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及案例解读背景介绍北金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财政部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截止至8月9日,北金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主承报价共计111只债券进行报价,其中MTN62只,SCP38只,CP11只,报价总条数为117条。
为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
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和支撑,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市稳健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更是由政策、监管环境、市场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的。
中央政策方面,从“十三五”的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环境方面,北金所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需求方面,因为金融脱媒而产生的转型压力以及优质企业发债额度的耗尽,都需要合法合规、风险分散可控的新产品来补充。
业务介绍1、产品定位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而设计的核心机制如下表所示:2、制度体系3、产品特点发债规模:依据企业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
行业政策:放宽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的前提下,灵活调整。
4、业务流程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后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5)其他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注销信息记载;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簿记建档指南
为方便各类市场参与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 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 号)、 《关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3 号)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等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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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内容 本指南中的服务内容是指北金所向相关机构在开户与联网准备、系 统使用、簿记建档室预约与使用、线下业务、账户服务等过程中提供的 支持与服务。
二、开户与联网准备
(一)开户 相关机构应在开展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前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若相关机构为法人机构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 (法人机构) 》 (见附件 1)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 请单》 (见附件 2) 、 《北金所债券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见附件 3)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独立签署或非法人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受 托人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 》 (见附 件 4)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已签署协议并后续新增下属非 法人机构参与集中簿记建档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 机构) 》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 所会员部,重复资料无需提交。 北金所会员部接收上述材料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符合要求的相关 机构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 为其在系统中开立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发放《开户通知书》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随着国家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成为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向特定对象融资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指导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促进企业融资结构优化和市场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指引,以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能够遵循相关规定,保证融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概述1.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含义和特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债务工具,募集资金的行为。
它具有对象明确、投资者限定、发行方式灵活等特点。
非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要求,灵活选择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2.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选择。
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流程及相关申报材料1. 发行流程(1)确定融资方案:非金融企业首先需确定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融资用途等关键因素,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
(2)选择发行对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性和资信状况。
(3)准备申报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融资方案、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等,进行内部审查和完善。
(4)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指定渠道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提交融资方案和相关材料,等待审查和批准。
2. 相关申报材料(1)融资方案:包括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
(2)发行计划:包括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
(3)募集说明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融资用途、风险提示等。
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监管要求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不得向不具备相应投资能力和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簿记建档指南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向投资人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投资人向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提交申购订单。主承销商、承销团 成员集中汇总并确认申购订单后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方式进行投资人 债券额度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结果可进行调整,如调整需录入调 整原因。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人达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意向 后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须向主承 销商提交申购订单,且所认购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 转售。 2、投资人之间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卖方投资人录入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买方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四、簿记建档室预约及使用
一、服务范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作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 “系统”)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 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是指开展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的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行人等(以下简称“相 关机构”)。 (二)产品种类 本指南中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 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票据(P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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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 相关机构请在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组建承销团 主承销商创建计划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共同进行组 团工作。组团完成后,主承销商选定簿记管理人。 2、发行人报备《发行方案》 发行人制作《发行方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3、簿记管理人确认簿记建档项目信息 簿记管理人完善并确认北金所代其创建的簿记建档项目信息,并将 簿记建档项目与相应的计划发行项目关联。 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询价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可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进行询价操作,也 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二)申购、定价、配售 相关机构请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为满足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通过发行债券、商业票据等方式,吸收债务资金的一种融资手段。
债务融资工具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债务关系的建立和资金流转,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债券融资债券是最常见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之一。
债券融资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方式。
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拥有债券到期日前利息收入和本金偿还的权益。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
债券投资者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或其他金融机构。
债券融资具有以下特点:1. 利率确定性:债券融资通常采用固定利率,债券持有人在购买债券时已知道未来的利息支付金额。
这使得债券融资在规划企业资金成本和收益时更加可预期。
2. 资金规模大:债券融资通常规模较大,可以满足企业较大规模资金需求。
3. 期限多样化:债券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发行不同期限的债券,以满足企业的长期或短期融资需求。
4. 债券类型多样化: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债券可以分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型。
二、商业票据融资商业票据是非金融企业常用的短期融资工具之一。
商业票据是指企业依法利用其信用,向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借款,并以标有期限、金额、债务人和收款人等要素的票据形式借款的一种债权工具。
商业票据融资通常由企业出具票据并将其贴现、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以获取资金。
商业票据融资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短:商业票据通常期限短,一般在6个月以内,适合企业短期资金需求。
2. 灵活便捷:商业票据可以转让,企业可以通过贴现或转让票据的方式,快速获取资金。
3. 资金成本低:商业票据通常利率较低,企业可以以比较低廉的成本获取资金。
4. 风险较低:商业票据是以企业信用作为支撑,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商业票据的风险较低。
三、信托融资信托是一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企业委托信托公司按约定的方式管理和运用一定的财产、收益,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收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一种金融业务。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财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56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缓解企业债务负担,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商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银监会2015年6月9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规范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行为,促进资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运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后继续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展〔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效劳实体经济和区域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那么〔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展。
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
依本规那么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效劳并不代表本所对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
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
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间以承当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开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当能力并自愿承受本所监视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2015-8-16)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
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2. 交易商协会: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3. 债务融资工具: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
6. 乙方应依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及甲方发布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要 求,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7.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信息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自身披露信息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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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项下要求完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4.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及时向甲方缴纳服务费用。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1. 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声明并保证: (1) 其为依据该方设立所在地法律合法组建或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自
成立后一直有效存续至今; (2) 其拥有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各项文件,并行使和履行
询等活动;若乙方为一级市场申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 须通过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签署 相关协议,且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转售。 6. 甲方按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7. 甲方应制定线下业务预案,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不能及时恢 复的情形下,以线下业务方式为乙方提供相关集中簿记建档服务。 8. 甲方就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应用及集中簿记建档相关业务,为乙方提供业务咨 询和培训服务。 9. 乙方作为簿记管理人开展簿记建档业务时,甲方依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为 乙方提供簿记建档室及所需相关设施和服务,保证乙方可以在甲方簿记建档 室正常开展集中簿记建档工作。 10.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中市协发〔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各市场成员: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不断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协会在现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操作规范,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发行规范要求1、关于机构与人员要求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
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关于制度与机制要求各承销机构应按照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相关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等及时调整和修订内部制度文件。
相关制度不应简单照搬照抄规则规定,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深做实做细,切实保障制度机制要求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
3、关于内部管理要求各承销机构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则规定及内部制度要求,加强发行业务内部管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1〕8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3〕14号发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协会公告〔2014〕3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2005年7月4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敖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五、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规范债权转让程序和转让过程中评估、定价、处置信息公告、招标拍卖、中介机构选用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采取职责分离、岗位轮换、责任追究等措施,严格控制和防范债权转让中的首选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一、近期金融形势进入8 月份资金紧张局面不改,大公甚至发表了《防范金融去杠杆下的信用风险》,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去杠杆效果显现,截至7 月末,M1 余额51.05 万亿,同比新增15.3% ;M2 余额162.9 万亿,同比新增仅9.2% ,货币派生效应明显减弱;各家经济评论纷纷祭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这种不痛不痒、老生常谈的结论,具体是什么情况相信企业和银行都比较清楚。
金融去杠杆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强监管,保持常态化、高压化的强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的风控人员(及高层决策者)现在已经“谈虎色变”,置民营企业资金短缺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指标完成于无望的水深火热中!像债券不再有“余额包销”的承诺一样,大家都不爱出钱,怎么办呢?只能把项目推向市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大家都变成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对于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因为卖出去的萝卜、白菜相当一部分都是包装的最精美的,吆喝的最响亮的!二、北金所简介下面说正题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是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 年5 月30 日正式揭牌运营。
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在北金所参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组织等。
北金所将自身定位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平台、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股权交易服务平台、债权投资交易服务平台、担保类资产前置委托交易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简称《通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债券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通知》标准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按照《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1)要求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业务,保证备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法合规、诚信自律开展交易。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简称“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在开展报价业务前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并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见附件2)要求持续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报价,丰富报价券种,不断增强报价能力,提高市场流动性。
主承销商报备工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应共同做好技术支持,保障系统安全,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附件: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4年11月3日附件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2014年8月11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市场发展,规范市场参与者在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的债券交易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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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布部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9.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服务的
通知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及《关于投资人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自律规范性文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在交易商协会授权下为相关机构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提供服务。
2016年以来,北金所在协会带领下启动专项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N+X”)制度全流程线上化项目。
目前系统开发与建设已近完成,上线后将实现定向投资人管理、定向信息披露、发行交易控制等新增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与北金所完成协议签署、开设账户后,可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NAFMII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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