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讲 第七章城乡规划方针政策(一)(2011年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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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 城乡规划法(一)(2011年新版)

第7讲 城乡规划法(一)(2011年新版)

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大纲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3.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3.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新版教材的变动第三节《<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中“城乡规划的实施原则”新增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不得作出规划许可的原则。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新增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新增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情形。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新增违反《城乡规划法》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理办法。

授课时间本章大约需要一讲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适应新形势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涉及城乡建设和发展全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基本法。

该法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1、立法指导思想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2、立法背景《城乡规划法》是由建设部起草的。

它总结了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战略实行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形成《城乡规划法(修订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读

社会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日趋激烈 事件的引发——重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协议拆迁所引发的公共利益争论) (原因——《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中有关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理解
问题的引发——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商的建设到底算不算是城市公共利益? 建医院算不算公共利益? 修路算不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是不是一定不是公共利益? (在此对法律问题不作过多讨论,有兴趣可参考以下网址上的有关视频 /member/ShowFile.asp?id=1252#w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 4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城市规划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是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政
策工具。
·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城市规
划从建国后经济体制下和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作为落实经济计划,实现经济发 展目标的技术工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技术工具,转变为重要的公共政策。
“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公共利益是一个无法界定概念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已有法律有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人大法学院——王轶):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 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起早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 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 公共利益问题作进一步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确是物权法实 施过程中事关民生的大问题,不可不察。
2、国家的建设指导思想及政治背景

近三年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

近三年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
5月24日,国务院日前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研究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投融资体制等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
12月27日至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确定2012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奋力夺取农业好收成,合力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2月15日至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农业基础,保障农产品供给;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整体素质;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加强民生保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必须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在扩大内需的基础上;必须毫不放松抓好“三农”工作,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必须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支撑能力;必须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创建新的竞争优势,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2012年
1月1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提出了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任务,包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工业信息化水平,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实施质量和品牌战略,推动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

城乡规划法课件

城乡规划法课件
• 中心城区将按照“三轴四带多组团”的空间结构,近期完善高速公路 环内的 城市建设,中远期向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徐宿淮盐高速公路以 南约有序拓展。
•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 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 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 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 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 目前大约有310余万个
2.城乡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法律: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2)行政法规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
4)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 ① 综合类基本规范:《城市规划基本术语》 • ② 城乡规划编制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 ③ 城乡规划各专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 (1)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7)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8)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我国城市数量已从新中国成立前 的132个增加到2014年的664个 ,城市化水平由7.3%提高到 54.77%。
分类:
特大城市(100万以上) 大城市 (50万以上) 中等城市 (20-50万) 小城市 (20万以下)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 制镇。建镇基本条件是:县级政府所在地和非农业人口占 全乡总人口10%以上、其绝对数超过2000人的乡政府驻 地。到2006年全国建制镇大约2万个
建设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根据各部门管理内容的不同,分为四类:

第21讲第六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四)(2011年新版)

第21讲第六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四)(2011年新版)

第六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五、《土地管理法》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制度,耕地的特殊保护规定,建设用地的取得和审批规定,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土地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2.基本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制和使用制度】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土地管理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土地管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与城乡规划相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12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四)(2011年新版)

第12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四)(2011年新版)

④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⑤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⑥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城乡空间布局的综合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明确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

(第二十四条)2)规划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

②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③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

④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⑤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⑥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

⑦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⑧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方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实际,可以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事项,近期行动计划等规划内容。

必要时可以将本省、自治区分成若干区,深化和细化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3)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六条)。

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七条)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2月1日发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 城乡规划法》 些变化? 些变化?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 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 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 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 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 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 检查”两个章节。 检查”两个章节。
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 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 “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 二元结构”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 1993年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 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
算。 3 25条增加了政府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 25条增加了政府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及 条增加了政府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
时提供基础资料的责任。 时提供基础资料的责任。 4 选址意见书的应用范围缩小: 选址意见书的应用范围缩小:旧法要求任何
建设的设计任务书申报时都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 建设的设计任务书申报时都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 新法将范围缩小为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和以划拨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地使用权的政人员的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 建设行为的责任; 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 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课件

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课件

第十九条释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程序\ 内容须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精选2021版课件
21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
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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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 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一条释疑[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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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
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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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 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 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
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
骤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释疑[城乡规划基本原则\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体现]
第十三条释疑[省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审批主体

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

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立法概况一、城市规划管理立法概况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证合理使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是要规划好。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龙头”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规划工作的作用被越来越多的领导所认识。

1952年9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并设置相应城市规划管理机构。

1956年,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使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

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23号主席令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对规范和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于1997年批准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广西和南宁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具体的法规依据。

199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2002年5月,国务院有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对城市规划法律执行的工作严格的、更高的要求。

自1991年起,国家建设部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城市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规划实施管理、规划行业管理和规划监督管理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城乡规划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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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第17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 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 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关键词: “绿线”、“兰线”、“黄线”等在规划 实施中不得擅自改变 下位规划不得改变上位规划 强制性内容
增加了修改规划的补偿规定 (第50条)

“一书三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 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 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做出 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分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确定建设区域内的土 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 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 控制的规划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 体化,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 计和施工的规划要求

关键词:修改规划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3节

规划的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 程的规划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 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因此,建设部决 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0年4月1日 起施行。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规-课件(PPT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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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与城
市建设中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它是为 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 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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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 了解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 • 掌握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原则,城
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 重点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的有关内容
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构成的专门法规体系。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91年10月施行)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施行) •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年9月施行)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7月施行)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3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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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概述
• 城乡的概念:
城市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家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镇。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 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 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20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
• 乡规划、村庄规划是乡、村庄在一定时期内
的发展计划,是政府为实现乡、村庄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乡、村庄的性质、规 模和发展方向,协调乡、村庄的布局和各项 建设而制定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乡村 建设与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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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庄规划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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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规划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 发,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 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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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全套)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全套)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中共六安市委党校王成周整理一、十七大确立的方针政策(一)十七大的主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臶,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臶。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二〇二〇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二)十六大以来五年的回顾十六大以来的五年是不平凡的五年。

十六大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作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决策。

为贯彻十六大精神,中央召开七次全会,分别就深化机构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制定“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和部署,提出并贯彻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推动党和国家工作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三)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一九七八年,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

从那时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以一往无前的进取精神和波澜壮阔的创新实践,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新的壮丽史诗,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是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创立毛泽东思想,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建立新中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伟大成就以及艰辛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取得宝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城乡规划条例解读》PPT课件

《城乡规划条例解读》PPT课件
(八)关于查封施工现场
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怎么查封?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采取停止供
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 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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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监察执法若干具体问题
(九)关于行政强制拆除
1、政府责成的启动问题:主动责成还是被动责成?
2、政府责成的方式问题:一次总责成还是一事一 责成?
3、最高法司法解释(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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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规划监察执法若干具体问题
(四)关于法规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1、《立法法》规定 2、法理精神 3、立法解释(90年全国人大复函建设部) 4、司法解释(2004年最高法会议纪要) 5、参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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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监察执法若干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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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内容
(四)对控规、规划条件等相关规划内容进 行了立法定位和强化
一是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其内容进行了立 法定位(第32、68条)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
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法
律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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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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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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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
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1、城乡统筹
2、地上地下统筹
3、功能和环境统筹
4、减灾与防灾统筹
5、开发与保护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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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明晰了城乡规划监管体制,体现了 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 编制和监管要求

第8讲 城乡规划法(二)(2011年新版)

第8讲 城乡规划法(二)(2011年新版)

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①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③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⑤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⑥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①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②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还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③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2、城乡规划的制定(1)城乡规划的内容《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主要规划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等。

2)城市、镇总体规划。

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其中,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属于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2011年城市规划综合辅导:城市规划政策

2011年城市规划综合辅导:城市规划政策

- 城市规划政策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政策的基本要求。

由于过去⼈们对政策⽅⾯的研究较少,⾸先要对公共政策的⼀些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价值标准作简要论述,⽬的在于明确城市规划政策的基本框架,清楚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基本类型与应当具备的特征,⽽这些价值标准为评判城市规划政策提供了基本的准则,是研究城市规划政策的⽬标和⽅向。

1 公共政策的类型及与城市规划政策的相关性 关于公共政策的类型,可以作如下划分(张国庆,1997) ,但很明显,其中的分类有相重叠的成分,但出于理解公共政策性质的多⽅⾯性的考虑,暂且以公共政策中的⼀般划分作相应的讨论。

1.1 ⽬的型与⼿段型政策 ⽬的型政策是带有⽅向性的政策,⼀般综合性、概括性较强,作为引导性的城市规划政策在整体上应当是以⽬的型政策为主,尤其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的政策陈述。

但所有⽬的型的⼿段都有必要有⼿段型的政策作为⽀撑。

⼿段型政策则是为前者得以贯彻⽽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

在规划领域中,运⽤于城市建设和开发控制的政策则主要是⼿段型的政策。

所有的⼿段型政策必须与规划的⽬标相对应,使得这些⼿段都是为了实现⼀定的规划⽬标。

1.2 改造型与调整型政策 改造型政策是为改造现⾏体制的弊病⽽制定的政策,具有相当的整体性,调整型政策则是要调整现⾏系统的某些不适应的环节,具有清晰的局部性。

这是激进改⾰和渐进改⾰思想在政策领域的反映,同样,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辩证的。

相对⽽⾔,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的政策序列应当是以改造型的政策为主体,因为,总体规划在理论上是基于城市发展的结构性转变,寻求完整整体的⽬标实现;⽽以详细规划和发展控制为基础的政策序列则与操作实务相关联,政策具有相对的延续性,因此,所需要的是带有微调性质的政策。

1.3 创新型与改良型政策 创新型政策是指那些⾸次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因⽽难度较⾼,且具有不确定性,改良型政策则是指修正后的政策,虽然难度较低,但政策效果亦不⼀定尽如⼈意。

城乡规划法课件 决策.ppt

城乡规划法课件 决策.ppt
于是,老鼠们聚在一起召开动脑会议,商量怎样对付这只 可恶的黑猫,老鼠们纷纷哭诉黑猫的暴戾,要找一个有效的 办法来逃避猫的魔爪,那只有学问的老鼠摸了摸胡须,说: “我有一个主意,只要在猫的脖子上挂一个铃铛,就万事大 吉了。这样,每当猫走近,我们就能听到铃铛的响声,及时 地逃之夭夭。”
“这个主意太好了!”全体老鼠欢声雷动。
决 决策者要集思广益。 策 善于总结 者 有独创思想
善于及时调整和纠正错误
2、目 标
• 决策目标必须明确、具体。 • 同时,组织决策的首要任务是组织多目标协调。
明确决策目标的作用:
保证组织内部各种目标的一致性; 为动员组织各种资源提供依据; 为分配资源提供依据; 形成一种普遍的思想状况或组织气氛,如促成一种井井 有条的工作秩序;
学的方法拟订并评估各种方案,从中选出合
理方案的过程
——张石森、欧阳云,2003
老板刚把灯关了,就有个男人闪进来,要钱。 老板打开收银机。钱被倒了出来,那个男人拔腿就跑。 一位警察到了现场。资料中有哪些潜在不同的因素, 故事应是什么样的顺序?
那个男人在关灯之后进来。 抢匪是男的。 那个男人没有要钱。 打开收银机的是老板。 老板把收银机的钱收拾乾净跑走了。 有人打开收银机。 那个要钱的人打开收银机,把钱搜光后,逃跑了。 收银机有钱,但是店家不知道有多少。 抢匪要老板的钱。 这个故事的顺序是:有人要钱,收银机被打开,钱被 拿走,有人逃走。
研究组织中存在的不平衡,要解决以下问题: 1、组织在何时何地已经或将要发生何种不平衡,这种不平 衡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2、不平衡的原因是什么,其根源是什么; 3、确定不平衡的性质,指出是否有必要改变或调整组织活 动的方向与内容。
• 决策的基本含义是抉择,即多方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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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大纲要求
7.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7.1熟悉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
7.2了解部门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
新版教材的变动
第一节“科学发展观”中新增“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知识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位置对调,“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做了改动。

新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知识点。

第二节“住房建设”由第五部分提至第三部分;原第三部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删去。

第四部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中吸收了原第三部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的部分内容。

新增“容积率管理”知识点。

授课时间
本章大约需要一讲的时间。

近年来,建设部有关部门针对城乡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具体事项,如节能与环保、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住房建设,联合发布了通知或指导意见,这些也都是城乡规划工作必须熟悉的内容。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1、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

(1)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
科学发展观强调第一要义是发展,就是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强调第一要义是发展,就是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紧紧抓住并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好字优先,以好为前提,促进国
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长期持续的高质量快速增长,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3)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就是要继续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逐步扭转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发展,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推进发展中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发展目标,又为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就是要适应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入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4)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我们的发展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妥善处理当前各方面突出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2、构建和谐社会
(1)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统筹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
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4)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事实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统筹城乡环境建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5)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时,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大力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
(2)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3)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
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必须贯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个领域,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坚持在发展中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要求是:(1)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2)加强技术进步和创新
(3)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4)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5)坚持改革开放
二、其他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
1、节能节地
(1)节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原建设部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要求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从源头上转变城乡建设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
从节约能源的角度,统筹考虑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发展目标、方式、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限制高能耗产业用地规模。

村镇规划要符合村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乡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

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筑的建设。

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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