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管理程序铁财函(2007)7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财函〔2007〕77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工作程序的通知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用于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财〔2007〕6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使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以下简称统借统还资金)有关具体工作程序明确如下:一、合资铁路公司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根据项目概算内债务性资金需求、项目建设进度预计等情况,细化项目资金筹集方案。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拟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的合资项目公司根据筹资方案提出项目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申请文件,报铁道部财务司,并抄送铁道部专门审核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见附件1。
二、铁道部财务司提请铁道部专门审核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合资项目公司报送的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基本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使用统借统还资金项目进行审查,对是否同意使用、使用额度、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财务司将有关审核意见汇总并经各单位会签,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向同意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的合资项目公司回复审核意见。
三、铁道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合资项目公司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合同规定等拟定年度资金预算和筹资方案。
在铁道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0 日内,已经部批复同意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的合资公司向铁道部财务司提报当年使用统借统还资金申请书,并抄送铁道部专门审核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申请书主要内容见附件2。
四、对需落实具体使用项目后由国家有关综合部门批准筹集的债务性资金(如铁路建设债券),由铁道部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合资项目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合资项目使用额度,经相关合资项目公司确认使用意向后向国家有关综合部门提报。
实际使用资金按照最终批准额度办理。
资金实际到位前由合资项目公司自行做好资金使用衔接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2
•【文号】发改财金〔2016〕2679号
•【施行日期】2016.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广州地铁
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
的函
发改财金〔2016〕267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广东恒健投资控股及广州地铁集团债券批文有效期的请示》(粤发改法财〔2016〕74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关于广东省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321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需在2016年经审计报表形成后,且主要财务数据支持延期发债额度的前提下启动发债工作,在此之前不得启动发债。
三、请你委督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四、请你委督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第四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第五条债务举借计划经批准后,各投融资主体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还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举债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穗交〔2016〕292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6〕292号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港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州快递行业协会、广州冷藏行业协会,各物流企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交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6月15日(联系人:市交委陈玺,电话:************市财政局陈远,电话:020-********)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14〕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物流项目建设的资金,旨在部分解决企业在物流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困难,引导我市物流项目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物流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论证、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物流园区建设项目;2.大型货运站、仓储设施建设项目;3.大型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建设项目;4.多式联运节点建设项目。
广州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现状及路径选择分析
广州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现状及路径选择分析广州城市轨道交通投资持续增大,市本级财政投入、市区共建、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渠道无法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资金需求,认为可从PPP、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模式进行优化。
标签: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路经选择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要在经济适应的基础上确定城市交通需求,并按照项目资本金不低于40%,政府资本金不超过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5%的原则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二五”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快速,城市轨道交通资金需求巨大,在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监管趋严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资金缺口与日俱增,拓宽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模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1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现状根据广州市《2015-2025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广州将新建16条地铁线路,总投资估算为2976亿元,届时通车里程数将是现在的4倍,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资金提出新的要求。
1.1交通运输投资逐渐增大自1997年6月28日广州开通第一条地铁以来,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交通运输投资,据统计,广州市交通运输投资额不断增大,从1999年的15293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540979万元,增长总额为525686万元,增长幅度为3437.74%。
其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2007年,从2006年的29470万元增长到2007年的113680万元,年增长幅度为2.85倍,其后一直处于稳定的增长中。
2007-2014年期间累计投资357323万元。
总的来说,从上世纪末开始,广州交通运输投资呈现逐渐上升趋势。
1.2轨道交通投资异军突起“十二五”时期,广州加大了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力度,2014年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总额2970968万元,较上年增长9.86%。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占比最大,投资总额为2022083万元,占比68.06%,接下来比重最重的依次为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投资总额分别为551098、97288、78669万元,分别占比1854%、327%、2.65%。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东府〔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1〕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1〕4号)的规定,为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由市财政设立“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城市轨道和城际轨道(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
为规范轨道交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轨道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的项目资本金投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营亏损补贴以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等。
第四条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年度资金;(二)全市土地出让金(含轨道交通相关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集中部分;(三)全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集中部分;(四)市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交的营业税、所得税及相关建设规费的地方分成部分;(五)市轨道公司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相关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分成或收入部分;(六)经批准收取的轨道交通建设附加费;(七)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八)其他来源。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穗交[2010]641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交〔2010〕641号)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及移交管理事项。
其中,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主要是指公共交通站场设施(下称“公交站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等规定,在进行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的阶段,落实配套公交站场的建设用地面积、位置等情况,大型住宅小区还需考虑配置一定数量的中途站与之衔接。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前,应就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套公交站场的建设用地情况及交通组织方案征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意见。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场站、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港务等部门和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关于打造现代综合客运枢纽提高旅客出行质量效率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6〕952号),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切实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同时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方案编制、审查、用地征收与供应、储备与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建设运营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用地范围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等)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及交通衔接工程所需用地,具体范围可根据轨道交通场站类型、地形、现状用地条件、用地权属、城市道路等实际情况划定。
应尽量避免地块分割,造成零星用地、边角地;避免多划与综合体功能建设无关的开发用地。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应用TOD理论(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为中心的800米(约15分钟步行路程)半径区域,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含国铁、城际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布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市地铁总公司,市客管处,委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3818015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方便乘客辨认的明显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3•【字号】穗府[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01〕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三日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穗建规字〔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0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各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2020年7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4•【字号】穗建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6月14日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共有资金,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共有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共有资金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示范文本。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共有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共有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共有资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核实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相关材料后,规范办理共有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资金结算和暂时停止支付业务等手续。
在审计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审计、行政部门对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管理时,共有资金开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和《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三、定义(一)城市轨道交通:指以轨道为基础,采用有轨电车或有轨列车运行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轨道电车、电车、轻轨和地铁等。
(二)轨道交通运营: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投入使用,实施路线、发车、接站、站台停车、安全检查等运营管理活动。
(三)轨道交通客运:指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出行所产生的费用等相关客运活动。
四、运营管理(一)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投入使用必须经过审批,根据安全要求、运营效率要求和车容设备的设计原则等原则,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运营管理办法。
(二)运营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检查制度,落实车辆、站台、轨道等设施的定期检查,把握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等工作,实施定期检查。
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暂停使用或者停止运营。
(三)遵循有序、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发车、接站等运营管理活动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车站设施的管理,妥善安排车站站台、乘客通道及广播设施、应急设备、消防设备等,并不定期检查其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状态。
(五)站台停车、发车间隔时间等各项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定期核查停车、发车时间,保证准时发车,有序通行。
五、客运管理(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合理安排车辆投放,实时监控到站等情况,保障乘客出行的安全、便捷。
(二)统一票价,实行统一定价,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客运,保证乘客和企业的正常运作。
(三)严厉打击非法乘车行为,检查乘客必须购买轨道交通票才能乘车。
六、宣传教育(一)对轨道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要求等信息,要做到宣传和宣导,让公众对轨道交通的管理有一个科学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二)加强乘客的安全素质,鼓励乘客按照规定的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妥善使用交通出行,以此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减少轨道交通事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建设通告-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建设通告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建设通告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是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朝阳、庆丰、凰岗、槎头、西洲、松溪、罗冲围、西场、彩虹桥、纪念堂、仓边路、建设六马路、农林下路、梅东路、花城广场北、冼村、石牌南、马场、白马岗、天河公园、棠下、车陂、朱村等23座地铁车站、凰岗停车场及鱼珠停车场。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上述工程建设范围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规划许可文件确定。
二、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沿线黄埔、荔湾、越秀、白云和天河区人民政府负责。
具体工作由黄埔、荔湾、越秀、白云和天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是服务民生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的测量、钻探、征地拆迁和施工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6月11日——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期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中符合经济规模的重大项目。
(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经济集约化发展,科技含量高,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大型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计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根据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计委对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报送的项目,符合选择原则的,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项目方案。
(三)年度项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计委公布执行。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穗发改城[2014]74号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发改城[2014]74号2014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工作,优化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资金需求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2016年广州市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是指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及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组织筹集、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旅客自动输送系统、新型有轨电车等)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以及承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其它轨道交通项目出资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市区共建区出资资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和物业开发收益分配资金、债务性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广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组织拟订并统筹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下达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审定市地铁资金办组织拟订的轨道交通资金年度筹集计划(含年度融资方案,下同),对轨道交通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研究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综合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牵头协调相关区政府落实区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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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发改城[2014]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发改城[2014]74号 2014年9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工作,优化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资金需求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2016年广州市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是指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及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组织筹集、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旅客自动输送系统、新型有轨电车等)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以及承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其它轨道交通项目出资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市区共建区出资资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和物业开发收益分配资金、债务性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广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组织拟订并统筹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下达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审定市地铁资金办组织拟订的轨道交通资金年度筹集计划(含年度融资方案,下同),对轨道交通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研究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综合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牵头协调相关区政府落实区出资责任。
定期将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对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
第五条市地铁资金办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筹集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的年度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工作;负责组织对轨道交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下达轨道交通资金月度计划(含建设资金和偿债资金月度计划,下同),对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和月度实际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广州市地铁总公司、广州有轨电车有限公司等轨道交通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报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地铁资金办下达的轨道交通资金月度计划,做好资金支付、资金贷款管理、相关账户管理、财务核算、年度清算及投资清算等工作,按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有关工作,积极配合轨道交通资金的审计核实工作。
第七条市地铁资金办通过政府采购选取的广州市地铁资金管理及投资监控财务顾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市地铁资金办做好轨道交通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轨道交通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九条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坚持“确保资金需求、多方筹集资金、优化资金结构、控制债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均衡偿债强度”的原则,通过市本级财政投入、沿线土地和物业开发收益、市区共建区投入、债务性融资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条轨道交通资金按实际需求进行筹集。
市地铁资金办根据各轨道交通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年度轨道交通资金总需求,组织拟订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年度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轨道交通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
下年度轨道交通资金需求计划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地铁资金办。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按照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年度计划,负责将市本级财政地铁建设专项资金一次性或分多次拨付给市地铁总公司财政资金专户。
其中,工程建设资金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经营期债务利息偿还采用财政补助形式。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年度计划,将单列专户管理的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拨付市地铁总公司。
对未能按计划到位的土地开发收益,由市土地开发中心综合其他土地项目统筹调配解决,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至市地铁总公司财政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和物业开发工作方案2012-2016年广州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储备规划(首批)的通知》(穗府办函〔2012〕172号),各区按要求完成广州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储备工作。
相关区根据轨道交通资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