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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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颁布⽇期:2018-11-23执⾏⽇期:2018-11-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申报要求第三章特殊申报第四章申报单证第五章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第六章附则(2003年9⽉18⽇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26⽇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4年3⽉13⽇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7年12⽉20⽇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28⽇海关总署第238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5⽉29⽇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11⽉23⽇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进出⼝货物的申报⾏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管理的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货物的收发货⼈、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电⼦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货物的收发货⼈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货物的申报⼿续,均适⽤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货物的收发货⼈,可以⾃⾏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续的进出⼝货物的收发货⼈、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电⼦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

进口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进口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二、申请条件: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进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3.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4.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向海关递交上述申请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2.现场海关审核同意的,作出准予修改或撤销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内完成操作。

五、办理时限:
除可当场决定的外,一般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海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

第八条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文件之一,它记录了货物的进出口情况,同时也是进行海关清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报关单的内容可能需要进行修改或撤销。

本文将探讨报关员在修改和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步骤。

1. 报关单修改当报关单中的信息出现错误或需要进行变更时,报关员需要及时进行修改,以确保报关单的准确性。

以下是报关员在修改报关单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1.1 修改原因与必要性:在开始修改报关单之前,报关员应该明确修改的原因和必要性。

报关单的任何修改都应该是基于合法和合规的目的,例如纠正填写错误、变更货物数量或价值等。

在修改时,报关员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支持修改的合理性。

1.2 修改流程和手续:报关员需要按照海关规定的流程和手续进行报关单的修改。

通常,报关员需要填写修改申请表,提交给相关海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关员可以对报关单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方,如货主、船公司或货代等。

1.3 修改时限和限制:报关员需要注意修改报关单的时限和限制。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报关单的修改时间和次数有所规定,报关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2. 报关单撤销除了修改报关单,报关员有时还需要撤销已经提交的报关单。

以下是报关员在撤销报关单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2.1 撤销原因与必要性:报关员应当明确撤销报关单的原因和必要性。

撤销报关单的原因可能包括货物变更、取消交易、重新申报等。

在撤销报关单之前,报关员需要核实相关信息,并与货主或相关方进行沟通,确保撤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2 撤销流程和手续:撤销报关单通常需要提交撤销申请并经过相关海关部门的审核。

报关员需要填写撤销申请表,注明撤销的原因和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审核通过后,报关员可以正式申请撤销报关单,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2.3 撤销时限和限制:报关员需要了解撤销报关单的时限和限制。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一、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单价报错了是可以修改的,但是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一段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报关单可以改哪些事项
1) 不能更改的项目:备案号、申报日期。

2) 更改栏目限于3项(超过3项的,须申请删单)。

3) 查验后改单,须提供查验记录单。

4) 更改税目的须提供有关商品的资料事单证。

5) 更改品名、币制、成交方式的,现场须验核发票、装箱单。

6) 更改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的,现场须验核相应的监管证件。

7) 因海关估价原因需改变币制折算为申报币制的币制后,对原总价估价修改(对外付汇需要)。

8) 更改后造成漏征的或因税目的修改而引起监管条件变化的,需要求货主补上有关监管证件后,再受理更改申请。

9) 修改和项目有影响税费的,计征结果必须进行复审计征或退补操作,经保证计征结果的正确。

10) 更改某一项后,造成其他项目逻辑不符的,则相关栏目也应进行更改。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发布时间:2013-12-3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

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0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40-42)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撤销;修改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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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在我国对于海关的存在,想必许多⼈都应该知道。

所谓海关也就是对各类进出⼝货物进⾏检查,以及收取相关关税的机构。

⽽进出⼝的货物往往都需要进⾏申报提交报关单。

那么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报关单单价报错了是可以修改的,但是也是有前提条件的:进出⼝货物收发货⼈或者其代理⼈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货物报关单:1,由于报关⼈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2.出⼝货物放⾏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具的;3.进出⼝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段装,不可抗⼒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4.根据贸易惯例先⾏采⽤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5.由于计算机、⽹络系统等⽅⾯的原因导致电⼦数据申报错误的⼆、报关单可以改哪些事项1) 不能更改的项⽬:备案号、申报⽇期。

2) 更改栏⽬限于3项(超过3项的,须申请删单)。

3) 查验后改单,须提供查验记录单。

4) 更改税⽬的须提供有关商品的资料事单证。

5) 更改品名、币制、成交⽅式的,现场须验核发票、装箱单。

6) 更改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的,现场须验核相应的监管证件。

7) 因海关估价原因需改变币制折算为申报币制的币制后,对原总价估价修改(对外付汇需要)。

8) 更改后造成漏征的或因税⽬的修改⽽引起监管条件变化的,需要求货主补上有关监管证件后,再受理更改申请。

9) 修改和项⽬有影响税费的,计征结果必须进⾏复审计征或退补操作,经保证计征结果的正确。

10) 更改某⼀项后,造成其他项⽬逻辑不符的,则相关栏⽬也应进⾏更改。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报关单如果出错了是可以进⾏修改的。

这是因为报关的过程往往也是缴纳关税的过程,即使出错了那也应该给予⼀个改错的机会。

有哪些情形可以办理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呢?

有哪些情形可以办理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呢?

有哪些情形可以办理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呢?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定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那么,符合哪些规定的情形可以办理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呢?
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手续的情形:
1.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2.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3. 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4.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6.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要保持一致。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导语: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

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

三、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确认。

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并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者“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六、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七、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八、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不再以纸质方式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申请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依实际进出口情况提交如下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相关单证,如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二)外汇管理、国税、银行、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应税货物的税款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二、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审查程序(一)适用范围: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二)审查程序1.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第5点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4.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申请受理后,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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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发布时间:2014-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2014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详细情况说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

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八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九条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一)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

第十二条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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