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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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城关区审计局审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兰州市审计局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城关区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办公室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将保管三年以上的审计档案移交区档案馆保管;
(五)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七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它备查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案,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九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它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应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的文件材料,经过下列形式公布的审计结果,如:
(1)广播、电视;
(2)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3)互联网;
(4)新闻发布会;
(5)公报、公告;
(6)其它形式。
2、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离任审计项目)、综合审计报告,以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对上述报告的批示;
3、审计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处罚的情况报告及缴款、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及缴款复印件;
5、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6、强制执行通知书;
7、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如
(1)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
(2)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
(3)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
(4)解除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
(5)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
8、审计建议书及送达回证;
9、移送处理书及送达回证;
10、审计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1、审计报告书及送达回证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采纳审计报告情况的文件材料;
(1)审计业务部门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2)法规科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1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带文头格式)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带文头格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复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表格式);
(2)审计组讨论审计报告会议记录;(表格式)
(3)审计组与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会(见面会)记录;(表格式)
13、审计业务会记录;(表格式)
14、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文件材料,如:
(1)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笔录;
(2)审计听证会裁定书或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3)审计听证申请书;
(4)审计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5)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