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TB 102-2011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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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二至第七位为生产序号,生产序号应按流水号从000001开始依次编制,一般不允许跳号、禁止重号。每年的1月1日,生产序号应从000001开始重新编制。当零部件因年生产批量大导致生产序号位数不足时,允许相应增加生产序号的位数。
表1年份及其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2000
Y
2008
8
2016
——增加了国家环保部对污染物控制装置标识的要求,并完善了标注形式(见3.2.6条、3.3.5条) ;
——对Q/FT B102-2005中属污染控制装置的零部件,如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汽油车排气净化装置按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将所有污染控制装置在附录A表A.1进行集中,便于管理(见附录A);
——对Q/FT B102-2005附录A表A.1《车辆产品安全件追溯生标识要求》及表A.2《车辆产品其它件追溯性标识要求》合并成表A.1《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生标识要求》,其中的零部件名称、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未进行更改;
零部件编号
零部件编号应按Q/FT B213的规定编制,并与产品明细表保持一致。
3
根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其标识方式可采取打刻、铸造、喷涂(喷漆、喷墨)、烫印、标牌、柔性标签等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喷涂或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打刻方式适用于金属件的允许打刻的表面。采用钢模冲打方式时,应避免零件表面鼓凸或肿胀现象发生。否则应采用激光打刻的方式。
绘制零部件图样时,设计者应在图样上明确标注零部件标识(含认证标识)的具体位置。具体标识方式及内容可以在图样上明确标示,也可在图样的技术要求中注明: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按Q/FT B102执行、欧盟认证标识按XXXXX法规执行、CCC认证标识按XXXX管理规定执行等。图样中的标识示例图4示例。
多行标识
a) b)
EGR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9.
ECU硬件
打刻或烫印或柔性标签
外表面易见部位
10.
氧传感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11.
燃油蒸发碳罐
打刻或喷涂
外表面易见部位
12.
曲轴箱通风装置
喷涂或烫印
外表面易见部位
13.
尿素喷射系统(SCR)
打刻或喷涂
外表面易见部位
14.
其他污染控制装置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15.
空气滤清器总成
18.
连杆机械加工合件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侧表面易见部位
19.
曲轴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拐与主轴颈之间平衡块表面上
20.
飞轮螺栓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头部表面易见部位
21.
飞轮齿圈合件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飞轮前端面易见部位
22.
燃油箱(盖)总成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Q/FT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TB102—2011
代替Q/FT B102-2005
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2011-10-31发布
2011-11-01实施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
前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FT B102-2005《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规定》的修订。与Q/FT B10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识部位
备注
1.
污染控制装置
催化器
1)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2)型号、生产企业名称;
3)需封装的零部件需标识: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和涂层生产企业名称。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1.污染控制装置包括型式核准证书附页环保关键配置的相关项目,应确保标识内容与型式核准资料一致。
2.机动车及发动机装配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应确保标识内容与型式核准资料一致。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车身和驾驶室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标识应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ECU标定数据文件号应标识在ECE硬件外表面易见部位。
载体:****** ————载体生产企业名称
涂层:****** ————涂层生产企业名称
c)污染控制装置在实物上的标识
图3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在实物上的标注形式
i)第一行字码表示生产厂代号,按3.2.6.1的规定标识;
j)出厂编号(或批次号)应标在第二行,按3.2.6.2或3.2.6.3的规定编号;
k)零部件图编号应标在最下面一行,按3.2.6.4的规定;
3.总成中的零部件标识,在总成供货时可不体现,但供方应确保二次配套件可实现追溯。
2.
颗粒过滤器(微粒捕集器)(DPF)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3.
颗粒氧化净化器(POC)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4.
颗粒捕集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5.
喷油泵
பைடு நூலகம்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6.
喷油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7.
增压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8.
一般应予标识的零部件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等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起重机零部件的标识要求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除本标准以外的其它标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规定。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整车VIN代号的标识应符合Q/FT B005的规定。
——删除了原标准中涉及公司质量管理部确认标识的相关内容(见3.1.7及Q/FT B102-2005的第4章);
——删除了Q/FT B102-2005中的附录D《供方标识的备案审批表》。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
*○…○*①
*□○○○○○○*②
* *③
a)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三行)
*○…○*□○○○○○○**
①②③
b)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一行)
说明:
①——生产厂代号;②——出厂编号或批次号;③——零部件编号。
******/****** ————污染控制装置型号/生产企业名称
封装:****** ————封装企业名称
铸造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或非金属件,标记应为凸型浮雕式,只有当采用凸型铸造工艺存在困难时,才允许采用用凹型铸造。无论何种情况,铸造方式不应影响零部件的使用功能。
喷漆、喷墨、烫印、柔性标签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小,或采用打刻和铸造方式无法进行标识的金属或非金属件(如皮革、合成革及橡胶、织物、油管、线束等)。喷漆、喷墨、烫印方式所使用的油漆或油墨,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满足3.1.2的要求。柔性标签的各项性能必须满足QC/T 659—2000中的附录A的相应规定。
污染控制装置标识内容除应符合3.1.1要求外,还包括污染控制装置型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可以是全称、缩写或徽标)。需封装的零部件除标识总成的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之外还应打刻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和涂层生产企业名称(可以是全称、缩写或徽标)。
变速器总成、分动器总成、离合器总成、前轴(桥)、后桥总成、转向器总成、安全件及其主要二次配套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对以材料消耗为主、体积小的安全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如制动管路)。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批量生产的有可追溯性要求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包括自制件和外协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 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Q/FT B005 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
Q/FT B213 汽车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3
3
车辆产品零部件应在明显部位处标识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图4车辆产品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
对于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没有明确规定标识方式的零部件,零部件生产厂应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有关规定对所供零部件进行标识,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附 录 A
表A.1 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要求
序号
零部件名称
标识内容
标识方式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
对于外协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标识。
当供方有自己的标识方式、内容,而且能够满足本公司对零部件的管理和可追溯性要求,经工程研究总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其按自己的标识方式对零部件进行标识。并且将标识方式、内容在工程研究总院标准化部门备案,由事业部检验部门执行。
G
2024
R
2001
1
2009
9
2017
H
2025
S
2002
2
2010
A
2018
J
2026
T
2003
3
2011
B
2019
K
2027
V
2004
4
2012
C
2020
L
2028
W
2005
5
2013
D
2021
M
2029
X
2006
6
2014
E
2022
N
2030
Y
2007
7
2015
F
2023
P
2031
1
批次号
批次号由五位字码构成,如图2所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碧蓉、把婧。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FT B102—1999、Q/FT B102—2000、Q/FT B102—2001、Q/FT B102-2004、Q/FT B102-2005。
车
1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产品[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及发动机]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无论采用何种标识方式,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在实物上的标注形式应符合图3 a)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标识位置的原因按图3 a)规定无法实施时,可按①②③ 序号的顺序依次从左到右排成一行,并用分隔符“*”分开,如图3 b)所示。对于污染控制装置在实物上需标识的“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涂层生产企业名称”,各项目的布置形式可参考图3c)的规定。
图2批次号的构成及含义
f)第一位字码为生产年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生产年代码的使用应符合表1的规定;
g)第二和第三位为生产月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例如:8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08”;12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12”;
h)第四和第五位为生产日代码,表示每批零部件的生产日。例如:7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07”;31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31”。
生产厂代号
协作配套厂家的生产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本公司关于协作配套厂家编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自制零部件的生产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附录C(规范性附录)的规定。
出厂编号
出厂编号由七位字码构成,如图1所示。
图1出厂编号的构成及含义
d)第一位字码为年份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年份代码应按表1的规定使用。
l)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格,两行之间不空行;
m)零部件标记中的字码应采用仿宋体,高度应不小于1.8mm。一般应按字高3.5 mm、5 mm、7 mm、2.5mm的顺序优先选用,必要时允许按比例缩放;
n)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0.3mm。
打刻或喷涂
壳体侧壁易见外表面
16.
消声器总成
打刻
后端盖板外表面
表A.1(续) 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要求
序号
零部件名称
标识内容
标识方式
标识部位
备注
17.
气缸体合件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打刻或其他永久性标识
侧表面易见部位
总成中的零部件标识,在总成供货时可不体现,但供方应确保二次配套件可实现追溯。
低速货车车架总成的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整车VIN代号的标识应符合Q/FT B005的规定。
获国家质量认证(包括CCC认证、安全认证等)、欧盟认证(包括E-mark、e-mark)的零部件如制动软管总成、电喇叭、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家、欧盟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标识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欧盟的相关规定。
表1年份及其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2000
Y
2008
8
2016
——增加了国家环保部对污染物控制装置标识的要求,并完善了标注形式(见3.2.6条、3.3.5条) ;
——对Q/FT B102-2005中属污染控制装置的零部件,如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汽油车排气净化装置按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将所有污染控制装置在附录A表A.1进行集中,便于管理(见附录A);
——对Q/FT B102-2005附录A表A.1《车辆产品安全件追溯生标识要求》及表A.2《车辆产品其它件追溯性标识要求》合并成表A.1《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生标识要求》,其中的零部件名称、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未进行更改;
零部件编号
零部件编号应按Q/FT B213的规定编制,并与产品明细表保持一致。
3
根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其标识方式可采取打刻、铸造、喷涂(喷漆、喷墨)、烫印、标牌、柔性标签等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喷涂或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打刻方式适用于金属件的允许打刻的表面。采用钢模冲打方式时,应避免零件表面鼓凸或肿胀现象发生。否则应采用激光打刻的方式。
绘制零部件图样时,设计者应在图样上明确标注零部件标识(含认证标识)的具体位置。具体标识方式及内容可以在图样上明确标示,也可在图样的技术要求中注明: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按Q/FT B102执行、欧盟认证标识按XXXXX法规执行、CCC认证标识按XXXX管理规定执行等。图样中的标识示例图4示例。
多行标识
a) b)
EGR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9.
ECU硬件
打刻或烫印或柔性标签
外表面易见部位
10.
氧传感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11.
燃油蒸发碳罐
打刻或喷涂
外表面易见部位
12.
曲轴箱通风装置
喷涂或烫印
外表面易见部位
13.
尿素喷射系统(SCR)
打刻或喷涂
外表面易见部位
14.
其他污染控制装置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15.
空气滤清器总成
18.
连杆机械加工合件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侧表面易见部位
19.
曲轴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拐与主轴颈之间平衡块表面上
20.
飞轮螺栓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头部表面易见部位
21.
飞轮齿圈合件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飞轮前端面易见部位
22.
燃油箱(盖)总成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Q/FT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TB102—2011
代替Q/FT B102-2005
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2011-10-31发布
2011-11-01实施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
前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FT B102-2005《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规定》的修订。与Q/FT B10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识部位
备注
1.
污染控制装置
催化器
1)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2)型号、生产企业名称;
3)需封装的零部件需标识: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和涂层生产企业名称。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1.污染控制装置包括型式核准证书附页环保关键配置的相关项目,应确保标识内容与型式核准资料一致。
2.机动车及发动机装配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应确保标识内容与型式核准资料一致。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车身和驾驶室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标识应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ECU标定数据文件号应标识在ECE硬件外表面易见部位。
载体:****** ————载体生产企业名称
涂层:****** ————涂层生产企业名称
c)污染控制装置在实物上的标识
图3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在实物上的标注形式
i)第一行字码表示生产厂代号,按3.2.6.1的规定标识;
j)出厂编号(或批次号)应标在第二行,按3.2.6.2或3.2.6.3的规定编号;
k)零部件图编号应标在最下面一行,按3.2.6.4的规定;
3.总成中的零部件标识,在总成供货时可不体现,但供方应确保二次配套件可实现追溯。
2.
颗粒过滤器(微粒捕集器)(DPF)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3.
颗粒氧化净化器(POC)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4.
颗粒捕集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5.
喷油泵
பைடு நூலகம்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6.
喷油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7.
增压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8.
一般应予标识的零部件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等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起重机零部件的标识要求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除本标准以外的其它标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规定。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整车VIN代号的标识应符合Q/FT B005的规定。
——删除了原标准中涉及公司质量管理部确认标识的相关内容(见3.1.7及Q/FT B102-2005的第4章);
——删除了Q/FT B102-2005中的附录D《供方标识的备案审批表》。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
*○…○*①
*□○○○○○○*②
* *③
a)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三行)
*○…○*□○○○○○○**
①②③
b)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一行)
说明:
①——生产厂代号;②——出厂编号或批次号;③——零部件编号。
******/****** ————污染控制装置型号/生产企业名称
封装:****** ————封装企业名称
铸造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或非金属件,标记应为凸型浮雕式,只有当采用凸型铸造工艺存在困难时,才允许采用用凹型铸造。无论何种情况,铸造方式不应影响零部件的使用功能。
喷漆、喷墨、烫印、柔性标签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小,或采用打刻和铸造方式无法进行标识的金属或非金属件(如皮革、合成革及橡胶、织物、油管、线束等)。喷漆、喷墨、烫印方式所使用的油漆或油墨,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满足3.1.2的要求。柔性标签的各项性能必须满足QC/T 659—2000中的附录A的相应规定。
污染控制装置标识内容除应符合3.1.1要求外,还包括污染控制装置型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可以是全称、缩写或徽标)。需封装的零部件除标识总成的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之外还应打刻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和涂层生产企业名称(可以是全称、缩写或徽标)。
变速器总成、分动器总成、离合器总成、前轴(桥)、后桥总成、转向器总成、安全件及其主要二次配套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对以材料消耗为主、体积小的安全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如制动管路)。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批量生产的有可追溯性要求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包括自制件和外协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 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Q/FT B005 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
Q/FT B213 汽车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3
3
车辆产品零部件应在明显部位处标识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图4车辆产品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
对于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没有明确规定标识方式的零部件,零部件生产厂应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有关规定对所供零部件进行标识,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附 录 A
表A.1 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要求
序号
零部件名称
标识内容
标识方式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
对于外协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标识。
当供方有自己的标识方式、内容,而且能够满足本公司对零部件的管理和可追溯性要求,经工程研究总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其按自己的标识方式对零部件进行标识。并且将标识方式、内容在工程研究总院标准化部门备案,由事业部检验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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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号
批次号由五位字码构成,如图2所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碧蓉、把婧。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FT B102—1999、Q/FT B102—2000、Q/FT B102—2001、Q/FT B102-2004、Q/FT B102-2005。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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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产品[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及发动机]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无论采用何种标识方式,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在实物上的标注形式应符合图3 a)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标识位置的原因按图3 a)规定无法实施时,可按①②③ 序号的顺序依次从左到右排成一行,并用分隔符“*”分开,如图3 b)所示。对于污染控制装置在实物上需标识的“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封装企业”、“载体生产企业”、“涂层生产企业名称”,各项目的布置形式可参考图3c)的规定。
图2批次号的构成及含义
f)第一位字码为生产年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生产年代码的使用应符合表1的规定;
g)第二和第三位为生产月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例如:8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08”;12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代码应为“12”;
h)第四和第五位为生产日代码,表示每批零部件的生产日。例如:7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07”;31日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日代码应为“31”。
生产厂代号
协作配套厂家的生产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本公司关于协作配套厂家编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自制零部件的生产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附录C(规范性附录)的规定。
出厂编号
出厂编号由七位字码构成,如图1所示。
图1出厂编号的构成及含义
d)第一位字码为年份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年份代码应按表1的规定使用。
l)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格,两行之间不空行;
m)零部件标记中的字码应采用仿宋体,高度应不小于1.8mm。一般应按字高3.5 mm、5 mm、7 mm、2.5mm的顺序优先选用,必要时允许按比例缩放;
n)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0.3mm。
打刻或喷涂
壳体侧壁易见外表面
16.
消声器总成
打刻
后端盖板外表面
表A.1(续) 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要求
序号
零部件名称
标识内容
标识方式
标识部位
备注
17.
气缸体合件
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打刻或其他永久性标识
侧表面易见部位
总成中的零部件标识,在总成供货时可不体现,但供方应确保二次配套件可实现追溯。
低速货车车架总成的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整车VIN代号的标识应符合Q/FT B005的规定。
获国家质量认证(包括CCC认证、安全认证等)、欧盟认证(包括E-mark、e-mark)的零部件如制动软管总成、电喇叭、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家、欧盟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标识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欧盟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