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打印格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打印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2.06.25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13号)
为有效配合中国电子口岸试点工作的推进,适应海关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便利企业办理进出口申报相关手续,决定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实际日期一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该栏目允许为空。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申报进口日期或申报的进口日期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由海关予以更正。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二、已运行“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申报子系统的海关关区,除可使用预先印制的空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套打报关单之外,也可使用空白A4打印纸直接打印。
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签章后,与套打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
海关现行
报关单审核、接单、出具证明联作业流程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二○一一年三月四日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J2011-00013824.909913-02-2010导热胶片导热胶片为硅树脂、氮化硼(或氧化铝)、玻璃纤维三种物质的混合物。
硅树脂含量为20%-30%,氮化硼或氧化铝的含量为65%-75%,玻璃纤维(起增强作用)含量约为5%。
使用方法为:将其裁切成小块,粘贴在电子产品或电子元器件表面。
利用该商品良好的导热性能,可以将电子产品工作时产生的热量有效地散发出来,从而防止电子产品因发热而受到损害。
该商品经施加外力可拉伸产生形变,且外力撤销之后不易恢复原状态,其特征不符合《税则》第三十九章章注的有关规定,不应按照塑料制品归类。
该商品是具有导热、散热功能的化工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该按照未列名化工品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2J2011-000240.1613-15-2010蓄能器用带接头皮囊该商品用于皮囊式蓄能器。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05•【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注:本篇法规所附目录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5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部分内容已由《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4日)补充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二、本公告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三、本公告中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四、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五、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二、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四、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四)货物、货样、广告品;(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关于公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关于公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公开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以下简称《汇编》),正式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汇编》目录见附件。
该《汇编》中所列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目录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目录序号商品名称商品税则号列1甲鱼受精卵0410.00902杨桐、铃木编结品0604.91003裸燕麦粒1104.22004魔芋精粉1212.99995三棵针初提物1302.19906单味植物浓缩茶1302.19907油渣1518.00008工业用混合油1518.00009制作保藏罗非鱼片1604.192010制作保藏虾仁16.0511蟹排1605.100012果冻1704.900013德芙珍藏榛仁夹心巧克力1806.310014糖渍红小豆2005.512015香蕉泥2008.999016玄米绿茶2101.200017旺味2103.909018味优2103.909019维生素预混剂2106.909920玉米油粉2106.909921口服液稳定剂2106.909922冰糖燕窝2106.909923微藻DHA粉剂2106.909924粗调味粉2106.909925无酒精有汽葡萄汁饮料(美森红钻、美森世爵)2202.900026保力达蛮牛饮料2202.900027果味饮料2202.900028肥料用鱼骨粉2301.209029壮健极品2309.909030白肋烟2401.209031菱镁矿和滑石混合矿物2519.100032铅粉2620.290033磁体下脚料2620.999034漂珠2621.900035混甲酚2707.991036回用双酚A2907.230037己内酰胺封闭的双一异氰酸酯2933.790038维生素预混剂VP10984 2936.900039海豹鞭3001.909040球蛋白3002.100041强力痔根断3004.905942珍珠末3004.905943有机肥原料3105.900044植物叶面肥料3105.900045处理N/甲乙酮、乙酸乙酯等混合物3208.201046油性不粘涂料3208.909047水性不粘涂料3209.902048二氧化碳酒花浸膏3301.299949金不换熏香油3307.490050檀香熏香油3307.490051婴儿用湿纸巾3401.199052混合脂肪钠3401.200053脂肪酸钠(混合)皇冠8000 3401.200054季胺化三乙醇胺二酯3402.900055纺织助剂(抗皱剂)3402.900056润滑剂3403.990057有衬基双面粘胶带35.0658无衬基双面粘胶带35.0659谷氨酰胺转胺酶3507.909060感光乳剂第37章61柯尼卡美能达医用干式激光胶片大轴3702.429162感光性油墨3707.100063阳极碎3801.100064滑石粉3802.900065制革助剂3808.400066仙亮402F水果涂层剂3808.9267苹果套袋3808.921068露宝康(饲料级)3808.940069涂料用抗菌剂3808.940070皮革柔软助剂3809.930071皮革助剂3809.930072两性含氟表面活性剂(FORAFAC1202)3813.001073氧化锌脱硫剂3815.900074覆膜砂3816.000075脱臭培养基3821.000076粘土类金标准样3822.009077脱氧剂3824.909078冰盒3824.909079离子水活化剂3824.909080导电介质(用于微电路的化合物)3824.909081银浆3824.909082消光粉3824.909083液体麦芽糖醇3824.909084导电胶膜3824.909085硅靶材3824.909086聚合氯化铝3824.909087锰锌粉末3824.909088高斯薄片3824.909089扩散纸3824.909090黄腐酸3824.909091硝基腐殖酸3824.909092腐殖酸钾3824.909093异氰酸酯3909.500094异氰酸酯3911.900095 PVC地板(CENIT)3918.109096人造板材3920.510097塑料储运桶3923.900098橡胶下脚料40.0199加氢热塑丁苯橡胶4002.1919100装载机用轮胎4011.9400101硫化橡胶药用胶塞4016.9990102塑料制隐形眼镜盒4202.3200103杉木地板4407.1090104木门框板44.18105标准门框(杉木)4418.2000106圆形曲柳木墩4419.0090107镀铝纸4811.5990108废棉5201.0000109落棉5202.9900110马尼拉麻5305.0020111椰壳纤维5305.0092112合成纤维制滤网布5911.4000113滤袋5911.9000114棉制针织女式上衣6110.2000115棉制男童牛仔茄克6203.3200116男式尼龙/PVC雨衣套装6211.2090117化纤刺绣台布6304.9310118无纺布圆帽6505.9090119大理石与瓷砖复合板6802.9190120现代花岗岩石制品6802.9390121研磨料6805.3000122耐火纤维棉6806.1000123耐火纤维毯6806.1000124耐火纤维板6806.1000125耐火纤维纸6806.1000126闸垫68.12127石墨制隔热材料、线、固定钉6815.1000128非石棉气缸材料6815.9900129海绵铁粉7205.2900130渗铝钢板7210.6900131三金属片7220.9000132机车油管用锻钢连接环首7307.9900133钢金属雕花聚氨酯泡沫复合板(B级)7308.9000134膨胀罐7310.2900135家禽饲养设备用输送螺旋7320.2090136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设备成套散件7322.9000137坩埚73.25138深冲压冷轧焊接非合金钢板7326.9010139托盘底板、网格连接杆7326.9010140感应信号器7326.9090141M-5246银色铜7406.2010142铜电车线7407.1000143铝塑复合板76.06144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7608.2000145液氮罐7611.0000146触变注射成型用镁合金粒8104.3000147金刚石绳锯8202.9910148铸铁制模具毛坯8207.3000149金属钻子8207.3000150废热锅炉8402.1900151沼气锅炉8403.10152冰箱式水质采样仪8413.1900153液压泵8413.3030154常规型抽油机8413.50155液压油泵8413.6090156风扇8414.5191157散热风扇8414.5990158生物安全柜8414.6090159空气压缩机8414.8090160联合压缩机组(含蒸汽透平机一台)8414.8090161空调蒸发器及鼓风机总成8415.9090162汽车空调脱水进风装置及冷凝器8415.9090163容积式水加热器8419.1900164干燥机系统8419.3990165自动给茶机8419.8100166合成塔内件8419.8990167燃油干燥器(申报品名)8419.8990168PCR仪8419.8990169干熄焦设备8419.8990170除氧器喷嘴8419.9090171涂布辊、超级压光辊8420.9900172核酸蛋白制备型纯化系统8421.2990173中空纤维膜组件8421.9990174动物鉴定标识系统8423.8290175高压清洗机(冷、热水)8424.3000176压力罐喷头8424.8910或8424.8999177热熔胶喷涂主机8424.8999178喷淋管8424.9090179气动升降桅杆8428.9090180直立电气焊行走部件8428.9090181火箭式三臂全液压凿岩台车8430.3100182移动式破碎机8430.3100183双滚筒采煤机8430.3900184拖式激光铲运机8430.6920185斗齿8431.4100186挖掘机行走装置8431.4990187绞龙送料系统8436.2900188酿酒机器8438.8000189带芯片的墨盒8443.9990190隧道式洗衣机8450.2000191项枪8454.9010192加工中心用主机通用床体8457.1020193多工位托盘系统FH6800 8466.9300194冲击夯LT600 8467.8900195EMC磁盘存储器8471.7010196条形码扫描仪8471.9000197MCU开发测试工具8471.9000198散热片(铜制)84.73199散热器(微机用)8473.3090200铂铑合金漏板8475.9000201高精度贴片机8479.8990202大位移量转轴式桥量伸缩装置8479.8990203电动栅栏门用自锁装置(申报品名)8479.8990204残极压脱机8479.8990205透析器复用处理系统8479.8990206全自动细菌培养监测系统8479.8990207全自动血液成分分离机8479.8990208模块化微反应系统8479.8990209抽湿柜8479.8990210细胞培养反应器8479.8990211厌氧培养装置8479.8990212联体垃圾压缩箱8479.8990213气门嘴8481.3000214饮水乳头、侧翼鞍座8481.8090215机械执行器85.01216电源板(液晶显示器用)8504.4099217交流斩波器8504.4099218充电器8504.4099219胶芯8504.90220三星手机电池下盖8507.9090221倒车辅助系统8512.2090222回流焊炉8514.1090223微波消减系统8514.2000224固态高频焊接机组8514.4000225160/168信息服务交换机8517.6219226HFC网络光节点设备8517.6221227光纤交换机8517.6229228ADSL调制解调器8517.6234229主干异步传输(ATM)交换机8517.6239230数字语音信息综合处理机和WINSET适配器8517.62392313600/3645带宽管理系统8517.6239232HYPERCOM牌网络控制器8517.6239233数字电视复用器8517.6239234负载均衡交换机8517.6239235来电显示器8517.6990236可视门铃系统8517.6990237中央管理电话机、门铃、黑白视频监视器(申报品名)8517.6990238程控交换机部件8517.7010239扬声器8518.2900240CD播放机8519.81212413D音乐系统8521.9019242数字监控机8521.9090243VCD机用托盘机架连读码器8522.9031244VCD读码器8522.9031245磁芯碟8523.2910246光盘8523.4010247存储功能卡8523.5110248监控摄像头组件8525.8011249医用摄像系统8525.8011250数字相机8525.8021251高速摄像系统8525.8021252收放机8527.9100253数字广播接收机8527.9900254DELL液晶显示器8528.5110255神奇眼镜8528.5910256背投影彩电8528.7291257手机摄像头8529.9042258汽车音响零件(面板、旋钮)8529.9060259热敏陶瓷电阻8533.4000260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组合电器8535.2900261放电管8536.3000262接触器(申报品名)8536.4900263感应开关8536.5000264电梯轿厢操纵盘8537.1090265电源控制卡8537.1090266同步控制操纵装置8537.1090267台下机械控制系统(整套进口)8537.1090268数字式电机保护单元8537.1090269多晶硅片(申报品名)8541.4000270集成电路芯片8542.3900271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8543.2090272电脑电视视频转换器8543.7099273光子美容仪8543.7099274Vista KVL-SUA/OV切换器8543.7099275编码器8543.7099276数字视频处理器机芯8543.7099277电穿孔仪8543.7099278红外线车辆分离扫描系统8543.7099279电子白板8543.7099280车载免提通话装置散件8543.7099281数模转换器8543.7099282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半导体放大器8543.7099283紫外线干燥机8543.7099284学乐先8543.8990285带电线的塑料插头85.44286带接头电线(12伏)8544.3020287微波导管8544.4919288无接头电线8544.4919289打印头连接线8544.4919290气体绝缘金属封闭母线8544.6090291输变电线路用长竿状绝缘瓷件8546.2090292贴片滤波器8548.9000293压雪机PB1008701.3000294沙滩车8703.1011295大容量油井服务液运输罐车8704.2240296应急车载移动交换通信车8705.9010297应急移动通信车8705.9010298特种通信车8705.9010299环境检测车8705.9030300雪佛兰机动医疗车8705.9040301石油测井车8705.9080302电视转播车8705.9090303福特野外流动录音车8705.9090304划线车8705.9090305电视转播车8705.9090306气源车8705.9090307自动式划线车8705.9090308立放运井架车8705.9090309通井机8705.9090310电视管道检查车8705.9090311抽油杆作业车8705.9090312修井机8705.9090313通井机8705.9090314混凝土泵车8705.9090315交通管理车8705.9090316RW3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车8705.9090317双机双泵固井水泥车8705.9090318三星混凝土泵车8705.9090319电视转播车8705.9090320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1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2下水道清污车(含随车配件)8705.9090323数字卫星转播车8705.9090324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5电视转播车8705.9090326大宇11051CC水泥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7天然气流量检定测试车8705.9090328地震勘探仪器车8705.9090329物探测井车8705.9090330下水道清污车8705.9090331照明排烟车8705.9090332下水道疏通车8705.9090333地震仪器车8705.9090334地震排列车8705.9090335地震仪器车8705.9090336注水洗井车8705.9090337电视转播车8705.9090338仪表车8705.9090339沙漠地震排列车8705.9090340路面激光断面测试系统8705.9090341高速路面雷达测试车系统8705.9090342落锤式弯沉仪测试车系统8705.9090343底盘平台模型8706.0090344制动刹车片8708.3010345变速箱8708.4040346845C锻件毛坯--转向节毛坯8708.94347驾驶员气囊模块、乘员气囊模块8708.9500348汽车安全气囊气袋8708.9500349汽车空调压缩机支架8708.99350电子加速踏板模组8708.99351压缩机托架8708.99352汽车加强板(钣金件)8708.99353波纹管8708.99354前纵梁总成(左、右)8708.9991355排气管托架8708.9999356修理车8716.8000357废钢船8905.909035855英尺房船8905.9090359菲涅尔板、屏幕前板9001.9000360光学镜片(ASAHI牌)9001.9000361光学水晶片9001.9000362彩色液晶投影机投射镜头9002.1190363一次性照相机机身9006.5300364环摄全景扫描照相机9006.5990365光纤倒像器9013.8090366铷泡9013.9010367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9015.8000368数据处理谱仪9018.1300369医用胶囊内镜图像诊断系统9018.9030370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9018.9090371按摩浴缸9019.1010372药用喷雾治疗器零件9019.2000373X光机配件9022.9090374交互式急救模拟系统9023.0000375F值测定仪9025.8000376流量计9026.1000377液位计9026.1000378天然气超声波流量计9026.8000379热能表9026.8000380孔板流量计零件9026.9000381全自动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仪9027.5000382Alpha凝胶成像分析系统9027.5000383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9027.8019384卡式水分仪9027.8099385嗅觉检测器9027.8099386工厂密度计9027.8099387对话式自动数据处理器9029.1090388数粒仪9029.1090389飞针检测机9030.3390。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6号)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第58号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9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更新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复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更新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2.04.13
•【文号】署办加函[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更新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复函
(署办加函〔2012〕22号)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更新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修订)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2〕 62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署意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4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同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其在名称、功能、政策、土地面积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均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和要求,与开发区有本质区别,且均须经海关总署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封关运行。
因此,我署建议不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归入“开发区”范畴。
二、有关2007年以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名单请见附件。
我署意见请予考虑。
附件:2007年后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录(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孙韬研究员贵金属部2013-03-18中国黄金税收政策一、黄金产业链条概述黄金产业从岩金矿的开采开始,历经选矿、冶炼、精炼、交易、深加工、含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
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上游企业,矿山企业的生产由采矿、选矿、冶炼三步工序完成,矿山冶炼出的金锭销售至精炼厂精炼成标准金。
采矿:经开拓和采矿(凿岩、爆破、出矿、提升等步骤),将井下矿石采出,运至地表。
此时的矿石称为原矿,块度一般为几百毫米,金品位为2-6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凿岩机、铲运机;主要用料:钢材、水泥、炸药。
选矿:经破碎将原矿破碎至14-16 毫米左右的小块;然后经磨矿将矿石进一步磨至0.074 毫米左右的细粉状;最后经过选矿将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物质分离,达到含金矿物富集的目的,此时的产品为金精矿,金品位为60-80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破碎机、磨矿机、浮选机;主要用料:钢球、浮选药剂。
冶炼:首先经氰化钠溶液浸出工艺将金精矿分离为含金的氰化液(贵液)和其他固体物质(氰渣);氰渣经洗涤分离出贵液及副产品硫精矿;浸出、洗涤产生的贵液与锌发生反应,沉淀出固体状态的金(此步工序称为置换)。
此时的产品称为金泥,含金量约15-20%;金泥再经过火法熔炼,去除杂质形成金银合金(含金量40-50%);然后通过电解,对金银合金中的金、银进行分离生成金粉(含金量93-95%)和银粉;最后经铸锭生产出金锭(纯度95-98%)和副产品银锭。
主要设备:浸出槽、反应槽、电解槽;主要用料:氰化钠、锌、煤、电、水。
2. 精炼企业精炼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中游企业,它以矿山企业冶炼的金锭或外购的合质金和非标准金精炼成标准金。
然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现货销售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期货交易。
非标准金是非金交所会员的黄金冶炼企业的黄金终极产品,其销售路径是销售给黄金精炼企业(金交所会员单位),黄金精炼企业再加工成符合金交所交易要求的标准金,通过金交所销售。
锌冶炼行业分析(终)
锌冶炼⾏业分析(终)锌冶炼⾏业分析摘要锌是全球⽤量第四的有⾊⾦属,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原材料之⼀,具有⽆法替代性。
其⽤途⼴泛,主要应⽤于钢铁⾏业、电⽓⼯业、机械⼯业、军事⼯业、冶⾦⼯业、化学⼯业、轻⼯业和医药业等领域。
锌⾏业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经济的⾼速发展密不可分。
我国锌产量在1992年超过加拿⼤成为世界第⼀锌⽣产⼤国,2000年锌的消费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锌消费国;在原⽣矿床上,锌与铅共⽣关系极为密切。
铅锌是我国优势矿产资源,我国拥有铅锌储量3300万吨,占世界储量18.3%;储量基础9200万吨,占世界储量基础19.2%,仅次于澳⼤利亚。
我国铅锌资源主要分布在内蒙古、云南、湖南、⼴东和⽢肃,该5省储量占全国总量的72%。
我国的铅锌采选冶炼和加⼯配套⽣产⼯⼚基本围绕这5省,全国有90%的锌产量都来⾃于这5⼤矿区。
我国铅锌矿虽然储量丰富,但后备资源缺乏,可供规划利⽤的资源储量不多。
其分布呈⼤矿少、⼩矿多,⼤型锌矿占全部锌矿的4.5%;富矿少、贫矿多,⾼于4%的探明锌储量只占全部探明储量的35%左右;单矿储量、基础储量平均保证年限不⾼,铅储量不⾜4年,锌为5年;铅基础储量5.6年,锌7.4年。
随着我国现代化步伐加快,我国锌消费从1995年68.5万吨猛增到2005年的292.57万吨,⼗年增长四倍多。
巨⼤的需求增长导致了锌冶炼⾏业的⾼速发展,我国锌冶炼⾏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呈现每年20%左右的增速,远远超过锌采选⾏业的增速。
(此不平衡也与我国铅锌矿资源特点有关)不平衡的投资⽐例加上2007年开始的全球经济下滑使得⽬前我国锌冶炼⾏业渡过了⾼速发展期,步⼊了过渡期。
该阶段主要体现为⾏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艺淘汰、⾏业个体规模扩⼤等情况。
铅锌⾏业是我国第⼆产业中的主要⽀柱之⼀,已逐步形成了由国家发改委指导,⼯业与信息化部、国⼟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主管的⾏业管理体制,⾏业整体受国家政策影响明显。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6.1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相关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
铟、钼配额总量文件另行下达。
二、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
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总量文件签发铟、钼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中所涉及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相关品种及管理内容以此公告为准。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铟、钼)商务部海关总署二○○七年六月十一日附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铟、钼)┏━━━┯━━━┯━━━━━━━━┯━━━━━━━━━━━━━━━━━━━━━━┓┃序号│ 商品│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铟│ 8112923000│未锻轧的铟;废碎料;粉末┃┠───┼───┼────────┼──────────────────────┨┃2││ 8112993000│锻轧的铟及其制品┃┠───┼───┼────────┼──────────────────────┨┃3│钼│ 2613100000│已焙烧的钼矿砂及其精矿┃┠───┼───┼────────┼──────────────────────┨┃4││ 2613900000│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5││ 2825700000│钼的氧化物和氢氧化物┃┠───┼───┼────────┼──────────────────────┨┃6││ 2841709000│其他钼酸盐┃┠───┼───┼────────┼──────────────────────┨┃7││ 2841701000│钼酸铵┃┠───┼───┼────────┼──────────────────────┨┃8││ 7202700000│钼铁┃┠───┼───┼────────┼──────────────────────┨┃9││ 8102100000│钼粉┃┠───┼───┼────────┼──────────────────────┨┃10││ 8102940000│未锻轧的钼,包括简单烧结而成的条、杆┃┠───┼───┼────────┼──────────────────────┨┃11││ 8102970000│钼废碎料┃┠───┼───┼────────┼──────────────────────┨┃12││ 8102990000│钼制品┃┗━━━┷━━━┷━━━━━━━━┷━━━━━━━━━━━━━━━━━━━━━━┛。
海关总署2007年13号公告关于科教用品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如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但不包括中试设备(详见附件1);(三)“清单”第(三)项包括网络设备,如数据交换仪、路由器、集成器、防火墙;(四)“清单”第(四)项所列用于维修、改进或扩充功能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享受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优惠政策免税进口并在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等的专用件;(五)“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八)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七)项所列实验用材料是指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专用材料(详见附件2);(六)“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九)项所列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是指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但不包括用于手术、治疗的仪器设备,例如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二)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十一)项所列“专业级乐器”是指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创作、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所需的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与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方面的专用乐器;“音像资料”是指上述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专用的音像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
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01.0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9.0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13号
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借鉴推广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有关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
同时,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
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
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三)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号--发布<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471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
二、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
第六节加工贸易货物结转一、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1.定义: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代码“0255”,简称“来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代码“0654”,简称“进料深加工”。
2.适用范围(1)本监管方式适用:①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2)本监管方式不适用:①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②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③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监管方式为“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
(二)加工贸易余料结转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监管方式的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继续加工复出口。
来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代码“0258”,简称“来料余料结转”。
进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代码“0657”,简称“进料余料结转”。
二、管理规定(一)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深加工结转货物,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1.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2.转入、转出企业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规则,分别在转入地、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先报进、后报出”即转入企业先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并在转入货物报关后第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同济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该仪器设备免税进口后,资产按同济大学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我部门保证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教科用品,将直接用于同济大学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绝不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经海关核准后,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但绝不移出本单位。
如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我部门负责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部门(盖章):
同济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申请单位:年月日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
原产地:
供货地:
原币单价:
数量[台(套)]:
使用管理人:
联系电话:
备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科教用品具体技术指标、参数:
科教用品工作原理:
用途说明(请详细说明拟购设备在用于科研、教学中的用途,并明确相关项目名称或相关教学实验项目的名称等)
仪器设备申请部门承诺: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1号--关于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1号--关于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1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
该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序│归类│商品税│商品│英文│其他│商品描述│归类决定││号│决定│则│名称│名称│名称│││││编号│ 号列││││││├──┼─────┼───┼──┼──┼──┼─────────────┼─────────┤│1│Z2007-0001│0305.1│鲨鱼│││商品“鲨鱼软骨粉”为白色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 000│软骨│││末,主要成分为鲨鱼软骨粉,│《税则注释》对品目│││││粉│││是选用普通鲨鱼骨经冷冻、干│03.05的解释,商品││││││││燥、灭菌及粉碎等简单加工而│“鲨鱼软骨粉”应归││││││││成。
该商品进口后与维生素D│入税则号列0305.100││││││││、碳酸钙、微晶纤维素等混合│0。
││││││││,制粒,压制成片,制成“复│││││││││合钙片”销售,其中鲨鱼软骨│││││││││粉占钙片成分的16.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关于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08.30
【实施日期】2007.08.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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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文件
2008-02-19 11:37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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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
(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
(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如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但不包括中试设备(详见附件1);
(三)“清单”第(三)项包括网络设备,如数据交换仪、路由器、集成器、防火墙;
(四)“清单”第(四)项所列用于维修、改进或扩充功能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享受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优惠政策免税进口并在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等的专用件;
(五)“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八)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七)项所列实验用材料是指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专用材料(详见附件2);
(六)“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九)项所列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是指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但不包括用于手术、治疗的仪器设备,例如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
(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二)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十一)项所列“专业级乐器”是指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创作、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所需的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与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方面的专用乐器;“音像资料”是指上述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专用的音像资料。
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和科技开发机构,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前,应持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其中:
(一)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四)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经海关审核认定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办理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备案。
五、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的单位,经海关核准后,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
七、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
上述仪器经海关核准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院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院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前款规定的上述单位进口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限制在合理数量内。
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八、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九、接受捐赠进口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
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2.实验用材料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
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九)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九)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八)电生理设备;
(九)其他。
附件2
实验用材料
一、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二、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三、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四、科研用的电子材料、特种金属材料、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五、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
六、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七、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八、其他。