道涂层;2.10 车间底漆系指加工前涂在钢板表面的底漆,通常在自动化车间喷涂(在涂层系统第一道涂层之前);2.11 预涂系指对关键区域边缘、焊缝、不易喷涂区域等位置的预先涂刷,以保证良好的涂料附着力和恰当的涂层厚度;2.12 目标使用寿命为涂层系统设计寿命的目标值,以年计;2.13 技术规格书为涂料生产商的产品规格书,包含与涂料及其涂装有关的详细技术性说明和资料。
3 总体原则3.1 涂层系统达到其目标使用寿命的能力取决于涂层系统的类型、钢材处理、涂装和涂层检查及维护。
所有这些方面对涂层系统的优良性能都有影响。
3.2 表面处理和涂装过程的检查须该由船东、船厂和涂料生产商达成一致,并提交给主管机关审查。
如有要求,主管机关可参与到协议过程中。
须报告这些检查的明确证据并包括在涂层技术档案中(CTF)(见第3.4段)。
3.3 关于第4节所列的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1 为了防止涂层系统过早老化和(或)退化,船厂有必要在涂装作业中严格执行涂装技术规、程序和各种不同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表面准备);.2 在船舶设计阶段可采取措施以提高涂层的性能,如减少挖孔、采用圆顺的外形、避免复杂的几何结构,保证结构形状使工具容易进入,方便涂装部位的清洁、排水和干燥;和.3 本文件规定的涂层性能标准是基于制造商、船厂和船舶经营人的经验;并不意味着排斥其它合适的涂层系统,只要证明该涂层的性能至少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性能。
替代涂层系统的验收标准见第8节。
3.4 涂层技术档案3.4.1 用于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双舷侧处所的涂层体系的技术规、船厂和船东的涂装工作记录、涂层系统选择的详细标准、工作说明书、检查、维护和修补报告均须形成文件记入“涂层技术档案”,涂层技术档案须由主管机关审查。
3.4.2 新造阶段涂层技术档案至少须包括与本标准相关的下列项目,并在新船建造阶段由船厂提交:.1 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2 技术规格书副本,包括:.2.1 产品名称,识别标记和/或编号;.2.2 涂层系统的材料、成份和组成,颜色;.2.3 最小和最大干膜厚度;.2.4 涂装的方式、工具和/或机械;.2.5 涂装前的表面状况(除锈等级、清洁度、粗糙度等);和.2.6 环境限制条件(温度和湿度);.3 船厂的涂装作业工作记录,包括:.3.1 每个舱室涂装的真实空间和面积(以平方米计);.3.2 涂装的涂层系统;.3.3 涂装的时间、厚度、道数,等等;.3.4 涂装时的周围环境条件;和.3.5 表面处理的方式;.4 船舶建造期间涂层系统的检查和修补程序;.5 涂层检查人员签署的涂装日志-声明涂层按照规涂装,已得到涂料供应商代表的认可,并详细说明与规的差异(检查日志和不符合规定报告格式,见附件2);.6 船厂核实过的检查报告,包括:.6.1 检查的完成日期;.6.2 检查结果;.6.3 备注(如有时);和.6.4 检查人员签名.7 营运期涂层系统的保养和修补程序。
3.4.3 营运中的维护、修补和局部重涂营运中的维护、修补和局部重涂事项须按照涂层维护和修补指南中有关章节要求记录在涂层技术档案中。
3.4.4 重涂如果全面重涂,须将第3.4.2段规定的条目记录在涂层技术档案中。
3.4.5 在船舶寿命期,涂层技术档案须保存在船上并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3.5 健康和安全船厂负责执行国家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
4 涂层标准4.1 性能标准本标准基于这样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即为使涂层达到15年的目标使用寿命,这是从最初的涂装开始,涂层系统维持“良好”状态的持续时间。
涂层的实际使用寿命可能有异,取决于很多的变化因素,包括在使用中遇到的真实条件。
4.2 标准适用围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或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须至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3 特殊应用4.3.1 本标准覆盖了船体钢结构保护涂层的要求。
注意到安装在涂有防腐涂料的舱的一些其它独立构件。
4.3.2 建议在尽可能的围,对永久性检验通道部分,如扶手、独立平台、梯子等非结构整体部分,应用本标准。
对非船体结构整体部分的构件也可以使用其它防腐等效方法,只要这些方法对周围结构的保护涂层性能没有影响。
和船体结构成为一体的通道,如作为步道的纵向加强肋、纵梁等,应完全符合本标准。
4.3.3 建议管子、测量装置等支撑件参照第4.3.2段所述对非结构整体构件的要求涂装。
4.4 涂层的基本要求4.4.1 表1中列出了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或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在建造时的涂装要求,作为满足第4.1段所规定的性能标准的要求。
4.4.2 涂料生产商应提供满足表1所列要求的保护涂层系统的规。
4.4.3 主管机关须核实保护涂层的技术规格书和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
4.4.4 船厂须依据核实的技术规格书和工厂自己查证的涂装程序涂装保护涂层。
表1-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不小于为150米或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涂层系统的基本要求对环氧类涂层为在90/10原则下达到NDFT 320m,,其它系统应满足涂料生产商的规。
总干膜厚度最大值应符合涂料生产商的详细规。
须小心避免涂膜过厚。
涂装中须定期检查湿膜厚度。
稀释剂须限于使用涂料商推荐的类型和用量。
Sa 2 ½级,粗糙度介于30-75 m。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喷砂:.1 相对湿度超过85%;或.2 钢板的表面温度不到露点温度以上3°C。
在表面处理结束时,在进行底漆涂装前,须依据涂料商的建议检查钢板表面的清洁度和粗糙度。
全面或局部喷砂处理,30-75 m,其它的处理按照涂料生产商的建议。
5 涂层系统认可涂层系统合格预试验(表1,第1.3项)的结果须以文件记录。
如结果令人满意,须由独立于涂料生产商的第三方签发一份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
6 涂层检查要求6.1 通则6.1.1 为保证符合本标准,下列事项须由具有NACE检查员2级、FROSIO检查员III级资格或主管机关承认的同等资格的涂层检查人员完成。
6.1.2 涂装检查人员须检查整个涂装过程的表面处理和涂装施工,作为最低要求,应至少进行第6.2节中的检查项目,保证符合本标准。
检查重点须放在表面处理和涂装施工各阶段的起始,因为不恰当的工作在以后的涂装过程中很难纠正。
须采用非破坏性的方法检查代表性结构件的涂层厚度。
检查人员须证实所进行的全部测量过程是恰当的。
6.1.3 检查的结果须由检查人员进行记录,并须放入涂层技术档案(CTF)中(参考附件2 - 检查日志和不符合报告的样本)。
6.2 检查项目7 验证要求在审核执行本性能标准船舶的涂层技术档案之前,须由主管机关进行下列各项工作:.1 核查技术规格书和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符合本涂层性能标准;.2 核查代表性包装桶上的涂料标识与技术规格书和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标识的涂料一致;.3 按第6.1.1段的资质标准核查检查员的资质;.4 核查检查员关于表面处理和涂层的涂装报告,表明符合涂料商的技术规格书和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一致;和.5 监督涂层检查要求的执行。
8 替代系统8.1 所有根据本标准表1涂装的非环氧基涂层系统都定义为替代系统。
8.2 本性能标准是基于公认的和常用的涂层系统。
这并不意味着排斥其它证明具有等效性能的可供选择的系统,如非环氧基的体系。
8.3 接受其它涂层系统将需要有材料证明其耐腐蚀性能至少与本标准要求相当。
8.4 文件证明材料须至少包括涂层系统具有相当于符合第4节涂层标准的令人满意的性能,目标使用寿命为15年,或者经实际场地暴露试验5年后涂层状况不低于“良好”或者通过实验室试验。
实验室的试验须按照本标准附件1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涂层的合格性试验程序1 围本程序提供了本标准第5和8.3段所涉及的试验程序的详细步骤。
2 定义涂层规系指涂层系统的规,它包括涂层系统类型、钢板处理、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环境条件、涂装程序、验收标准和检查。
3 试验涂层规的须该通过下列试验加以验证。
试验程序须遵守本附件的附录1(模拟压载舱条件试验)和附录2(冷凝舱试验):.1 附录1和附录2适用于专用海水压载舱的保护涂层。
.2 附录2适用于船长为150米及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非专用海水压载舱)的保护涂层。
模拟压载舱条件试验1 试验条件模拟压载舱条件试验须满足下列各项条件:.1 试验期为180天。
.2 5块试验样板。
.3 每块样板尺寸为200mm×400mm×3mm。
其中的两块样板(样板3#和4#)焊上U型条,U型条距一条短边120mm,距长边各80mm。
试板按本标准的表1.1、1.2和1.3处理,涂层系统的涂装按表1的第1.4和1.5项进行。
车间底漆露天老化至少2个月并用低压水清洗或其它温和的方法清洁。
不应采用扫掠式喷射或高压水清洗,或其它去除底漆的方法。
露天老化方法和程度须考虑底漆是15年目标使用寿命系统的基础。
为了鼓励创新,替代的处理方法、涂层系统和干膜厚度经明确说明后可以采用。
.4 试验样板的背面须适当涂装,以避免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
.5 为模拟真实压载舱的条件,一个试验循环为二个星期装载天然或人工海水,一个星期空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