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制度
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制度1. 引言城乡规划质量管理是指对公司城乡规划设计、咨询和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通过建立和执行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客户和社会对城乡规划的需求,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并确保其实施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2. 质量管理目标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规划项目的质量满足客户要求和相关法规要求,并通过提高规划设计的质量,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关注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城乡规划设计服务;•提高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效益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设计过程的管理;•加强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不断改进城乡规划设计的质量管理体系。
3. 质量管理职责3.1 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的最高决策者和负责人,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制度;•分配相关资源,确保质量管理实施的顺利进行;•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确保监督和评估城乡规划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3.2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具体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其职责包括:•负责规划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规划设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和协调规划设计团队的工作;•确保规划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规划设计与客户要求的一致性。
3.3 设计人员设计人员是城乡规划质量管理的核心执行者,其职责包括:•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完善规划设计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和可行性;•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设计能力和水平;•遵守公司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
4. 质量管理流程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规划设计需求分析在接受规划设计项目后,项目负责人需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需求和要求,并进行需求分析。
4.2 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设计人员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并提交给项目负责人进行评审。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建议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文将针对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决策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理1. 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应当根据城市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需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土地利用向高效、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促进城市和乡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3.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应当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积极推动土地出让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供给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确保城乡土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4.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应当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土地使用权界定,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监督体系,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土地利用合法、有序和安全。
二、推动城乡规划实施1. 健全城乡规划体系。
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体系,推动城乡规划一体化,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有序,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2.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推动城市建设向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发展,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3. 促进乡村规划建设发展。
应当促进乡村规划建设发展,积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挖掘乡村资源潜力,优化乡村空间布局,打造宜居宜业的乡村环境。
4. 强化城乡规划管理。
应当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考核,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效果,促进城乡规划有效落地。
三、加强政策支持1. 完善土地规划管理政策。
应当完善土地规划管理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土地规划管理职责,加强土地规划管理的制度建设,推动土地规划管理科学规范的落实。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农村进行有序布局、合理分工的工作,是保障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和解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发展有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二、重要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对城乡规划有重要影响。
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基础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关键。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变更、划拨等做了具体规定,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包括编制、审查、备案、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于城乡规划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有一定的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规划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三、影响和解决问题(一)影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城乡规划的程序和管理,确保了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同时,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还为城乡居民提供了诉讼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问题和解决尽管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规划城乡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管理机制等,旨在提升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和创新性。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城乡发展的均衡与协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具体来说,城乡规划管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权责分明的法律框架和规范性制度,为城乡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2.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经济、财政、土地、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城乡规划,鼓励和引导资源配置的合理流动,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
3.规划:国家、省市和县乡村建设合理进行城乡规划,编制统一、科学、全面的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城乡用地结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等,保障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
4.管理机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完善城乡规划审核、评估和动态管理等制度,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5.参与机制:促进广大市民的参与和政务公开,建立多元化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使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民主、透明和可持续。
通过建立健全的城乡规划管治制度,可以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县乡村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规划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城乡规划所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城乡规划所应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第五条城乡规划所的主要部门包括:综合部、规划编制部、规划管理部、规划监督部、规划服务部等。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三、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所应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城乡规划所应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四、城乡规划管理第九条城乡规划所应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十条城乡规划所应加强对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所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处理。
五、城乡规划监督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所应建立健全规划监督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所应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所应定期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规划管理体系。
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城乡规划区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及集镇规划、新农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交通、环保、水务、电业、通讯、供气、人防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县住建局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和县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县住建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推进城乡规划工作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方法。
其目的是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有序性,保
护环境资源,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机构和责任:建立城乡规划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
2. 规划编制和审批:确定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包括规划的目标、任务、原则、范
围等,明确规划编制的法定程序和参与主体,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 规划实施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审查规划实施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效果。
4. 规划宣传和参与: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规划工作的了解和参
与度,促进社会各方的共建共治。
5. 规划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完善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划工作的程
序和内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规划编制和
审批、规划实施和监管、规划宣传和参与等多个方面,旨在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
性和可行性,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整体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依法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划要求,明确编制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加强社会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经济发展需求、社会公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规划资料的保存、归档和利用。
第三章城乡规划审查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坚持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检查的原则,确保规划在合法、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对规划方案的技术、法律、伦理、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查意见,确保申请人充分了解审查结果。
第四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度,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招投标管理,确保规划设计单位的专业能力和诚信。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实施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和支持。
第五章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1)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1)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指的是现在在我国使用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
该体制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整城乡发展,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文将从定位、特点、优势和不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定位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指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建立起来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
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城市和乡村的整体规划,调整城乡人口、土地、资源的分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特点1.政府主导: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依托于政府主导,国家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和调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相互配合,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各地区都有一定的自主权。
3.多元参与:为了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加强社会参与,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设立了一系列的参与机制。
4.制度保障: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建立了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
三、优势1. 统筹协调: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城乡规划的统筹性和协同性。
2. 提高效率:设立一系列的参与机制,增加了社会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参与度,提高了规划管理效率。
3. 增强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管理中注重生态环境、能源节约和污染防治等方面,使得城乡发展与可持续性相适应。
4. 显著效果: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下,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如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等。
四、不足1. 市场空间不足: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对市场空间的考虑不足,市场发展不自由。
2. 公共服务不足: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充分,影响城乡发展。
3. 反应迟缓: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因机构繁琐、层级分明,政府反应迟缓,难以及时调整城乡规划管理。
4. 社会参与不足:尽管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设有社会参与机制,但社会参与度并不高。
五、结论总体来说,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在城乡规划管理领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保持城乡各项功能的有序开展,保护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制定的具体规范和实施方法。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利用规划:1. 合理划分城乡用地,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护农田、森林、湿地等生态环境;2. 分区确定用地性质及其用途,指导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3. 保留城市发展预留土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空余地块,避免无序扩张。
二、建筑规划管理:1. 城市建筑规划要符合城市整体风貌,合理安排道路布局、绿地,保障城市容貌的统一和视觉效果的美观;2. 农村建筑规划要坚持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房布局,提高农村建筑质量;3. 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确保建筑质量,防止违规建设和安全事故发生。
三、环境保护措施:1. 保护自然资源,建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机制,保障城乡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 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对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进行有效治理,确保环境质量;3. 提倡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广节能环保建筑技术,建设绿色生态城市。
四、交通规划管理:1. 制定城市交通流量规划,合理规划道路网,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效率;2. 加强农村交通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农民出行便利性;3. 优化公共交通体系,发展轨道交通,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覆盖率。
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 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提升城乡经济发展水平;2. 加强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3.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是城乡规划的关键环节。
只有通过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精细管理,才能保证城乡的有序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协调性。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制度》确定的权限履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5日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为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管理要求,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发〔2018〕9号)、《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府〔2019〕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范围。
一、职责分工(一)政府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施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市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新会区会城街道以外的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监督法定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答: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把城市规划落实在城市土地上,变为现实。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
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
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
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市规划。
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制度
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包括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咨询服务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项目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应坚持创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生活需要。
第五条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应注重环保、资源节约、文化传承、生态修复,促进城市和乡村的整体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应设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的总体组织和协调;(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城乡规划质量管理制度;(三)负责城乡规划项目的立项、招标、合同签订、实施、验收等工作;(四)负责城乡规划项目的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五)负责城乡规划项目的成果交付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公司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相关城乡规划项目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公司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信息和评价专家水平。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应遵循规划规范,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应合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内容,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四条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和实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城乡规划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进度和成果的质量。
管理规定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精编
管理规定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韶关市城乡规划局目录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4-1:附件4-2:附件4-3:附件4-5:附件4-6:附件4-7:附件4-8:附件4-9:附件5-1:附件5-2:附件5-3:附件7-1:附件7-2:附件7-3:附件7-4:附件7-5:附件7-6:附件7-7:附件7-8:附件7-9:附件7-10: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导则。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建立分级审查办理制度,即科室审查办理、局审查办理、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三种方式。
第四条科室审查办理的项目,由科室经办人初步审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部分较为重要的项目,科室可征询局总工办意见,分管领导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局总工办出具意见。
第五条局审查办理项目,由科室签署初审意见,报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由科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或提请局务会议审查。
局总工办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总工办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和组织技术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等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对于部分情况复杂且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总工办可以要求召开技术审查扩大会议进行审查。
第六条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经局务会议讨论后,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局总工办根据规划委员会审议结果签署意见,交由科室呈局长批准。
第七条规划审批流程图:注明:窗口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八条对于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交技术审查鉴定或者规划委员会讨论的,主办科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局总工办,同时通过办事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局要求完善技术审查程序后重新报请行政审批。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是指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来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协同发展、有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效率的基础,是推进城乡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背景中国的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难题之一。
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空心化、城市扩张过快、城市圈过度扩大等问题逐渐凸显,表现为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存在严重的脱节、协调性不强、决策制度不科学等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的协调与一体化。
二、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规划。
将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城乡统一规划的目标。
通过统筹城乡空间布局、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提高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一体化水平。
2.坚持科学决策。
推动规划决策由经验主义向科学化转变,建立科学、系统、全面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
通过制定科学的规划指标,加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提供科学依据,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坚持民主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市民和农民的参与权利,形成广泛参与的格局。
通过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规划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坚持保护优先。
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生态环境等重要资源的保护,确保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性。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系统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5.坚持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推动城乡规划的差异化和个性化。
通过分类指导,实现城乡规划的因地制宜和精准管理。
三、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制定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确保城乡发展规划的实施。
包括城市规划法、乡村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明确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程序,规范规划编制、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讨论稿)为推动我县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发展,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提高灵璧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明确各部门目标责任,现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土地报批征用、地籍勘桩定界、土地地价评估、土地挂牌出让、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城乡规划的编制、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现场技术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城乡建设环境,拆除违章建筑,美化亮化灵城,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度,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2012年既定的目标任务,签订目标责任状,每周进行一调度,每月进行一考核,每季度进行一小结,年终进行总结,严格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奖优罚劣。
二、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首先保证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和重点工程建设费用。
保障现场办公经费和征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
国土部门要加大土地挂牌出让工作力度,实现有目的、有计划、有准备、有秩序地供地,盘活闲置国有资产。
各单位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吸引外资,为城乡规划建设创造雄厚的经济基础。
三、建立民主决策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乡规划都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凡城乡重点工程项目、重要地段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特别项目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规划建设用地的核定、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方案都要报灵璧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的投资和实施必须经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成立安全监督站,以保障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38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3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州人民政府以“城乡规划执法年”活动为载体,探索推行城乡规划专项档案制度、规划公示牌制度、规划巡查制度、规划报告制度和规划督查制度等规划管理五项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规划管理“五项制度”是规范规划审批、强化过程监督,遏制违法建设,确保规划实施的有效手段。
为将规划管理“五项制度”作为常态化、制度化的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全州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常态化管理。
州城乡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指导,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做好对县(市、区)实施情况的督查、通报、考评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形成年度报告报州政府。
州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
二、将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向乡(镇、街道)全面延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完善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通过行政推动、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等措施,在乡(镇)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
三、将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作为打非拆违的有力手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五项制度”在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中的作用,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规划日常巡查中,并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以不断消减违法建设存量,严格遏制违法建设增量。
四、充实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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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把城市规划落实在城市土地上,变为现实。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
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
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
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市规划。
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
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
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
(3)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